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区农资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区将从1995年开始,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广大农民将成为此次改革的最大受惠者。
近年来,由于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混乱,宏观调控手段不力,致使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上涨,多头经营又造成假冒伪劣化肥充斥市场,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挫伤了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这是今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扶持农业生产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贯彻这一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5年开始,全区化肥供应要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减轻农民负担,我区调拨化肥由现行的区、县两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自治区农资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社为县农资公司代销,实行代销制。尿素全区零售价格每吨为1350元,地方进口磷酸二铵(包括其他来源)全区统一零售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定。地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磷酸铵市场零售价格,按物价管理权限核定。为保证主渠道供应,自治区政府还明确规定:各级农资公司是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是辅助渠道。中央调拨给我区(包括专项化肥)和区内掌握的优质化肥资源,原则上全部交由农资公司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供销社在实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自治区政府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各化肥经营单位进行了清理整顿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注销。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坑农害农行为。自治区政府还要求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任何单位不得在此之外另行增加费用。
(摘自于《宁夏日报》199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