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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论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3)

反对公众干涉纯粹私人行为的一切论据中,最有力的一点就是,倘若公众真去干涉私人行为,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作了错的干涉,或干涉错了地方。在社会道德和对他人的义务的问题上,虽然公众的意见即被压制的多数意见常常会错,但是它们大多数时候会是对的,因为在这类问题上,他们仅仅需要判断对他们自己的利害关系,仅仅需要去判断倘若任某种行为实行出来将会怎样影响到他们自己。但是在只关乎个人自身行为的问题上,如果把一个多数的意见作为法律强加于少数人,那么,对错大概各居一半,因为在这类事情上,所谓公众的意见也只不过是某些人提出的关于他人善恶祸福的意见,甚至往往连这个都不是,它不过是公众掠过他们所非难的对象的快乐或便利以完完全全的漠不关心而专门去考虑自己欢喜怎样和不欢喜怎样罢了。有很多人视他们自己所厌恶的任何行为都是对自己的一种伤害,并且愤恨它,就好像它对于他们的情感是一种暴行。我们常能看到这样一种情形,当一个宗教执迷者被谴责为蔑视他人的宗教情感时,他总是会反唇相讥,说正是由于他人坚持其可恶的崇拜或信条而对他的宗教情感产生了蔑视。

一个人坚持其意见的情感和另一个人因前者坚持那个意见是他感到愤怒的情感,这两种情感之间是毫无相似之处的,就好像窃贼想偷取一个钱袋而物主想保护自己的钱袋这两种毫无相似之处的欲望一样。一个人的趣味嗜好就像他的意见或钱袋,特别是与他自己本身息息相关的事情。一个理想的公众是很容易被任何人想象到的,在一切事情未定的情况下概不过问个人的自由和选择,只不过要求他们戒免那些早已被普遍经验所禁止的行为方式。

但是,我们又在什么地方曾看到在其检查公众任务时划定过这样一个限度呢?又在什么时候公众曾操心过所谓的普遍经验呢?实际上,在干涉私人行为时,公众很少能想到什么别的东西,想到的只不过是凡异于他们自己的想法或做法是怎样的罪大恶极罢了。而这个判断标准,经过一道薄薄的化妆,又由90%的道德家和思辨家把它当做宗教和哲学的诏谕交与人类。他们教导人类说,因为事物是对的,所以它们也是对的,并且我们感觉到它们也是这样。他们告诉人们,要在自己的脑中和心中搜寻行为的法则以束缚自身并束缚其他人。这样一来,可怜的公众还能怎么办呢? 假如他们之间是相当一致的话,他们只有把这些教诲应用起来,并把他们自己私人的善恶之感作为义务性的东西加诸整个世界。

这里的祸害并非仅仅是指存在于理论中的祸害。或许,在这里可以指望我举一些例子来说明这个时代和这个国家的公众是如何不恰当地在他们自己所择取的东西上强加上道德法则的性质。我并不是在专写一篇关于当前错乱的道德情感的论文,然而这样一个具有很重分量的题目显然又不能以插句表明和例证的方法来加以论证。但是为了表明我并不是在防御假想的灾祸,我所主张的原则确实具有实际并且严肃的重要性,还是有必要举些实例的。以丰富的事例证明:扩展所谓道德警察的界限直到侵及最无疑义的个人合法自由时才会停止,这是全人类最普遍的自然倾向之一。

作为第一个事例,让我们想一想在人们看到他人的宗教意见与自己的不同,对于自己的宗教仪式不奉行,特别是在违反自己的宗教饮食和戒律的时候,他们会怀有怎样的反感。再引述一个可称得上是琐细的例子,在基督徒的信条和行事中足以使回教徒产生憎恨的事情莫过于吃猪肉。在基督徒和欧州人中,很少有什么行动能够激起他们这等朴实无饰的唾弃,就像回教徒对待这个特定的解饿方式那样。首先,这触犯了他们的宗教,但这一点绝不能够解释他们这种邪恶的种类和程度,因为他们的宗教也是禁酒的,谁参加饮酒就会被全体回教徒指为错误,可是却不像前者那样厌恶。对于这“不洁之兽”的肉的厌恶,他们颇有如同一种本能反感的特殊性质。

这不洁的观念一旦彻底浸入情感之中,就会不断激动着人们,甚至是那些个人习惯绝不拘泥于洁净的人,印度多神教徒强烈表现出来的宗教性的不单纯的情操就是这种本能反感的其中一个例子。现在让我们设想一下,有一族人民,其中多数为回教徒,于是这多数就坚持在本国境内禁吃猪肉,然而这在回教国中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a试问,说这是公众意见的道德权威的合法运用可以吗?如果不可以的话,那为什么不可以?对那样的公众来说这个吃法实在是悖逆的,并且他们也的确真诚地认为这是上帝所恶所禁的。它在起源上也许是宗教性的,但我们不能说是对宗教的迫害,因为并没有一个宗教规定以吃猪肉为义务,所以不能把这个禁令当做宗教迫害来谴责。这样看来,谴责它的唯一站得住脚的依据就是:公众无须干涉个人的趣味嗜好和只关己身的事情。

再来看看距离家门较近的一个例子:在西班牙,如果有人不按照天主教的样式来崇拜那至高的存在,多数人就会认为是最大不敬,被认为是对他的最大的触犯;而且在那里也没有其他的公开崇拜是合法的。在全部的南欧洲,在人们看来,一个结婚的教士不仅亵渎宗教,而且还不成体统、淫荡逾闲、粗野鄙俚、令人嫌恶。对于这些完全真诚的情感以及使用这些情感来反对非天主教的尝试,新教徒们又是怎么想的呢?假如说人类应当有理由在无关他人利害的事情上干涉彼此的自由,那么按照什么原则来排除这类事情而不至于陷于自相矛盾呢?谁又能因为人们要压制他们在上帝和人看来认为是败坏名誉的事情而去责怪他们呢?在禁止什么被认为私人不道德的事情方面,最严厉的事情莫过于这样做是为了某些人心目中认为邪恶而加以压制;除非我们愿意采用迫害者的逻辑,说我们可以迫害他人是因为我们对,对他们而言,不能迫害我们是因为他们错,我们就必须小心留意,不要承认那种法则,它应用到我们自己身上时就会被认为是十分不公正的,从而引起愤慨。

有人可以对前面举的几个事例强词夺理地进行,说那些事情在我们这

..a 在这一点上,可把流居孟买(Bombay)的巴锡族(Parsee)的情况作为一个古怪的从事贸易的例子。作为波斯拜火教徒的后裔,巴锡族是一个富有进取精神又吃苦耐劳的部落。当他们为逃避“开利发”的统治而离开祖国被迫跑到西印度时,印度当局不但对他们很宽容,而且还容许他们居住下来,条件是不许他们吃牛肉。当那些地区后来落到回教徒征服者的统治之下后,巴锡族又从他们手里继续得到了恩遇,这次的条件是戒食猪肉。开始是为服从权威而遵守的戒律后来竟然变成了第二天性,至今巴锡族还既戒食牛肉又戒食猪肉。这样的双重戒律虽并不是他们的宗教所要求的,但是积久了却变成他们部落的习俗;而在东方,习俗就等于宗教。里不大可能发生;在我国,舆论大概还不至于达到实施肉食的戒律,还不至于因见人们依照其信条或意向有所崇拜以及结婚或不结婚而对其生活横加干涉。举一个干涉自由的例子说明绝不能说我们已经过了那段危险期了。

比如在新英格兰以及在共和时代的大不列颠,无论在哪里,只要清教徒具有足够的势力,他们都曾企图(而且也有不小的成功)取消公众和私人的娱乐,特别是音乐、跳舞、公共游戏,或者其他以消遣为目的的聚会,以及演剧。即便是在现在的我国,还有很多大型团体存在,这些团体根据他们的道德观念和宗教观念,认为这些娱乐消遣都是应予以谴责的。具有这种道德观念和宗教观念的人主要是中等阶级,他们在王国目前的社会情况和政治情况下有占上风的势力,所以迟早有一天他们有可能在议会中掌握到多数。

现在试想来,一批加料的嘉尔文主义者和监理会教徒的宗教情操及道德情操怎么能限制住群体中其余部分人快要到手的娱乐呢?而这些人又怎么会愿意呢?他们一定会以相当坚定的态度要求这批敬神而近于冒昧的社会成员想想他们自己的事务,的确,倘若遇到任何政府或公众僭称不许有人享受它所认为不对的快乐,都会说这句话。但倘若承认了它所据以肆行僭越的原则,那就只有同意它对国内多数人或者其他优势力量的情绪施加影响,而且类似新英格兰早期定居者所持的一种宗教信仰竟然有一天能像所谓衰落中的宗教那样成功地夺回它所失去的阵地,这样一来,我们大家只好准备接受一个像他们所理解的基督教国家的观念。

还可以想象一件可能存在的事情,也许比刚才说的那一件事更会变成现实。近代世界中明白地有一种颇为强烈倾向于社会的民主组织的趋势,不论是否有民主的政治制度。有人肯定地说,可以说美国是社会和政府都最能被民主的国家,它在这个趋势实现得最完备。看见有人过着自己没有希望比得过的铺张讲究的生活,多数人就觉得讨厌,他们怀有一种情绪,这种情绪颇像一条关于费用开支的有效法律在起作用,使得一个在合众国中许多地方拥有很大收入的人很难想出要花掉这笔收入而不致引起公众非难的方式。虽然从现存事实的表述来看,这类说法无疑有很多夸大之处,但从这种民主情绪并结合到认定公众有权否定个人用钱的方式这一观念来看,他们所描画的事态已经不止是或许会有的结果,还可能是可以意想的和可能的结果。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想象,倘若社会主义者的意见已有相当的传播,拥有很多财产或者不是靠双手劳动挣得收入这件事就会在大多数人心目中变得非常不光荣。原则上,和这些意见相同的意见已经在技工阶级中被广泛接受,并且对于那些主要地服从那个阶级的意见的人们,也就是本阶级的成员产生重大的影响。大家知道,在许多工业部门的操作中占多数的坏工人都坚决主张,他们和好工人同样应当得到相同数量的工资;无论是采取计件制,还是采取其他办法,都不应当允许具有较高技巧或凭辛勤努力劳动的人挣到的工资比那些既没有技巧也不努力工作的人挣得的工资多。而且这些坏工人还使用道德警察的力量,有时也将这种力量变成一种物质警察的力量,去阻止有技巧的工人和他们的雇主因为获得较有用的服务而接受或付出较高的酬金。倘若公众对私事应当有管辖权的话,那我就看不出这些人还有什么不对之处;当某一个人的特有公众要对他的个人行为行使权威时,这种权威和一般公众所行使于一般人们的一样,我也就看不出如何还能去责难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