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朝国帑之虚,耗于河工者居多。咸、同以前,每年额银五百万两,为平时修河工费。或小决口,则须加数百万。若大决口,则用银一千数百万两,均不在此数中。
大约小兴工可保十数年,大兴工可保二三十年。或久不溃决,则河员与书办及丁役,必从水急处私穿一小洞,不出一月,必决矣。决则彼辈私欢,谓从此侵吞有路矣。
近数十年,以国用支绌,河工费大加裁减。每年额修理银七十万两。
自来国家发河工银,河督去十之二;河道、河厅、师爷、书办、胥役,以次亦各去十之二。银百两,经层层侵剥,仅有二十馀两,为买料给工费。加之,罚轻赏重。决口时,河员俱革职,令效力赎罪,极之充发而止。及合龙后,又皆开复赦归。善夤缘者,甚反得保举进职。故选官得河员者,莫不贺曰:“此发财升官之要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