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日昌抚吴,张中丞朝栋为藩司,勒中丞方琦为臬司。春正初旬,织造请张、勒二公饮酒。宾主坐定,方献爵,丁使人至曰:“有要事请二公。”主人曰:“新年想无大事,终席去不迟。”言未已,又见数人骋至,曰:“中丞已坐堂皇,请速往,毋误时刻。”
公不得已,辞主人。至抚署,果见左右排列,阶前立刽子手四人,惊问中丞何事?曰:“杀某知府。”问:“何罪?”曰:“拆某处坝。”二公曰:“是奉中丞命。”曰:“辰刻使拆,未刻飞止之,拆如故。有意违犯,罪当杀。”曰:“无杀罪。”曰:“必杀之。”勒公遂抗声曰:“杀一百姓,尚由本司定罪,况一知府?中丞必欲专杀,奏裁臬司一官则可。不然,不能杀。”张公亦力争曰:“不能杀。”丁大怒曰:“权在我,公等安得阻挠?”即命绑缚往市曹。二公齐声曰:“中丞必杀此人,两司不任其咎。”返身即出。
勒公谓张公曰:“巡抚枉杀属吏,藩臬均有处分,盍占先着,缮奏以俟。某刻杀,某刻即发何如?”曰:“善!”遂急归,各拟稿。丁见二公艴然返,知必揭参,意亦惧怯,不敢竟杀之。
近日督抚权重,黜陟生杀,藩臬唯唯听命。勒公独抗争,张公复力助之,皆朝阳鸣凤也。顾丁何为必杀此人?盖猝接都中杨公泗孙书,谓此坝不可拆。丁素媚朝贵,不敢拂其意,遂委罪于某太守,欲杀之以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