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中国医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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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方论(一)

〔张仲景伤寒卒病论〕新唐志十卷 存隋志曰。梁有张仲景辨伤寒十卷。亡。

自序曰。论云。余每览越人入虢之诊。望齐侯之色。未尝不慨然叹其才秀也。怪当今居世之士。

曾不留神医药。精究方术。上以疗君亲之疾。下以救贫贱之厄。中以保身长全。以养其生。但竞逐荣势。企踵权豪。孜孜汲汲。惟名利是务。崇饰其末。忽弃其本。华其外而悴其内。皮之不存。

毛将安附焉。卒然遭邪风之气。婴非常之疾。患及祸至。而方震栗。降志屈节。钦望巫祝。告穷归天。

束手受败。 百年之寿命。持至贵之重器。委付凡医。恣其所措。咄嗟呜呼。厥身已毙。神明消灭。

变为异物。幽潜重泉。徒为啼泣。痛夫。举世昏述。莫能觉悟。不惜其命。若是轻生。彼何荣势之云哉。而进不能爱人知人。退不能爱身知己。遇灾值祸。身居厄地。蒙蒙昧昧。 若游魂。哀乎。

趋世之士。驰竞浮华。不固根本。忘躯 物。危若冰谷。至于是也。余宗族素多。向余二百。建安纪年以来。犹未十稔。其死亡者。三分有二。伤寒十居其七。感往昔之沦丧。伤横夭之莫救。乃勤求古训。博采众方。撰用素问。九卷。八十一难。阴阳大论。胎胪药录。并平脉辨证。为伤寒杂病论合十六卷。虽未能尽愈诸病。庶可以见病知源。若能寻余所集。思过半矣。夫天布五行。以运万类。人禀五常。以有五脏。经络腑俞。阴阳会通。玄冥幽微。变化难极,自非才高识妙。岂能探其理致哉。上古有神农黄帝岐伯伯高雷公少俞少师仲文。中世有长桑扁鹊。汉有公乘阳庆及仓公。

下此以往。未之闻也。观今之医。不念思求经旨。以演其所知。各承家技。终始顺旧。省疾问病。务在口给。相对斯须。便处汤药。按寸不及尺。握手不及足。人迎趺阳。三部不参。动数发息。不满五十。短期未知决诊。九候曾无仿佛。明堂阙庭。尽不见察。所谓窥管而已。夫欲视死别生。实为难矣。孔子云。生而知之者上。学则亚之。多闻博识。知之次也。余宿尚方术。请事斯语。汉长沙守南阳张机着。

何 别传曰。同郡张仲景总角造 。谓曰。君用思精而韵不高。后将为良医。卒如其言。 先识独觉。言无虚发。王仲宣年十七。尝遇仲景。仲景曰。君有病。宜服五石汤。不治且成门。后年三十。当眉落。仲宣以其贯长也。远不治也。后至三十。疾果成。竟眉落。其精如此。仲景之方术。今传于世。(太平御览)医林列传曰。张机字仲景。南阳人也。受业于同郡张伯祖。善于治疗。尤精经方。举孝廉。官至长沙太守。

后在京师为名医。于当时为上手。以宗族二百余口。建安纪年以来。未及十稔。死者三之二。而伤寒居其七。乃着论二十二篇。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二方。其文辞简古奥雅。古今治伤寒者。未有能出其外者也。其书为诸方之祖。时人以为扁鹊仓公无以加之。故后世称为医圣。

古琴疏曰。张机。字仲景。南阳人。受业于张伯祖。精于治疗。一日入桐柏山。觅药草。遇一病患求诊。仲景曰。

子之腕有兽脉。何也。其人以实具对。乃峄山穴中老猿也。仲景出囊中丸药遗之。一服辄愈。明日。其人肩一巨木至。曰。此万年桐也。聊以相报。仲景刘为二琴。一曰古猿。一曰万年。皇甫谧曰。张仲景见侍中王仲宣。时年二十余。谓曰。君有病。四十当眉落。眉落半年而死。令服五石汤。可免。仲宣嫌其言忤。受汤勿服。居三日。

见仲宣谓曰。服汤否。仲宣曰。已服。仲景曰。色候固非服汤之诊。君何轻命也。仲宣犹不言。后二十年果眉落。

后一百八十七日而死。终如其言。(甲乙经序)又曰。仲景论广伊芳尹汤液。为数十卷。用之多验。近代太医令王叔和撰次仲景选论甚精。指事施用。(同上)又曰。华佗存囗于独识。仲景垂妙于定方。(晋书本传释劝论。)高湛曰。王叔和编次张仲景方论。编为三十六卷。大行于世。(太平览御)葛洪曰。仲景开胸纳赤饼。(抱朴子)孙思邈曰。江南诸师。秘仲景要方不传。

孙奇等序曰。夫伤寒论。盖祖述大圣人之意。诸家莫其伦拟。故晋皇甫谧序甲乙针经云。伊芳尹以元圣之才。

撰用神农本草,以为汤液。汉张仲景论广汤液。为十数卷。用之多验。近世太医令王叔和撰次仲景遗论甚精。皆可施用。是仲景本伊芳尹之法。伊芳尹本神农之经。得不谓祖述大圣人之意乎。张仲景汉书无传。见名医录。云。

南阳人。名机。仲景乃其字也。举孝廉。官至长沙太守。始受术于同郡张伯祖。时人言。识用精微过其师。所着论。其言精而奥。其法简而详。非浅闻寡见者所能及。自仲景于今。八百余年。惟王叔和能学之。其间如葛洪陶景胡洽徐之才孙思邈辈。非不才也。但各自名家。而不能修明之。开宝中。节度使高继冲曾编录进上。其文理舛错。未尝考正。历代虽藏之书府。亦阙于雠校。是使治病之流。举天下无或知者。国家诏儒臣。校正医书。巨奇续被其选。以为百病之急。无急于伤寒。今先校定张仲景伤寒论十卷。总二十二篇。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除复重。定有一百一十二方。今请颁行。

朱肱曰。华佗指张长沙伤寒论。为活人书。昔人又以金匮玉函名之。其重于世如此。然其言雅奥。非精于经络。不可晓会。

赵希弁曰。仲景伤寒论十卷。汉张仲景述。晋王叔和撰次。按名医录云。仲景南阳人。名机。仲景其字也。

举孝廉。官至长沙太守。以宗族二百余口。建安纪年以来。未及十稔。死者三之二。而伤寒居其七。乃着论二十三篇。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善医者或云。仲景着伤寒论。诚不刊之典。然有大人之病。而无婴孺之患。有北方之药。而无南方之治。此其所阙者。盖陈蔡以南。不用柴胡白虎二汤治伤寒。其言极有理。

陈振孙曰。伤寒论十卷。汉长沙太守南阳张机仲景撰。建安中人。其文辞简古奥雅。又名伤寒卒病论。凡一百一十二方。古今治伤寒者。未有能出其外也。

严器之曰。伊芳尹以元圣之才。撰成汤液。俾黎庶之疾疚。咸遂蠲除。使万世之生灵。普蒙拯济。后汉张仲景又广汤液为伤寒卒病论十数卷。然后医方大备。兹先圣后圣。若合符节。至晋太医令王叔和。以仲景之书。撰次成叙,得为完帙。昔人以仲景方一部。为众方之祖。盖能继述先圣之所作。迄今千有余年。不坠于地者。又得王氏阐明之力也。伤寒论十卷。其言精而奥。其法简而详。非寡闻浅见。

所能赜究。

刘完素曰。汉末之魏。有南阳太守张机仲景。恤于生民多被伤寒之疾。损害横夭。因而辄考古经。以述伤寒卒病方论一十六卷。使后之学人。有可根据。然虽所论未备。诸病仍为道要。若能以意推之。则思过半矣。且所述者众。所习者多。故自仲景至今。甫仅千岁。凡着述医书、过往古者八九倍矣。夫三坟之书者。大圣人之教也。

法象天地。理合自然。本乎大道。仲景者。亚圣也。虽仲景之书未备圣人之教。亦几于圣人。文亦玄奥。以致今之学人。尚为难矣。故今人所习。皆近代方论而已。但究其末。而不求其本。况仲景之书。复经太医王叔和撰次遗方。唐开宝中节度使高继冲编集进上。虽二公操心用智。自出心意。广其法术。杂于旧说。亦有可取。其间或失仲景本意。未符古圣之经。愈令后人学之难也。(原病式序)吴澄曰。汉未张仲景着伤寒论。予尝叹东汉之文气。无复能加西都。独医家此书。渊奥典雅。焕然三代之文。

心一怪之。及观仲景于序。卑弱殊甚。然后知序乃仲景所自作。而伤寒论。即古汤液论。盖上世遗书。仲景特编纂云尔。非其自撰之言也。晋王叔和重加论次。而传录者。误以叔和之语。参错其间。莫之别白。(活人书辨序)吕复曰。伤寒论十卷。乃后汉张机仲景用素问热论之说。广伊芳尹汤液而为之。至晋王叔和。始因旧说。重为撰次。而宋成无己复为之注释。其后庞安常朱肱许叔微韩祗和王实之流。固亦互有开发。而大纲大要。无越乎吐汗下温四法而已。盖一证一药。万选万中。千载之下。如合符节。前修指为群方之祖。信矣。所可憾者。审脉时汨王氏之言。三阴率多断简。况张经王传。亦往往反复后先。亥豕相杂。自非字字句句。熟玩而精思之。未有能造其阃奥者。陈无择尝补三阴证药于三因论。其意盖可见矣。

王履曰。读仲景之书。当求其所以立法之意。苟得其所以立法之意。则知其书足以为万世法。而后人莫能加。

莫能外矣。苟不得其所以立法之意。则疑信相杂。未免通此而碍彼也。呜呼。自仲景以来。发明其书者。不可以数计。然其所以立法之意。竟未闻有表章而示人者。岂求之而不得之欤。将相习循而不求欤。抑有之而余未之见欤。余虽不敏。 请陈之。夫伤于寒。有即病者焉。有不即病者焉。即病者。发于所感之时。不即病者。过时而发于春夏也。即病谓之伤寒。不即病。谓之温与暑。夫伤寒温暑。其类虽殊。其所受之原。则不殊也,由其原之不殊。故一以伤寒而为称。由其类之殊。故施治不得以相混。以所称而混其治。宜乎贻祸后人。以归咎于仲景之法。而委废其大半也。吁。使仲景之法。果贻祸于后人。伤寒论不作可也。使仲景之法。果不贻祸于后人。伤寒论其可一日缺乎。后人乃不归咎于己见之未至。而归咎于立法之大贤。可谓溺井怨伯益。失火怨燧人矣。夫仲景法之祖也。后人虽移易无穷。终莫能越其矩度。由莫能越而观之。则其法其方。果可委废太半哉。呜呼。法也方也。仲景专为即病之伤寒设。不兼为不即病之温暑设也。后人能知仲景之书。本为即病者设。不为不即病者设则尚恨其法散落。所存不多,而莫能御夫粗工妄治之万变。果可惮烦。而或废之乎。是知委废太半。而不觉其非者。由乎不能得其所以立法之意故也。今人虽以治伤寒法治温暑。亦不过借用耳。夫仲景立法。天下后世之权衡也。故可借焉以为他病用。虽然。岂特可借以治温暑而已。凡杂病之治。莫不可借也。今人因伤寒治法。可借以治温暑。

遂谓其法通为伤寒温暑设。吁。此非识流而昧原者欤。苟不余信。请以证之。夫仲景之书。三阴经寒证。居热证什之七八。彼不即病之温暑。但一于热耳、何由而为寒哉。就三阴寒证而详味之。然后知余言之不妄。或者乃谓三阴寒证。本是杂病。为王叔和增入其中。又或谓其证之寒。盖由寒药误治而致。若此者皆非也。夫叔和之增入者。辨脉平脉。与可汗不可汗等诸篇而已。其六经病篇必非叔和所能赞辞也。但厥阴经中下利呕哕诸条。却是叔和因其有厥逆而附。遂并无厥逆而同类者。亦附之耳。至若以药误治。而成变证。则惟太阳为多。纵使三阴证。

亦或有寒药误治而变寒者,然岂应如是之众乎。夫惟后人以仲景书。通为伤寒温暑设。遂致诸温剂。皆疑焉而不敢用。

又曰。王叔和搜采仲景旧论之散落者。以成书。功莫大矣。但惜其既以自己之说。混于仲景。所言之中。又以杂脉杂病。纷纭并载于卷首。故使玉石不分。主客相乱。若先备仲景之言。而次附己说。明书其名。则不致惑于后人。而累仲景矣。昔汉儒收拾残编断简于秦火之余。加以传注。后之议者。谓其功过相等。叔和其亦未免于后人之议欤。余尝欲编类其书。以伤寒例居前。而六经病次之。相类病又次之。瘥后病又次之。诊察治法。治禁治误。病解未解等又次之。其杂脉杂病。与伤寒有所关者。采以附焉。其与伤寒无相关者皆删去。如此庶几法度纯一。而玉石有分。主客不乱矣。

然有志未暇。姑叙此以俟他日。

又曰。伤寒三百九十七法。余自童时。习闻此言。以为伤寒治法。如是之详且备也。及考之成无己注本。则所谓三百九十七法者。茫然不知所在。于是询诸医流。亦不过熟诵此句而已。欲其条分缕析。以实其数。则未遇其人。遂乃反复而推寻之。以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不及其数。以有论有方。有论无方诸条通数之。则过其数。

除辨脉法。平脉法。并伤寒例。及可汗。不可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诸篇外。止以六经病篇中。有论有方。有论无方诸条数之。则亦不及其数。以六经病篇。及 湿 。霍乱。阴阳易差后劳复病篇中。有论有方。

有论无方诸条数之。则亦过其数。至以六经病。 湿 。霍乱。阴阳易差后劳复篇。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又太少矣。竟不能决。欲以此句视为后人无据之言而不从。则疑其或有所据。而或出仲景叔和而弗敢废。欲尊信而必从之。则又多方求合而莫之遂。宋林亿等校正伤寒论。其序曰。今校定张仲景伤寒论十卷。总二十篇。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余于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而求之。其六经篇。霍乱篇。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中。有方治诸条。以数为计。又重载于各篇之前。又谓疾病至急。仓卒难寻。复重集诸可与不可方冶。分为八篇。亦以数为计。继于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之后。其太阳上编注曰。一十六法。太阳中篇注曰。六十六法。太阳下编注曰。三十九法。阳明篇注曰。四十四法。少阳篇不言法。太阴篇注曰。三法。少阴篇注曰。二十三法。厥阴篇注曰。六法。不可发汗篇注曰。一法。可发汗篇注曰。四十一法。发汗后篇注曰。二十五法。可吐篇注曰。二法。不可下编注曰。四法。

可下编注曰。四十四法。

汗吐下后篇注曰。四十八法。以其所注之数通计之。得三百八十七法。然少阳篇。有小柴胡汤一法。其不言者。

恐脱之也。又可吐篇。却有五法。其止言二法者。恐误也。并此脱误四法。于三百九十七法之中。亦仅得三百九十一法耳。较之序文之说。犹欠六法。乃参之脉经。其可汗可吐等篇外。比伤寒论。又多可温。可灸。可刺。可水。可火。不可刺。不可灸。不可水。不可火诸篇。欲以此补其所欠。则又甚多而不可用。窃尝思之。纵使三百九十七法之言。不出于林亿等。而出于亿之前。亦不足用。此言既出。则后之闻者。必当核其是非。以归于正。

而乃遵守听从。以为千载不易之定论。悲夫。

赵嗣真曰。仲景之书。一字不同。则治法霄壤。读之者。不可于片言只字。以求其意欤。

又曰。仲景伤寒一书。人但知为方家之祖。而未解作秦汉文本观。故于大经大法之意。反有疑似。

陶华曰。仲景固知伤寒。乃冬时杀厉之气所成。非比他病可缓。故其为言。特详于此书。而略于杂病也。倘能因名以求其实。则思过半矣。不幸此书传世久远。遗佚颇多。晋太医令王叔和得于散亡之后。诠次流传。其功博矣。惜乎以己论混经。未免穿凿附会。

黄仲理曰。仲景之书。六经至劳复而已。其间具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二方。纤悉毕备。有条而不紊也。

辨脉法。平脉法。伤寒例三篇。叔和采摭群书。附以己意。虽间有仲景说。实三百九十七法之外者也。又 湿三种一篇。出金匮要略。叔和虑其证与伤寒相似。恐后人误投汤剂。故编入六经之右。致有宜应论别之语。是为杂病。非伤寒之候也。又有不可汗。宜汗。不可吐。宜吐。不可下。宜下。并汗吐下后证。叔和重集于篇末。比六经中。仓卒寻检易见也。

陈桷曰。辨脉法。非仲景本文。乃叔和所采摭者。故多乖忤。学人宜审别之。

郑佐曰。伤寒论。为文简严。而寓意渊奥。离为六经。法有详略。详者义例甄明。非长余也。略者指趣该洽。

非阙落也。散之若截然殊科。融之则约于一贯。顾读而用之者何如耳。儒者既不暇读。医流又鲜能读。是以微辞要义。秘而不宣。至谓此非全书。宜欲分门平叙。续臆说及为奇。杂群方而云备。使矿 合治。貂犬同裘。如活人杀车等书。皆仲景之螟 也,方有执曰。张松北见曹操。以其川中医有仲景为夸。以建安言之。则松亦仲景时人。

又曰。夫扁鹊仓公。神医也。神尚矣。人以为无以加于仲景。而称仲景曰圣。岂非以仲景之见诸事业载诸简编者。皆表章天人。股肱素难。达之天下。通之古今。易简而易知易能。非神奇怪异。人之所不可知。不可能者。

所可同年而语哉。是故称圣焉。贾太传曰。吾闻古之圣人。不居朝廷。必在卜医之中。语不虚矣。然医圣也。书曰论。何也。论也者。仲景自道也。盖谓愤伤寒之不明。戚宗族之非命。论病以辨明伤寒。非谓论伤寒之一病也。

其文经也。其事则论。其心则以为始事于戚。乃不欲忘其初。其多则惠我后人。其意则又不欲以经自居。易曰。

谦谦君子。此之谓也。吾故曰。名虽曰论。实则经也。虽然。若曰伤寒经。殊乖矣。必曰医经。称情哉。又曰。

金匮序略云。伤寒卒病论。卒读仓卒之卒。诚书之初名。此其有据也。但不知卒病二字。漏落于何时。俗尚苟简。承袭久远。无从可稽矣。君子于此不能无憾焉。

又曰。辨痉湿 病证篇。相传谓叔和述仲景金匮之文。虽远不可考。观其揭首之辞。信有之也。然既曰以为与伤寒相似。而致辨焉。则亦述所当述者。是故后人称之。为仲景之徒云。辨脉法。叔和述仲景之言。附己意以为赞经之辞。譬则翼焉。传类也。篇目旧名平脉。次第二。而僭经右。夫传不可以先经。论脉亦无先各脉。而后平脉之理。且平脉不过前数条。冒事必如此耳。后亦各脉。安得直以平脉名篇。皆非叔和之旧。其为后人之纷更明甚。凡痉湿 。辨脉上下编。可汗。不可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发汗吐下后脉证。皆叔和分经。

及述经外之余言。附己意以撰次之。合经亦十一篇。共目二十二。以为全成仲景氏未韦之遗书者也。而第十七十八二十二三篇。则又皆抱空名。而拥虚位。无册条之可检。实则一十九篇之条册耳。皆叔和所纪之旧额如此。世固有少此以为非仲景之全书。而起其说者。呜呼。是书也。仲景之作于建安。汉年号也。出自叔和之撰述。晋太医令也。相去虽不甚远。盖已两朝相隔矣。是仲景之全书。非仲景之全书。诚不可晓也。

又曰。医道之方法具备。自仲景始。故世称仲景方法之祖。伤寒论。乃其书也。考求其方法。义例明甚。何谓例。如中风一也。伤寒二也。兼风寒俱有而中伤。三也。三病不同。以皆同在太阳。故皆发汗。发汗云者。非例言乎。何谓义。如发中风之汗。汗之以桂枝汤。发伤寒之汗。汗之以麻黄汤。发兼风寒俱有而中伤之发。发之以大青龙汤。一例发汗。而三汤则不同。非以其各有所宜之义乎。然则方法者。

道之用也。例者所以行其方法也。义则其行而宜之之谓。是已。是皆相须而不相离。一致之谓道也。奚此为然哉。

其余各属。悉皆类此。条目具在也。夫何无己之注解。不省义例原属方法中。法外又独有伤寒之例。独例伤寒。

而置诸各属。舍义而独曰例。岂仲景之言。其后人之伪。明亦甚矣。伪例者谁。或曰叔和。谓叔和者。以其编述也。编述论而出始。则叔和之于论。诚功之首也。乃若又伪此例。则后之医伤寒者。不知通求各属。但务专拟于伤寒。仿例而行。仲景之道反愈晦。而至今愈不明。究其叛乱。不由尼于此例。以至如此乎。以此言之。则叔和者。亦一罪之魁耳。贤如叔和。愚意其智不乃尔也。或曰无己。谓无己者。以其注解也。此则近似。何也。己任注解。则当精辨论之条目。详悉各属本义。以迪诸后。不当愎强苟且。一概 己。朦胧训为伤寒。比之于例。俨然一家口语。以此拟己。夫复何疑。且例苟在。非以前亦当暴白其非。不令得以迷误。继述是也。奈何懵此不为。

乃固尾之以阿顺可乎。

闵芝庆曰。伤寒论之称诸证也。证虽纷然。称有定例。其中微旨。非易窥测。至于编列次序。岂不难乎。凡称某经病者。以病在此经也。六经伤寒固如此。杂病亦有此者。如太阳湿证 证之类。盖辨似伤寒之杂病。称某经者也。有以伤寒二字冠之者,如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不传之类。盖兼中风而言者也。以伤寒为病。

多从风寒得之。故或中风。或伤寒。总以伤寒称也。其中专称伤寒。不兼中风者。如伤寒脉浮。不发汗因致衄者。

麻黄汤主之之类。是也。有中风伤寒之外。如温病风湿之类,亦在论中者。以明不可混称伤寒也。有但称病患。

但称病。称厥。称呕。称下利等证。不明言伤寒中风杂病者。大概论之也。论中称有定例如此。叔和编述。以惠后世。乃立一见。而先列辨脉平脉二篇。盖谓论病当先明脉也。伤寒例。为六经诸篇要领。故以统论者。列于脉法之后。 湿 三种。有似伤寒。故辨又次之。脉既明矣。要领举矣。相似之证别论。而不得淆矣。斯可细论六经。继以霍乱诸篇乎。

又曰。伤寒有例。犹律法有例。罪有明证。从例治之。病有明证。从例治之。是皆所谓法也。证可定罪之名。

证可定病之名。正名所当先也。伤寒例。先正伤寒所由名。遂及温暑时行冬温寒疫所由名。各正其名者。欲发明伤寒与诸病相异。故论伤寒。而略言诸病耳。此伤寒例所由名也。彰之以六经脉证。曰可汗。曰可下。是明例在可治者也。两感于寒者死。不两感于寒。不传经。不加异气者。得自愈。十三日不瘥者危。感异气变为他病者。

当根据坏证治之。是明例各不同者也。又叮咛病须早治。治勿妄施。仁爱之意。深且切矣。须知此篇。乃论中纲领。

仅道伤寒之常。而未尽其变。诸变不可胜数。故后有六经诸病。发明此例。前后一贯。岂容偏废哉。方氏作条辨。

辨伤寒例非仲景之言。出后之伪。遂削去之。吾不敢谓此例皆仲景言也。中有搜采仲景旧论。录其证候等语。岂仲景言乎。不敢谓此例皆非仲景言也。中有微词奥义发素问热论所未发者。后人岂能伪乎。谓叔和附以己意则可。

谓全非仲景之言则不可。且无论伪与非伪。当观可法与否。以决应存应削。例中发明太阴脉尺寸俱沉细。方氏注。

太阴病脉浮者。可发汗。窃沉细一句证之。例中发明厥阴脉微缓。方氏注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窃微缓二字证之。既窃夫例则取之。而以为可法矣。又胡为削之哉。呜呼。伤寒之不明于天下。由不得其要领。而昧失此例者众也。反谓仲景之道。晦而不明。厄于此例。以至谓成无己不能暴白伪例之非。固为阿顺。妄以春秋赵盾律之。可乎。

又曰。世于仲景伤寒论。每曰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方固止于此。法则论中可垂训者。言言皆法。

难以数拘焉。今按汪石山伤寒选录所述。出自类证者。据其所云。则以六经至劳复八篇。为仲景伤寒论之正。余皆叔和采述仲景之他书。又附以己意者。为三百九十七法之外矣。由是方中行作条辨。以六经至劳复为法。而以有论有方。及有论无方者。均数之。其间以承上文立论。如小柴胡论方后证治。同上文作一法。如云若其人大便硬。小便自利者。去桂枝加白术汤主之。同上文作一法。又如问曰证象阳旦一条。同上文作一法。如此数之。盖求合于三百九十七之数耳。其太阳上编六十六法。中篇五十七法。下编三十八法。阳明篇七十七法。少阳篇九法。

太阴篇九法。少阴篇四十六法。厥阴篇五十四法。来法篇二十法。霍乱篇九法。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七法。总三百九十二法。又据将旧本太阳中篇不可汗六法。移在条辨第十五篇中。则是三百九十八矣。此乃小差。而所系重轻。

全不在此。亦不必论。但当论六经至劳复八篇之外。是法非法。云三百九十七法也。夫方则尽于八篇一百一十三而已。法则八篇固为法。其余亦皆法也。所以有三百九十七法之说者。盖检八篇。而计其方之数。遂并计八篇中法之数耳。可谓此外非法哉。其中即有叔和附己意者。不可斥曰非法。应思叔和何如人也。非悉出叔和者耶。故曰。论中可垂训者。言言皆法。难以数拘也。学人勿执三百九十七法之说。而忽其余焉。

王肯堂曰。王叔和编次张仲景伤寒论。立三阳三阴篇。其立三阳篇之例。凡仲景曰太阳病者。入太阳篇。曰阳明病者。入阳明篇。曰少阳病者。入少阳篇。其立三阴篇。亦根据三阳之例。各如太阴少阴厥阴之名。入其篇也。

其或仲景不称三阳三阴之名。但曰伤寒某病。用某方主之。而难分其篇者。则病属阳证。发热结胸痞气蓄血衄血之类。皆混入太阳篇。病属阴证。厥逆下利呕吐之类。皆混入厥阴篇也。惟燥屎及屎硬。不大便。大便难等证。

虽不称名。独入阳明篇者。由此证类属阳明胃实。非太阳厥阴可入。故独入阳明也。所以然者。由太阳为三阳之首。凡阳明少阳之病。皆自太阳传来。故诸阳证不称名者。皆入其篇。厥阴为三阴之尾。凡太阴少阴之病。皆至厥阴传极。故诸阴证不称名者。皆入其篇。后人不悟是理。遂皆谓太阳病诸证。不称名者。亦属太阳。而乱太阳病之真。厥阴篇诸证。不称名者。亦属厥阴。而乱厥阴病之真。为大失仲景之法也。

又曰。仲景立法。凡云太阳病者。皆谓脉浮头项强痛恶寒也。凡云阳明病者。皆谓胃家实也。凡云少阳病者。

皆谓口苦咽干目眩也。凡云太阴病者。皆谓腹满时痛吐利也。凡曰少阴病者。皆谓脉微细但欲寐也。凡云厥阴病者。皆谓气上撞心。痛吐蛔也。候如少阴病。不一一逐条曰脉微细但欲寐。而总用少阴病三字括之者。省文也。

故各条或曰。少阴病及发热脉沉。用麻黄附子细辛汤者。谓脉沉细但欲寐。而又反发热者。用其方也。或曰。少阴病得之二三日以上。心烦不卧。用黄连阿胶汤者。谓脉微细但欲寐。二三日后。变心烦不卧者。用其方也。后人不悟是理。遂皆不察少阴病三字。所括脉微细但欲寐之证。但见发热脉沉。便用麻黄附子细辛汤。见心烦不卧。便用黄连阿胶汤。尤为失仲景之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