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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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章

管领诸路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总管府,秩正三品,达鲁花赤、都总管、同知、治中、府判各一员,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掌人匠一万三千有奇,岁办税粮皮货,采捕野物鹰鹞,以供内府。至元十二年,赐东宫位下,遂以真定所立总管府移置大都,隶詹事。十六年,合并所管之户,置都总管以总治之。三十一年,詹事院罢,隶徽政。至大四年,隶崇祥院。延祐六年,又隶詹事。天历元年,隶储庆使司。至顺元年,改属宫相府。

管领上都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大使司,大使、副使各一员。

管领顺德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达鲁花赤、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冀宁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大都左右巡院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固安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中山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济南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德州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益都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大同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济宁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兴和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晋宁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顺州稻田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怀庆稻田提领所,提领一员。

管领檀州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大宁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蓟州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管领真定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设官同上。

管领赵州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设官同上。

管领保定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设官同上。

管领冀州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设官同上。

管领汴梁等处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提领所,设官同上。

广衍库,大使一员。

管领滑山炭场所,大使一员。

缮工司,秩正三品,卿二员,少卿二员,丞二员,经历、知事、照磨兼提控案牍、管勾承发架阁各一员,令史四人,译史二人,知印二人,怯里马赤一人,典吏三人,掌人匠营造之事。天历二年置。其属附见:

金玉珠翠提举司,达鲁花赤、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司吏四人。

大都织染提举司,提举二员,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司吏四人。

大都杂造提举司,达鲁花赤、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司吏四人。

富昌库,大使一员,副使一员,库子二人,攒典一人。

内史府,秩正二品。内史九员,正二品;中尉六员,正三品;司马四员,正四品;谘议二员,从五品;记室二员,从六品;照磨兼管勾承发架阁库,从八品;掾史八人,译史四人,知印、通事各二人,宣使五人,典吏二人。至元二十九年,封晋王于太祖四斡耳朵之地,改王傅为内史,秩从二,置官十四员。延祐五年,升正二品,给印,分司京师,并分置官属。

延庆司,秩正三品,掌王府祈禳之事。使三员,正三品;同知二员,正四品;典簿一员,从七品;令史二人,译史、知印、通事各一人,奏差二人。至元二十七年置。

断事官,秩正三品,理王府词讼之事。断事官一十六员,正三品;经历、知事各一员,令史三人。

典军司,秩从七品,掌控鹤百二十有六人,典军二员,副使二员。大德四年置。

随路诸色民匠打捕鹰房都总管府,秩正二品,总四斡耳朵位下户计民匠造作之事。达鲁花赤二员,都总管一员,同知一员,副总管二员,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令史四人,奏差二人。至元二十四年置。官吏不入常调,凡斡耳朵之事,复置四总管以分掌之。

管领保定等路阿哈探马儿诸色人匠总管府,秩从二品,掌太祖大斡耳朵一切事务。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副总管各一员,知事一员,吏二人。至元十七年置。

管领曹州东平等路民匠提举司,秩从五品,达鲁花赤、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至元十七年置。

管领大都纳绵提举司,秩从六品,达鲁花赤、提举、副提举各一员。至元十七年置。

管领上都大都奉圣州长官司,秩从六品,管领出征军五十有一户,达鲁花赤、长官各一员。至元十七年置。

管领保定织染局,秩从六品,管匠一百有一户,达鲁花赤、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至元十七年置。

管领丰州捏只局,头目一员,掌织造花毯。至元十七年置。

管领打捕鹰房民匠达鲁花赤总管府,秩正四品,掌二皇后斡耳朵位下岁赐财物造作等事,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副总管、知事各一员,吏二人。至元二十一年置。

管领口子迤北长官司,秩从五品,掌领户计二百有六,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各一员。至元二十一年置。

管领随路诸色民匠达鲁花赤等官,秩正五品,统民匠一千五百二十有五户,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副总管各一员。至元二十一年置。

管领随路打捕纳绵民匠长官司,秩从五品,掌民匠一百七十有九户,达鲁花赤、长官各一员。至元二十一年置。

管领大都民匠提举司,秩正七品,掌民匠二百有二户,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至元二十一年置。

管领涿州成锦局人匠提举司,秩从五品,领匠一百有二户,达鲁花赤、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至元二十一年置。

管领河间民匠提举司,秩从四品,掌民匠二百一十户,达鲁花赤、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至元二十一年置。

管领河间沧州等处长官司,秩正五品,领户计五百四十有八,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各一员。至元二十一年置。

管领河间临邑等处军民长官司,秩正七品,掌军民二百有二户,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各一员。至元二十一年置。

管领随路诸色民匠打捕鹰房等户总管府,秩从四品,掌太祖斡耳朵四季行营一切事务,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副总管、知事各一员,司吏二人。大德二年置。

管领涿州等处民匠异锦局,秩正五品,掌民匠一百五十户,达鲁花赤、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大德二年置。

管领上用织染局,秩从七品,掌工匠七十有八户,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大德二年置。

管领上都大都曲米等长官司,秩从七品,领民匠七十有九户,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各一员。大德二年置。

管领彰德等处长官司,秩从七品,掌民一百一十有七户,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各一员。大德二年置。

管领上都大都等处长官司,秩从五品,掌民二百六十有一户,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各一员。大德二年置。

管领泰安等处长官司,秩正七品,掌民一百有一户,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各一员。大德二年置。

管领曹州等处长官司,秩从五品,管民一百有五户,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各一员。大德二年置。

管领随路打捕鹰房诸色民匠怯怜口总管府,秩从三品。掌太祖四皇后位下四季行营并岁赐造作之事,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副总管各一员,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兼照磨各一员,司吏二人。延祐五年置。

管领大都上都打捕鹰房纳米面提举司,秩从五品,统领一百九十有五户,达鲁花赤、提举各一员。延祐五年置。

管领大都涿州织染提举司,秩从七品,掌领九十有六户,达鲁花赤、提举各一员。延祐五年置。

管领河间路清州人匠提举司,秩从五品,掌户计二百三十有四户,达鲁花赤、提举各一员。延祐五年置。

管领随路打捕鹰房诸色民匠总管府,秩正四品,掌北安王位下岁赐钱粮之事,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副总管、知事各一员。至元二十二年置。

管领大都等处纳绵提举司,秩正七品,掌纳绵户计七百有三户,达鲁花赤、提举、副提举各一员。至元二十二年置。

管领大都等处金玉民匠稻田提举司,秩从五品,掌纳绵人匠五百二十有一户,达鲁花赤、提举、副提举各一员。至元二十二年置。

管领大都苏州等处打捕提举司,秩从五品。掌打捕户及民匠六百余户。达鲁花赤、提举、副提举各一员。至元二十二年置。

杂造局,秩正六品,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至元十六年置。

怯怜口诸色民匠达鲁花赤并管领上都纳绵提举司,秩正五品,掌迭只斡耳朵位下怯怜口诸色民匠及岁赐钱粮等事,达鲁花赤、长官、同知、副长官各一员,提控案牍一员。

上都人匠提领所,秩从七品,达鲁花赤、提领、同提领、副提领各一员。至元二十四年置。

上都大都提领所,秩从七品,掌本位下怯怜口等事,达鲁花赤、大使、副使各一员。至元二十七年置。

归德长官司,秩从六品,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各一员。至治三年置。

管领上都大都诸色人匠纳绵户提举司,秩从五品。掌斡耳朵位下岁赐等事。

达鲁花赤、提举、同提举各一员。至元十七年置。

致用库,秩从七品,提领、大使各一员,副使二员。至元二十七年置。

提领司,秩从八品,提领三员,副提领一员。至元十一年置。

上都人匠局,秩从七品,达鲁花赤二员,副使二员。至元二十七年置。

诸王傅官,宽彻不花太子至齐王位下,凡四十五王,每位下各设王傅、傅尉、司马三员。傅尉,唯宽彻不花、也不干、斡罗温孙三王有之。自此以下,皆称府尉,别于王傅之下,司马之上。而三员并设,又多寡不同,或少至一员,或多至三员者。齐王则又独设王傅一员。

都护府,秩从二品,掌领旧州城及畏吾儿之居汉地者,有词讼则听之。大都护四员,从二品;同知二员,从三品;副都护二员,从四品;经历一员,从六品;都事一员,从七品;照磨兼承发架阁库管勾一员,正八品;令史四人,译史二人,通事、知印各一人,宣使四人,典吏二人。至元十一年,初置畏吾儿断事官,秩三品。十七年,改领北庭都护府,秩二品,置官十二员。二十年,改大理寺,秩正三品。二十二年,复为大都护,品秩如旧。延祐三年,升正二品。七年,复从二品,定官制如上。

崇福司,秩二品,掌领马儿哈昔列班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等事。司使四员,从二品;同知二员,从三品;副使二员,从四品;司丞二员,从五品;经历一员,从六品;都事一员,从七品;照磨一员,正八品;令史二人,译史、通事、知印各一人,宣使二人。至元二十六年置。延祐二年,改为院,置领院事一员,省并天下也里可温掌教司七十二所,悉以其事归之。七年,复为司,后定置已上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