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人张永达
胎借银字人张囗〈派,去氵〉元
第五二之三转胎借字
亲立转胎借字人何高升,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郡城岭后街徐府合记借出六八重银饼四十一元半,将新庄大租糖三百觔对佃付与银主以抵利息。限八年为满,听升备足母银清还,取回原借字;如至期无银清还,听银主掌管,或要典与他人,任从其便,不敢异言生端阻挡。保此园果系升承父在日,将银借与张囗〈派,去氵〉元,经元将园付掌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升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但上手契因张家遭匪扰乱失落,故无缴连,日后如张家寻出,不堪为用。口恐无凭,合亲立转胎借字一纸,并缴张囗〈派,去氵〉元原借字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重银饼四十一元半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六月,再借徐合记来六八银一十元,每月愿贴利息银二角正,限至赎业之日,母利一齐清还明白,不敢短欠,何高升亲笔,批明再照。
咸丰十年十月日。
知见人妻陈氏
亲立转胎借字人何高升
执笔人自己
为中人董事黄光正
第五三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郡城内油行尾陈钳,有承祖父明买尽根大租,在噍吧哖楠梓仙溪西里鹿陶洋界内。至于光绪十年间,父亲陈高升乏银费用,抽出大租谷九十五石,向过岭后街徐合记徐天赏承典佛银五百大元,其业随即交付前去掌管收成。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大租谷九十五石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再托中引就,向过徐合记徐江汉三面言议,找买尽根佛银五百大元六八正,合前计共一千大元。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言赎。保此业系是钳等承祖父之业,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或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钳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实是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异言生端诸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找尽根契字一纸,并连上手契字十二纸,合共十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佛银五百大元,连前典契面银共一千大元,再照。
光绪十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洪安官
知见人陈火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陈钳
代书人林德福
第五四卖尽契字
亲立卖尽契字人郡城内陈火,有承祖遗下明买大租草地二宗两所,坐落土名东西烟;又一所坐落土名内茄茇;其东、西、南、北四至,俱各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此界内历年应抽大租谷共一百九十二石。因自光绪甲申年六月间,先父在日,将此界内大租抽出九十五石,典过徐合记,上手契内经已批明,火所收历年尚存九十七石之额。今因乏银别置,情愿将此额大租草地出卖,先问房亲等人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严清池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四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草地大租随即踏界对佃,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找赎滋事。保此业果系是火承祖遗下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火自当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口恐无凭,合亲立卖尽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百大元,再照。
光绪丁酉年八月日
知见人妻李氏
亲立卖尽契字人陈火
为中人王水
第五五阄书字
同立阄书字人严樟港、严清池、严江淮等,有公置大租粟一宗,大租户在鹿陶洋、东西烟等处。今因人口浩繁,同请公亲相议,将此大租粟石踏作四份均分,其樟港、清池、江淮等每人各应得一份,余尚伸一份,公同妥议,交付樟港历年掌收,以为祭祀诸费。此系二比甘愿,日后不敢异言滋事,口恐无凭,同立阄书合约字一样三纸,每人各执一纸收执为照。
计开各房应份大租粟石列明于左:
一、议:严樟港大租粟控除完粮外,应分江全若干石,江察若干石,张登若干石,江心如若干,江锦成若干石,江宽裕若干石,江光记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樟港掌管,声明照。
一、议:严清池大租粟控除完粮外,应分田府元帅若干石,江长若干石,江界若干石,江淇泉若干石,江光取、江光先、江月、江路四人公若干石,江额妉若干斗,江兴若干斗,江税若干斗,徐玉升若干斗,江张若干斗,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清池掌管,声明照。
一、议:严江淮大租粟控除完粮外,应分江长记若干石,江贺自己若干斗,公需若干石,四条若干斗,江寅若干石,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江淮掌管,声明照。
一、议:存公需大租粟控除完粮外,江知若干石,江端若干石,江旺若干斗,江地若干斗,江匏若干斗,顺德若干斗,江彪若干斗,江光取若干斗,江贵若干斗,江道若干斗,江都、江贵四人公若干斗,江鸟、江元、江泰若干斗,江蚊若干斗,徐阿茂若干斗,朱懊能若干斗,江番慈若干斗,江深山若干斗,江文邑若干斗,江天字若干斗,江阿留若干斗,江见共若干斗,张铁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并抽户名严先进、益隆所收租税店税,一切交樟港掌收,以为祭祠诸费,声明照。
同治三十三年十月日。
知见人妉母江氏
同立阄书字人严清池、严樟港、严江淮
为公亲人林美
代书人林美
第五六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武西堡关帝厅庄第三十三番户邱诗朝,有阄分应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内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厘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旧馆庄、新竹围庄、大沟尾庄,每甲原前征收大租粟八石,今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纳地租,尚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满正,水银每甲贴粟六斗满正,车工每甲贴粟四斗满正,系佃自运到馆,按作早晚两季对半完纳,经风煽净,年配纳十五庄水分二厘,并带收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大租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堡旧馆庄第一番户李晋兴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订时值尽根契价银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田甲声等项载明,随即对佃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纳水分,永为己业。契明价足,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阄受应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手收过尽根契面佛银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厘正,平三百二十六两一钱三分七厘正完足,再照。
批明:阄书大契尚有余业,不得缴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书人邱启南
为中人邱三平
场见人邱万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邱诗朝
计开佃户:
吴德昌原田三甲三;徐教对、徐文对原田二甲五分三厘一;
徐日章原田三分;吴文理原田二厘二毫五;
吴立记原田八分八厘一毫六;徐红毛原田一甲二分零七毫;
吴石才渔池九厘;蔡长流宅四厘二丝五;
吴贯世原田一甲四分一;徐文开原田二分六厘三;
吴乞食原田八厘;邱献廷原田三分二厘二;
吴惠庆原田五分;李清洁原田一甲九分六;
吴和尚原田二厘二毫五;邱礼兴原田三分二厘二;
邱礼皮原田三分二厘二;钱佑原田二分;
钱自在宅一分;钱录原佃二分;
詹礼水原田五分四;詹心原田二分;
詹老三原田二分;詹业原田一分四;
詹戆原田二分四;卢兴露原田五厘四毫三。
第五七杜卖尽根大租粟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粟字人业主蓝清固,缘光绪十年六月间,林西美顶买林浅水田一段,址在内新庄北势,土名小坌,计共八坵,经丈五分,全年应纳蓝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银别创,愿抽出二石出卖,托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大租价银十二元正。银即日交收足讫,随立字将此二石大租粟付与林西美永远收掌,以后逐年尚剩纳二石正。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今欲有凭,立卖尽根大租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大租粟字内佛银十二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年六月日。
代笔人廖必捷
为中人林万安
立杜卖尽根大租粟字人业主蓝清固
第五八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内庄雅桥吴昌记,缘昌记于道光四年闰七月间,承买陈锦官等大租产业,并退佃田底,及东西南北山坪沟漕抽的田园大小租业一宗,址在安邑罗汉外门田螺窟庄、梨仔坑庄、白树林、浸水寮庄,舌仔尾庄、顶庄、头崩崁庄、猴坪庄、红花园庄、头社庄、茅埔庄、金瓜寮庄、顶公馆庄、九屎坑庄、王爷仑庄、牛寮庄、石门坑庄、芋匏庄、柑仔林庄,东至头崩崁分水仑,西至石门坑山分水仑,南至梨仔坑土地公庙,北至枕头山脚,四至明白为界。此次清丈,除小租由昌记给领丈单,自行完粮收租外,所有大租,当经与小租户商议定妥,由小租户领执丈单,本馆则就小租户带纳大租额征,以十成抽出二成,贴归小租户承完钱粮;以八成照纳本馆所有大租钱粮,贴归小租户永远照样议承纳,与本馆无干。定议之后,所有十四、十五两年小租户应纳大租,均以八成照完,本馆亦照数承收,分别给付完单,各无翻异。缘昌记因从前积欠府辕公款,为数甚巨,奉宪催追,乏项缴案,愿将田螺窟、锦丰大小租馆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郡内下横街蔡自记,即蔡福谦堂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定时价六八契面银三千二百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田螺窟等庄大租业、并退佃田底小租、及东西南北山坪沟漕抽的田园、并公馆一庭,一尽踏明界址,逐照额征,对佃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分别收租纳课。其业限至于十五年为满,听昌记备足契面银取赎;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保此业果系昌记承买陈锦官等之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昌记自当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亦无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一纸,印照一纸,约字一纸,小租丈单七纸,串单七纸,共一十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三千二百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公馆原有损坏,应行翻盖,估值须工料银一百二十元,将来赎契之日照估数承坐,不得藉端推诿。
一、批明:此典契应行投税,将来赎契之日,自当照数坐还典主。
一、批明:馆中存有家器等件,点交典主收用,登记在簿,赎契之日,由典主交还;如有损坏,应毋庸议。
光绪十六年五月初一日。
为中人吴仲杨、陈岳生
知见人敦达、敦追
立典契字人吴昌记
代书人林一枝
第五九合支分字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侄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银前来承退陈光礼、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处,坐落土名武鹿沟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厘,递年完纳头家租粟二十六石三斗一升。其田请到家长叔侄同议: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带房屋、家货、禾埕、牛只、菜园,系二家均分,日后叔侄不得生端异言。此系二家甘愿,今欲有凭,特立合支分一纸,执为照。
家长叔儒珍、元德
房长叔仁财、仁亮、仁万
内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大坐四分,不得混争。
头家租粟,系登纳六分,大纳四分。其屋,登坐左张,大坐右张。
乾隆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见人林永瑞
立合支分叔元登、侄阿大
第六○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
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谢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业,有阄得水田一处,坐落土名大溪滣石磊仔。今将阄内应得田业,截出一节,其业东至屈曲田塍石钉,与安自己田业毗连为界,西至田尾石钉,与房内阿福埔业毗连为界,南至车路,直下屋门首圳沟为界,北至圳屋门首圳沟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原带长陂仔水田圳透落波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业应得一股,以及鱼虾陂草,各照水额配分。又带陂下圳路一条,其水由圳到田灌溉,并带分纳下则田四甲一分七厘二毫四丝正。至于六成大租,系安自己上节田业,每年包纳清讫。今因乏银别创,愿将阄内田业截出一节,先问至亲不欲承典,托中引就廖麟双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内所有之物时值起耕典田价银三百二十五大元正。其银色经中交与安父子亲收足讫,并无短少,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之业;倘有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系典主一力抵挡,不干承典人之事。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赎回之日,银还字还,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纸,带阄分一纸,红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批明:谢世安实收到起耕典契字内佛银三百二十五大元正,批照。
批明:带茅屋间数,及禾埕、菜地、风围、竹木,三股安应得一股,俱带交承典之人掌管。其带屋等件,系与廖家换水约界内,批照。
批明:安上节田头要开水圳路一条,透落起耕典业内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无利红花银四元,现时系银主备出,到赎田之日,典主自当备还,批照。
再批明:安田东南片开出小沟一条透落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托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双手内,加领到佛银五十大元正,合上年典契字内佛银,计共三百七十五大元正,言定每年贌租,不拘加减,系承典之人应得之额,安不能再向领租,批照。
光绪十六年庚寅岁次十月日。
为中弟阿云
代笔人阿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