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台湾私法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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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27)

查该处系南坛寺业主供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迭传迭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收。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廍仔庄隘谷七十二石。

查该处系业主赖泡向佃自收,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迭传迭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大平坑,即鸟铳头、车笼埔等处隘谷七百二十石。

查该处系隘废丈,为此租久归官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猫罗堡、阿罩雾庄、北势、万斗六等处隘谷一千一百四十石。

查该处隘首李成丰,即李良,供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迭传迭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旧霸收。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南北投堡圳头坑隘谷二百石。

查该处隘首曾龟罗、吴茂相,年收各佃隘谷四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五十六石,现配在陈伴田内,现抄封归官没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虎仔坑隘谷一百四十石。

查该处隘首潘猫六年收各佃隘谷一十二石,尚有隘谷一百二十八石,配在陈伴田内,抄封归官没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龟眼林隘谷二百石。

查该处隘首张玉树,年收各佃隘谷五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四十六石,配在北投大埔洋,现被彰化城内吴镜收去,严饬县差迭传迭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永平坑隘谷一百石。

查该处隘谷系配在北势湳,抄封归官,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内木栅隘谷二百石。

查该处隘谷配在北势湳,抄封归官,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八娘坑隘谷一百五十石。

查该处隘谷系配在北势湳,抄封归官,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集集庄隘谷四十八石。

查该处垦户杨东兴配纳铳租,系彰化县署民壮收去,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沙连堡隘谷四十八石。

查该处配纳铳租,系彰化县署民壮收去,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北投大埔津隘谷三百石。

查该处系彰化县城内吴镜占收,严饬县差迭传迭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以上彰属各隘,原额隘租共七千九百零四石,理合登明。

第一九九移文

帮办中路剿抚事宜、兼理隘务尽先选用道林,为移请会衔出示晓谕事。案奉宪行,现在办理抚番,沿山一带均有调兵驻扎,饬将各处隘首、垦户、隘寮、隘丁一概裁撤,毋庸仍设,致多开费。所有各处原额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数提作抚番经费,业经奉批移请吊销谕戳在案。现届早稻登场,挨佃鸠收之候,各处隘户应纳隘租,务须向由敝馆完纳,填给串单,以归划一。相应备文,移请先行会衔出示晓谕。为此备移贵县,请烦查照,希即饬承赶缮会衔告示三十张,送来会印,及早发贴,以杜混收,实为公便,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右移

彰化县正堂蔡行。

光绪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移。

第二○○谕示

补用清军府、署理彰化县正堂蔡,帮办中路剿抚事宜、兼理隘务尽先选用道林,为晓谕完纳事。案奉宪行,现在办理抚番,沿山一带均已派调兵勇驻扎防守,饬将各处原额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数提作抚番经费,业经本帮办查明详报,奉饬会办在案。现届早稻登场,挨佃鸠收之候,除将垦户隘首前领谕戳饬差吊缴详销外,合行会示。为此示仰合山垦隘业户知悉:尔等所有应纳各垦隘租数,须向本帮办新设隘务公馆完纳,制给印串,以归划一,而济经费。该垦户等务须遵照完纳,毋得观望,自贻伊戚,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一、出示各乡、堡、庄。

光绪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稿。

县正堂蔡行。

选用道林行。

第二○一谕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新、彰、宜兰、淡水沿山一带,向由垦首抽收隘租,募雇隘丁,以防番患。隘首任意苛派,藉公肥己,内占番地,外抗官粮,积习已久。本爵部院查从前番社与民毗连,未经招抚归化,地方官不得已,准其设立隘丁,任其侵占仇杀,现在所有沿山番社业经一律招抚归化,番民自应从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办理,该垦首等不得仍旧私收隘租,侵占番地,为横乡里。现经饬令一律裁撤,除移知林帮办,暨饬行中路营务处林道,并彰化、新竹、宜兰、淡水等县查明本年实有隘丁之处,酌给口粮,其余隘租由官作价查收,充作抚番经费外,为此示仰沿山垦户人等知悉:嗣后每年应完隘租,应向官照章完纳,不得复由隘首私收,俟清丈完竣,一律按则升科之后,即将此项隘租通行裁撤,以符定制,决不至使尔等于科则之外,多完丝毫。该民人等亦不得借口清赋,于未升之前迟疑观望,欠完隘租,务各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光绪十二年九月日给。

第二项厝地之业主权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合约字

第四 给付永管地基字

第五 给批地基字

第六 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

第七 永居地基合约字

第八 出给垦字

第九 垦地基字

第一○ 杜卖契字

第一一 杜绝卖契字

第一二 地基字

第一三 垦单

第一四 佃批字

第一五 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

第一六 给出屋宇地基字

第一七 出贌建店地基字

第一八 信贌地基字

第一九 碛地银字

第二○ 现销字

第二一 现销字

第二二 招起店屋地基字

第二三 地基字

第二四 批

第二五 出垦批地基字

第二六 鸠地贴换约字

第二七 执照

第二八 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第二九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三○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三一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三二 卖契字

第三三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 出贌地基字

第三五 缴卖地租契字

第三六 收银退地基租字

第三七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八 卖地租银字

第三九 借银单

第四○ 杜卖尽根契字

第四一 胎借字

第四二之一 卖尽根地基字

第四二之二 杜卖尽根断地基字

第四三 杜卖尽根厝地字

第四四 卖地皮契字

第四五 杜卖地基契字

第四六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七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八 转退卖地基字

第四九 退桁桷茅屋盖字

第五○ 补给地基垦批字

第五一 店地基单

第五二 店地单

第五三 店地单

第五四 杜卖尽根店屋契字

第五五 垦批

第五六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五七 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

第五九 杜卖尽根瓦茅店契字

第六○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一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六二 卖尽根厝地字

第六三 出典契字

第六四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五 杜卖绝根契字

第六六 典契字

第六七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八 卖契字

第六九 尽根绝卖契字

第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一 杜尽卖契字

第七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三 卖契字

第七四 执照

第七五 卖地基字

第七六 给垦字

第七七 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

第七八 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

第七九 执照

第八○ 地基字

第一谕示

署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三级、记录四次徐,为沥情佥恳出示,以杜痴思藉图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据大鸡笼社耆民萧机、铺户魏兆、澳保谢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称:窃献地敬神,维望厥昌,奸心混占,情实共恨。缘大鸡笼海坡岭脚及头二重桥大沙湾内外球火号一带海岛,固大小船只遭风停泊,在彼商民贸易无所栖止,遂挑石于海坡,填砌筑盖茅屋营生,及搭寮厂捕鱼,乃议建庆安宫内外两庙,崇祀天上圣母,赖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烛。僧实清苦,无所举出斋粮,幸嘉庆十年间,鸡笼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丽水、总理吴长,与该处商民等公议:凡茅店营生者年应纳地基银二元,搭厂捕鱼者应纳地基银一元,愿将基租一概充入庆安宫为香灯斋粮诸费,立约给僧执凭,并设碑记于庙侧,庄人周知乐助,递年该僧循议收租,共约无异,由来已旧。迨此二十二年间,有豪民郭光祥买大鸡笼田亩,与海坡店地毗连,藉称基银应由伊得,其僧民共论,得陇望蜀,哓哓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后乃民力填砌为店地,与其所置之田无涉。况前向社番买主郭郊光,及后典郭江汉,知会、通事、总理、商民人等,议将基银当充庙中为香灯之资,均不敢争收此银。兹突欲混占肥己,银虽无几,难服众心,机等不得不相率呈恳,伏乞恩准出示,依照交纳香灯等情。卷查先据僧一乘具禀,业饬地保、总董查明谕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给示晓谕。为此示仰该所居民人等知悉:尔等应纳地基银元,务须照旧赴该庙住持僧交纳,毋许他人争收混纳;倘敢故违,一经指禀,定行提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日给。

第二谕示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出示招建事。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设府治,现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别勘定。街路既定,民房为先,所有起盖民房地基若不酌议定章,民无适从,转恐怀疑观望。因饬公正绅董酌中公议:凡起盖民房,地基每座广阔一丈八尺,进深二十四丈,先给地基现销银一十五元,仍每年议纳地租银二元。据各绅会议禀复,经本府详奉臬道宪批准饬遵在案。除谕饬各绅董广为招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绅董、郊铺、农佃、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新设府城街道,现办招建民房,务宜即日来城,遵照公议定章就地起盖,每座应深二十四丈,宽一丈八尺,先备现销地基银一十五元,每年仍交地租二元,各向田主交银立字,赴局报明,勘给地基,听其立时起盖。至于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独造数座,或数人而合造一座,各随力之所能,听尔绅民之便,总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来。自示之后,无论近处远来,既有定章可遵,给价交租决无额外多索,务望踊跃争先,切勿迟疑观望,切切,特示。

光绪五年三月日给。

第三合约字

立合约字刘经纬、林元梅、徐鸣岗、邱秀章、詹康、陈得耀、詹文光、詹捷宁、张雄才、张荫、刘玉成、刘仕壮、邱良木、张督、张居贤等。窃思贸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无有,亿兆之良图。兹予等粤庄人周地密,趋赴各市维艰,众议在关帝厅庄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为街市,共费去银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劝此举,蒙县主杨氏桂森赐予永靖嘉名。现规模已整,又不可无良规垂后,爰立合约八纸,交各首事分执照行,俾后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资,共庆财源广进,商民得所,咸赓利路亨通。合将各款议规,六份出银姓名开列于左:

一、议:设此街市,祗因昔处辛城故土,今为海外,乡亲星散,各庄欲敦乡谊而来,由兹建街聚处,虽在异地,何殊家乡!永保兹土,全亲后人。倘有大小店出卖,不通闻首事,不盖永靖街公记,是背乡亲之谊,起害街之端,议将店宇拆毁,店地还众,此议。

一、议:三山国王护国庇粤之神,宜建庙崇祀。兹议街中留庙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间,立为费祀,此议。右加一间。

一、议:大街两行,及国王庙前左右前后之店均要盖瓦,不得用茅,此议。

一、议:此横街店后及大街店后各留车路三丈,至周围竹下各留车路三丈,街人不得侵占控坏;如违重罚外,仍押填补,此议。

一、议:两片东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银元,其店地包亭仔脚,定深一十九丈,阔则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势横街店地未有派出银元,定深一十五丈,阔一丈六尺。南势对面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王宫前两片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每间年纳税银元二元,三年后年纳税银四元,不得争多减少,此议。

一、议:街中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难以独理,众议分阄六份,各理各收,不得违阄越规,此议。

一、议:六份内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内头人约束;如某份内店屋有人开场设赌,包娼容匪打扰滋事,系某份内之人约束不严,即该份内抵挡,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内店屋之人若有恃强逞众,作慝犯规,不听约束,该份内头人或要禀官,或要拴挐,力弱难当,即要自行为首投明,五份头人据理帮办,不干他份,此议。

一、议:六份阄分余地无论阔狭,种作唯许五谷,不许插竹栽种果木,以害街地,此议。

一、议:围内囗〈艹〈束刂〉〉竹不许砍伐;如有砍伐,捉获罚银二元存公,违者六份合攻,此议。

一、议:街中遇有修栅桥沟路,及紧要正项公银,照六份派出,不得违拗,此议。

一、议:街内开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处某所辖,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诿害街;违者公罚,此议。

一、议:六份每年要抽出银五元,合存公放,永为街中公费,后人不得分散,此议。

一、议:吴业主大租年纳银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厘四毫二丝,施业主大租年纳银十八元二角九厘八毫,共银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厘二毫二丝,禀官存案,六份匀纳,每份年纳银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该某股份内赔清,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各阄定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俱注明各份簿内。

一、议:徐鸣岗、邱秀章、邱华、汪文相,传添李良生、罗士俊,巫厝庄吴纯、徐观明、何旺华、何兴观、吴观河、熊义成、温文杨、曾凤生等共一股,共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康、陈德耀、詹善生、詹渡、刘龙福、陈神佑、詹厅、詹春荡、陈观、詹顺、詹盛、詹庚、刘妈德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宁、陈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陈天思、詹木、张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张雄才、张荫、张正三公、张麟、罗恭伯、张耳顺、张友、张企、王文、高发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