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叶吴氏、叶芳远等,有承叶启昌明买过王家齐瓦店一坎三进,连过水直进三间,坐落基隆新兴街,坐南向北,前至车路中为界,后至消水沟为界,左至林家店为界,右至杨家店为界,四至界址俱登上手契内明白。其左右壁系远等买家齐自置,并无依附他人壁路为碍。其店阔一丈八尺实内,远年配纳林本源地租银四元。缘因甲申年遭被法人毁坏前、中两进及过水二间,尚伸后落一进,连过水一间。今因乏银翻起,欲将此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振发号出首承买,值时价银五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远等亲收足讫,随将此店一坎一进,并前、中两进及过水二间之空地,踏明界址,并带旧底砖石墙壁一概在内,交付买主振发号前去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远等及子孙人等永不敢翻异贴找取赎之理,亦不敢前向觊觎,生端滋事。保此店系远等承祖父叶启昌明置之业,与族亲别人无涉,亦无重张上手来历交加及典借挂欠他人财帛不明等弊;如有等情,远等自当出首抵挡,一力挑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并上手字二纸,计共四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远等亲收过店契字内清银五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杨贵
为中人廖凤川
在场人侄文元、孙
知见人堂侄妇刘氏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叶吴氏、侄叶芳远
第三一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土各、叶接传等,有承先父叶娥遗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摆接堡枋寮街,坐东向西,东至黄家为界,北至李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出卖,托中向与林德安观相商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估值杜卖尽根店价银十六元正。两相喜悦,银即日同中交各兄弟亲收足讫,随时将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掌管,任从起盖居住,不敢阻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各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洗贴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各、传兄弟等同中亲收过字内契明银十六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内添「在摆接堡枋寮街」七字,声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扰攘,字据失落,查无踪迹,倘来日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日。
代笔人许五湖
为中人许扶罩
在场见人胞弟士棕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土各、叶接传
第三二卖契字
立卖契人侄瑞腾,有自置园地一所,坐落土名沙麻厨艋舺波头北皮寮,内拨出店地一处,东至陈家,西至街路,南至街路,北至三角窗店墙,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凭中卖与族叔行公前来承买,时值银一十二元正,其店地即付行叔公前去起盖店屋,居住生理。如有交加不明,系卖主侄腾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历年地基税银三钱,交还地主侄腾以代纳租饷,不得少欠异言。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日。
为中人兄泰公
知见男耀祖
立卖店地主人侄林囗
第三三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人彭扁等,有承给得陈元记店地基一坎,址在台北城外大稻埕市场后长兴街,坐东向西,自前至后五丈四尺,宽两边三丈四尺,计平方十八丈三尺六寸。东至林自己店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路中为界,北至彭扁自己店墙中为界,四至明白,年纳地基银三元零六钱正。兹扁不欲起盖,托中引就卖与林涌泉身上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值得现销银六十一元二角正。银即日同中交扁收讫,随将此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起盖居住,永远掌管。自此一卖千休(以下略)。
光绪二十四年六月日。
执笔人林次人
为中人陈为
知见人母亲彭氏
立杜卖尽根地契人彭扁
第三四出贌地基字
立出贌地基字人黄林氏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地基一段,坐落土名艋舺粟仓边竹围,内旷地一所,踏明界址,丈声四至。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出贌他人,付其起盖厝宅,先问该亲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向与洪建观出首承贌,三面言议时定无利碛地银六大元。银即同中交收足讫,言约每年贴纳地基税银三大元,订约六月交还,不得短欠分毫。其地基立照贌字内厝场踏明,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厝宅居住,或出税他人,听从其便,永为己业,不敢阻挡。倘日后厝宅损坏,听银主翻盖修造,任从主裁,氏等不敢加增税银,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氏承祖遗下应的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又保无上手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弊,氏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出贌地基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贌字内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厝后带圹地一所,阔各基路,深至沟墘各为界,永为庭宅,不得起盖混争滋事。每年该纳税银一元五角正,声明,照。
道光十七年十月日。
代书并为中人潘得春
知见人黄清元
在场男万生
立出贌地基字人黄林氏
第三五缴卖地租契字
立缴卖地租契人连沙,有明买过林泰公地基租银三钱,历年自己店租付沙掌管,银永为己业。今因乏银费用,将明买泰公地租托中引就与郑集记边尽卖出剑银一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地租即付银主掌管,永远为业,日后断无异言取贌等情。此地租系沙明置,亦无交加不明;如有,沙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缴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并缴上手契一纸,再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一大元正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弟连粪观
并代笔人侄连浸观
知见人胞弟连富观
立卖地租契人连沙观
第三六收银退地基租字
同立收银退地基租字人大加蚋保莲花池六房公记林瑞茂等,有承祖遗下公地一所,址在莲花池边。前年王宝卿官承父明买陈皆自买上手店屋一座二进,内阔一丈八尺,前后一十二丈,东至骆家壁中为界,西至蔡家壁中为界,南至大巷中为界,北至车路中为界,四至界址当面踏勘明白,逐年纳本六房地基租银四元,历收无异。因今本六房等乏银别用,叔侄公议,愿将此王家所有店屋之地基出卖于人,先问本房中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王宝卿官身上借出退地基租来银十五元,叔侄公议愿将逐年地基租银卸减三元外,每年应纳地基实银一元。其银即日同中当面亲收足讫;其店地归银主王家掌管,任从修创升高,不敢阻止。其地基租每年应实银一元,永远归林瑞茂约年终交清给收,取完单存照。此系各相甘愿,不得反悔,亦不得异言再滋旧端。保此地基系林瑞茂等六房叔侄承祖遗下之业,与诸亲疏叔侄人等无干,亦无先借别家,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六房中金球、中泽、永合等出首力挡,不干银主王家之事。口恐无凭,合同立退地基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公收退地基租字内来银一十五元足,再照。
同治九年月日。
代书人张云腾
为中人林来庆
经手知见人林金球、林中泽、林永合
同立收银退地基租字人六房公记等
第三七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张喜成,有承祖父遗下地基一所,址在基隆街大井头,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地界内抽出石路下地基一段出卖,东自许炎嫂起,西至林喜厝地止,共柒顷半,南至石路,北至新店后各为界。内抽出黄盛婶一坎在外,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何城官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将界址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立即过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价值千金,成及子孙不敢言找赎之理。保此地基系成承祖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及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情,成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地基契字内佛面银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屯丁业主
光绪辛巳年十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许光辉
知见人族兄妈福
在场见人妻朱氏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张喜成
第三八卖地租银字
立卖地租银字人林瑞锦,有店地一间,在艋舺路头旧横街,坐东向西,先年给佃起盖,年应纳本宅地租银三钱。将此地租卖与谢宅一大元,即日收讫。自此以后,逐年免纳。此系二比甘愿,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卖字一纸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银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月日。
为中人吴志叔
知见人翁老
立卖地租银字人林瑞锦
第三九借银单
立借银单人地主王振发,今有朱垂训承买店地基一所,每年应纳发地租银三钱,历年清楚。发欲回内地,愿将每年地租银与人胎借抵利。亲向店主朱垂训相商,借出佛银五元交发收讫,言约银无利息,每年地租银免纳。约明后日发还银之时,每年地租银照旧完纳,不得刁难。今欲有凭,立借银单一纸,付执为照。
同治四年三月日。
第四○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黄杨波暨四房等,有承高祖黄世贵遗下地基、菜园、厕池一所,址在艋舺半路店街、布埔街、竹巷尾横街、帆寮口、沪尾渡头王公宫边后菜园等处,东至陈家田为界,西至河为界,南至后菜园石路下,由半路店街二十六番户,直透锦珠馆巷,至王公宫边为界,北至竹巷尾横街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别用,托中卖与山田海三,时同中三面议定价金六千元,即日交收足讫;其将地基、菜园、厕池一切,交与买主前去掌管,依收地基租金,永远为业。保此等系杨波及四房等亲承高祖遗下,与别人无干,亦无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杨波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大契连司单一纸,又菜园丈单一纸,计三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亲收契内银六千元足,再证。
一、批明:卖主交地完了,后日不能反复取赎此地;而买主交金完了,后日不能反复向讨价金,声明,再证。
登字第百八十六号。
奎府园及地基。
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六日。
为中代笔人蔡石奇
在场知见人四房等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证黄树枝、黄杨波
第四一胎借字
同立胎借字人外新丰里关帝庙街黄熟,有承祖父遗下田一所,坐落在本街吴偿店后,东至何家,西至吴家,南至吴家,北至何家壁,四至明白为界,年税吴偿愿贴地税六八银一元五角。今因乏银费用,外托中引就向与本街曾万益借出七三银八元正,每年愿将地税抵利,不限年月,听熟备足母银赎回借字一纸,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胎借字一纸,付银主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间借字银七百三十八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月日。
为中人林荫
知见人妻吴氏
同立胎借字人黄熟
代书人陈泉
第四二之一卖尽根地基字
立卖尽根地基字人鹿港北头廖松,有自己建置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兴街,坐东向西,东至鱼池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施宅为界,北至章宅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为家两难,乏银费用,愿将地基出卖,先向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新兴街税户萧李氏,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其银随即交收足讫;其地基付银主前去掌受,不敢异言生端。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仁义交接,甘心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根地基契一纸,付执为照。字内批明:上手契为戴逆反乱迁移失落,不得缴连,再照。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地基契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完足,再照。
光绪壬午年十月日。
为中人施水珍
知见人母亲廖吴氏
立卖尽根契字人廖松
代笔人蔡勇
第四二之二杜卖尽根断地基字
立杜卖尽根断地基字人彰化厅线东堡彰化南门街萧虎、萧镇兄弟等,承祖遗下空地基一所,址在鹿港新兴街,东、西、南、北四至俱载上手契内。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鹿港新兴街原税主林等官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基随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千休。保此业乃虎、镇等承祖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镇、虎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尽根断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尽根断契字内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完明,再照。
一、再批明者:其古井与魏家均分各半,声明,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五月一日。
为中人吴越
在场知见人母萧李氏
立杜卖尽根断契字人萧虎、萧镇
代笔人黄正斌
第四三杜卖尽根厝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