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八 永纳起居地基字
第二九 永贌厝地字
第三○ 地基字
第三一 合约字
第三二 给出地基字
第三三 杜卖店契字
第三四 借地基字
第三五 佃批字
第三六 典契字
第三七 招起店字
第一店地基垦批字
立给店地基垦批人业主何长兴,即仰三,有承祖父遗下阄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沪尾妈祖宫右畔。今因林江观乏厝居住,亲向三等给出店地一块,前至车路,后至海墘,左至陈天水,右至圹地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三面言议,愿出碛地银九大元,历年配纳地基税银一大员正,自向业主给出完单执凭,不得糊混抵饰。随将店地踏付佃户林江观前去自备工料起盖茅屋居住,不许窝藏匪类、赌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业主呈究。倘日后要移居别处,预先报明业主,不得私相授受。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异言等情,口恐无凭,立给店地基垦批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收过碛地银九大员正。
再批明:日后佃户林江观如要翻盖瓦屋,听从其便,不得阻挡。
道光十四年二月日。
立给店地基垦批人业主
第二店垦字
立给店垦字人芝葩里郭龙文,即郭孟珍,有承祖父遗下地基一处,土名大坵园,号曰新兴街,坐东向西,前至车路为界,后至城沟,左至墙壁为界,右至墙壁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有吴世甘自备工本起筑店厝,设立生理,建成市曹,交关贸易,得以自便。是日同堂酌议,甘备出垦银二大元,交付本业主亲收足讫,即地基随踏与甘掌管为业。自此出垦,以后无论甘后来若盖砖瓦华厝,或草茅室宇,惟议每年终应纳本业主地租银二钱五分正,给出完单执照,各不得刁难。倘逐年地租积欠太多,甘自应将店起耕,估还本业主出税抵额地租,不敢异言反悔。此系业佃两愿,合给垦单一纸,付执存照。
批明:即日本业主亲收过垦内佛银二大元正足讫,再照。
业主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给。
第三永贌旷地字
立永贌旷地人西定下坊水门外街仔内沈盛安、沈潭安、沈均虎,有旷地一所,东南至苏家,北至詹宅,西至长荣大壁,南至大沟,北至街仔内,四至明白。沈家六房公议,贌过街仔内洪水来,每年先税银三元五角。来当向沈家完纳;而良皇宫大帝爷缘金归来支理,捐纳清楚,不得短缺。三面言议,此地交过水来掌理,日后房亲人等叔兄弟侄不得多起税银。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永贌字二纸,每人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自光绪二十一年起,洪水来每年应纳银二元,余一元五角归洪诰姆、蔡墙、陈素三人分纳,每人应纳银五角,合应批明,再照。
光绪十九年二月日。
立永贌税银字人五房沈安、二房沈盛、大房沈潭、四房沈均、六房沈虎
第四地基出贌字
立地基出贌字人彰化北门街二百二十一番户管理人黄雨霖,同永炎、永龙、永造等,有地基一所,址在定公佛庙东畔,东至魏家宅前许家墙壁为界,西至定公佛庙地为界,南至本家墙壁为界,北至吴家墙前为界,原为消水沟兼过路之所。今黄雨霖等愿将此地基出贌,爰托中引就向彰化总爷街吴立轩出首承贌,同中三面议定每年地基税银二大元,逐年向立轩领清,不得拖欠。自贌以后,听立轩开筑应用,随其自便,黄雨霖等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地基出贌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出贌字内银二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绪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笔人为中人许锦标
立地基出贌二字人黄雨炎、黄雨霖、黄永龙、黄永造
第五贷地建筑立税字
为贷地建筑立税字人第三区保西宫街黄锦昆,今因无家可托,居处维艰,适幸安禄街曾灿有承祖上建置瓦屋一座,址在保西宫街第三番户,其厝后有余地一片,堪以起盖房屋。于是托中向与曾灿恳求厝后旷地建筑房屋居住,三面言议,每年愿贴税金七三银六大元,不得短缺。至逐年地税、家税课项,锦昆自当纳入,不干曾灿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今欲有凭,合立贷地税字二纸,每人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贷地建筑房屋住居,若有余地,不得擅允他人起盖房屋,理合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四月日。
为中人林朝
知见母林氏
立贷地税字人黄锦昆
代书人林水
第六永税地基约字
立永税地基约字人郡城内七身夫人境吴再添,因祖先囗囗囗房屋狭隘,人口日繁,渐感不能安居之势,欲别置房屋,又恐兄弟不欲同居。因向邻家黄光喜官借出后埕空地,起盖茅屋二座,每年愿贴出地基税银「六八」二大元,逐年完纳,不敢短缺。倘日后添不合居,不得将此地擅自典卖他人;而喜既永税,亦不得待添起盖成业之后,藉端索地。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税地基约字一纸,送执存照。
批明:其埕角行抱仍归黄家掌管,而添不得私自砍伐。
乾隆十二年七月日。
知见人弟吴再传
立永税地基约字人吴再添
代书人傅大化
第七永远税地字
同立永远税地字人张阿针、张长清、张阿眛、张阿匏、张阿呆等,缘有五房承先父遗下园地一处,址在本城堡东门内。其园东西四至,俱载在丈单契内明白。内抽出一所,明丈实地,东至西七丈五尺,南至北七丈二尺,内抽出北畔三尺为路。今因各房相商,愿将此地基凭中向与林应清官出首承税,当日三面议定全年应纳地基税银七大元正,分作两次纳清;三月应纳地基税银三元五角,十月应纳地基税银三元五角。其银即日同中交清等各亲收足讫;随即将此基踏明四至界址,交付林应清官前去掌理,任从经营起盖瓦厝一座,永远居住,清等不敢异言讨回升价滋事。其地基税银务宜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分文。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同立永远税地字一纸,付执永为存照。
即日同中立永远税地字一纸是实,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太岁己亥)三月日。
同立永远税地人张阿呆、张阿匏、张阿针、张长清、张阿眛
第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台南市北头角街第十番户蔡本钱等,有向同街第八番户卓大松租出旷地一所,长二丈,阔八尺,建为家屋。今遵土地调查规则,理应归地主申告;而借主恐其家屋将来无以为据,于是同至第五区役场互相立约,每年租税金七三银一元,其税金不得短缺;如有短缺者,听卓大松追讨,不敢异言。若日后政府地基租再加,当依他人之例照加。倘家屋倒坏,地还故主,当作罢论。其家税金仍由蔡本钱完纳,不干卓大松之事。此系双方约定,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通,各执一通以为后据。
光绪二十九年七月日。
立会人台南第五区土地调查委员蔡元庭
同立合约字人蔡本钱、卓大松
第九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店主黄锦帆、黄周鼎、黄及时,店户陈东山号。今因福寿街店屋一带被火焚烧,黄宅等有公店一座二进透后,坐东朝西,原税与陈东山逐年税银三十六元,兹被焚烧,杉木、瓦石一概无遗,仅存地基一所,并后进左壁一片。兹陈东山欲仍旧生理,向黄家店主相议照依街例,情愿代备工本,置办瓦石、杉料,搭盖前后店屋开张生理,所有应用一切工料价银,逐一登记数簿炳据。议约每年纳店主地税佛银二十四元;若店主要讨全税银三十六元,自当照数坐还店户代用工料、银两,至历年修理归在起盖项内。如店户要别业,应将费用工料银两除尽,店主若不要承坐外,听其转付他人顶接承受,依旧照纳地税佛银二十四元。此系黄家公店轮流收税,议约逐年作四季纳税,每季该佛银六元,交与黄家值年收入;诚恐不如约清楚,任从地基主别税他人;倘有加税,除还店主逐年二十四元以外,其余所剩俱归店户收入。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异言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嘉庆十三年正月日。
店主黄锦帆、黄周鼎、黄及时
同立合约字人店户陈东山
知见人黄君明、黄千鹤
代书人黄知璋
第一○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阿里港陈和泰、四房陈狮等,有承遗下店地一所,在太平街,前后共七进。因癸丑年避乱以来焚炬平地,未得建筑,幸因本港布店郑敬老、黄允宗创立生涯,欲置居货,于是向泰税纳。面议前中四进,每年定地租税银三十六圆,月清年款,不得短欠拖延。又令仪佛银四圆,现送各房分收为质,不在税内。即日公同面议收讫,愿将此地截界,付与宗起盖营为生理。若风雨损坏以及街中杂派,仍是税主自修自理,不干狮之事,日后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恐口无凭,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存照。
咸丰八年三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长房陈和泰、陈狮、陈榜、陈德
第一一招永耕合约字
立招永耕合约字人张连再、张清泉,偕侄如信、金源、士言、士严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遗下各房应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涧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庄。其埔荒芜有年,未曾开垦,兹因各房叔侄等相商,有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问至吴万富、简新旺两人合伙财本,出首前来自备工本,耕种杂子。当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备出无利碛地佛银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连再、清泉,同侄等亲收足讫;时同中贌出生埔一所,东至张庚埔地毗连直透为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大公坡尾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随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开辟耕种,任从佃人招佃耕种杂子,及插风围竹木,架造厝宇等项。年冬不论丰歉,逐年定纳埔主大小租佛银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纳税银五元;晚季收成,定纳税银五元,按作两季交纳清完,永为定规,始终如一,不得增加减少分文。当日同场议定,贌限四十一年为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满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银四元,交还银主为准,再招别佃,余碛地银元并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备办齐足交清;倘若至期无银清还,其埔园任从原佃再耕。此埔无租,其银无利,各不得异言。抑或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各从旧约字内所行,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招永耕字连贌耕合约字一样共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张家再各房在字内有名字人等,同中实收过招永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九十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再批明:年限既满之日,倘若银未清还,当场再言定三年一限为准,银到埔还,立批,再照,行。
光绪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邱惠元
为中人房兄宗永
在场见人房侄长寿
知见人堂婶张门吴氏
立招永耕合约字人张连再、张清泉
同侄如信、金源、士信、士严
第一二合约店地字
立合约店地字人本城内红毛井街高番芝王,有承祖父遗下西门外街店地一所。今因无力起筑,愿将此厝地前进税与本街陈戆九兴工起筑,同堂面议每年纳定税银二十二大元,逐年交清收楚,不得短欠毫厘;如有拖欠毫厘,任王起税他人,九不得异言阻挡,滋事生端。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其店后进倘九若有要用起筑一进,议定税银四元。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店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合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一日。
立合约店地字人高番芝王
税店地人陈戆九
第一三收碛地垦银字
立收碛地垦银字人王尔加,有自己阄分水田一分七厘,计共二坵,要贌与本庄梁永全官起盖厝屋居住耕作。即备出碛地垦银十二大元,库秤八两四钱正,逐年将小租谷控利息明白,而外尚该小租谷二石五斗正,作两季完纳,不得短欠;如是短欠,听加起耕别贌。其田面贌至十二年为满,听加备足碛地银赎回碛地字,不得互相刁难;如至限无银可赎,依旧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仁义交关,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碛地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碛地字内佛银十二大元,库秤八两四钱正完足,再照。
批明:后日向赎之时,永全所起厝屋从公公估,加应备银向坐;如是无银可坐,其厝听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难,此照。
光绪四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王永修
为中人王马养
立收碛地银字人王尔加
第一四招佃建造店宇字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久魁,缘因承祖父遗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过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馆上街,前因被火烧,屋盖墙头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户邱家明自备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两过水之地基,即日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十二大元正,永远递纳,日后不得加升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备工本建造,永远守管作为店宇。此乃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招佃字一纸,永远执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缴清,不得违限,批照。
光绪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见杨桂琳
在场代笔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久魁
第一五租地起盖收地基银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