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台湾私法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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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57)

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郭清沂,有承先父遗下应得水田一所,坐落金包里堡,土名南势洋溪仔墘庄。其水田东至横岸透溪为界,西至小崁下透大路枧头为界,南至溪为界,北至崁为界,四至界址及各事宜俱登载在印契字内明白。年原配纳番大租粟四石二斗八升正,水租粟一石,又配钱粮二两六钱八分七厘四毛四丝正,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兹因乏银别创需用,愿将此水田连契据尽租质借,先尽问房亲人等俱无可承借,外托中询向与吴瑞麟官身上借出洋银九百大元,又无利碛地银五十大元,计共银九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元及契据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当日同中三面议定,逐年田无得租,银无行利,概要付交银主吴瑞麟官起耕招佃,收租抵利。其银约借三年为满:自光绪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止。届限之秋,当八月中,先送定头银一百大元正,余俟冬至前备足胎借字内母银,清还银主,赎回原契据,各不得刁难扰索,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一纸,并缴带官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又顶手印契连司单一纸,阄书字二纸,青垦一纸,清赋丈单一纸,计共七纸,付银主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清沂等亲收过起耕胎借字内洋银九百五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黄寿卿

为中人囗囗囗

在场人长男大目

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郭清沂

第五○起耕典胎借银字

立起耕典胎借银字人蔡茂,缘有承祖父遗下大溪内五层蛇庄界内水田连山场,其东西四至悉在丈单合约字内,自带圳水通流充足。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水田、山场尽行起耕典胎借,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向与黄小番官手内起耕典胎借出佛银一百二十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茂亲收足讫;随即将田并山场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起耕典主掌管出贌,收租抵利。三面议定每元银全年利息加一五行,计共该利息银一十八元正,就田、山租控抵清楚。其田大份全年贌谷六石,小租贌陈文生作份。收成之日,将租谷依时结价抵利并完课;不足,将山租补足;有剩,会算凑还业主。其银自光绪十七年冬至前起耕限借,不拘年限,措备母利银齐足,送还典主,赎回丈单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起耕典胎借银字一纸,带丈单三纸,合约字一纸,计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茂亲收过立起耕典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二十元正,再照,行。

一、批明:其丈单有蛀空,取赎之日,不得刁难,批照,行。

再批明:内添「注、凭」二字,又「七」字改「混」,又照,行。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吴国定

为中人沈佛生

立起耕典胎借银字人蔡茂

第五一招耕胎借银字

同立招耕胎借银字人李林氏,缘李林氏有承先夫祖遗下在番垦内结得埔园一所,址在青潭大溪内,土名湾潭庄下埔,东至大溪,西至山,南至李宝园,北至黄家园各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与人为胎,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与黄纲官身上借出番银二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园亦同中踏明,付纲耕管。其银无利,其园无税。约限六年:自光绪甲午年起,至庚子年冬止。因溪埔荒地,纲若栽插树木、果子等项东西,如是限满,业主若要取赎起耕,须要业佃商量妥当。保此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林氏一力抵挡,不干黄纲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后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耕胎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李林氏亲收字内胎借番银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限满之后,佃若有栽插果子、树木等件,须要业佃商量妥当,不得刁难,再照,行。

再批明:番垦字因李林氏自执,要用之日,听便取出,不得刁难;或有转移他处,亦听便取观,再照,行。

光绪二十年(甲午)十二月日。

代笔人黄传芳

为中人速添泉

在场知见人族亲李锦兴

同立招耕胎借银字人李林氏

第五二起耕胎借银字

亲立起耕胎借银字人李耀东,有承祖父遗下果子、菜园一处,址在枕头山镇平庄,其东西四至界址,载在丈单内。声明:内带茅屋三间,水田一口,竹围、果子、青苎一应在内。兹因公项告急,愿将此园单据概行起耕尽租质借,托中问到宗亲望坡手内借出佛番银二百大元,又带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正。当场立字,银、契两相交收足讫。凭中面议,其银免利,该园无税,就此果园踏明四至,交付银主管耕,任从银主栽种苎果收抵利息并工资。无论年冬之丰歉,系银主之造化。至于递年课租,亦系银主包完清楚,截串为凭。该园起耕胎借,定限二十年为满:自同治丙寅年冬至起,至丙戊年冬至止。届限,银主将所完纳串单及字内所带茅屋三间、竹园、果子、青苎,复经银主栽种杂果等件,逐一交还,不得藉词拆毁;业主应将母银备足,赎回单据,各不得刁难。倘此园若轮别房管理,未及届限,不得藉端起耕,应俟限满,方得备赎。至银主自备工本在园中起盖屋一座,限满之日,须凭公议,陆续相坐,亦不得刁难。届期若欲备赎,定于是年八月中交定为准,余俟冬至两相交清。此乃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立起耕胎借银字一纸,又带丈单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凭中亲收过字内无利碛地银二百二十二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一、批明:此园全年原贌租税银包课租计三十元,又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元;倘业主若就限内备足母银清还,赎回单掳,银主不得刁难。其园依字照约内原贌议园租并年限所行,另立招贌耕字为凭,合再批照,行。

一、批明:此园建置多年,如有垦单或有荒埔契等款字据,因年久遗失无踪,日后检出,合应送交银主收执,再批照,行。

一、批明:此园东至张夏,西至横路,南至大路,北至大界。四至内竹围或隘界并隘额地段,概归银主掌管,收租抵利,再照,行。

同治五年(岁次丙寅)十一月日。

为中人族正光昭

知见人堂伯家亮

在场人亲兄传成

亲立起耕胎借银字人李耀东

第五三转胎借字

亲立转胎借字人吴元记,缘记有本族立记将伊自己承典陈家店契一间,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东西四至载在契内明白为界,向记借出银元。今因乏银应用,将该契托中转向蔡珖珑官借出六八佛银六十大元足,愿将此店交付银主前去开张菁仔行生理。其银无利,其店无税,限以三年为满,听记备足母银取赎;如未有银取赎,仍付银主掌管。倘未至三年,系因上手要赎者,亦听赎回,不得刁难。口恐无凭,合立转胎借字一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转胎借佛银六十大元,再照。

另批明:上手二契,立记胎借字一纸,合共三纸,并连转胎借字一纸,总共四纸,再照。

又批明:店内酒灶一座,系是上手存下,银主不得私自毁除。至于损坏修理,银主若要兴工,须预先通知典主开费若干?批明契后。赎时,典主依例坐额,再照。

再批明:「五」字改「四」字一字,再照。

光绪元年十月,银主蔡珖珑官代出修理银四十八元九角六尖零,交来土水木匠单一纸,春炭间源泰杉、瓦楹单、杂费单各一纸,共四纸,收讫存照。赎契之时,该银一百零八元九角六尖零,不得藉词短折,合批明,再照。

光绪元年九月日。

为中人吴足司

亲立转胎借字人吴元记

代书(自笔)

第五四起耕转胎借银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