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登记
纳税登记,又称税务登记。是有关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对企业而言,办理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第一个法定程序,通过办理纳税登记可以确认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纳税人进行纳税登记时,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办理。
纳税登记一般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四种。
(一)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的指各类企业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4)银行账号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6)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就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7)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持以上相关的证件、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表》后,应按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受理。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按照规定内容如实填写总机构名称、地址、主要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提供材料得到批准后,纳税人可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登记后,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的税务登记。我国税法规定,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哪些项目变更后需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后,若发生下列有关税务登记内容变更之一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证件,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2)改变联系方式;
(3)改变隶属关系、经营地址;
(4)改变经济类型;
(5)改变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6)改变生产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帐号;
(7)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8)改变财务核算形式;
(9)其它改变税务登记内容事项。
2.变更税务登记办理程序
(1)纳税人依规定不需要在相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向税务机关递交如下材料:
A.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此表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索取,并应如实填写完毕);
B.提交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C.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程序的,即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一致,应向税务机关递交如下材料:
A.《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B.工商变更税务登记表及变更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C.提交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D.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税务登记证件原件、纳税人登记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审理发证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写的变更登记表进行审核后,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如果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纳税人应重新填写税种登记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
(三)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我国税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向相关税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办理停业登记时,应说明停业的理由,停业期限以及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领取填写《停业登记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填写复业登记申请表,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薄及其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后,若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时,应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的申请,并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注意,纳税人如果在停业期满后未按期复业又没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自动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1.流程
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好有关资料,到发票管理环节、稽查环节、征收环节分别办理以下手续:
(1)持《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2)如有在查案件的,需到税务稽查环节结案事宜;
(3)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证明。
将有各环节签字的《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环节管理。
(1)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核定的应纳税额。
受理审核、批准: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并封存发放的证件及发票后,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四)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无法继续经营,难以履行纳税义务时,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宣告终止经营之日至15日内持相关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办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向税务机关申办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
(2)因改组、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因生产、经营地址迁移,其税收不再属于原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5)其他情况。
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远税务机关申办注销登记,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到原税务机关申办注销税务登记;
因迁移生产、经营地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到原税务机关申办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所迁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到原税务机关申办注销税务登记。
3.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以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相关罚款,缴销空白发票、发票领购薄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主体为了更好的履行纳税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纳税程序。
纳税申报是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征管制度,是企业纳税程序的重要环节,因此,企业税务会计应当切实做好纳税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