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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诉讼篇——教你怎样打官司(4)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被告提交新证据,未给原告准备时间是否合法?

【案例】

原告赵某的一件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一审开庭时被告出示了一份新证据,但是主审法官并没有给赵某举证时间,直接开庭,并完成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法庭辩论之后,法官也没有征询赵某的最后意见,便让赵某回家等判决。赵某觉得还没有把自己的观点全部阐述出来,庭审就匆匆结束,赵某担心判决结果会对自己不利。那么,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庭审程序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吗?

【法律解析】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案例中,由于被告在开庭时出示一份新的证据,此证据如果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有较大影响,或者赵某在当庭质证时不能提出有效的反驳依据,法官应给予赵某一定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案例中,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审判长应征询赵某的最后意见。

【法条链接】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被告人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吗?

【案例】

张某与赵某为邻居,素来不和。后来在一次争吵中,赵某将李某气病,李某于是将赵某诉至法院。开庭前三天,被告赵某接到法院传票,但开庭当天他并未出庭,并扬言他没有过错,是张某无理取闹,没有必要出庭。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吗?

【法律解析】

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当事人出庭参与诉讼是一种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不到庭的,法庭可以将其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按照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不到庭的,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将其拘传到庭,或者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赵某接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当事人猝死,案件还要继续审理吗?

【案例】

2009年3月,由于购销合同纠纷,沈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自己损失。不久,沈某突发心脏病而亡。那么,沈某与王某的诉讼还要继续吗?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法院会依法中止诉讼,死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由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继承人,法院就会依法终止诉讼。案例中,沈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法院会依法中止诉讼。则沈某的民事诉讼权利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如撤销诉讼,则此案停止审理;如果继承人要求继续诉讼,则由继承人代替沈某参与诉讼,行使权利。而如果沈某没有继承人,法院则会依法终止诉讼。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什么是简易程序?什么样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案例】

高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半年之后归还。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欠款,高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后来王某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还款。此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是较为便利的。

案例中,高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标的额不大,不需要法院做大量的工作去澄清案情事实,消除分歧。因此,该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民事上诉状能否直接交到二审法院?

【案例】

2009年8月5日,杨某接到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3天后杨某便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立案庭受理了杨某的上诉状和材料,让杨某交了诉讼费用。1个多月过去了,杨某还没有收到中院的传票,于是想直接把上诉状送到中院,那么,这样做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因此,案例中,二审法院已经受理了杨某的上诉,杨某不必过于焦急,其直接把上诉状送到中院,中院会在五日内将其上诉状移交一审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同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法院最多能够审理几次?

【案例】

肖某由于到餐馆就餐发生食物中毒,将餐馆老板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500元。法院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二审结束以后,还能再审吗?

【法律解析】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同一个案件,通常经由一审和二审。但是,也有个别情况,就是二审终审后,案情仍有问题,就此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者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就是第三审。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为一审终审制,也就是只审理一次。

本案中,根据两审终审的原则,二审应是最终审。但如果肖某能向法院提供新证据,并且该证据能够影响判决结果,或者是检察院发现此案存在重大问题,就可以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再审。否则,二审就是最终审。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诉时能否增加诉讼请求?

【案例】

赵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于2008年11月开始协议离婚,并于2009年4月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都没有异议。但是离婚以后不久,赵某发现前夫隐瞒财产,于是向法院起诉,结果一审败诉。那么,如果上诉,赵某能否增加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民诉若干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因为二审程序针对的是一审判决,如果对当事人所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二审终审以后,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因此,上诉时如果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法条链接】

《民诉若干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案件终结又发现证据可以要求法院重审吗?

【案例】

2009年3月,丈夫刘某起诉妻子赵某要求离婚,赵某不明白丈夫为什么要离婚,起初不同意,但最终答应,法院最终宣判离婚,一处三室两厅的房产归刘某所有,另一处两室一厅的房产归赵某,其余财产两人对等分割。一个月后,赵某发现刘某与其原来的秘书程某结婚,并生下一个孩子。赵某拿到刘某对自己不忠实的新证据以后,可以要求法院重审吗?

【法律解析】

证据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往往能推翻已经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因此,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交重要的新证据,法院不能以案件已经审结为名拒绝接受。

本案中,刘某与赵某的离婚案已经审结,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赵某后来掌握了刘某对自己不忠实的合法证据。一旦刘某对自己婚姻不忠实的事实成立,则在财产分割上将会倾向于无过错的赵某,而非原来的对等分割,而且如果刘某在与赵某的婚姻维系期间,如果构成重婚罪,刘某还要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赵某要求提交的证据至关重要,可以推翻原判,法院应该接受新证据,重新审理此案。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法官收受贿赂导致败诉判决生效,败诉方应该怎么办?

【案例】

张某与何某因合同纠纷打起了官司,一审时,主审法院的侯某收受了何某的贿赂,在审判中徇私舞弊,判决张某败诉。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何某继续托侯某打通二审法院的关系,并给侯某15万元帮忙“运作”,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张某败诉的判决生效。那么,这种情况下,何某只能认输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