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案例】
薛某应邀为某电视剧组题写片名,当时双方未对该题字的著作权问题作任何约定。不久,薛某将完成的作品交给该电视剧组,剧组也付给薛某报酬。后来,某出版社经剧组同意,拟出版与该电视剧同名的图书,便向该剧组要求使用该剧片名题字作为该书的封面,该剧组同意。出书前,该出版社未与薛某取得联系。后来,薛某以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出版社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出版社则称自己得到电视剧组的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对于该题字的著作权应归谁呢?
【法律解析】
该题字的著作权应归薛某所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双方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剧组只能将该作品作为片名在电视剧中使用,而剧组却将其授权给出版社使用,由于其不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显然不具有授权的资格,所以出版社从电视剧组处获得的授权是无效的。出版社未经薛某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理应停止侵害,赔偿其损失。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合作的歌曲,一方能否将歌词转卖他人?
【案例】
甲、乙共同创作了歌曲《路歌》,甲为作曲人,乙为填词人。后来,甲无意间在朋友家听到一首名为《路人》的歌曲,与他所创作的《路歌》曲调完全一致,而盒带上却署名为甲作曲、乙填词。甲很生气,要求乙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乙称《路歌》属两人合作,而自己在《路人》中只改了自己填词的部分,这是法律允许的。乙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解析】
乙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中甲、乙的作品属合作作品,并且是一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合作作品,合作者不仅对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权,而且分别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甲、乙分别对该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在行使单独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所以,乙在单独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与甲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理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的损失。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美术作品,取得了所有权就可以任意处置吗?
【案例】
韩某经朋友介绍找郑某求一幅书法字。郑某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立即给韩某写了一幅字:“行万里路,读万卷书。”在没有征得郑某同意的情况下,韩某将此书法字提供给某出版单位,为一部书稿作插页,并得到3000元报酬。郑某看到后很生气,要求出版社停止使用该作品。出版社认为自己是从韩某那获得了授权,未构成对郑某的侵权。而韩某则认为该书法作品归自己所有,自己有权同意出版社使用并获得报酬。韩某的说法是否成立?
【法律解析】
韩某无权将该书画作品未经郑某同意授权给出版社使用,并获得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也就是说,韩某只取得了该书画作品的所有权,并不享有与该著作权相关的其他权利。而出版社在不知该字画作品的著作权归郑某所有,未构成对郑某的侵权,但此后如果出版社仍使用该作品,也未经郑某同意,则构成了对郑某的侵权。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用作教学材料,可以合理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吗?
【案例】
某学校老师段某从国内公开出版的一些报刊中收集了几十套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题,一一标上原文标题、原作者及报刊名称和期号后,按主题整理成复习资料,复印后分发给班上的同学作为学习资料使用。因该资料使用效果不错,段某将该资料简单装订后向邻近学校分发,并收取少量成本费用。段某的这一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吗?
【法律解析】
段某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属于合理使用。段某将已发表的资料进行收集,其目的是为了教学使用,虽然此后又将其简单装订向其他学校分发,并收取成本费用,这一行为并未构成出版发行,也未以此获取利益,所以这一使用方式属合理使用。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职务作品,单位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允许他人使用吗?
【案例】
夏某为某杂志社记者,曾受单位派遣采访写了一篇报道,但双方未就该报道的著作权归属有任何约定。2007年10月,夏某在书店发现某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图书里采用了自己的那篇报道,遂以出版社未经许可,亦未给自己署名,更未支付报酬为由要求出版社承担违约责任。而出版社则辩称该报道是夏某在职期间创作的,著作权应归杂志社,而自己使用那篇报道是经过了杂志社允许的,未侵犯夏某的权利。出版社的辩词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解析】
出版社的辩词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该报道的著作权归夏某所有。本案中夏某受单位派遣编写的报道,显然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因此,该篇报道的著作权属夏某所有,而杂志社仅享有该作品的优先使用权,并无权许可他人使用。所以,出版社在未征得夏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夏某的权利,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侵权责任出版者就一定无责了吗?
【案例】
杜某就自己创作的一部书稿与某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稿费标准、出书时间等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同时还在合同中注明:如果稿件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由作者自行承担责任。同年年底,该出版社出版了该书。后读者郑某发现该书有大约两万字抄袭了自己已出版过的一本图书,遂找出版社理论。出版社以与杜某有约在先,侵权责任应由杜某承担而未予理睬。该出版单位真的无责吗?
【法律解析】
出版社不能仅以合同约定为约免除责任。合同约定仅对当事人有效,不能调节当事人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出版社未经郑某同意以出版方式使用其部分作品,这一行为侵犯了郑某的著作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郑某的损失。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赔偿侵权作品的数额应该按什么标准确定?
【案例】
赵某编写了一部书,由甲出版社出版发行。不久,赵某在书店发现该书中有许多内容与自己已出版书上的内容相同,经核查,赵某发现有5万字抄袭了自己书上的部分章节。赵某遂要求甲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25000元。赵某的赔偿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