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
★商品损失赔偿责任由交货地点定
【案例】
今年6月份,小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当时开箱验完货确定一切正常以后,小郑付清款项。该商场有"送货上门"的售后服务,于是约定第二天由该商场把冰箱送到小郑家。谁知,第二天小郑收到冰箱,冰箱已摔坏。原来送货车在送货途中为避让一辆小车紧急刹车,导致货物碰撞损坏。小郑遂要求商场换货。但商场认为小郑在商场验完货,并付了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至于货物离开商场后的风险就应该由小郑自行承担,因此,商场拒绝换货。那么,小郑要求商场换货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货物的交付地点是商场,小郑就不能要求换货;如果是家中,小郑就有权利要求商场换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此案中商场有送货上门这一承诺,这是对商品交付地点的事先约定,即货物送到消费者家中才算交付,在送达消费者家中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仍然是属于商场的,那么冰箱途中受损的风险自然应由商场承担,因此,小郑有权要求商场换货。
★货物价格没有达成一致,买卖合同能否成立?
【案例】
瓜农马某欲向某农产品公司出售一批西瓜。马某给该公司打电话说自己打算销售西瓜400公斤,每公斤的售价是0.5元.该公司的业务经理表示,公司认为马某的西瓜卖得太贵,公司只同意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收购,双方事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来西瓜价格猛涨,该农产品公司给马某打电话称自己愿意以每公斤0.55元的价格收购,并且催马某发货,但是此时,马某的西瓜已经销售一空。该农产品公司于是起诉马某违约。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案例中,马某向农产品公司发出要约,希望对方购买自己的西瓜。该农产品公司在作出承诺的事后,对合同的价格进行了更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即为新的要约,而马某对于这一新的要约又没有作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合同并没有成立,那么,马某当然有权利把西瓜转卖给别人,马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试用期过后,试用的产品一定要购买吗?
【案例】
姚某从商场搬回一台彩电回家试用,双方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1个月的试用期届满以后,姚某对该彩电未表示买与不买。后来,商场要求姚某按彩电的原价支付货款。那么,姚某是否应该按照商场要的求购买此款彩电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本案中,姚某在双方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届满以后,仍然未对是否购买该产品作出表示,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已经视为其购买了。所以,姚某应当按照商场的要求支付该款彩电的价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买到东西后发现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案例】
村民陈某将一头已患病的奶牛卖给邻村村民蔡某,而蔡某对此毫不知情。不久,该奶牛死亡。蔡某于是找到陈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那么,陈某应否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陈某将一头患病的奶牛卖给蔡某,并未告知其实际情况,其行为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法律规定。所以,陈某应依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一定要交付物品,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吗?
【案例】
赵某将自己的旧摩托车卖给李某,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未将摩托车交付给李某。后来,赵某又将摩托车卖给出价更高的刁某,并且很快将摩托车交付给了刁某。李某得知消息以后,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而赵某却以摩托车未实际交付给李某为由,认为两人的买卖合同不成立。那么,赵某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不需要实际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本案中,赵某与李某已经签订了合同,即双方的协议成立。赵某将摩托车又以高价卖给刁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赵某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导致货物损毁,损失谁来承担?
【案例】
郑某向程某购买了一批纸张,双方约定郑某于8月10日自行提货,但是,到了8月10日,郑某却没有筹足货款,因此未能提货。当天夜里,突降暴雨,导致部分受潮损坏。郑某要求程某承担损失。那么,程某应该承担损失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程某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
责,其本身不存在过错。而郑某因为未筹足货款而没有提货,违反了约定,导致部分货物受潮损坏,责任在郑某。所以,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郑某方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交付之后产下小羊,归谁所有?
【案例】
村民高某因家中急需用钱,将自己的两只羊卖给同村的齐某。其中一头羊已经怀孕,但是高某未向齐某说明。合同签订以后,齐某立即将羊款付给高某,并将羊牵走。过了一段时间,羊产下小羊,高某于是向齐某讨要。齐某认为羊已经卖给了自己,并且双方都签订了合同,现在是自己的羊产下小羊,与高某无关。那么,产下的小羊到底应该归谁?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当羊交付给齐某时,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齐某已经取得了羊的所有权,合同即履行完毕。至于羊产下的小羊,当高某将羊交付给齐某时,未说明其中一头羊已经怀孕,也未就羊所产下的小牛作相关的约定。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此,羊在交付给齐某以后生产的小羊,属于交付以后产生的孳息,理应归齐某所有。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货物在承运中损毁,买方还是卖方负责?
【案例】
吴某与全某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吴某代办货物托运。吴某遂与叶某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全某为收货人。运输过程中,由于叶某的驾驶员操作失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货物严重受损,无法向全某按时交货。那么,全某找到吴某方,吴某方说不是自己的责任,应该去找叶某运输公司;全某去找运输公司,运输公司的人说与全某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所以也不负责赔偿。那么全某应找谁赔偿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约束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吴某与全某合同中约定由吴某代办托运,其权利主体只能是吴某,而吴某与叶某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其与叶某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全某无关。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由卖方代办托运,可视为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买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综上所述,本案中由叶某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吴某承担对全某的赔偿责任,在向全某做出赔偿之后,吴某再根据与叶某的运输合同,要求叶某向他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已交付但没过户,发生火灾谁来负责?
【案例】
颜某与高某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高某先将房屋交付于颜某,但是在颜某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高某。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房屋遭遇火灾。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只与标的物是否交付有关,而与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无关。本案中,虽然颜某没有付清全款,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高某已将房屋交付于颜某,依照合同法规定,颜某应当承担房屋遭遇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货物在途中灭失,未作约定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吗?
【案例】
安某与单某订立合同,购买属于单某所有的一批正在运输途中的水泥。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正在途中的货物遭遇山体滑坡而灭失。那么,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安某与单某就运输途中的货物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运输途中,该货物遭遇山体滑坡而灭失,而安某与单某在合同中又未有其他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货物灭失的损失应该由买方即安某来承担。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