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业主们有权要求作坊从小区内搬走。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禁止不动产权利人制造噪声污染。同时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面粉作坊制造噪声,严重侵犯了小区居民的休息权,是违法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作坊主虽然有租赁合同,但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归于无效。因此,作坊应该从小区内搬走。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铺油烟侵扰邻近居民怎么办?
【案例】
吴小姐是某小区业主,在她住的楼下都是铺面,那里白天摆小吃摊,晚上摆凉茶摊,晚上的吵闹声和白天的油烟都让人苦不堪言。吴小姐想知道,以上情况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法律解析】
本案中,如果商铺没有按照标准安装排烟和隔音设施的,吴小姐可以要求楼下商铺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噪声和油烟的排放符合标准的,吴小姐则应当容忍。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空调热风吹入邻居家该怎么解决?
【案例】
小张与老郑两家仅一墙之隔,小张家中卧室南窗与老郑家南侧阳台相邻。2005年1月,老郑购买了一台空调,夏天,老郑家空调一开,热气直向小张的卧室吹,噪声更是影响了小张的休息。小张几次与老郑交涉,老郑坚持认为空调的噪声符合环保要求,没有影响小张的生活,而且自家阳台南面墙由于破损不能承重,室外机才装在了这里。双方经居委会及民警几经调解未果。此事应如何解决?
【法律解析】
老郑家的空调噪声是否符合环保的要求,应该经过有关部门测定后才能判断。但从两家的实际地理位置来看,老郑的空调室外机虽然安装在自家阳台护墙上,但距离小张的卧室过近,空调启动时影响了小张的生活和休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老郑应当拆除空调,消除影响。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遭遇光污染怎么办?
【案例】
伍先生居住的地方与某公司展厅外安装的3盏双头照明路灯相邻。这些路灯每天18时开启至次日6时关闭。其中,最近的一盏路灯与伍先生的居室相距约20米,灯头高度与陆家阳台持平,中间无任何遮挡物。伍先生以路灯散发的强烈光线直射入其居室,对其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构成妨害等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并排除光污染侵害。伍先生的请求合理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某公司路灯发出的强光,属于物权法明文禁止施放的物质之一。虽然目前我国没有规范夜间照明的统一标准,但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路灯照射的时间持续整晚,并且与伍先生居住的房屋距离较近,之间也没有遮挡,因此其照射的时间和方式都超出了“合理扰民”的范围,伍先生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楼上装修危及楼下住户房屋怎么办?
【案例】
老刘刚购得商品房一套,刚入住不久,便发现房屋水管漏水,墙体裂缝,于是上楼去查看楼上邓某房屋的情况。原来,邓某在装修房屋时,改变了原来的水管铺设路线。根绝有关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测,认定是邓某的行为导致了上述结果,而且有继续扩大损害的可能性。老刘便跟邓某协商,要其恢复水管线路。邓某不理,声称在自己的房屋内爱怎么干便怎么干,与他人无关。无奈,只好诉至法院。法院该怎么判?
【法律解析】
老刘和邓某是上下楼邻居关系,为了老刘房屋的居住质量和安全,邓某应在装修时承担一定的义务,避免使老刘的房屋产生危险。但邓某不仅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反而改变水管的铺设线路,损害了老刘房屋的居住质量并危及了房屋的安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邓某应该立即消除危险,恢复建筑结构原状,并且赔偿老刘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挖地窖导致邻家房屋损坏要赔偿
【案例】
自2008年7月以来,许某家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孟家人经过仔细查看得知原来是邻居蔡某在其屋后挖地窖所致。于是许某要求蔡某赔偿,但蔡某称,自己是在自家屋后挖地窖,并没有在孟家房屋范围内施工因此不予赔偿。许某能依法得到蔡某的赔偿吗?
【法律解析】
如果许某家房屋损坏确实是因为蔡某家挖地窖所致,那么蔡某应该给予许某赔偿。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蔡某挖掘地窖危及许某房屋的安全,则依法应当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赔偿许某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零三条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能否要求邻居拆除铝扣板?
【案例】
杜某家住在二楼,客厅落地窗外延伸出一个装饰用的井字型水泥架,一楼住户沈某在此水泥架上盖上了一个2.5米宽的铝扣板,与杜某家地板形成一个加长的延伸平面。沈某未经杜某允许,将杜某家固定在此水泥架上的空调主机移位,导致铝扣板上一切脏物都在他们视野之内,下雨时脏水反弹到玻璃上全是污泥,给杜某的心情造成严重影响,对安全也形成很大隐患。请问,杜某能否要求沈某拆除其安装在他家窗前的铝扣板?
【法律解析】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沈某的行为,已危害到杜某的居住环境和人身财产安全,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拆除铝扣板并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此外,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装饰装修活动也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因此,杜某可以和邻居协商或向物业公司反映,请他们出面制止。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邻居墙壁倒塌损害自家物品,是否应赔偿?
【案例】
丁某家旁边有一处住户,他家的墙体倒塌,把丁某在自家窑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打得粉碎。请问,该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若对方不负责,丁某应怎样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法律解析】
建筑物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也就是说你无须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是法律推定其存在过错。如果加害人存在过错则应赔偿你的财产损失。加害人经举证和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能免责,这些免责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或两者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也可通过证明共同过错或混合过错而部分免除赔偿责任。侵害后果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丁某承担举证和证明责任。如果对方没有过错,丁某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第三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由双方根据各自的经济承担能力酌情分担损失。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选择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始没有过错的除外。
★截留自来水纠纷怎么解决?
【案例】
侯某、武某系邻居关系,侯某住楼上,武某住楼下。武某装修房屋时,在自家内通往楼上侯某家的自来水管道上安装了阀门,后来因武某家原因造成侯某家停水多天。当时侯某的房屋出租给了别人,因没有自来水给承租人生活带来不便,为此侯某曾买大桶矿泉水为承租人提供生活用水,共花费500多元。后来侯某被迫与承租人提前解除租房协议,侯某为此损失租金1500元。侯某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本案中,连通上下楼之间的自来水管道,属于公用的水源,一方在利用时不能妨碍相邻另一方的使用。因此,武某擅自安装阀门,阻止自来水流到楼上,侵害了楼上侯某的用水利益。武某应当拆除阀门,并对侯某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承包鱼塘的排水纠纷
【案例】
董某承包经营了一块鱼虾塘。丁某为邻村农民,其承包的鱼虾塘位于董某承包鱼虾塘的北边,与董某及李某的鱼虾塘相邻,自1997年4月开始承包。董某和李某共同出资修建了南面通往出海沟的排水沟,并通过该沟排鱼虾塘的水。丁某的鱼虾塘原先通过抽水机往西面的一自然沟排水,后来该水沟周围土地被挖成鱼塘承包了出去,造成丁某无法排水。于是丁某提出要从董某的鱼虾塘中挖沟排水,董某拒绝,双方发生矛盾。那么,此事该怎么解决?
【法律解析】
本案中,丁某的鱼塘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排水困难,原有的排水方式无法利用也不是丁某造成的,这种情况下,丁某只能利用董某的土地才能排水,因此,董某应当为其排水提供便利,允许丁某在自己土地上修建一定的排水沟;或者让丁某使用自己与李某共建的排水沟,并承担一定费用。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对方排污未超标应不应赔偿?
【案例】
林某家楼下开了一家餐馆,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使林某家无法开窗通风,而且林某家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遭油烟熏烤也不能正常使用。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餐馆油烟排放没有超过国家标准,因此该餐馆拒绝赔偿。请问,该餐馆是否应当赔偿林某的损失?
【法律解析】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标准,只要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餐馆排放油烟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林某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危害后果,符合无过错责任的构成条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邻地施工损害相邻地基怎么办?
【案例】
李某和吴某系同村村民,李某的房屋建在河滩上。吴某在河滩上建有一座石灰窑,为取水方便,就在距李某房屋不远处挖了几个大石灰池,在石灰池朝向李某房屋的方向和池底铺砌水泥,其他三面池壁未做处理。不久,李某发现自家住房底层墙壁泛潮,便找到吴某,要求吴某予以解决,吴某口头答应,但未采取任何实际措施。一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屋部分地基出现陷落现象,房屋墙体开裂,地梁、屋面板等部位变形。李某找到吴某,要求吴某给予赔偿,吴某认为自己对石灰池壁已经做了处理,不同意李某的赔偿要求,于是李某诉至法院。法院该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