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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劳动保障篇——维护你的职场权益(10)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本案中,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公司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吗?

【案例】

2008年,董某进入一家电子仪器公司工作。试用期结束后,公司领导认为董某的表现很好,于是把董某当做技术骨干来培养,为此花去5万元培训费,双方约定服务期3年;如果董某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公司10万元违约金。请问,该公司约定的违约全数额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本案中,该公司虽然约定了10万元的违约金,但是超过了实际支付的培训费5万元,违反了违约金封顶的规定,而且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应当减去已经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该公司这样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案例】

杜某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掌握了公司新产品的技术参数和配方,杜某朋友多次让杜某帮他复印一些技术资料,碍于情面杜某只好答应,但却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在公司以杜某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为由要杜某赔偿。请问,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解析】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秘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用期内被辞退有补偿金吗?

【案例】

姜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有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公司要求和姜某解除合同。请问,姜某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法律解析】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能证明姜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员工迟到三次被解雇还能获得补偿吗?

【案例】

霍某是某酒店的服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9月,由于霍某上班迟到了三次,酒店以霍某违反员工规章制度为由,要与霍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给霍某任何补偿。请问,霍某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本案中,霍某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主要看他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迟到三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该饭店也不能证明员工迟到三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该饭店与霍某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案例】

朱某是某软件公司的技术部经理,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到期后,如果朱某离开公司,2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否则,朱某要给予公司相应的经济赔偿。合同期满后,朱某没有续约,而是应聘到本市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任职。朱某原先所在的公司得知此事,要求朱某离开该公司,朱某拒绝。朱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支付违约金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朱某与某软件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条款开始生效,生效期为约定的2年。2年内,朱某到其他公司任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与该软件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担负违约金。如果其行为已经给该公司造成损失,则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案例】

小叶是某厂的职工工。不久前,小叶萌生辞职的想法,但是,小叶与该厂签订的3年的合同还有1年才能到期。经过反复考虑,小叶决定违约解约。小叶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法律解析】

小叶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一旦签订,立即生效,其约定的内容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均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小叶与该厂的合同还没有到期,就想要解约,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如何承担,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特殊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无工作期间就无报酬吗?

【案例】

小东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新近员工。该公司成立不久,主要以短期劳务派遣为主。公司负责人告诉小东,他们提供的工作岗位都是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因此在没有派遣出去的时候公司将不支付工资报酬。请问,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无工作期间就无报酬吗?

【法律解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本案中,小东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报酬。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公司是否应为派遣员工调整工资?

【案例】

某物业公司需要一批技术熟练的电工和维修工,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公司招了一批外地的劳务派遣工。派遣期快结束时,公司认为张某等人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决定再续签1年合同,工资报酬不变。但是,张某等人要求公司按照正式工的工资调整机制给他们增加工资。请问,物业公司是否应为派遣员工调整工资?

【法律解析】

采取劳动派遣方式用工的单位,往往将劳动派遣工和正式工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工资调整机制,正式工的工资随着在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即工龄)的增长而增加,而连续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在工资待遇上却没有变化。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应当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本案中,物业公司在连续用工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为派遣员工调整工资待遇。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应当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被派遣的劳动者能要求单位发加班费吗?

【案例】

老纪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每月800元。之后老纪被派到一家火机生产厂工作,工作中经常加班,但该厂从来没有给老纪发过加班费。单位领导称,当初和劳务派遣公司已经协议好了,每月只有800元工资,没有加班费。请问,被派遣的劳动者就无权要求加班费吗?

【法律解析】

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给用工单位提供额外的劳动,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不能因为劳动者是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录用的就拒绝支付。皮鞋生产公司以派遣协议中规定了基本工资作为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的理由,有违法律规定,此约定无效。因此老纪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你加班费。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例】

董某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之后被派遣到某装潢公司工作。2008年,该公司向董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让董某当天办理离职手续。当时董某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在电器公司怎么要与董某解除合同?请问,被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有效吗?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因为当时董某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装潢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装潢公司无权对董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工资按什么标准执行?

【案例】

老李是四川农民,经人介绍到了一家人才派遣公司。这里正在寻找派遣工人,工作地点是广州,主要从事保洁工作,工资按照四川省劳动力市场标准支付。当老李工作之后才发现,在当地和老李做同样工作的,工资却比老李高很多。请问,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工资按什么标准执行?

【法律解析】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本案中,老李的劳动报酬应当以广州市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来确定,不应该以四川省工资标准执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