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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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宪法(2)

3.法治原则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在宪法里规定依法治国,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修正案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同时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等基本内容,使法治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权利制约的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在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制约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从资产阶级各国的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使国家政权服务于资产阶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制度,但也必须重视权力制约的原则。我国宪法中规定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但是必须看到,在我国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必须使监督制度化法律化。

(四)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一部新中国的建国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这些宪法的颁布,反映了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记录了新中国制宪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它总结了3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验,体现了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基本路线;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及其职责范围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再次确认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经济制度、并且为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规定了原则和方向;规定了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还特别强调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

1982年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人们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不断深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宪法的有些规定已经过时,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于是全国人大对1982年宪法作了四次修改: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

二、国家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就是说在国家中什么阶级居于统治地位,什么阶级居于被统治地,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军,哪些阶级处于领导地位,哪些处于被领导地位。

2.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的社会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是对于人民的广泛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有机结合。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由工人阶级领导,这是工人阶级的阶级特性和其担负的伟大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天然盟友,工人阶级只有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和参与,才能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现在我国已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工农联盟必须在新的基础上不断巩固和加强。

3.爱国统一战线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以及全体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结成的广泛联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他们本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通过批评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共同致力于建设祖国、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有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形式对国家和社会进行领导和管理的国家政权机关。政体和国体的关系是国体决定政体,政体适应并服务于国体。世界各国政体大体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君主制政体。君主制政体是指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无论实质上还是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它可分为君主专制政体和君主立宪制政体。君主专制政体是由君主一人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立宪制政体就是指君主不再享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力,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体。

二是共和制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无论在实际上还是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掌握,而属于由选举产生的并由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政体,可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议会制是指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无实际权力,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总统制是指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既是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议会行使立法权,对总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委员会制是指立法权属于议会,最高行政机构由委员会构成,由议会选举产生。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此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地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建立其他各项制度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如下的优越性:首先,它便于人民管理国家,是人民当家的可靠保证:其次,它便于集中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利,实行“议行合一”,使国家能够高效率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体和国情的政治制度,我们必须坚持,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但是在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方面还有待于不断完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3.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对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原则作了规定: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差额选举原则,选民和选举单位代表实行监督罢免原则,国家为选举提供物质和法律保障的原则。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整体与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类别:

(1)单一制国家。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其特征有:从法律体系上看,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的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从中央和地方的权利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2)复合制国家。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的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邦联。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如欧盟。

二是联邦。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联合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各成员单位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其特征有: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各联邦成员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围内,各联邦成员单位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联邦成员的国籍;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

2.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表明我国采用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之所以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民族状况的反映,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保障。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的制度。

4.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在政治、经济制度上实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设立特别行政区的依据是邓小平“一国两制”的理论。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行使高度自治权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但仍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因此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确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除外交、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四)我国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即社会的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是一定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决定性因素。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现行的各项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某种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协助实现其权益。权利具有选择性,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公民的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以维护国家的利益或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具有强制性,必须履行,不能放弃。权利就是人们享有的等量的自由,自由并不意味着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关于自由有这样精辟的论述:“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当个人自然权利行使的同时,只能以保障社会中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