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德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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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普鲁士崛起时代:对德意志民族是祸是福?(6)

弗里德里希大王的这种“完全”的重商主义,确实为普鲁士带来庞大的财源,把普鲁士带上强权之路。但这位大王并没有把他的国家导向现代国家和现代经济之路。他还力图保持普鲁士作为一个分成全权的贵族、未成年的城市和不自由的农民三个等级的封建等级制国家。重商主义在弗里德里希大王那里,并非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而是维持封建军事国家的手段。就财政而言,重商主义之路是走“通”了的,在国王死后,国库充盈,竟有5100万塔勒的储存,足等于国家岁入的2.5倍。就普鲁士的社会性质、国家性质而言,重商主义并未起到“改观”的作用。普鲁士没有转变为资产阶级的君主国,弗里德里希也没有成为资产阶级君主国的大王。我们看到的只是重商主义在破坏普鲁士的封建行会制和瓦解农奴制经济方面起过作用。国王实际上仍然同以农业为生的贵族有着共同的利益。国王拥有国家垄断权(垄断普鲁士的盐、烟草、咖啡),拥有国家银行(如柏林银行,有八家分行)、炼铁业和国家手工工场(纯系国王私人企业)。在经济上国王站在大商人和大工业家一边(后者则在政治上依赖于国王),另一方面国王又通过垄断粮食和排除外国粮食的竞争给容克贵族以照顾。重商主义不复使资产者在牺牲农业利益的情况下获利,最后是容克庄园主也从重商主义贸易政策中捞到好处,因为重商主义所必需的军队和官僚机构就是容克庄园主的“赡养院”,他们从此中得到许多好处。容克庄园主对重商主义委实又恨又爱。普鲁士的各生产部门利益的相互交错,使“弗里茨时代”的社会情况复杂化。如果不是从经济学角度而是从社会学角度观察这些情况,那么弗里德里希大王是同容克庄园主们站在一起的(后者须听命于他),对抗所有非贵族的人:大资产者、小资产者和农民,后三者对现状不满,可是一旦需要联合行动,这个集团就分崩离析。贵族同平民,平民同移民,移民同市民,市民同农民都没有共同点,人们在相互排斥,相互回避,每个人都自成一家,关在自己的圈子里。这是一场所有人对付所有人自己的斗争,维护自己利益,同时又损害自己的利益。弗里德里希大王正是最巧妙地挑动和利用容克资产者农民三者之间的斗争,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口号下,平衡了社会各等级和阶级的利益冲突,使大家都需要他,依附于他,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绝对的君主专制政体,为自己取得最大的权益。

弗里德里希二世在政治上大力加强中央集权,削弱贵族在政府机构中的权力。枢密顾问委员会(内阁)和各部大臣形同虚设。国王事无巨细,事必躬亲,有乃父遗风且超过乃父。他同大臣们不常见面,多用著名的“左上角眉批”发出指令,让大臣照批执行,不遵不办者或解职或法办,少有幸免。国王通过内阁处理国事,但内阁(包括大宰相)实际上也只有“咨询权”,一切决定无不出自国王本人。国王也如他父亲,把“军事体制”引进文官制度,以加强作为军队最高统帅国王的专制权力。终弗里德里希大王一生,普鲁士没有出过一个著名的国务活动家或政治家,一般官吏也显得唯唯诺诺,弗里德里希大王代表了一切。

“弗里茨时代”普鲁士的官僚体制有很大的膨胀,这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普鲁士社会的监督和控制,更主要方面则是由于推行重商主义,需要大量的税吏和贸易管理官员以及市场监督官员。弗里德里希大王治下的普鲁士,卖官鬻爵也成了重商主义国家收入的重要财源,或者说,给有钱的市民资产阶级一种进身的希望。但弗里德里希大王对自己的官吏层不信任,他宁可花重金聘请外国人首先是法国人充任普鲁士官员,把普鲁士的财政、经济、关税等大权交给他们,而后者的所作所为被普鲁士各等级人等称为“外国匪帮”。重商主义同样也腐化了普鲁士的官吏。晚年的弗里德里希大王终于不得不下决心,把一些外国的总督办和督办驱逐出境,并撤办一批普鲁士本国的税吏。

弗里德里希大王力图为自己树立起“明君”和“好国王”的形象,是“上帝在人间的化身”。他在其代表作《反马基雅弗利》一文中一针见血地刻划了德意志各邦王室伙伴的形象:“他们没有哪一点不是自以为同路易十四相仿;他们也营造自己的凡尔赛宫,拥有自己的情妇,豢养自己的军队”,表明他对这种小邦君主专制和风尚的不赞同。他一即位就开始导演立法和司法改革。这位不信神的(他不是教徒)、好大喜功的国王根本蔑视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也不完全赞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国家学说(一种立宪的君主专制学说),而是坚持“朕即国家”的绝对专制论,他的话就是法,毋需立法机构,但对新兴的市民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需作一定的“照顾”,对农民的利益需作一定的“保护”,对官吏和贵族的大胆妄为和胡作非为需作一定的制止,把各等级、各阶级的人的行为都约束在一种由他确定的“道德和法律”的规范之内。他在大宰相法学教授冯·柯克采伊(SamuelvonCocceji,1679—1755)的协助下,确定了法庭规章制度,统一了法院组织章程和检察章程。柯克采伊还为著名的《普鲁士国家公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这一巨大的立法工作直到1791年弗里德里希大王去世后五年方得完成,1794年正式生效。这一法典诚然是奠基于封建农奴制基础上的,但也显示了一种开端:保护个人,反对私人的和公共的压迫和“不平等”的权利;简化诉讼过程;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减轻量刑;提高法庭官吏的教育水平;死刑必须由国王批准;任何人因公事原因可直接向国王申诉。这部法典对美国的开国立法都起过不小的影响。但弗里德里希大王对自己的司法官也信不过,什么都要过问,什么都要干预。冯·柯克采伊曾向劳累不堪的国王建议,只需对最重大的案子行使国王审批权就行了,弗里德里希大王予以拒绝,他经常冲到前台,演出一些“平冤狱”的活剧,使用他的“国王的绝对命令”,改变各级法庭的判决。他坚持“权大于法”的统治,普鲁士的司法也只是国王的傀儡。德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法朗茨·梅林对这位大王作了如是的评价:“在他那个时代的腐朽的君王下流坯中间他是一条好汉。他在霍亨索伦王朝的历史中也高出于他的前任和后任。”

五、普鲁士精神和普奥争霸

随着普鲁士的崛起,也形成一种所谓“普鲁士精神”(也有人称之为“普鲁士性”)。究竟什么是“普鲁士精神”,莫衷一是。我的粗浅认识是,“精神”也者,标志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内在化本质特征,它是在普鲁士人、普鲁士国家、普鲁士族民具体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形成的;“精神”和“文化”有区别,“精神”是一种能力,“文化”则是“精神”的创造,“精神”是内在的,“文化”则是外观的。“普鲁士精神”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含有多重因素和特征。德国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尼采后来说:“如果一个德意志人大胆声称:‘在我的心中啊,盘踞着两种精神’,那将是对真实情况的错误估测。或者更确切些说,他远没有把精神的真实数目说够。”其实普鲁士精神的因素和特征虽有多种,但其“精神本质”是双重性的。“普鲁士精神”包含整个族民——统治者和广大人民——在争取生存和发展中的精神创造力,族民精神也就包含有两种不同的、有时是对立的精神“本质”:一种是非人民性的、专制性的、反动性的,一种是人民性的、民主性的、进步性的,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或阶段有不同的侧重,发挥不同的作用。在普鲁士崛起时期,从大选侯到“士兵王”,到弗里德里希大王,普鲁士精神的代表性特征,是尚武精神或者叫做军国主义精神,这是我们多数人都承认的,而且认定在“弗里茨时代”发展成一种“古典形式”。普鲁士是一个产生于战争和为了进行战争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高度井然有序的机械似的效率,同政治服从以及对受命于天的统治者负有义务的传统观念结合在一起,它的统一和中央集权原则有赖于王朝的统治力量,这种力量是由大选侯、“士兵王”,特别是弗里德里希大王建立起来的。弗里德里希大王通过大胆的、常常是鲁莽的侵略政策,扩大统一了领土,把国家完全置于军事控制之下。扩军备战侵略成了国家生活的全部内容。这种思想、政策和制度就构成了“军国主义”。“军国主义”是普鲁士王家、普鲁士国家统治者的“精神创造”和“精神传统”,是武化主义的产物,同广大德意志人民和普鲁士人民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士兵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留下一支训练有素的军队,儿子弗里德里希二世就用这支军队进行战争。儿子尽量地“射击”,几乎整个在位时期都处于不断的战火中。不需要任何借口,仅为了“国家利益”就可以破坏任何条约,也可以任意发起攻击。他对自己的继承人交代说:“要记住,任何一位伟大的君主脑子里都在想扩大自己的统治。”因此,在弗里德里希二世统治下,普鲁士军队就不断地扩大,1751年时即已达到20多万人之数,国家预算中为这支军队支出约1300万塔勒,占全部国家收入的五分之四。伏尔泰评论说:“这个有野心有雄心的儿子,把这支军队当作手中的威慑力量,去干他的胡作非为。”

弗里德里希大王在国内实施“权大于法”的统治,在国际上奉行“强权即公理”的准则。“权大于法”和“强权即公理”在德语中实际是同一词句:“MachtvorRecht”,我们中国人译法不同而已。弗里德里希大王在通过战争取得大块土地后很喜欢讲的一句话:“假如你喜欢别人的领土,那你就把它拿过来,而替掠夺辩护的法学家总是可以找到的。”后来普鲁士哲学家费希特对“强权即公理”的实质作如下的揭露:“先验的理由和全部的历史证明了以下真理:一切君主国的倾向是对内实行完全独裁,对外建立全球性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