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已经属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形态了,这一点既不能自动地,也不能整齐划一地保证所有的国家都形成它们的上层建筑(政治、道德等因素)。按照这一论断,要求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则成了完美的社会主义纲领的一部分。无论如何,没有这种“新人”,即具有相应的社会性的人,就根本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更不用说向社会主义社会的更高发展阶段——共产主义过渡了。正因为如此,每一个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形态范畴的社会,都必须提出转变人的觉悟并从而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相应的纲领。它们实际上也是这么做了。但是,问题在于,光谈论塑造新人还不够,还必须把这样的纲领付诸实践。实际情况是——历史的经验可以作证——当一个社会的客观条件并不允许它发展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时,在这种条件下,也无法实现上述的教育纲领。相反,在这种条件下,却具备了贬低人的社会性的一切前提,这样,社会主义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就被最有效地遏制了。
让我们首先考察一下最简单的事实——经济。我这里所要讲的,可能激怒某些“极端分子”,但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就是为经济高度发展的、富裕的国家设想的。这一点并不是我说的,而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的,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成功的前提,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所达到的水平必须能够使该国以迅猛的速度走向普遍的富庶。马克思认为,贫困的平均化并不是社会主义,这一点也适用于人的社会性。在这里,我不想作什么牧师式的说教,谈论社会主义的人的“干净的双手”,我只想指出人的健康理智所必然要求的东西,它涉及的人不应该是怎样的:无论如何,他不应该是个满脑子生意经的人,不应该是黑市商人、堕落的骗子、攫取社会财富的小偷,因为这类人不会去建设社会主义,只能偷偷摸摸地挖社会主义的墙脚。如果社会主义革命是在我们所假定的消极条件下实现的,那么,在这种条件下,从一开始我们就可以预见到,人的社会性将会被贬低;因为人就是人而不是天使,而且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是如此,所以,人们将会掠夺公共财产、进行投机、接受贿赂等,理由很简单,因为他们的生活是困难的。经验告诉我们,在这方面,无论是宣传鼓动还是无比严厉的惩罚措施都无法消除弊端。这就是说,尽管有社会主义,人的社会性也会贬值。在这种条件下,建设共产主义,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公式是可以想象的吗?实现这个分配公式需要具有高度纪律性的人,特别是道德高尚的人。没有这些前提,即使在一个经济上高度发展的社会里,建设共产主义也始终不过是空谈而已。
但是,如前所述,经济问题无论多么重要,相对说来,仍然是最简单的问题。一个严重得多的问题是,在社会政治领域,人性被破坏了。人们可以就这个题目写出大块大块的文章,这里我们只想挑选几个方面提示一下。
社会主义社会的高级发展阶段必须是一个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实行自治的社会,这样就会导致未来的国家消亡。这样一种“自治”的社会(在这里我们既不想先谈论它的形式,也不想先谈论这个要求的本来意义),要求具有高度发展水平的人去实现它,这些人都对完成自己的任务作好了相应的准备,他们是独立思考的、勇敢的人(指勇于维护自己的信念),他们在智力上全面发展,同社会融为一体(不同于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自我异化)。马克思用“全面发展的人”这个假设的模式来表达这种理想,列宁使用了一个通俗的表述,他说,每个女厨师都应该能够管理国家。我们不必去探讨这些假设在多大程度上是现实的,但有一点可以确定:不论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或者位于马克思主义顶峰上的其他某个“伟人”,都未曾产生过这个荒诞离奇的想法;靠经济罪犯或靠“驯服的”人(即那些接受“上边”来的一切命令的人,即使命令和他们的信念相抵触也在所不顾)去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更不用说靠异化了的人了。但是,在我们所描述的条件下,由社会所塑造的那种“新”人,恰恰必须具有这些性格特征。
关于这个题目,本来还有很多可谈的。这里,我只是有意地点一下题而已,因为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们考虑的主要题目,它倒可能突破我们的题目所涉及的范围和结构。我的目的在于把我的主要论点的意思阐述清楚,即在一定条件下和平的反革命将威胁革命。我们现在再来谈谈这个问题。
首先必须弄清楚,和平的反革命并不是一个有意识的阴谋活动和有意识的行动方式(这种行动只使用和平方法,也就是说,不使用武力和物质强权)产生的结果。这里说的是个自发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承担者和倡导者,从原则上说,对过程本身是根本不自觉的。相反地,他们往往可能完全确信,他们实现的是社会主义。恰恰就在这里反映出我们称之为“和平的反革命”的这个过程的深度和巨大的危险性:这个过程在向前推进,它的发展并不取决于参与这个过程的人是否意识到它(在这里,人的意识大半表现为神秘的意识,是典型的“虚假意识”)。只要产生这个过程的条件继续存在,它的向前推进就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可以用生物学过程的类比来说明这种现象:如果移植一个器官,而这个器官从生理上说并不适合于手术者的机体,那么,这个移植物就会遭到排斥,它逐渐萎缩,并会危及机体自身的生命。把这个类比用到人类社会上,只是从下面这个意义上来说是不完整的,即人们在此情况下可以用暴力、用强制措施维持这个“移植物”的生命。然而,这只是一种表面上的解决。那样一来,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我们所分析过的那些现象,和平的反革命完成了在既定的情况下武装的反革命所不能完成的工作,革命被“吞噬”了。
这一点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表达:革命异化了,也就是说,它脱离了它的发动者的控制,开始以不符合所期望的方式,甚至同期望相矛盾的方式起作用,而且在社会关系方面变成了与原来意图相反的另一件事情。恩格斯在前边提到的给维拉·查苏利奇的信中谈到过去的革命的类似失败时小心地补充说(虽然他后面删掉了所补充的这些话),“我们”社会主义革命者也有可能遇到类似的情况,他想的就是上述情况。那些负责发动新的革命并制订其社会内容的人,必须正视这种可能性。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简单的,但它具有重大意义:包括革命在内的社会变革,都不能用唯意志论的方式强行实现,即使抱着最崇高的意愿也不行,它们必须以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依据。因此,人们必须在这个问题上坚持这样的原则:“宁肯少些,但要好些,因为这样现实一些。”正如经验告诉我们的那样,这是每个革命者必须遵循的道德责任。
在我们的考察中,我们是从与我们有关的现象的一般特征出发的,读者可以毫不费力地看到,这里涉及的是关于现代共产主义运动危机原因问题的特定形式的答案:弊端的原因不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某些内在的缺陷,而在于这个理论在所谓的现实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中被错误地运用了。毫无疑问,这种论断将受到对这些错误负有责任的人的最激烈的反驳。在这方面起作用的既有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也有与它们相关的所谓认识上的不一致(按照今天的社会心理学,这是尽人皆知的事)造成的防御机制。但是,如果他们是一些意识到自己任务的社会主义生活的观察者和参加者,那么,这种防御机制就不起作用了。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消极方面究竟应归咎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意识形态,还是应归咎于这个理论在实践中的错误运用呢?对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来说,当要求他在这两种抉择之间进行选择时,他不应该有任何犹豫。重要的是,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允许我们去揭示在把马克思主义运用于我们所熟知的实践时所犯的错误。
我们的总的结论可以归纳如下:在这种把理论错误地运用于实践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革命的异化。这一论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想分析一下我们自己认为是特别重要的几个方面。
二、社会主义与个性自由
在对目前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分析和批判的过程中,公民自由和人权的问题已成为中心问题。这不是毫无理由的。从人类生活的观点看,这里涉及的无疑是人的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假若一个人被剥夺了历史形成的那种形式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是符合他在这方面的需要和要求的,那么,他就必然感到不幸,而就会力图改变现状。“自由”作为法国革命的首要口号决非偶然。要求自己赋予这些口号以具体的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革命,在其理论中决没有把“自由”的口号从议事日程中勾掉,相反,它在某种意义上同这个口号是一致的。毫无疑问,在马克思的观念中社会主义就是人道主义的方向,而且是从这样的含义上讲的,即在他看来人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正因为如此,人的自由在马克思的全部著作中都是共产主义的标志。在这里,共产主义被理解为建立在生产者的自由联合基础上的社会制度。那么,实际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我们在考虑这些问题时坚持如下方法:我们试图将现存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同马克思的模式进行比较,如果二者不一致,则寻找其原因。与此同时,我们关心的不是那些偶然现象,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定的结构所产生的必然后果,而通过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变革,这些后果也许是可以避免的。
在公民自由方面,这种不一致是显而易见的。这里问题不在于这种不一致一直为社会主义的敌人所利用,而在于事实上存在这种不一致,这才使批判运动成为可能。
这方面的情况对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来说至少是难堪的,可是我们除了弄清实际情况之外,没有别的办法。假如人们还具有健康的理智,假如人们不是患有“真诚的信徒”式的精神分裂症并且不想充当有意的谎言散布者(大都出于玩世不恭的动机),那么,就必须承认,这方面的情况是糟糕的。我这里指的不仅是索尔仁尼琴在《古拉格群岛》一书中向世界公众舆论所描绘的那种令人胆战心惊的恐怖状况,而且也包括那些或许不十分令人震惊但却压抑着整个社会的司空见惯的现象:从自由选举社会代表、组成政党以及无拘束地发表政治见解的意义上讲,缺乏基本的政治权利;缺少新闻和出版自由;限制科学和艺术的发表自由;百般刁难甚至不许可出国旅行,在某些情况下,就连在自己国内迁徙也不可能;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等。同战胜资本主义相联系,社会主义在其他领域中在自由方面所取得的不容否认的成就(如教育与文化的广阔途径)并不能改变以上列举的消极现象依然存在的事实。玩弄辞藻是不能消除这些消极现象的,同样,简单地否认它们也不解决任何问题。
那么,产生这些不良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根据马克思的模式,情况应当正相反:社会主义民主应当使人的个性以及人的个性自由获得空前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应当摒弃资产阶级民主的成就,而应当将它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那么,是哪些社会原因造成了这些在马克思的模式中没有预计到的对公民自由的限制,甚至取消这种自由呢?当然,我们这里指的不是像无政府主义者所鼓吹的对于“绝对”自由的纯属空想的要求。我们指的是对在社会发展现阶段已有可能实现,因而被人们感到是一种需要的那种形式的自由的侵犯。如果我们从这样一个前提出发,即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中,对个人自由的一定限制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在各个社会形态中个人自由的形式不同——并且在社会主义环境下情况也同样如此,那么,我们感兴趣的就是在目前社会主义社会中“过多”限制个人自由的原因。
这种情况是怎样形成的呢?为什么这种情况——尽管近期以来在这方面已出现某些积极的变化——依然存在?
在这一问题上,就未来的远景得出结论比围绕清算过去而进行争论要有意义得多。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使公民权利方面的这些后果成为必然现象的具体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对所有那些想制订未来的远景,同时想尽力避免自己的社会无法接受的种种消极现象的后果的人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