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当代学者视野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东欧和苏联学者卷(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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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沙夫(5)

显然,这种表达形式是象征性的,是形象化的,但其内容是相当简单的。洛克在18世纪就已经抨击过这些先天的观念。虽说以后出现了一些宣称或者由于人的心理生理结构,或者由于超自然的理由,人是带着先天的观念和道德命令来到世间的观点,虽说甚至今天还可以从某些学说里间接地找出类似的观点,然而这种观点是不受欢迎的,提倡这种观点的人是乖僻的、孤立的。进化论的经验主义现在不仅统治着心理学,也统治着其他人文科学。人不是带着一定的观点和态度、风俗和道德感情来到世间的;这一切都是在社会教育的影响下、在人的身上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解释不仅处于各个时代,而且处于同一时代的不同社会和不同地位的人们之间的差异甚至矛盾(包括最微妙的道德感方面的东西,如羞耻心等)。

这里首先涉及的是语言,它是社会所积累起来的关于世界的知识,它是通过教育传授给每个社会成员的,这是那些最早刻画在儿童心灵的白板上的符号。语言体系是同时影响思想体系、影响人观察世界的方式、影响对现实现象分类的透入人类心理的最重要的符号。

各种社会现象通过语言来规范人的精神面貌和态度:积累起来的关于世界的知识、风俗习惯和信仰、组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方式——反映目前生产需要的方式、政治制度、主要爱好和艺术趣味等。人是不能跳出他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就是那些想要破坏现存秩序的先驱者或反叛者也仍然是处在产生他们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耶和华曾经做得一贯而且贤明,他禁止任何生而为奴隶的人进入“福地”,因为这是自由的土地。

通过社会传授给儿童的语言、信仰、风俗习惯、道德感情、艺术爱好、政治信念、理论和实践的知识、个人模范等,属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在这一切情况下,实际上是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及从而产生的结果的一定形式。不错,一个来到世界和在发展中的人,他所面临着的正是这些处于一定社会制度形式之下的社会关系。这个社会制度,显然不是人所能够选择的,它是一个既成的环境,它形成人,它使人成为他存在的那样。比较一下不同时代同一国家的成员或同一时代不同社会、文化阶层的成员的观点、风俗习惯及态度,就可以提出许多例子来说明。如果不是种族主义者,如果不相信什么神秘的“种族精神”(这是同各种“种族精神”随时代和条件的不同而变化这件事相矛盾的),就该如现代科学所得出的结论那样,承认人是社会的产物,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产物,在他的心理上、在他的意识和风俗习惯上、在他的态度上存在着这些社会关系的反映(在这个词的特殊含义上)。正是由于这点,马克思主义才说人的本质(即一切人所共有的东西,同时也是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界的东西)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在这个总的情况下,问题就很明显了。现在只需要详尽细致地研究这些影响和制约性的机制。但这已经属于另一个问题。

关于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现在可以得出结论了:人的观点和态度是受社会制约和决定的,这是由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个人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不过情况有种种的变化,因为至少在某种情况下,个人不表现为出发点,而表现为终点。显然,有一种特殊的辩证法在这里起作用:个人是产品,但同时也是生产者,他是终点,同时又是出发点。正是在这里存在着理解和摸清这种复杂情况的困难。但无论如何,有一件事是肯定的:只要人们懂得这种辩证法,那么任何主观主义的体系(存在主义就是最完整的例子)就垮台了。按存在主义的说法,作为历史创造者的个人是绝对的出发点,这是不需要任何研究和任何解释的。正如笛卡儿的“我思”,存在主义的“行动的人”就是这种所谓简单的基础,不要求任何分析,在这种基础上竖立着整个建筑及其范畴:自由、注定要选择、孤独和苦闷。整个存在主义就是建立在这些东西之上的,如果这个基础垮了,则存在主义也随之而垮台。不幸的是,这个基础根本站不住脚。这并不是说在现实中行动的人不出现了,而是他出现的不是如存在主义者所希望的那样;他不是像孤立的、在选择和作决定时能按自由意志的原则而自主那样出现的个人,也不像莱布尼茨的无窗户的“单子”,这种单子在其孤立和孤独中既不能接受援助,也不能接受各方的劝告,而是完全相反的,他在一切细微行动中都是作为一个社会人而出现的,他永远不是孤立的,甚至于他的孤寂的思考也是由社会形成并受社会控制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他是会得到社会的助益和享有社会的劝告的,他是一个在决定上和选择上都由社会限定的个人,而永远不是存在主义者所称的那种“自由”的个人。

这就是问题所在。整个存在主义的自由观,他们反决定论的全部怒火,所有萨特及其追随者对于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对恩格斯)承认历史规律的客观性,尤其对于把历史客观性理解为个人活动的统计的合力的斥责,这一切都与关于个人及其社会准则的假设相联系。像往常一样,这是一个任意的假设,它显然是错误的,因而整个建筑就变成了纸糊的宫殿。由现代科学阐明了的许多事实就愈加使人至少也应考虑一下这种理论的基本论点,并要求人们至少也得提出论据来证实它;反之,科学阐明了的事实不容许使用建立在主观主义者从哲学古董仓库里取来的形而上学观点上的任意的假设。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这种如此流行和如此时髦的学说的基础,是无可救药的陈旧腐朽。这只是因为哲学上的极端无知和政治上的完全混乱在一个时期笼罩了某些人士,才使他们在忠实地从他们的存在主义者的范本上抄来的、某些“土生”概念的独创性面前变得迷迷糊糊。毫无疑问,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是由于当时任何一个说反马克思主义的话的人都被认为是一个有独创性的思想家。

我在这里不准备考察历史规律和它的客观性的问题。虽然这个问题和我们所研究的问题有密切关系,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是属于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论的问题,它要求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研究。在这里,问题不在于要知道历史规律是否真正有客观的性质,而在于要知道如果有这样的规律,那么某种能够左右社会生活的人的自由有没有范围?如果有,其范围又有多大?

在开始讨论我们认为是基本问题的第二个问题,即人对社会现实的创造性影响的可能性及其限度的问题时,我们想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来接触关于自由的问题。我们是在不去争论决定论的细节的情况下来研究这个问题的。

首先应清理这个论战周围的场地和抛开那些压在这个讨论上的、联系到“自由”这个词的意义含混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和真正的问题无关的。

我们在日常用语里说到“自由”时,通常是从“强制”这个词的相反意义上来使用的。说一个人是自由的,是指没有任何物质的或其他的力量强制他做这种或那种行动而言,换言之,即他有权和有可能选择这种或那种行动方式。反之,一个人是不自由的,如果他被剥夺了选择的权利和可能,在某种强制的方式下被迫采取某种行为方式,甚至客观上这种方式对他还是有利的。没有任何人喜欢强制,因此任何人——唯一的例外是那些要依靠强制的人——都是强制的反对者,同时又是自由的——这是作为免除了各种强制的自由——信徒。在我们谈到与决定论相对立的自由意志时,显然,我们所谈的不是免除了各种强制这回事。首先,自由意志不是大家都了解的;其次,即使人们了解,也会无意地对一切攻击自由意志的论点作自发的、不合理的让步。这是一种纯情绪上的反应,但是它也干扰到理智的范围。决定论否认自由,因此它是自由的反对者(这里的自由是免除一切强制的意思);这里出现了基于逻辑混乱的庸俗错误的明显背理。我们应抛弃各种误解和背理。我们是在自由这个词的第一种含义下主张自由的,虽说我们能够讨论它被引用的范围以及限制它的必要性,尤其是关于以自由的名义对自由的限制(个人自由的存在主义观点的歌颂者,毫无隐讳地表达了对于卡斯特罗的必须以武力镇压反革命的观点的同情,原则上没有任何一个政治自由的有理性的维护者,在这种场合会有所隐讳)。因此当我们讨论个人自由和历史的必然性时,我们所指的也不是这个问题。我们要尽力记住这一点,并在我以后的研究中不要把这些问题弄混淆了。

更进一步去理解个人自由这个词的时候,有这个词的三种意义摆在我们面前:第一,如果一个人的行动表现着不受任何东西决定的意志,那么他是自由的;第二,如果一个人的行动不受任何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的制约,那么他是自由的;第三,自由是在各种不同的行动中选择其一的可能性(我将在以后明确地解释这一点)。

热衷于“自由”的人们的问题大多集中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意义上。据我看来,真正的问题实际上是和第三种意义相联系的。

把个人自由问题联系到非决定论上去,在上面提过的错误的个人概念的认识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从这种个人的概念,已经引申出承认绝对自由的必然性,也就是人类意志范围内的非决定论,非决定论本身是个人主观概念的基本因素。这样去联系自由与非决定论,历史上这个问题已经出现过几千年了。实际上这只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只是一个经不住批判的错误。

要把自由和任何事物都不能决定的那种自由活动同一起来,至少是要求这样一种假设:即某些现象可以没有引起它们之发生的原因而存在。这样一种假设只能是一种神秘主义,这种神秘主义,不论对生活上的经验也好,对科学上的经验也好,都是无价值的。心理学、社会学等显然都反对这样一种论断,即有某些意志的行为以及某些关于人的行动选择的决定,是不受原因制约的。以如此笼统的方式表达的这个论断,可能不为一个稍有冷静头脑的非决定论维护者所接受。我们有权认为非决定论的这种解释是误解。

第二种解释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它不从可能有一些没有(决定行为的)原因的意志行为这个论点出发,而是从这样一种观念出发,即不存在人的活动和历史发展以外的必然性,由于这种必然性,活动的个人就被解除了武装,因而不得不屈从,即失去了自由。这种解释虽说同样出自误解,却已经包含了一个重要问题:个人是社会现实的自主的创造者,从而也是自己命运的创造者吗?如果是的话,那么是在什么程度上呢?

人们之所以不能很快就消除非决定论的这个问题的第二种轻微的变相提法,正是由于它包含了一个真正的问题,并且还由于它牵涉一系列的其他问题。

首先是关于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存在和关于这种发展的决定的必然性。如我已声称过的,在这里我将不谈这个属于很具体的社会科学的复杂问题。我把我的研究放在对这类规律存在的承认上;否则,这个问题本身实际上就会消失。我只是想提请大家注意:拒绝——多么强烈的拒绝——承认历史规律的客观性,时常是受到某些马克思主义的“革新者”所支持的这种拒绝,它是针对马克思主义观点的,是只能借助于那种科学的社会学所论述的蒙蔽意识的范畴才能表达出来的。没有任何一个认真研究社会问题的人今天能否认客观规律在一定社会中的表现(如果否认这些规律的表现,则一切经验的社会学的研究工作只能是永远徒劳无功的),尤其是那些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变化相联系的规律的表现。我们同样可以列举出一系列人文科学中的非马克思主义的当代学派,尤其是历史方面的(由有唯物主义倾向的经济史一直到汤因比的唯心主义学说),都承认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性。我们还要说: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中经济基础的作用的学说已如此广泛地传播到现代科学中,有时竟使人忘记了它的来源。这的确是这种科学学说所能取得的最卓越的成就。在这种成就的照耀之下,那些对于相应的马克思主义观点的攻击,就科学的社会学而言,则显示出特别的“风趣”。

但是现在我们还是回到真正的问题上来吧:我们说过,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性质的理论是真实的,这就产生了一定的过程的必然性。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说,我们服从着这种客观必然性的作用,那么,作为个人,我们就没自由了呢?再说一次,一切决定于我们对自由的理解,决定于我们对于谈到的这个问题所采取的一些假设。在这里有两个假设起着主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