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2010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研究”的最终成果。
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即《罗马规约》)正式生效,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常设性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毫无疑问,这是人类刑事司法历史上极为辉煌的一个篇章。然而彼时身处书斋之中、忙于博士论文写作的我对此浑然不觉。不单是我,绝大多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忽略了这个机构在荷兰海牙发起的一场场针对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的刑事追诉和审判活动。相对于国内日渐兴盛、成果显著的国际刑法学研究而言,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国际刑事诉讼制度的视而不见,使得这座学术富矿一直未能得以开采和挖掘。
2009年我赴美国天普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基于个人兴趣选修了国际刑法这门课程,在课前预习的过程中,我发现了天普法学院图书馆馆藏的几十部研究国际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专著和论文集。这一发现令我兴奋,也令我汗颜,浸淫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研究已经十多年,却发现了一个在国外已经成为显学而自己却一无所知的研究领域。带着一种敬畏的心情,我开始了在这一领域的学习和探索,并陆续写出了“论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从皮埃尔·本巴案看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前羁押与释放制度”等一系列专题论文。2010年10月,我申报的“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研究”课题获得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项目基金的资助,进一步推动了我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之后,发现如果追求对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研究的面面俱到,基于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最终的课题成果难免会停留在教科书似的介绍层面,这完全违背我的研究初衷。既然我已经选择将这个领域作为自己长期研究的对象,就不能奢望在短短的两年内将宝藏挖掘殆尽。在有限的课题研究期间,与其追求全而广,不如做到少而精,更何况这个课题的研究成果只是我涉足此领域的初次答卷。循着这样的思路,我将研究重心放在了八个相关专题的研究上。为将每个专题做得深入、透彻,在主要论述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时,笔者还广泛论及了各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前南法庭、卢旺达法庭和其他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制度和实践。因此,本书最终命名为《国际刑事司法中的程序和正义——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专题研究》,以尽可能涵盖书中所涉及的内容,并做到重点突出。
本书虽然以专题的形式对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研究,但在专题的选择和排列上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性:前两个章节的专题在内容上具有总纲的特征:第一个专题以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模式分析为主线,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前程序、审判程序、上诉和再审程序的基本内容和特点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呈现了国际刑事法院主要诉讼阶段的全景;第二个专题则以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人权公约的贯彻和背离为主线,强调了无论采取何种诉讼模式,国际人权公约中有关刑事司法最低限度的要求都必须得到遵守,国内司法如此,国际司法亦如此。第三、四、五个专题选取了国际刑事法院最具代表性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有着远比国内更为复杂的内涵和外延,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所奉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涉及对刑事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更涉及其与相关国国内刑事司法主权的关系以及在受理案件上的补充管辖原则;缺乏自身的警察力量、处处依赖缔约国合作的国际刑事法院,如何将文本上的审前释放制度落到实处,尽可能减少审前羁押措施的适用,是这个以人权保障为己任的审判机构在未来的时间里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诉讼程序的拖延以及高昂的诉讼成本,则促使国际刑事法院去充分发挥“被告人认罪程序”这一协商性司法模式的优越性,以期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尽量将人们对法院效率的质疑降到最低程度。第六、七、八个专题选取了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公正性最引起争议的三个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被告人不在场甚至未归案的情况下被确认指控或者被宣告有罪,是否侵犯了被告人审判时在场的权利?被害人对诉讼程序的实质性参与是否会妨碍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传闻证据规则的缺失是否会导致国际刑事法院的定罪判决建立在大量庭外陈述的基础之上?针对这些问题本书后三章一一作了解答。
以公正的程序追诉和审判国际上最严重的罪行,这是国际刑事法院在维护世界人权方面的根本价值所在。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了水源,这不仅适用于国内刑事司法,也同样适用于国际刑事司法。一次不公正的审判,不仅会对被告人及其家人造成伤害,甚至会动摇国际刑事法院存在的正当性根基。只有公正的审判、准确的定罪、适当的刑罚,才能让人们看到正义的力量终究会战胜邪恶,才能终结人类以恶制恶、以战止战的历史,才能真正带来国际社会的秩序与和平。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对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研究,并不断推动其走向公正,是每一个诉讼法学研究者所肩负的光荣使命。
史立梅
2013年1月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