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适用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这里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存在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几种情形之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的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二)内容结构
本文书是通用性文书,从形式上看为填表型文书,但实质应为叙述型文书。表中“领导批示”、“审核意见”、“办案单位意见”为填表型文书,而“呈请立案报告书”为叙述型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
文书的名称文书的名称又称首部,即标题。可直接写“呈请立案报告书”,也可按实际案情填写,如“呈请刘××盗窃案立案报告书”。
2.正文
正文包括立案的事实依据、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侦查计划。
(1)立案的事实依据。立案首先要具备事实条件,即必须发生了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客观发生的事实,就无从立案。立案的事实依据主要来源于: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立案除了需要具备事实依据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应有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能否批准立案,这一部分的内容至关重要:第一,根据已经掌握的材料,对案情作客观的分析判断。第二,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理由,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在说明符合立案的条件和标准时,并不需要论证“此案不破,就会导致怎么样”这一类的理由。
(3)侦查计划。除了以上的两个内容之外,还应该列有侦查计划。立案是以侦破作为目的的,所以并不是只要有事实、有法律就可以立案,列出侦查计划也是呈请立案报告书的一个重要内容。侦查计划视案情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3.尾部
尾部包括结束语和制作单位、日期,加盖公章等。本文书制作完毕,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作为侦查部门开展侦破工作的依据。刑事案件呈请立案报告书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存入侦查卷(主卷)。
四、范文鉴赏
五、注意事项
(1)标题的位置应写在公文纸正中,因其还未立案,所以右下方没有编号。另外,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标题的字体、大小因2012版《文书式样》未作硬性规定,各地做法不一。
(2)案件的发现经过主要是要写清案件现的来源和发现的经过。无论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还是由群众发现报案的,都需简要写明何时接何单位或何人报案,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若案件是检举、控告的,要写明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若案件是群众发现报告的,应重点写明报案人对案件发现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细节、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隐藏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以及现场保护等情况;若为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嫌疑人的简历、有无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被抓获的简要情况。
(3)现场勘查应从“现场勘查笔录”中选择最能突出该案件特征的内容,一般应写清以下内容:①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地貌、通道和周围环境等。②着重写明现场的勘验实况,包括发现的证明犯罪的各种实物和痕迹;现场有无搏斗、挣扎、翻滚等情况;有无犯罪嫌疑人遗留或抛弃的作案工具、凶器、衣物等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指纹等;财物的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出入、来去路线上留下的痕迹;现场出现的反常现象。如果是凶杀案件,应写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身份等;如系无名尸体,要写明性别、年龄(估计)、体态、衣着和容貌;尸体(或伤者)躺卧的具体位置、方向、姿态等;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尸体有无移动迹象,是否第一现场;致死、致伤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颜色、状态和尸体腐变等情况;血迹分布、喷溅的形状、面积等情况;作案工具、凶器和有关物品、附着物等。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现场,据实择要写清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搜集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以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确立侦破方案。有些刑事案件无现场可查,仅靠重大嫌疑线索立案的,现场勘查可以不写,而转为对侦查对象的着重记写。
(4)调查情况主要是指现场调查。现场调查能获取侦破案件所需要的证据、线索和有关情况,对分析、判断案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现场调查情况是立案报告书的又一重要内容。写入立案报告书的“现场调查情况”,实际上是在发现犯罪事实之后、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之前,根据众多被调查访问人提供的各种线索、情况,筛选出对分析案情、侦破工作有价值的材料,紧扣立案归纳而成的。
调查情况应从四个方面制作:①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②受害人或者受害单位的有关情况,如受害人的政治、经济、作风、社交等情况,如系无名尸体、碎尸,则要查清其生前的有关情况;③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特征、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特点是有无犯罪史;④犯罪的原因、手段和情节以及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情况等。如果有些案件在呈请立案时来不及调查,则呈请立案报告书中可以不写调查访问的情况,但应说明原因。
(5)鉴定结论主要是指赃物估价、伤情鉴定、尸体检验、司法鉴定结论等,但不要求每个呈请立案报告书都必须具备这一部分内容。
(6)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案情:①对案件性质、作案动机、目的及原因进行分析、判断;②分析判断犯罪人数、案发时间、地点以及作案经过;③对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物证的真伪及可靠程度进行分析;④对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体态特征、职业、身体、习惯及逃跑方向和可能的隐藏地点进行分析;⑤对现场各种遗留物和痕迹的分析、判断;⑥对犯罪嫌疑人的去向、赃款去向的分析、判断等。
(7)侦查计划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提出侦查方案和具体措施。这部分内容应写明: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侦查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侦查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策略;侦查的时间要求和根据案情变化采取的对策。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侦查计划应该具体、详细;对于需要长期侦查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可将侦查计划单独成篇,写成更加详尽的侦查工作方案;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侦查计划可略写或不写;对于社会影响广泛、危害严重的案件,还要写明最后的破案期限。
(8)正文上面有“领导批示”、“审核意见”和“办案单位意见”三个表栏。“审核意见”一栏是呈请立案报告的专案组所在的部门领导对立案的初步意见,一般应写上“请指示”或“请领导批示”等字样,再签上部门领导的名字。“领导批示”一栏一般由公安局主管刑侦的领导签署意见,“办案单位意见”一栏一般由公安局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9)本文书是公安机关内部的审批式文书,并不是必须制作的文书,其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人没有在已制作的《受案登记表》上做出立案批示的情形,如果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受案登记表》上已经批示,则不需要再制作本文书。
总之,呈请立案报告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掺杂主观臆断;分析要客观全面,有理有据;判断推理要合乎逻辑;文字切忌繁杂,力求简明、概括;侦查计划务求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实施。
六、习作点评
修改意见:
【1】根据2012年版格式,《呈请立案报告书》应该在正文写作前,有三栏审批格式。即:领导批示栏、审核意见栏、办案单位意见栏。而且每一栏应有签署意见、签署人姓名、签署日期等内容。
【2】此文书的标题不符合2012版《文书格式》。标题应为:呈请立案报告书。
【3】正文开始未交代案件来源。开头仅说“20××年7月25日上午8时20分××市××街市制帽厂销售部发生一起特大凶杀案件。该店女营业员刘××(17岁)、陈××(20岁)被犯罪分子残杀在店内。”此时间是案发时间?还是报案时间?从行文内容看,应该是报案时间!建议修改为:“20××年7月25日上午8时20分,我局接到市制帽厂销售部值班员赵×报案:该销售部发生一起特大凶杀案件。”
【4】报案人员如果熟悉被害人,则知道年龄,如果不熟悉,则不应该知道年龄。案件在侦查阶段前后不能将“犯罪行为实施者”称之为“犯罪分子”,而应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而且“残杀”一词不妥,建议将此句修改为:“女营业员刘××、陈××被犯罪嫌疑人杀死在店内。”
【5】此段可要可不要!根据司法实践,若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建议这样写,一则如实反映接受报案后的实况;二则突出领导高度重视此案。
【6】【7】此两段不必分作两段,可合成一段。建议修改为:“经勘查,现场位于闹市区德化衡南段路东16号××市鞋帽厂销售部。该部北临华工商店,南临锦旗门市部,背靠居民区(楼上面向居民区所有窗户全部垒死)。楼下是营业厅,楼上是办公室和仓库。”
【8】建议修改为“勘查中发现”。
【9】建议修改为:“死者刘××(17岁,住北楼2房26号)被害于楼下营业厅内西南角的折叠床上,其全身裸露,双手被反绑,颈部勒有绳子;嘴堵有毛巾,头部被死者的连衣裙蒙着,颈部左侧被刺伤,导致其动脉大出血而死亡。”
【10】建议修改为:“刘××的内裤被刀挑烂,扔在厕所内。厕所门上的插锁被犯罪嫌疑人用螺丝刀撬坏,厕所门下斜出气孔有刀痕。”
【11】此句关于陈“死在二楼小套间内,陈双手被反绑在椅子上,脖子被绳勒着”和“双脚被铁丝捆在椅子上”的叙述,让人感到困惑,想象不出陈死时的具体姿态。另外,文中叙述刘×ד全身裸露”,陈××是否衣着完整、穿什么质地和颜色的衣服却未提及。对于强奸杀人案件,最好要交代这些细节!建议修改为:“陈××(20岁,住市广州酒家一支院)死在二楼小套间内,陈坐在椅子上,衣服被撕破,双手被反绑在椅背上,脖子被绳勒着,脖子上的绳套被插入的手电筒拧紧,颈部有掐痕,气管被切断,系窒息死亡,双脚被铁丝捆在椅子腿上。”
【12】此句位置放置错误。一是开胸剖腹检验不应放在陈述现场勘查情况中间,而应移至现场勘查和分析之后!二是最后一餐指代不明,对于案发时间应进一步作出确切判断!三是此段移至现场勘查和分析之后,还应当有对死者的相关检验,交代刘、陈二人是否被奸污,以便后面“抢劫强奸杀人案”的认定能够预期相照应。如果此项工作没来得及做,则应在下步工作意见中体现!
【13】此句比较杂乱。建议修改为:“楼下大厅物品柜被撬明锁2把,暗锁8把;楼上被撬6张办公桌,18个抽屉,计14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