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中少用或不用描写和抒情。因为制作法律文书是为了严肃执法,而不是用来欣赏;它重在达意,而非传情;旨在服人,而非感人。这是法律文书使用表达方式的重要特点。
(一)叙述
叙述是反映事物产生、发展、变化的一种表达方式。它是法律文书写作中最常用的一种基本技巧。[4]法律文书叙述主要表现在叙述要素、特定方法、本质特点三个方面。因在本章第五节中已经阐述了叙述的方法,本部分仅阐述叙述的要素及其本质特点。
叙述的要素主要体现事实的法律特征,不同诉讼案件事实的叙述要素不完全相同。
1.叙述要素
在刑事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书样式和制作的规定,刑事法律文书叙述要素主要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后果、被告人事后态度和涉及的人和事九种。刑事法律文书叙述要素和犯罪构成要件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在具体案件中,情况往往十分复杂,有些要素具有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些要素则具有另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叙述案情时,要注意分清此罪和彼罪的界限。
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叙述的要素中,《人民法院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在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样式说明中写道:“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②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在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样式说明中写道:“法院认定的事实……要把时间、地点、内容、情节和因果关系等交代清楚。”这里都没有提及“要素”,因为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纠纷复杂、种类繁多,叙述事实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各不相同,不宜用“要素”来概括。但是这不是说法律文书学不能研究这三种案件的叙述要素。
各种案件事实的叙述,还必须叙明认定案件的证据。另外,遇有国家机密及其他保密事项应当保密。
2.叙述的本质特点
是指在叙述事实时,统辖叙述要素和特定方法的要领或基本要求。叙述的本质特点有以下几点。
(1)求真务实。就是事实的叙述,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各类案件事实所反映的叙述要素不尽相同,无论写哪个要素,用什么叙述方法,都必须始终坚持求实求真,不抽象,不笼统,更不能含混不清,特别是与犯罪构成或与民事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的要素,更要注意它的法律特征,要真实、客观地叙述事实。叙述事实时必须把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交代清楚。因果关系是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存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的因果关系一般较复杂,因此,叙述案情时,要善于透过现象,找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不能有果无因,或者因果关系相脱离。
(2)叙事寓理。叙事寓理是叙述的最高境界。法律文书的叙事寓理,对于刑事文书来说,则要以犯罪构成的理论叙事说理;对于民事等文书来说,则要包含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无民事违法或侵权行为的情节。这是法律文书叙事区别于其他文章叙事的一个显著的特点。
(3)注意分寸。法律文书叙述事实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要表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叙述案情特别是关键情节时,要讲求分寸,做到分毫不差。因为这和处理结果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轻则关乎一场官司的输赢,重则涉及生杀予夺,这些都是关乎能否正确实施法律的大事,所以要特别注意分寸。
(4)方式多样。法律文书叙述事实时要讲究一定的方式,方式得当,文书才能完美。实践中,法律文书叙述事实多采用平铺直叙和概括叙述,间有详述的手法。采用平铺直叙法的目的是要把案情的始末及中间的变化写清楚、写明白,能让人看懂、听懂。概括叙述是相对详细叙述而言的。详细叙述是对事件的细枝末节做详细的交代,而概括叙述对事件全过程进行概要叙述。法律文书的叙述,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反映事件的全过程,从大处着笔,所以多用概述。对关键情节做详细的交代,但不能做描写。一般采用概述和详述能揭示法律事实的全貌和突出其特征。
(二)说理
说理又称为议论,在法律文书中一般称为理由,是对所述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评断。它上承事实,下启结论,要前后—致,是法律文书的灵魂。[5]
1.说理的要素
法律文书说理的要素虽然与其他说理文章相同,即论点、论据、论证,但其也独具特点,即论点精确合法;论据充分,包含事实、证据、法律条文、法学理论,而事实、证据这两项论据,在说理中要高度概括,引用的法律要写全称,法律条文有款项的,要引至适用的款项;论证则着重分析、突出事件特点,表现案件个性。
2.说理的本质特点
制作说理内容时,统辖说理要素和具体的特定方法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
(1)公正不偏。法律文书是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和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说理必须公正,任何徇私袒护或恶意诬陷必然偏倚、破坏法制。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表现在司法文书说理上,其错误的要害就是议论偏倚。
(2)周密严谨。法律文书说理,必须严谨,逻辑性强,没有任何漏洞,每字每句都要切合事实的要素内容,绝不脱离事实作概念推演,要和叙述寓理密切配合,用夹叙夹议的复合式方法进行说理,以体现这一本质特点。夹叙夹议时以议为主以叙为从,把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密切结合起来,这是实用文说理的最高层次,也是难以写好的部分,但若能运用好,就会产生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3)依法说理。依法说理要求制作者根据案件认定的事实进行分析,依法说理,把“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落实在每一份法律文书的说理上。法律文书的立论应当源于事实、忠于法律。说理时,必须准确、完整、具体地引用法律,必须符合法学的基本原理。要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正确的法学原理来分析具体的事实,得出公正的结论,绝不能以常情论断。
(4)简练透彻。文书制作者要紧抓案件的要害作简练而透彻的分析,针针见血,明了透彻。具体运用论证方法说理时,要求有别于学术议论,不作长篇大论。要针对案情深入剖析,把理说透;要善于把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言必及义,论证精要,一语破的,不讲套话,不作泛论;整个论证过程要保持观点首尾一致,前后贯通。
(三)说明
拟制类法律文书中,应用说明的地方很多,除事实和理由外,其他一概用说明。表格、填空类法律文书大部分栏目使用说明,笔录类的现场勘查笔录等几乎全用说明。所以这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占有重要地位。无论何项说明,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允许产生任何歧义或有丝毫的疑惑。因此,说明必须客观、真实、具体、明确。说明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简明
文字简练是手段,意思明了才是目的。简而不明就会失去简的意义,明而不简则文字啰唆,有悖说明要旨。[6]简明的关键是文字要表现要领,抓住要害。如“被告人王某系本案胁从犯”,“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再如对关键案情的说明,特别是对多方面或多层次,又呈矛盾的复杂情况的说明,更须简而明。
2.精确
精确的表现有二:一是说明的文字要具体、准确且具有排他性。如“在犯罪嫌疑人刘某住处起获了大量白粉和海洛因”,“大量”系模糊概念,应确切表示数量,“白粉”作为法律用语是否合适,也值得斟酌。又如“被告人赵某趁刘某不备,盗走了刘某车内黑色皮包一只,包内装有重要的资料和手稿。”本句中“重要的资料和手稿”就可能有两种理解,是“重要资料和手稿”,还是“重要的资料和重要的手稿”,令人疑惑不解。二是说明事实时,要圆满周详,滴水不漏。说明复杂问题要不厌其详,除非在绝对明了时,才能有所省略。下面这一段话则较好地体现了说明的这一特点。“陈某应付给刘某人民币7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储蓄月利率计算利息,自2001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之日止,应付利息2150.47元。”
3.有序
客观事物是有序的,反映事物的文字说明也应该有序,特别是对错综复杂的事物,尤其要用语言文字结构的首尾圆合、条贯统序来反映复杂事物的逻辑顺序,只有这样,错综交织的事物才能表达清楚。如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在言之有序上表现得很突出。至于说明顺序的表达,采用何种方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落笔,根据说明对象的不同特点,采用由低而高、由轻而重、由小到大、由粗而精、由流溯源等递升式或递降式、推进式或倒逆式。
上述三种表达方式的一些具体写法,是从长期法律文书写作中归纳出来的常用的基本方法。在制作每一份文书时,应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灵活掌握运用,充分发挥写作的创造性,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
要提高法律文书写作的创造性能力,必须重视写作,提高认识,加强锻炼,特别是要坚持长期的写作实践,强化写作基本功的训练。
注释
[1]吴兢:《法院将改革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裁判文书将推出新样式》,载《人民日报》,2007(01)。
[2]马宏俊:《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2版,1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德]伯思·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2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3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3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