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之视物,皆受“充足理由原理”诸形式之指导,而注意于诸物间相互的关系,其最后之目的皆与其自己之意志有关。若有一人,为心力所提高,放弃此等普通视物方法,不注意于物之“在何处”、“在何时”、“为何故”及“自何来”,而独注意于其“是什么”。假使他更不使抽象的思想、理智之名言占据其意识,而使心之全力注于“知见”(perception),使其自己全浸于“知见”,使其全意识皆静观实际当前之物,不管此物是风景,是一树、一山、一建筑或任何物,以致他丧他自己于此物中,虽他自己之个性与意志亦复忘了,而只继续存在,如一纯粹的主体,如照物之镜,如所见之物,萧然独存,更无见者,而见者与“知见”合而为一,更不能分,盖其人之意识,已全为一感觉的影像所充塞矣。若以此而此物与其外一切,皆断关系,与意志亦断关系,则此所知之物,已非个体,而乃是概念,是永久的形式,是意志在此等级之直接的活动矣。而此浸沉于“知见”中者,已非个体,盖在此“知见”中,此个人已丧其自我矣,于此他只是一个纯粹的无意志的、无苦痛的、超时间的、知识之主体。(《世界如意志与观念》英译本第一册,231页)
在此“知见”之中,“充足理由原理”遂得超过。所谓“充足理由原理”,不过客观与主观间之关联而已(叔本华《充足理由原理之四根》英译本,30页)。主观客观既已泯除,则此原理当然不存。所以在此“知见”中,只有“一”,只有概念。
第五节爱之事业
此外另有一方法可使吾人超过个性原理而不为所限。所谓爱之事业或所谓“心之扩大”,亦可使吾人不蔽于“欺瞒之网”。盖爱与心皆属于情,而依叔本华说,情与理智的知识,正相反对(《世界如意志与观念》英译本第一册,68页)。人虽为“欺瞒之网”所包,于人我之间,清分界限,而于见他人受苦之时,则鲜有不动心者。人皆有同情心,乃是事实。即恶人常以害人为事,而在其意识之最深处,亦未尝不自恨其所为,未尝无悔恨之情(同上,474页)。所以如此者,岂非以各个体之间,虽有空间与时间之隔离,而其本根,则皆系一概念、一意志所表现者耶?各个体虽若痛痒不相关,而在其意识之最深处,则未尝不微觉万物之为一也(同上,472页)。自私之人,为个性原理所紧缚,分别人我,极其清楚,损人利己,不顾良心之责备。心已扩大之人则不然。
个性原理,构成现象之形式,已不拘束他了。人己间之界限,恶人所视为甚大的鸿沟者,于他则为幻妄的现象。他直接看见——非以理论推测——他自己之本体即别人别物之本体——要生活之意志构成一切物之内的性质而亦生于一切物之内;禽兽及天然界之全体,皆此一意志所现,所以他即对于禽兽,亦不虐待……盖行爱之事业之人,“欺瞒之网”,已不能蔽,而个体原理之幻妄,亦已远离……远离“欺瞒之网”之幻妄,与爱之事业,实是一事……以此则心扩大,正如以自私则心缩小。(同上,481—482页)
所以以“心之扩大”,个性原理,亦可超过。我们亦可说由爱而得之超越的知识,比由美术所得,尤为在上。由美术我们可见概念,由爱我们更可见一切概念,亦本是一。
第六节永久的公道
由爱所得之幸福,比由美术所得,亦为在上,而尤可经久。美术家在对于纯粹的物体之静观中,固可一时避免意志之宰制,超过“欺瞒之网”。然此等经验,为时极暂。美术不能自生活中将他救出,而但能与他以暂时的安慰而已。至行爱之事业者,则可永远不为个性原理所限制。自利之心既已灭除,则忧患得失诸苦恼,亦不能侵。所以他的心胸宽和平颐,他已与宇宙为一体,其乐诚为极大。世界诸宗教,大约皆欲人得到此种幸福,诸宗教及诸哲学中,亦颇有以为人苟至此阶级,则修养之功,已为观止。柏拉图即以为人苟能见“一”之为真实而“多”之为虚妄,则哲学已毕其能事,而最大幸福,亦于是可得到矣。上章已述,阅之可知。
叔本华之意见不然。心已扩大之人,觉万有之为一,固可享一种幸福,然既觉万有之为一,则一切物之苦痛,亦即他自己之苦痛矣。此现象世界之中,甚多苦痛错误,盖此世界之根本,即是一大错误也。叔本华说:
一切的物,固皆应支持“存在”之全体,及其种族之存在,及其个体之存在,恰如其然,在如此情形之中,在如此世界之内,为偶然、错误、变迁及长短的苦痛之所制。在其所经验,或其所能经验之中,一切物皆得其所应得。盖一切物皆为意志所现,意志是错误,故世界亦是错误。世界自身存在之责任,更无他物可负,只世界自身能负之,盖他物亦无法能负此责任也。人类全体之价值,依道德的眼光观之,究竟如何,只须观人类之命运,便可知之。人类之命运,是缺乏、凶暴、苦痛、悲悯、死亡。永久的公道在此。若非人类全体真无价值,则其命运亦不致如是之惨。由此我们可说,世界之自身,即是世界之判词。假使我们将世界所有之苦痛,置于天平之一盘,将世界所有之罪恶,置于其别一盘,则其针必指正中无疑。(《世界如意志与观念》英译本,483页)
为“欺瞒之网”所包蔽之人,尚可自享其偶然所得之快乐,而心已扩大之人则不能。
若一人已知其自身之真我即在一切物之内,则必将以一切受苦之物之所受为其自己之所受,以世界之苦痛为其自己之苦痛。他已知宇宙之全,了然于其性质,而见其在于变灭、妄争、内的冲突及常久的苦痛之中。他每看受罪的人类、受罪的禽兽及变灭的世界,便有此见。(同上,489页)
若一人已不为个性原理所制,则所见,在无数人之苦痛中,一人一时之幸福的生活、机会所给予或谨慎所赢得者,实则乞丐之梦,在其中他是国王,但此梦必有醒时,而经验将教他知道,使他离开他受罪的生活者,不过一时之虚幻而已。(同上,456页)
依柏拉图说,吾人若至概念世界,吾人将见苦痛仅为现象世界之所有。但依叔本华说,吾人若超过现象世界,吾人将更见幸福之为虚妄,苦痛之为真实。一切生活之要素是苦痛(同上,401页)。所以有苦痛者,正因意志之肯定其自己。意志既肯定其自己,所以应负其责任,受其苦痛(同上,427页)。此即是“永久的公道”(Eternal Justice)。
第七节“无”
然则吾人究将何以对待此世界?吾人其将奋斗以改良此世界,而希望将来可得一绝对好的境界耶?依叔本华说:
绝对的好是一自相矛盾的名词;最高的好,最大的幸福,二名所指,实系一物——意志最后的满足。但意志之不能因一个特殊的满足而停止欲求,正如时间之不能有始有终,所以更无一物,可以完全地、永远地满足意志之欲求。(《世界如意志与观念》英译本第一册,467页)
有意志即有需要,有需要即有苦受。此即是永久的公道。所以如欲完全避免世间之苦痛,则唯有完全否定意志。叔本华说:
假使我们比人生如一条路,我们所必须走者;此路满铺红炭,只间有清凉地方。为虚幻所欺罔者,或目下站在清凉地方,或见清凉地方甚近而奔赴之,即以此自慰安。但已看穿个性原理者,知“物之自身”之真性质,知宇宙之全,则已不能如此自慰安矣。他同时看见各处,于是即退。他转变方向,他不肯定他的意志(现象中所表现者),而否定之。此转变之现于外者,即是自实行诸德进而实行绝欲主义(asceticism)。(同上,490页)
多数宗教,皆教行绝欲主义,特意违反意志所喜好,以灭绝意志。盖非如此不能脱离此充满苦痛之世界也。
如世界一切,皆由于意志,则意志完全灭绝以后,将一切皆无,而成完全空虚矣。此又不然。依叔本华说,“无”乃一相对的概念(心理的),而常与其所无之事物有关。与正号(+)相反之负号(-),即表示此种性质。然此负号(-),自其反对方面观之,亦即是正号(+)。吾人现在既以意志及观念之世界为真实,而以为一切真实必在空间时间之内;灭绝意志,即是取消世界,取消时空,自吾人在现象世界中之眼光观之,当然见所余者只是空虚,只是“无”矣。若吾人能有相反的眼光,则可见正负符号,亦复调换,现在所谓真实,乃是虚幻,而现在所谓“无”者,乃是真实。但吾人现在既是要生活之意志,则此最后境界,当然只能以负号表之(同上,530页)。我们不能知此境界是什么,所可知者,至多亦不过其非什么。此是一境界,在其中“无意志,无观念,无世界”(同上,531页)。
若必问此境界果为何物,则唯于此有经验者,可以知之。然有此经验者,亦不能以自己经验语人。所以此问题竟不可答,盖此种境界,本来不但不可见,且亦不可思也[2]。
第八节余论
所以叔本华于其主要著作中,以三大卷讨论意志、观念与世界,而其说及“无”者,不过数页而已。故叔本华之所引入西方哲学者,不仅印度之哲学,且亦其哲学之方法也。至此种哲学之是否真,此种方法之是否对,则系另一问题,非本著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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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中所谓概念,乃指柏拉图的概念,乃是“共相”,叔本华所谓Idee;所谓观念,乃指吾人心中所受于外界之印象,其所代表乃个体,叔本华所谓Vorstellung。二名之义大异。
[2]近人柏格森亦谓无有真无之真在。所谓无者,分析之则为二积极的成分:一种事物之观念及欲求或失望之感情。所以绝对的无——一切物皆无有——之观念,乃假而不真。所谓无者,仍即是有,不过其有与其时吾人之意志无关而已(《创化论》英译本,2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