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概念说之困难
但对于科学中之论理的概念之知识,果如何能转为对于客观的绝对的概念之直觉,柏拉图于此,未曾明言。即使科学的概念能唤起吾人对于绝对的概念之记忆,然对于一物之记忆,仍非是对于一物之实际的直觉也。科学的概念及记忆等属于知识,而直觉乃是一种实际的经验;知识与实际的经验,固大不同也。柏拉图既将苏格拉底之“定义”,客观化于理想的真实世界,以为此等概念,仍可以“归纳法”及“定义”——科学方法——得之,而忘其自己所说之概念,已非只是论理的,非只是“定义”或具体的物之普通性质也。于是柏拉图最后乃不得不再说及一方法,所谓“问答术”(dialectic)[4]。但吾人果如何能自科学方法转入“问答术”之方法耶?
柏拉图所作文中,有一篇名《巴门尼德》,其中甚多对于概念说之批评。依其中所说,概念说共有三困难:一关于理想世界之自身,一关于理想世界与感觉世界之关系,一关于对于绝对的概念之知识之可能。今分述之:
柏拉图,因其对于实际的世界之失望,将概念客观化于理想的世界。依《非都》及《共和国》二篇所说,在理想世界之中,凡物之概念皆存。凡在此世界有普通名词之物,在彼世界,必有其概念。但果如此说,则在理想世界之中,不但有绝对的美、绝对的善,且亦应有绝对的丑、绝对的恶,因在实际的世界之中,固有此等普通名词也。若果如此,则理想的世界,乃较实际的世界为更坏,因绝对的丑与绝对的恶必较此世界之具体的丑物恶物为更丑更恶,且又永久不变。如谓在理想世界,并无此等概念,则以何根据,而否认其在彼之存在耶?吾人在此世界,何以能有此等普通观念、普通名词,使非吾人对此先有经验耶?此关于理想世界之自身之困难也。在《巴门尼德》中,苏格拉底谓在理想世界中,确有正谊、美、好诸概念之存在;水、火等概念,果存于彼与否,则甚为可疑;至于发、泥及其他卑污的物,如谓其亦有概念存于理想世界,则似觉谬妄背理(《巴门尼德》,130节)。苏格拉底谓此问题之混乱不定,常使其心中扰乱而欲狂奔。假使理想世界中仍有卑污的物之概念,则理想世界,如何能为理想的?但在感觉世界中,吾人诚有卑污的物之名与概念,恰如美与好,然以何根据,而谓在理想世界中,无有卑污的物之概念耶?
即假定果有理想世界之存在,而理想世界与感觉世界、概念与个体、一与多之关系,果何如耶?如谓个体之所以如此如此,乃因“分有”(partaking)如此如此之概念,则所谓概念,所谓一者,乃可分而不复为一矣。如谓个体之所以如此如此,乃因“模仿”(imitating)如此如此之概念,则于个体模仿其概念之先,必须模仿“似”(like-ness)之概念。但于其模仿此“似”之概念之先,必须模仿别一“似”之概念,因此别一“似”之概念,而个体乃可似此“似”。如此类推,以至无穷,而模仿乃究竟不可能。
且即假定有绝对的概念之存在,而此绝对的概念,亦为吾人所不能知。盖绝对的概念,必有客观的存在,而非存在于吾人之心。存在于吾人之心者,乃主观的概念,非绝对的概念也。绝对的概念对于绝对的概念,可发生关系,对于主观的概念则不能。主观的概念对于主观的概念,可发生关系,对于绝对的概念则不能。二者各有其地域范围。吾人心之所知,皆为主观的概念,如何能与绝对的概念发生关系?吾人心之所知,既不能与绝对的概念发生关系,则绝对的概念,如何能为吾人所知?故即有绝对的概念之存在,亦唯帝天知之而已。
以上乃《巴门尼德》中所说概念说之困难。究竟此等批评,果系柏拉图所作,以反对其自己之学说,或仅系其时人之意见,而柏拉图述之;哲学史家议论互殊。不过无论如何,此三点诚是概念说之困难也。
又有可使吾人注意者,即柏拉图于其晚年著作中,渐不提及概念说。《法律》一篇,普通所认为其晚年之所作者,柏拉图于其中已完全不提概念说,而但以“天然”为吾人行为之规范及道德之根据。在此篇中,柏拉图常有“依天然”及“随天然”之语。于此他又谓原始的人,在其天然境界中,简朴,勇敢,有节,有义。他又重述他所反对之学说——智者之学说,他说:
有一道理,谓一切已存在或将存在之物,有来自天然者,有来自艺术者,有来自偶然者……第一层,我的亲爱的朋友,他们将说,神之存在,既非由于天然,亦非由于艺术,而乃由于国家之法律;而此法律又因制法者之协定,随地变迁。他们又说天然所尊贵,与法律所尊贵者,非是一物;正谊之原理,于天然无有存在,且常为人所辩论与变换;艺术及法律所作之变动,于天然无有根据,但只其时权威之所为而已。我的朋友,这些即是智人、诗人及散文作者之所说,现正入青年之心中。(《法律》,889—890节)
为反对此等学说,柏拉图取一新态度。于论“灵魂之性质及权力”之时,他说:
然则思想与审虑、心与艺术及法律,乃将先于硬与软、重与轻之物。大而原始的工作与活动,乃艺术之产品,而为第一。于此等之后,乃有天然及天然之产品,虽此等名为天然,实不甚妥;此等后有,且在艺术与心之管理之下。(《法律》,892节)
依此则天然、艺术及法律,皆是灵魂、心与理性之作品。依此则柏拉图晚年之学说,又与本书所谓“中道”者相似矣。
第九节余论
所再须声明者,即本书所分析所批评诸哲学系统,皆所以代表一派之哲学。基督教之哲学,即属于柏拉图所代表之一派;盖基督教所说之上帝,系一观念,于其上更可加以许多观念。上帝的确是一个永存的、全智的、全好的、全能的上帝。于此世界之外,尚有所谓“上帝城”(City of God)、上帝之世界。此二世界,区别甚严,其间隔绝,更甚于柏拉图之二世界系统。所以柏拉图的哲学所遇之困难,亦即基督教哲学所遇之困难。他们的理想世界,仍在理性之范围内,所以不能超于“理性矛盾”[5]之外。在西洋哲学史中,关于上帝之存在及其性质之争论,无有止期。宗教家及宗教的哲学家,对于上帝存在之辩论,有所谓本体论的证明[6]、所谓宇宙论的证明[7]及所谓目的论的证明[8]。然本体论的证明,亦可转用以证明上帝之仅系一观念。宇宙论的证明,亦可转用以证明上帝亦为所造,而更有较高的原因。目的论的证明,亦可转用以证明上帝,如其存在,亦是一软弱无能之创造者,盖此世界,有种种苦,甚非完全也。自“文艺复兴”以后,基督教在欧洲渐失其在中世纪时之普遍的势力。至理性主义(rationalism)最盛之18世纪,基督教更受攻击。休谟(Hume)谓灵魂不过是一束感觉,上帝不过是一个字。康德于此,大觉不安,遂立哲学,谓灵魂不死,意志自由,上帝存在,及道德与幸福相合之至善,皆不能以知识之纯粹理性证明,而但可于道德之实践理性中觉得。在西洋哲学史中,确切的、有系统的为此说者,康德是第一人。不过康德除西洋哲学外,未受别种哲学之启示,所以他虽说非现象世界非纯粹理性所可知,而其所说非现象世界之性质,则仍未改变。下章将述叔本华之哲学。叔本华受印度哲学之影响,以为吾人已失之乐园,不但超于感觉,亦且超于思想,非唯不可见,且亦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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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所谓天有数义:(一)物质之天;(二)义理之天;(三)主宰之天。所谓义理之天与西洋所谓宇宙原理(cosmic principle)之理(reason)相当,可名之曰理天。所谓主宰之天,与西洋所谓上帝相当,可名之曰帝天。至于物质之天,可名之曰质天。
[2]希腊哲学中,“意见”(opinion)与“真理”(truth),区别甚严,所谓意见,系主观的推测,变化不定。
[3]凡知一物,必依其概念。如小儿无桌子之概念,则他只见其为如此如此之一物,而不能知其为桌子。
[4]此所谓“问答术”与苏格拉底所说者不同,此即谓致“转变”之方术。
[5]Antinomy of reason,理性可证明一物是如此,亦可证其是如彼。如理性可证世界是有限的,而亦可证明世界是无限的;可证物质之可分是有限的,而亦可证物质之可分是无限的。
[6]Ontological proof,谓吾人观念中之上帝,是极完全的(即包有诸性质),所以当然包有“存在”之性质;既包有存在之性质,当然存在。
[7]Cosmological proof,谓世界之生,必有原因;最始之因,即是上帝。
[8]Physico-theological proof,谓世界诸物,制造甚巧,秩然有序,可见有甚大的创造者主持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