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媒介素养的教育对象与提升途径
从社会角色和地位角度来看,媒介素养教育的主要对象有三个,一是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公众,二是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的政府工作人员,三是掌握公共媒体资源、行使传播功能的媒体从业人员。
第一,从公众角度看,具备媒介素养的社会公众,一方面可以增加对媒体的了解,正确地享用大众传媒传播的资源,以健康的批判意识接触媒体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掌握与媒体交往的方式,懂得合理地利用媒体资源,运用媒体完善自我、服务自我和参与社会的发展。因此,应当在学校教育体系中积极引入媒介素养教育,使公民在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逐步树立媒介素养意识,为以后参与公共社会生活打好基础。另外,利用公共信息平台向公众普及和推广媒体知识,提供相互交流的平台,将是公众提高媒介素养的主要途径。
第二,从社会管理层面看,政府公职人员应当成为媒介素养的重要教育对象。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着信息量庞大、传播速度迅速、舆论影响变动频繁等特征。一些地方不能善待、善用、善管媒体,忽视媒体、躲避媒体、害怕媒体、滥用媒体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时对某些公共事件一味封堵,结果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随着公民意识的提升和“自媒体”的形成,靠“捂、瞒、压”已经不可能阻挡信息的传播,如果处理公共事件不当,不能很好地利用媒体进行舆论引导,就会造成社会信任危机,甚至被动卷入舆论漩涡。因此,国家公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使之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执政资源。
提升国家公务人员的媒介素养,首先要建立正确的媒体意识。一是摆正位置,强化责任,如实地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务工作信息,阐明情况,解释政策,积极引导。因此,必须自觉克服“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防民之口,胜于防川”的封建意识和陈腐观念,不能对民众关切的信息打太极拳、搞“公开秀”。另外,要积极利用新闻发言人制度,进行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政府新闻发言人的新闻素养和新闻舆论意识,积极探索和掌握新闻传播规律,力求取得媒体的信任和理解,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协调媒体的力量,做好信息公开和舆论疏导。
第三,对广播电视等媒体从业人员来说,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对于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也极为重要。大众传媒特别是广播电视具有强大的社会话语权利和舆论调控、导向功能。因此,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必须从多方面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首先要充分认识广播电视的性质、功能、作用及影响等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和责任性,使广电传播永远向社会传达正能量,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有力助手,成为人民大众的话语平台,成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建设的鼓呼者、推进者,而不是相反。
第四,在广播电视新闻传播中,要善于从党和人民群众的关注点和社会的发展趋势出发,提高发现、筛选、审视新闻的能力;提高哲学思维,对新闻事实作出全面、理性的分析与判断,从而使新闻报道能够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等各个领域作出积极的干预和有效的调试。
总之,随着党的执政理念、对媒体作用的认识以及各阶层民众对国家发展及自身权利的关切程度上的发展变化,为促进社会横向、纵向的充分沟通,进而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媒体已由过去单纯的党的宣传阵地,向同时是社会的公共空间、全社会的话语平台演变。与此相适应,党和政府及各级工作人员、社会大众,还有媒体工作者如何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从而使媒体成为构建良性公共空间的良性工具,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在以上两个方面、广播电视都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节传播环境:从“信息封闭”到“信息公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不断加强,要求提高信息传播质量、实现信息公开、加强舆论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新的传播环境下广播电视要恪守新闻专业性原则,积极促进社会信息公开,提高传播的公信力,使之成为完善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一、从信息封闭到信息公开
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从消极方面讲,信息的封堵越来越困难,越来越有悖时代潮流;从积极方面讲,信息已经成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动力,信息的公开、透明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知情权、提升政府公信力及促进现代社会发展与提升的必然要求。
(一)社会信息公开的制度保障
在各类信息源中,政府被看做是最重要的角色。统计显示,在全球的信息流中,来自政府各级社会管理机构的信息占五分之四以上。这说明,政府掌握的信息是社会信息的主体资源。同时,由于政府行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直接相关,公众自然非常需要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以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管理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法律层面看,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从内容上看,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政务公开与信息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同时,政府还应当公开其所掌握的有关社会管理活动和行为的其他信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阳光政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迫切,了解政府工作的愿望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既是适应形势发展,满足群众需求的需要,也是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为企业和市场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信息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我国于2007年正式出台了社会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当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法律制度。广播电视媒体是社会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应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积极构建社会信息公开平台。
(二)社会信息公开的意义
1945年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勃提出了“知情权”这一概念,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实际上是一种“信息权”,1946年联合国第一次大会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称信息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27条第2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均是保护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体现。
1.保障公民知情权
我国的社会主体是公民,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主体,公民有权利知悉并掌握作为社会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个体公民由于资源分配、活动范围等限制,难于及时、全面的掌握了解政府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成为其履行社会管理服务义务的内容之一。作为社会主要传播媒介的广播电视,应当积极同政府相互配合,充分利用自身传播优势,及时公开传播政府信息,使公民能够充分获取政府和社会的公共信息和生活资讯,这是媒体自身的职责所在,也是公众知情权对广播电视媒体提出的迫切要求。作为社会信息传播机构,广播电视既要保证公民及时获取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和公务活动等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同时还要对政府进行监督,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提升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政水平
利用广播电视媒体积极进行社会信息公开,可以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信与合作。政府公信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管理的一种潜在资源,主要体现在:建立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机制,可以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建立政府与社会实体的相互信任机制可以提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活动的影响力和效果,降低行政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在过去的传媒环境及传统社会管理思想占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受制度性缺失与制度性迟钝的制约,公众难以及时接触到有效的社会信息,政府也难于建立公信力。随着广播电视特别是互联网等现代化传媒及信息传播方式的普及,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丰富,信息传播更为自由,但这也会使谣言等不良信息的传播更加便当。在新媒体环境下,政府尤其需要加强通过媒体及时公开信息的能动性,特别是在危机处理中,政府更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的特殊优势,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使之成为危机处理的重要帮手。广播电视则要建立应急预案,及时传播相关信息,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做好党和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桥梁作用,保证人民的知情权,维护政府的形象和人民的利益。
3.促进民主政治,实现公民监督权利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但民众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政府的信息资源,才能参与行政管理,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因此,广播电视媒体要勇于承担社会守望者的角色,代表公众监督政府有效行使行政权力,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这既是社会公众的期望与要求,更是广播电视新闻媒介的基本义务。
二、从“单一声音”到“多元话语”
1988年3月,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多元的利益集团必然形成多元的利益诉求和话语表达,这就对广播电视传播如何实现主流话语和多元话语的和谐统一形成了挑战。
(一)多元社会与多元话语
在现代复杂的社会结构下,出现了多样化的利益主体。所谓利益主体就是利益的创造者、追求者、消费者和支配者。由于错综复杂的利益主体掌握着不同的社会资源,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占有不同的优势和位置,如知识、管理、社会联系、信息、能力、机会等,因而必然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产生不同的价值观。而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统筹兼顾及平衡各方利益关系,通过大众传媒最大限度地消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建立广泛认同的核心价值观,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科学发展观。
(二)确立主流意识形态与协调社会民意表达
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调节可以采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但意识形态却有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整合和规范的功能。马克思曾说,如果从观念上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足见意识形态维系社会的重要性。利益冲突是社会冲突的根源。多元的利益主体为保证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引发的冲突,一旦超出社会系统的承受力和容纳力,就会造成社会系统的分裂,破坏原有的平衡与稳定,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和失序。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和管理手段,意识形态可以引导社会群体合理处理利益冲突,协调利益主体关系,形成一个相对平衡、稳定和有序的社会系统。在这方面,广播电视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