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体制,按照规范释义,“是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制度,即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即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和形式的总称。广播电视体制是广播电视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是指由经济制度决定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由广播电视所有权、基本性质、基本目标等方面所构成的规范体系。代表的是在一定制度范围内,广播电视系统内部所属单位责权利的具体配置和划分以及根据这种划分所设置的机构和形成的组织和规范。广播电视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出不同的结构特征,形成了不同的管理和经营体制。具体来说,包括广播电视机构的设置、经营方式、经费来源等内容。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广播电视业从内容到形式不断革新,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广播电视体制也与时俱进,为广播电视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第一节广播电视事业体制建设
我国传统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的、以宣传管理为核心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电台电视台由政府开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审批广播电视机构的建立,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电台电视台依照中央、省、地市、县四级行政级别和行政区划,分级建设、分级服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进行管理。各地广播电视机构受本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以本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为主。
从总体上来看,这一管理体制是与我国一定历史时期的行政管理体制、生产力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以及公众获取信息的手段、渠道和舆论宣传工作的方针等主客观因素相适应的。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确保政令畅通,宣传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人、财、物等多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为促进和繁荣我国的广播电视事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广播电视发展日益迅速,国内外竞争日趋激烈,广播电视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地进行中。
一、中国广播电视事业体制建设的意义
中国广播电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发挥公益性社会文化事业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同时,按照中央的有关部署,大力推行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广播电视产业,积极探索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规律,大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是广播电视业最主要的社会表现形式,为广播电视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框架,是整个广电业建立、运行和管理的组织基础。具体来看,广播电视事业体制建设有以下几个方面意义。
(一)为国家制度建设发挥不可或缺的补充作用
国家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由于广播电视资源、主体的特殊性质,广播电视体制与国家制度之间有着更为直接的特殊关联。广播电视体制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主要体现在国家的意识形态制度和文化制度中。这从根本上要求广电体制建设方向要与国家制度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与国家制度下的具体体制建设保持同步,并在实践中形成对国家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首先,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与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广电体制相对应。从中央到地方的以行政级别划分的广电政府和传播机构根本上是由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及其行政体制派生的,实际上也起到维护国家统一、促进国家和区域进步发展的作用。
其次,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和以国家主体为主干的广电体制具有主体上的一致性。在现实中,以国家主体为特点的广电事业产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以保证传播先进文化为己任的广电体制与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宗旨的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具有功能和目标的一致性。国家制度中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保障和要求与广电体制对广电传递信息、舆论监督、开展教育等功能的保障具有一致性。
总之,国家制度的性质决定广电体制的性质,国家制度的调整改革决定广电体制的调整改革的方向。广播电视体制是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制度的建设发挥了不可或缺的补充作用。
(二)对广播电视资源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从一个国家和地区整体来看,广电体制建设和发展,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或地区广播电视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开发,并最终决定着广播电视业整体效能的发挥。
新中国广播电视诞生之初形成了单一的国有体制,当时广播电视业由国有的、高度行政化的广播电视部门垄断运作。四级办、分管的模式促使广电能够比较有效地完成党和政府的宣传工作,实现广电媒体作为党、政府和人民喉舌的功能,保障意识形态的安全,保障人们享受公益型信息服务的权利。换言之,这一阶段的广播电视体制的最大优势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广电媒体作为事业机关和宣传机构的功能。强有力的具有高度行政依附性的广播电视体制,在实施大的事业项目时有利于统一认识、集中精力、快速有效的推行和完成计划。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熟,广播电视体制固有的格局逐渐被打破。人们逐渐认识到,广播电视传媒除了作为思想舆论工作部门存在之外,还是占据社会生产很大份额的支柱产业。而行政壁垒不利于广播电视节目的流通、体制内部的更新;高度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和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广播电视体制的建设开始作出合理促进广播电视生产力发展的改变,为广播电视业的进一步发展拓展了空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实现广播电视行业做大做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增强综合国力的必然要求
文化产业是一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软实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广播电视是文化产业中的重要门类,广播电视体制的优化发展也是增强综合国力的必然要求。正因为如此,一系列政策的颁布,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保证经济、政治、文化的协调发展铺平了道路,也为广播电视体制的不断完善提供了重要的保障。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并且将文化产业分为两类:一类为公益性的文化事业;一类为经营性文化产业。这一认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对外开放环境下发展广播电视业的必然要求。
2003年年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被认为是广播电视业面向市场改革的重要转折点。2006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结合广播影视发展改革的实际,专门制定了《广播影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付诸实施。该方案提出广播电视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要求始终坚持一手抓公益性事业,一手抓经营性产业,促进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共同发展,充分体现了分类指导、分类改革的思路,指导广电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稳步向前推进。
二、中国广播电视事业体制建设的发展
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演变和发展,呈现出两条明显的轨迹:一是逐渐建立完善的分级管理体制;二是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就成立了中央广播事业局,负责全国的广播工作。195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成立广播事业局。当1958年中国电视诞生时,全国已经初步形成包括电视在内的分级管理的广电事业管理体制。从1980年开始,全国地、县两级政府也分别建立了广播事业局,从而为完善分级管理的广播电视事业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1982年,中央广播事业局升格为广播电视部。其后,各省级政府分别设立了广播电视厅(局),地、县两级也都设立了广播电视局,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所属的电台、电视台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事业。全国最终形成了统一的、分级管理的广播电视事业管理体系。1998年,原广播电视部改组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3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新闻出版总署合并,成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经过数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广播电视管理体系更为科学合理。
几十年来,我国广播电视的管理方式虽然作出一些调整变化,但基本上实行的仍然是“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条块结合”是指既有“条条领导”,也有“块块领导”。“条条管理”,是指中央到省,再到省以下广电机构间直接的纵向对口领导,“块块管理”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对同级所属的广电机构的直接领导。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相当一段时间以“条条”管理为主,以后,则以“块块”管理为主。
如果按照时间来划分,新中国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初创期(1949年—1956年)
新中国刚刚成立,我党开始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自1952年开始,我国进行了首次政府机构改革。广播行政管理体制的初创,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在解放区人民广播事业的基础上,适应新中国广播事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完成的。这一时期的广播体制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央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广播事业管理机构,即中央广播事业局。
第二,确立了广播管理机构肩负的双重职能:既是新闻宣传机关,又是事业管理机关。管办合一,所以又有“三位(宣传、技术、行政)一体”之说。地方广播事业实行中央广播事业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央广播事业局领导为主,即“条块结合,以条为主”。
第三,中央广播事业局管理全国广播事业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理,即“局台合一”体制。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与电台电视台之间的关系不只是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且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即电台电视台是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广电厅(局)长或副厅(局)长往往兼任台长。
(二)健全期(1957年—1966年)
为适应新的建设需要,这个时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体制在初创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健全。
首先,完成了省级政府专门广播管理机构的建立。1965年,西藏自治区广播事业局的成立标志着全国专门的省级广播事业管理机构普遍建立。
其次,将地方广播事业由中央广播事业局领导为主,改为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即从“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变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再次,形成了指导广播电视宣传的系统意见《宣传业务整改提纲(草案)》。它的制定和实行,有助于扭转长期以来对广播电视工作的错误认识,减轻“左倾”思想对广播电视宣传的影响,并为广播电视走出困境、不断发展指明方向。但因为“文化大革命”的开始,这份提纲并没有得到全面、深入的贯彻执行。
(三)停滞期(1966年—1976年)
“文化大革命”十年,是我党、我国和全国人民遭受挫折和损失最严重的时期,趋于健全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体制,在这个时期也受到严重打击,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广播管理机构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是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指导方针和原则也遭到破坏。
不过,由于广播电视科研技术人员作出不懈努力,广播电视技术事业在十年内乱期间仍取得一定进展。需要提到的是,1970年全国第一次电视专业会议决定将原来的“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方针调整为中央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办电视、两级覆盖”。
(四)变革期(1977年—1991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始调整“文化大革命”中被扰乱的各种社会关系,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体制也在调整中恢复了生气。1980年2月召开的全国广播事业规划会议,10月召开的第十次全国广播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5月转批的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加强地方广播事业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这两次会议一个文件,都对“文化大革命”前已经形成但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现在又需要加以沿用和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央和地方各级广播事业局的双重职能;地方各级广播事业局的双重领导,等等。为广播电视事业下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
我国先后于1982年和1988年进行了两次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以适应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需要。这个阶段我党召开了十二大和十三大,改革开放全面展开;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体制在这个时期也发生了重大变革。
1.广播电视部取代中央广播事业局
改革开放后第一轮机构改革,决定设立广播电视部,撤销中央广播事业局。广播电视部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机关,打破了原中央广播事业局行政和事业界限不清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