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本文是顾炎武《郡县论》第七篇,在这篇文论中,顾炎武进一步反思了秦以来实行的郡县制的诸多弊害,集中体现了顾炎武的社会批判精神。顾炎武认为,秦汉以后,专制权力日益强固,政治权力可以调配经济资源,但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往往没有遵循经济规律,反而破坏正常的经济活动,对国家和百姓百害而无利。顾炎武此文针对郡县制“专在上”之弊端,要求给予地方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权利。不过,顾炎武把秦以后专制政治的弊端完全归咎于郡县制却有些偏颇。
【选文】
法之敝也,莫甚乎以东州之饷①,而给西边之兵,以南郡之粮,而济北方之驿②。今则一切归于其县,量其冲僻③,衡其繁简,使一县之用,常宽然有余。又留一县之官之禄,亦必使之溢于常数,而其余者然后定为解京④之类。其先必则⑤壤定赋,取田之上中下,列为三等或五等,其所入悉委⑥县令收之。
其解京曰贡、曰赋:其非时⑦之办,则于额赋⑧支销,若尽一县之入用之而犹不足,然后以他县之赋益⑨之,名为协济。此则天子之财,不可以为常额。然而行此十年,必无尽一县之入用之而犹不足者也。(《亭林文集·卷之一》)
【注释】
①饷:粮饷、军粮。②驿:驿站。③冲僻:冲要或偏僻。④解京:解送京城。⑤则:划定等级。⑥悉:全。委:委托。⑦非时:时常。⑧额赋:定额赋税。⑨益: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