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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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农业科技 教育与农业技术推广法研究(2)

(三)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共中央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提出:“完善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人员的素质不高,直接制约了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为此,《农业法》规定,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主力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通过专业培训、定期进修等继续教育的形式,造就一支有文化、懂技术的高素质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并实施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进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应相同,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加强对继续教育的领导与组织,加大对继续教育的投入,确保继续教育计划的实施。

(四)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同时还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附加税,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教育在综合国力的形成中处于基础地位,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文化不发达,特别是农村的教育更为落后,落实《义务教育法》有关在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地(市)、乡等地方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省级政府要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的困难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上收到县集中管理,由县级政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省级政府审批后,由省、地(市)、县级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安排。这些规定和举措对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职业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及保障条件作了规定。我国的职业教育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我国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转变,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是今后一段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积极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职业教育,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办好一批骨干职业学校,建立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

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将农业职业教育与农村劳动就业联系起来。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因此,必须完善有关职业教育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对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确需加强。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节农业技术推广法概述

一、农业技术推广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一)农业技术与农业技术推广

1.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

农业技术在农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看,农业技术的进步水平往往标志着人类农业文明的发展水平。在人类历史上,每一次新物种的发现和培育、新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都往往会在一定范围内带来某种变革甚至是社会革命。

2.农业技术推广的含义。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人类社会的农业技术推广,经历过从自发到自觉,从没有组织到有组织地进行的历程。在中国,最早的农业技术推广甚至可以追溯到母系氏族社会时。神农的传说从今天的意义上看,就既包含了农业技术发明,又包含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只是那时的技术推广与我们现代意义的农业技术推广在技术水平、技术范围、技术推广的是否有组织性以及组织程度上等很多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二)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性

农业技术推广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技术推广是连接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分工非常精细和具体的现代社会,绝大多数新的农业技术最先并不是直接在农业生产中应用的,它往往是农业科研人员针对农业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在试验田甚至是实验室中经过严谨的科学探索和研究后得到的科研成果。这些科研成果,一方面由于科研含量比较高而很难为广大的农业经营主体所直接利用,必须通过有关技术推广人员到农业生产现场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才能为农业经营主体所利用;另一方面,由于新的农业生产技术往往需要新的农业生产设备,而原有的农业生产设备在一般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眼中依然具有比较高的使用价值,要想让他们更新设备,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去说服他们,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恰恰是转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认识的最有效手段和途径。

可以认为,如果没有农业技术推广,新的农业技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就会大打折扣。

2.农业技术推广是一个教育和激励过程,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农业技术推广面对的对象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中国,到目前为止,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科学文化素质从总体上看与其他行业的劳动者有不小的差距(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比如农村与城市的二元结构问题)。通过农业技术推广,可以使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后学校时期掌握科学技术,提高文化素质。

3.农业技术推广是一项再创造活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实用技术。在现代社会,科学和技术既相分离,又互相联结。农业科研产生的科研成果,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应用,就不能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新产生的大量农业科研成果就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转化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技术、经营手段,从而可以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

4.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可以成为政府和农民两者的代理人,增加两者的沟通,密切两者的关系。现实社会生活中,沟通和交流无论对于哪一类主体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当代中国,虽然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对政府也是信任和支持的,但在追求主体间利益关系明确化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社会主体,包括农民主体在内,对正当利益的追求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应该受到肯定的。但如此一来,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就是难免和正常的了。农民与政府间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的冲突会比较频繁地发生。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恰好可以作为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代理人,为双方增加沟通和交流的管道和机会,从而可以帮助双方有效地化解冲突,密切关系。

二、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立法

我国第一部农业推广法规《农业推广规程》诞生于1929年。新中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形成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农业技术推广政策的形成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到1983年,没有全国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但为了保持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持续稳定增长,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制定了农业技术推广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主要有1955年4月农业部《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的指示》,1962年12月,农业部《关于充实农业技术推广站,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示》,1983年7月农牧渔业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试行)》,1987年4月农牧渔业部《关于建设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若干规定》。前面两个文件主要规定了五六十年代兴办的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性质、任务、人员编制、工作方法、隶属关系和奖励办法。第三个文件规定了要建立从中央到乡村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各级农业学术推广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管理体制和奖励惩罚。最后一个文件规定了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任务、建设要求、投资来源、管理体制、财务制度、经营服务和财产管理。

(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一些单项法规中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原有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的一些单项的农业法规也制定了技术推广的若干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以加速育种成果的利用和有计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避免盲目引种、不良农作物品种和达不到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扩散。

非法经营或者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推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另外,在种子经营管理条款中还提出了种子经营管理的原则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经营种子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种子经营行为的有关规定。

2.1989年9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规定了肥料、土壤调理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登记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除免予登记的品种以外,任何单位生产、推广、销售的肥料、土壤调理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都必须进行检验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产品不能销售使用,不能进行广告宣传。对检验登记产品要及时进行公告,并纳入农业生产领域推广,优质产品通过农业系统向农民推广使用。

3.1988年1月1日实施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兽药的管理体制、兽药标准的划分和兽药产品的审批、兽药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制剂配制许可、进口许可、兽药商标和广告管理及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