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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行政常识篇 (2)

郑某夫妻下岗后,在自己小区门口租了一间房子,经营些水果蔬菜。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执法检查,认为小店属于无照经营,所售的蔬菜没有质量检验证明,担心有质量问题,遂要求其停止经营。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撕扯。工商局的工作人员随即强行将两人扭送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关押起来,扣留时间长达几个小时。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吗?

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和强制权,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本案例中,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强行限制郑某夫妻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马上予以改正,并且要针对此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2.可以要求办案警察回避吗?

钱某与许某饮酒后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钱某受伤,两个人均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做笔录。经过鉴定,钱某被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办案的民警决定拘留许某。后许某经担保人担保,被取保候审。钱某打听到办案民警是许某的亲戚,非常担心自己的案子被“不了了之”,想请求办案警察回避。那么,钱某的要求合理吗?

钱某可以要求许某的亲戚回避。回避是指警察在出现一定的情况之下,应当退出案件办理的一种制度。这是为了保证治安处罚案件的公正性。本案中,由于办案警察是许某的亲戚,如果由他办理案件,会有不公正的嫌疑,因此钱某有权要求其回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13.酒后驾车怎么量刑?

曾某嗜酒如命,小酒天天喝,大酒周周有。一个周末,曾某下班后约上几个朋友在大排档喝酒、吃烧烤。几个人一晚上喝了一箱啤酒,都处于醉醺醺的状态。借着酒劲,曾某一会骚扰邻座的小姑娘,一会冲着街上的行人骂骂咧咧,一会又冲着服务员叫嚷,并扬言要砸毁停在他旁边的汽车,其他几个人也是丑态百出,周围的人纷纷躲开,不堪其扰。后警察到场将曾某一行人控制,并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的治安管理处罚。曾某不理解,认为当时自己已经喝醉,行为不受自己控制,再说没有造成什么伤害的行为。那么,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应当给予处罚呢?

醉酒,是指人因饮酒过量而不能控制行为或者说控制行为的能力大大降低的一种状态。醉酒的人虽然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并不是完全丧失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并且这种状态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为造成醉酒完全是本人在清醒状态时过量饮酒所致,完全是在正常情况下自己意志支配的结果。因此,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人,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与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一样负完全责任。

曾某辩解说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所以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应当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14.对于“治安”案件,警察可以进行调解吗?

某高中即将毕业的学生结伴到郊外野餐聚会。大家各自带着吃的、喝的,男生们还带了一点啤酒。主持这次活动的是班长吕某和团支部书记王某,两个人都是班上的优秀学生,并同时暗恋着同一个女生沈某。吃饭的时候,吕某见王某紧挨着沈某,心有不快,闷闷地喝酒,几杯酒下肚,两人便借故较起劲来,互相讽刺、挖苦、指责,甚至动手打起来,同学们纷纷劝解。在拉扯中,吕某将王某的眼镜打坏。酒醒后的吕某很懊悔自己的举动,并对王某道歉,表示愿意赔偿损失,王某念及同学关系,没有提出异议,此事就此解决。对此治安案件,警察可以进行调解吗?

对于这种普通的治安案件,警察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和赔偿诉讼中的特有制度,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调解。本案例中,吕某虽然打坏了王某的眼镜,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但其愿意赔偿,且情节比较轻微,公安机关在尊重双方意愿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如果双方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则公安机关应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5.派出所民警可以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吗?

董女士在自己经营的足疗店正常营业时,当地派出所民警突然闯进该店,将董女士强行带到派出所,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审讯,要其承认有容留卖淫的行为。在被警察询问并在笔录上签字后,便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以涉嫌卖淫嫖娼为由拘留董女士15天,并罚款1 000元。那么,派出所民警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派出所民警的行为不合法。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有法律的授权,否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行为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派出所也可以做出行政处罚,但是只能是警告或者是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有权利做出拘留的决定,其他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作出。

本案例中,拘留15天和罚款1 000元的行政处罚,显然已经超出了派出所的职权范围,该处罚是越权作出的,是无效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1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哪些法定的减轻或从重情节?

戴某酒后停车不当,将邻居的车刮伤,然后离开。第二天,邻居根据监控录像查出车的擦痕是戴某所为,于是找戴某质问,戴某起初不承认,待警察让其看监控录像时,才知道自己的酒后行为,后悔不已,遂当即向邻居道歉,并愿意赔偿修车的费用。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认为戴某在事发之后,主动向邻居道歉并给予了赔偿,属于法定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所以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的行为特征、行为后果、社会危害等客观因素。主要情形有:一是情节特别轻微的,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主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很轻微等情况;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17.私自买卖外汇触犯了什么法律?

陈某是某公司销售经理,由于工作关系,其经常出入国内外。陈某的老婆托付陈某在国外换些外汇带回来,于是陈某想办法带回一些美元。回国后,陈某的老婆将美元在黑市上交易,赚了一万多元。那么,陈某和老婆私自买卖外汇会受到什么处罚?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对于申购的外汇如果暂时不用,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指定银行。但是陈某夫妇擅自到黑市上抛售,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听证的权利是什么样的权利?

某市场的一家小书店发生火灾,牵连周围的商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十多万元。该区公安分局消防处经过调查,发现火灾是书店员工造成的,遂令该书店对此事故负责,并罚款5万元。该书店以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未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的主体不明确等理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所谓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在行为前都要举行行政听证,而是有特定的范围。本案中,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的5万元罚款,其数额较大,应当依法告知该公司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9.税务机关的二次处罚是否违反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周某经营的五金建材店因开具收款收据代替正规发票,偷税12万元,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追缴所偷税款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税务机关是否违反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税务机关违反了对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一个违法行为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周某可以拒绝缴纳第二次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怎样申请国家赔偿?

某地发生一起抢劫案,范某被怀疑为抢劫犯,接到举报后,范某被公安机关拘留。经过几天“严厉”的审讯后,范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判入狱五年,单位也将其除名。在范某服刑两年后,该地区破获一起团伙盗窃大案,该团伙中有人供认了之前的那起抢劫案,真相大白:范某是被屈打成招,是被冤枉的。不久,范某被释放回家。在律师的帮助下,范某提起国家赔偿。那么,范某的要求能获得支持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范某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本案中,作出逮捕决定和判刑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标准,每错关1天,按全国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