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英格兰地区的乡镇有个无处不在且激励人们进取的优点,就是独立和有权。的确,乡镇的活动有其既定的范围,但在这个范围里,乡镇的活动是自由的。当人口和面积还无法使乡镇独立时,这种活动自由的独立性,就已使乡镇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应该承认,人们通常都喜欢趋炎附势;而且可以看到,爱国心在一个被征服的国家里是不会持久的。新英格兰居民之所以爱慕乡镇,并不是因为他们在那里出生,而是因为他们觉得乡镇是一个自由强大的组织。他们是乡镇的一份子,而乡镇也值得他们去细心管理。
而在欧洲,统治者本人往往就缺乏乡镇精神,因为他们中大部分人都只认为乡镇精神是维持公共秩序的重要因素,但并不知道怎样去培养它。他们担忧乡镇强大独立后,会夺取中央的权力,让国家陷入一种无政府状态。然而,若不让乡镇强大独立起来,统治者只能从那里得到顺民,而不是公民。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新英格兰地区的乡镇组织得非常好,既能吸引各类居民,又不致勾起他们的贪欲。
县的官员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但他们的权力却有限。就连州也只拥有次要的权限,可以说,州的存在与否是无关紧要的。所以,极少有人愿意离开自己的事业中心,打乱自己的生活步调,去州里任职。
尽管联邦政府授予其管理人员权力与荣誉,但是因此发迹的人并不多。总统是最高职位,该职位必须在达到一定的年龄后才能取得。联邦政府的其他高级官员,也都是暂时性的,而且这些高级官员在任职之前,一般都已在其他活动方面有所成就。他们在事业上有雄心壮志,不会将终生做官当成人生目的。作为日常生活关系的中心,乡镇才是人们求名获利、掌权求荣的好地方。这种时常让社会困扰的感情在家庭内部产生时,其性质就会发生改变。
所以,在美国乡镇,人们尝试用巧妙的方法来击碎(假如我可以这么说的话)权力,让尽可能多的人来参与公共事务。选民需要经常开会审议乡镇的管理措施,其他官职则独立于选民之外,代表权力很大的乡镇自治体,并以自治体的名义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动!所以,无需乡镇政权操心,广大人民群众就能做好工作,并且主动关心乡镇政权!
美国制度将乡镇政权同时分配给这么多公民,并不忌讳扩大乡镇的职权。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在美国,爱国心是一种通过实践形成的依恋家乡的情感。
这样一来,人们无时无刻不觉得乡镇生活和自己息息相关,自己履行的每一项义务或行使的每一项权利都是在实现乡镇生活。这种乡镇生活,使社会沿着一种勇往直前而又不会打乱社会秩序的轨迹稳步发展。
美国人眷恋乡镇,类似于山区居民热爱山水。他们觉得故乡与众不同,有一种在其他地方看不到的特色。
通常来说,新英格兰的乡镇生活是幸福自在的。乡镇的管理模式是依照居民的喜好来选择的。在生活安定、物资丰富的美国,乡镇很少出现骚乱,地方的事务也易于管理。另外,人们接受了长期的政治教育,这可以追溯到他们刚来这儿的时候。在新英格兰,从未有过等级的区分。所以,乡镇中不存在一些人压迫另一些人的现象,就算是针对个人的惩罚,也会在征得全体居民一致同意后撤销。倘若乡镇的管理有所欠缺(指出欠缺之处并不难),人们也不会耿耿于怀,因为实际上,管理的依据来自被管理的人,不管管理好坏与否,他们都得满意,以表现他们作为主人的自豪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与这种自豪感相媲美。虽然英国曾经统治着所有殖民地,但一直以来,殖民地的人民都是自己管理乡镇的事务。由此可见,乡镇的人民主权由来已久,从一开始就已存在。
新英格兰的居民之所以眷恋他们的乡镇,是因为乡镇的强大和独立;他们之所以关心自己的乡镇,是因为他们亲自参与乡镇的管理;他们之所以热爱自己的乡镇,是因为他们珍惜自己的命运。他们将自己的抱负和未来都投注在乡镇上,将自己与乡镇发生的每一件事情紧密联系起来。他们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尝试管理社会,让自己融入能实现自由的组织形式,没有这种组织形式,自由只能靠革命来实现。他们感受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便会产生遵守秩序的意识,体会到权力和谐的优点,最终会对义务的性质以及权利范围形成明确且符合实际的概念。
新英格兰地区的县[80]
新英格兰地区的县和法国的县相似——县的建制完全是出于行政考虑——不存在代议制——由非选举的官员管理。
美国的县和法国的县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不管是美国的县,还是法国的县,都是随意划定的。县尽管是个整体,但是包含其中的各个部分之间既没有必然的联系,也没有共同的情感、传统和生活。县的建制完成是出于行政的考虑。
乡镇的面积较小,不能建立一整套司法体系。所以,县就成为了司法体系的第一中心。每个县都有一个法院[81]、一位司法官以及一座关押犯人的牢房。
有一些设施是县下所有乡镇几乎都需要的,因此设立县级机关来统一管理各乡镇的同类事务也是合理的。在马萨诸塞州,这个机关的大权由为数不多的几个官员来掌握,他们是州长依照州长咨议会[82]的提议任命的[83]。
县的行政官员只拥有有限的、非正规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只可以在很少的几个预定事项中行使。日常事务通常都是由州和乡镇来处理。县级行政官员只编制本县的预算,然后由立法机关审核通过[84]。县里未设立直接或间接代表本县的议会。
所以,严格地说,县里并不存在政治生活。
美国大多数州的宪法,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让立法者集中立法权,另一方面又让立法者分散行政权。新英格兰地区的乡镇,本身具有不可破坏的生活原则,同时又需要将乡镇的生活虚置于县的活动之中。因此,没有人感觉到乡镇在县里发生作用。在州里,只有一个机构可以代表所有乡镇,那就是州政府,它是全州的权力中心。可以说,除了乡镇活动和全州活动外,只有个人活动了。
新英格兰地区的行政[85]
在美国感觉不到行政——感觉不到的原因——欧洲人认为自由要靠剥夺某些人在公权方面的权利来建立,而美国人则认为自由要依靠分散某些人的权利来建立——几乎所有的行政工作都划归乡镇,分别由各乡镇官员掌管——不管是在乡镇还是在其上级,都看不到行政等级森严的痕迹——为什么会这样——州又是如何成为行政单位的——谁授权使乡镇与县的行政服从于法律——司法权进入行政部门——选举原则扩大到一切官职的后果——新英格兰地区的治安法官——由谁来任命——县级的管理——乡镇行政的监督——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的办案方式——谁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和其他行政职务一样,侦讯权和起诉权都被多人分掌——用分得罚款的方法鼓励检举。
最令欧洲人感到惊讶的是,美国没有我们平常所说的政府或衙门。美国有成文法,而且美国人每天都在执行它。一切都在你的身边按部就班地进行,但是你看不到指挥者。操控社会机器的那只手是隐形的。
然而,就像人们为了表达自己的思想而要依照一定的语法结构一样,社会要发展也必须服从某种权威,一旦失去这种权威,社会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这种权威或许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必然一直存在于某个地方。
一个国家,通常采用两种方法来削弱权威的力量。
第一种方法是剥夺当局在某些情况下的自卫权利或自卫能力,从本质上削弱当局的权力。这一般是欧洲建立自由的方法。
第二种方法是缩小权威的影响范围:不去剥夺当局的某些权力,也不去让当局的权力瘫痪,而是让很多人来分管社会权力,增设官职,规定每一官职履行职务的权限。有些国家在使用这种方法削弱权威的力量时,可能陷入无政府状态,但这种方法本身并不属于无政府主义。的确,采用这种方法削弱权威力量后,权威的不可抗拒性和危险性也随之减少,但是权威本身并没有被破坏。
推动美国革命的,是对自由由衷的热爱,而不是对独立盲目且不加限制的渴求。这一革命未受到造反激情的影响,相反,它是在爱好秩序与法治的口号下进行的。
所以,不要误以为在美国这个自由国度人们可以为所欲为。相反,美国人的社会义务要比其他国家的人多很多,人们从未想过从根本上打击当局的权力和否定它的权限,而只是将权限分给很多人行使。他们想用这种方法加强权威而削弱官吏,以使社会保持自由又井然有序的状态。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像美国那样公正严明,也没有哪个地方的公权像美国那样由这么多的人分掌。
美国的行政结构既不是中央集权,也不是逐级分权[86]。这就是为什么它在行使时不易被人察觉的原因。虽然存在行政权,但是不知道它的代表在什么地方。
我在前面已经提到过,新英格兰地区的乡镇是独立的,不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所以,它们是自行处理本乡镇事务的。
乡镇的行政委员们,也经常监督执行或亲自执行全州性的法律[87]。
除了全州性的法律外,州政府有时也制定一些全州性的治安条例。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乡镇当局或者乡镇官员与治安法官一起,依据当地的需要,规定当地的社会生活细则,宣布有关公共卫生、正常秩序以及公民道德的守则[88]。
最后,乡镇的行政委员们也能够不受任何外来指示,自主处理一些乡镇时常发生,但事先又无法预料的紧急事项了[89]。
由此可见,行政权在马萨诸塞州几乎[90]全被乡镇所掌控,但同时又分散在很多人手中。
严格地说,法国的乡镇只有一个行政官员,那就是乡长或者镇长。
但是在新英格兰,则至少有十九种官员。
通常来说,这十九种官员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法律为每个官员都规定了职权范围。在这个范围里,他们全权做主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只服从于乡镇的权威。
即使将视线转移到乡镇的上级,也难以发现行政等级的痕迹。有时候,县级官员也会修改乡镇或其行政委员做出的决策[91],但总体来说,县级行政官员没有权力指挥乡镇官员的行动[92],只能在与全县有关的事务上领导乡镇官员。
在少数预定事项上,乡镇的行政官与县级行政官员要同时向州政府的官员汇报自己的处理结果[93]。然而,州政府并不让专人去拟定全州性的治安条例以及下达执行法律的指令,也很少同县与乡镇的行政官员保持联系、考察他们的政绩,更别说指导他们的行为、批评他们的错误了。
所以,行政权并没有圆心。
那么,应该如何依照一个大致统一的规划去指导社会呢?又怎样让县及其行政官员以及乡镇及其官员服从呢?
与法国相比,新英格兰各州的立法权所涉及的范围更广阔。立法者几乎都管到行政当局内部去了。细枝末节都纳入法律之中;同一法律既规定原则,又规定原则的应用方法;上级单位的法律,还给下属单位及其官员附带了一大堆严格细密的义务。
所以,只要所有下属单位与全体官员依法行事,社会的各个部分就会随之行动。此外,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怎样让下属单位和其官员服从法律。
一般来说,只有两种使官员服从法律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赋予这些官员中的某个官员以独断权力,指导其他官员并在他们不服从时罢免他们;
第二种方法则是责成法院惩处违法的官员。
这两种方法,并不能任意使用。
指导一个官员,必须以此为前提:有权在他未尽职时处以免职,在他勤恳尽职时予以提拔。然而,对于一位民选的行政委员,行政当局既不能处以免职,也不能予以提拔,因为通过选举产生的所有官员,在他们任期未满之前,都不能将其罢免。事实上,当所有公职均由选举产生时,民选的行政委员只对选民有所企求、有所惧怕。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之间没有真正的等级差别,因为发号施令权与镇压反抗权不会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同样,指挥权和奖惩权也不会集中在一个人身上。
所以,一个国家若通过选举任命政府的下层官员,就必须要广泛使用司法惩治作为行政措施。
这种情况不易被察觉。在统治者眼里,实施选举制度是第一次让步,同意法官惩处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是第二次让步。他们惧怕让步,但在他们非采用不可时,他们更愿意选择前者,同意选举官员,让选举产生的官员独立于法官之外。
然而,只有同时采用这两种方法,才能让它们相互抵消,保持平衡,因为很显然,被选举权若不受司法权监督,早晚会失控或消失。只有法院能够在中央政权与通过选举产生的行政单位之间充当调停人。而且,也只有法院,可以使民选官员顺服,使其不侵犯选民的权利。
所以,司法权向政界扩张,应与被选举权的扩张步调一致,若这两者不能协调起来携手前进,国家势必会陷入无政府状态或是一些人压迫另一些人的状态。
几个世纪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司法习惯未能良好地培养公民去行使行政权。
美国人从其祖辈英国人那里学到了一种与欧洲大陆施行的制度截然不同的制度——设置治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