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在民原则主导整个美国社会——在革命之前美国人就已实施主权在民原则——这次革命促进了主权在民原则的发展——选举资格在逐步并不可遏止地降低。
若想探讨美国的政治制度,应从人民主权学说开始。
人民主权原则,通常存在于人类社会制度的深处,隐而不显。人们服从它,但是又不肯承认;即使有时候它偶尔闪现,人们也会尽快将其掩盖起来。
民族意志,是任何时代的阴谋家和暴君最常盗用的口号。人们在某些当权人物的贿选活动中听到过,也在少数人因为私利或恐惧而为他人拉选票的活动中听到过。此外,有一部分人将人民的沉默当作对这一口号的正式承认,认为服从就是默认他们发号施令的权力。
和其他国家不同,人民主权原则在美国绝不会隐而不显或毫无成效,而是被民情所认可,被法律所公布的;它能够自由传播,顺利地达到最终目的。
在世界上的所有国家中,只有美国允许人们随意而公正地评论人民主权原则,研究人民主权原则在社会事物多方面的运用,并且指出它的好处和弊端。
我在前文中已经提到过,人民主权原则起初就是美洲大部分英国殖民地的基本原则。
但当时该原则对社会制度所产生的影响,远没有如今这么强大。
存在两个障碍,一个是外来的,一个则是内在的,延缓了它的发展速度。
人民主权原则之所以不能在法律中出现,是因为当时殖民地不得不服从于宗主国。所以,它只能在各地区的人民大会中,特别是在乡镇政府中,秘而不露地发挥作用。它在这些地区悄悄地发展起来。
那时的美国社会,还未准备好接受人民主权原则的全部成果。正如我在上一章提到的,新英格兰的文化水平,赫德森河以南的富庶条件,曾长期受到一种贵族的影响,致使管理社会的权力当局被少部分人操控。并不是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出来的,而所有的公民也并不全是选民。选举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选民必须具备选举资格。这种选举资格的要求,在北部很低,但在南部又过高。
美国的革命爆发了。人民主权原则从乡镇走出来并占据了各州政府,所有阶级都卷入了运动,人们在人民主权原则的名义下发起战斗并最终获得胜利,于是人民主权原则变成了法律中的法律。
与此同时,社会内部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继承法的实行粉碎了地方势力。
当人们开始意识到法律和革命的意义时,民主已然取得彻底的胜利。实际上,权力已握在人民手里,民主的地位坚不可摧。所以,上层阶级不敢胡说乱动,只得坐以待毙,忍受此后不可避免的苦难。因为各成员都怀揣私心,上层阶级势必会丧失权势。既然不可能再从人民手中夺回权力,而且不得不容忍那些敢于冒犯自己的人,上层阶级只好不顾一切地讨好人民。所以,一些最民主的法律,正是由被这些法律严重打击的上层阶级投票确定的。如此一来,上层阶级并没有引起群情激愤,而是主动促进了新秩序的发展。事物的发展就是这么奇妙!民主进展最快速的州,竟是曾经贵族势力最强大的州。
马里兰州原本是由一些大地主建立的,但它却第一个宣布普选[69],第一个在政府机构采用民主的管理方法。
当一个国家开始规定选举资格时,就能够预见这些规定终有一天会全部取消,这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这是支配社会发展的永恒规律。选举权的范围愈大,人们就愈想将其进一步扩大,因为在每获得一次新的进步时,民主的力量便会随之增加,而对民主的要求也会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强。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努力争取选举资格,其劲头和有选举权的人的多少成正比。最后,例外会变成常规,在接连的让步下,终究会实现普选。
如今在美国,人民主权原则已然取得相当大的实际进展。它并没有像在其他国家那样被虚捧架空,它根据具体情况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在美国发挥作用。有时候,像在雅典一样,由全体人民拟定法律;有时候,又由普选出来的议员代表全体人民并在人民的直接监督下工作。
有些国家,他的政权是由外部加诸于社会的,社会不但要依照它的指示行动,而且要被迫依照一定的轨迹前进。
还有一些国家将权力分开,有时候让社会拥有权力,有时候又不让社会拥有权力。而在美国,绝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美国社会是由自己管理,并且为自己而管理。一切权力都归社会所有,几乎没有一个人敢产生四处去寻找权力的念头,更别说提出这种想法了。人民以推选立法人员的方法参与立法工作,用挑选行政人员的办法参与执法工作。可以说人民是自己在治理自己,而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则微不足道,并且非常薄弱,更何况政府还要受人民的监督,服从人民的权威。人民对美国政界的统治,就好像上帝对宇宙的统治。人民是万事万物的起因和结果,凡是取之于民,也用之于民。(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