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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驻地网”不该是“天价入场费”借口

在对上海地铁、机场移动基站建设的跟踪报道中,一个名词被频繁提及,那就是“驻地网”。根据机场方的说法,自己有权建设“驻地网”,让运营商租赁使用。那么究竟什么是“驻地网”?电信运营商是否应为此支付高额入场费?本期通信讲坛采访参与《电信法》制定的两位专家: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曾剑秋和北京中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振东,从法律和通信产业发展的角度解读一二。

“驻地网”造成格局垄断

“驻地网”并非新名词,2001年6月1日,工信部(原信产部)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3个城市进行了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所谓“驻地网”,是指由开发商或者某些小运营商在所属区域范围内自建通信网络,然后租借给基础运营商,由此在最后一公里打破运营商的垄断。然而,试点8年以来,这个为了解决垄断而出台的建网方式,却形成了一种新的垄断。

“驻地网天然就是垄断,而且这种自然垄断具有排他性,是一种更为可怕的格局垄断。”从试点一开始,曾剑秋就反对“驻地网”的建设。从已有的驻地网经营模式来看,由于对所属区域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不少业主单位向基础运营商提出了高价“入场费”,此次发生在上海的地铁手机信号受阻便为此类情况,“从资源建设角度来看,就是浪费。”

灰色地带正在消失

“从全球范围来看,驻地网这个灰色地带正在逐渐消失,甚至不少企业专用网也在向公众网靠拢,这说明大家都意识到,电信网络的基础特征便是全程全网,统一建网才是最合理的资源充分利用。”曾剑秋认为,机场出于网络安全考虑建设专用网无可厚非,但不应以“驻地网”为借口排斥公众网的进入。

“驻地网通常都是内部建设由业主单位完成,对外通过路由器和运营商公用网相连,但问题是,网络出现故障怎么办?”曾剑秋表示,只有建设全国统一的公用网络,才能有效利用资源,有利于通讯畅通。

公共权益不得作为商业筹码

“驻地网模式的确在一些开发商和小区中存在,业主也凭此获取了不小的商业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机场、地铁这样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此为商业筹码,损害用户的权益。”北京中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振东认为,与封闭式的小区相比,地铁、机场、通信,这些服务本身带有很强的公众属性,并不能单纯以“驻地网”来说事,因此而引发的通信受阻事件,更为恶劣。

“从法理上分析,关于驻地网的争议,表面上看来是两个商业主体在谈判,实质上是广大公众利益被用作‘要挟’的筹码,是不会得到任何法律框架支持的。”邹振东表示,任何一个利益获得都必须有同等的“商业对价”,如果收取“高额入场费”说不出合理理由,那便属于“不当得利”。假使有运营商就此问题提起法律诉讼,胜诉的希望很大。

《电信法》将明确移动基站属性

事实上,移动基站建设中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问题,根本原因是移动基站的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但第四十七条却规定,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通信基站,应当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那么,地铁、机场建设移动基站,究竟属于公共通信配套设施呢?还是要按照民用建筑付费呢?某种程度上,《电信条例》并不明确。

所幸,这些模糊问题在即将出台的《电信法》中将被廓清。曾参与《电信法》讨论的曾剑秋与邹振东都向记者证实,《电信法》中对移动基站的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和所有权、运营商的建设权,都将有明确的表述,“目前这种混乱的局面,将得到遏制。”

(原文刊登于《IT时报》20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