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华民族道德生活史·先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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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中华民族道德生活总论(13)

中国古代社会的大传统表现为礼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这是古人用以定亲疏、别尊卑、辨是非的准则,是起源最早而又发展最完备的社会制度和规范。历代王朝都以“会典”、“律例”、“典章”,或“车服志”、“舆服志”等各式法制条文和律令,管理和统制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大传统是精英文化的主流。小传统在古代表述为“俗”,“俗”在《说文解字》中训为“习也”。郑玄在《周礼注》中解释说:“土地所生,习也。”这是从生活经验中自发形成的风俗习惯,具有地方性和多样性。有生活才有规范生活的礼,所以俗先于礼,礼本于俗,所以有“礼从俗”、“礼失求诸野”之说。俗一旦形成为礼,上升为典章制度,就具有规范化的功能,要求对俗进行教化和整合。《尚书》就有天子“观民风俗”的记载。秦始皇统一中原伊始,就施行以礼节俗,即所谓行同伦的方针,多次出巡,在会稽山刻石祭大禹,宣告用严刑峻法禁止男女淫佚,把中原伦理推广到全国。这种文化模式决定了大传统对小传统的规范和教化并不仅仅依靠行政指令,士大夫在教化方面突出的使命感,对增强小传统对大传统的认同起了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国的官僚、士大夫对世俗生活有特别关注的情结。各家各派莫不重视对民风的教化,致力于“以礼化俗”,引导民众习俗遵守礼的规范,都具有把国运盛衰、名教兴亡的审视点下移到生活领域去考察的传统。大小传统之间存在复杂的互动交融关系,两者兼有进步和保守的双重功能和作用。文化传统的健康维系与合乎理性的发展,有赖于文化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同步完善。由文化精英提炼的思想体系或制度化的意识形态的大传统,高于现实的道德生活又指导现实的道德生活,具有系统性、导向性和稳定性特征,成为传统伦理文化中的主体;小传统由于植根民众现实的道德生活,贴近社会道德生活的实际,富有多样性、易变性和自发性,与大传统有一定的距离,从而又有相对的独立性。道德生活传统不仅是上层的,也含有下层的风俗民情,以及上层与下层相互制动的关系。大传统是以文本的形式,长垂青史,历历可考。但是不见经传的小传统又往往是以非文本的形式,融入社会道德生活,而又无处不在。

坚持大传统与小传统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致广大而尽精微”,要求我们既要关注宏观整体,又要关注微观具体,将宏观整体与微观具体辩证结合起来。首先应从总体上把握中华民族道德生活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发展态势,把握中华民族道德生活的基本规律和主要特征;其次是中观研究,即从比较宏观的角度弄清某一时期或某一领域的道德生活状况,对其发展状貌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再次是微观具体的研究,即对某些具体的史料、人物和事件的深度研究与把握。

2.微显相次而显察于微

《易传·系辞上》有“探赜索隐,钩深致远”的说法。孔颖达《周易正义》对这两句话的解释是:“探,谓窥探求取;赜,谓幽深难见;索,谓求索;隐,谓隐藏。”探赜索隐,钩深致远,即探求繁杂的物象,索求幽隐的事理,钩求深远的道术,达致广远的境界。《易传·系辞上》中说:“夫《易》,圣人之所以极深而研几也。唯深也,故能通天下之志;唯几也,故能成天下之务;唯神也,故不疾而速,不行而至。”《易》是圣人用来窥探隐藏于事物内部幽深艰见的内在本质与求索事物内在本质呈现的细微征兆的宝典。只有窥探事物的内在本质,才能通达天下的事理;只有求索呈现出的细微征兆,才能成就天下的事务。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主张“学成于聚,新故相资而新其故;思得于永,微显相次而显察于微”(《周易外传》卷六)。学成于聚是说学问源于积小而大、积微而著的量的积累,思得于永是说思想来自于持之以恒的坚持认识和实践。新故相资而新其故,是对孔子“温故而知新”思想的改造和发挥,强调从新故相资中去引申发挥出新的“精义”,含有“推陈出新”的意思。显微相次而显察于微,强调在显著与隐蔽的事物中去作深刻的观察,力图通过细微之处的观察来彰显事物的内在本质。显,指具体事物及其现象,微,指事物内在隐微的本质和规律。“形而上者隐也,形而下者显也”,在认识过程中,由现象到本质有一定的、必然的发展程序,而且要透过现象才能认识和把握本质。“求之于显,以知其隐,则隐者自显。”(《读四书大全说》卷二)“显察于微”意即“因显以察微”,通过认识事物的现象去把握事物的本质。这是对《易传》“探赜索隐”、“钩深致远”的阐释论说与发展。

研究中华民族的道德生活史要求我们区分显性的伦理文化和隐性的伦理文化。显性的伦理文化是冰山浮出水面的部分,隐性的伦理文化是水面以下的部分。显性的伦理文化很醒目,人们很容易看见。隐性的伦理文化却不易被人发现。在观念和行为的伦理文化中,对人们实际行为制约作用大的,恰恰是隐性的伦理文化部分。显性的伦理文化主要以精英文化、典籍文化的形式出现,处于意识形态的表层或话语中心,是各个历史时期官方宣传倡导的主流伦理文化。隐性的伦理文化主要以世俗文化、民间文化的形式出现,更多地表现为习俗或实际行为中体现出来的观念,往往不引人注意,甚至被研究者所忽略。要了解道德生活史的发展全貌,必须正视那些令我们尴尬的大量事实,因为道德生活史不是我们随意挑选和裁剪的结果,而是历史上的道德生活现实,具有不以我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

3.执经行权与执常迎变

道德生活有自己的经与权和常与变问题,并且总是在经、常与权、变的矛盾对待中得以展开和不断向前发展的。“经”与“权”、“常”与“变”之辩,是儒家伦理文化中极富辩证色彩的一个命题。怎样掌握“守经”与“行权”的临界点,一直是儒学在讨论道德生活中不断探讨的一个问题。经权关系或常变关系,涉及道德生活原则性和灵活性如何统一的问题。

孔子在论及人生阅历、交友之道时,就人的品格境界列述了由低到高的几个层次:“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有知识,并不一定代表能够付诸实践;能够付诸实践,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做人的成功;即使做人非常成功了,也还难以保证在任何特殊的情况下都能够具体地处理好所遭遇的每一件事情。这样看来,“权”,既不是一种理论化的教条,也不是一种定型了的实践模式。“权者,圣人之大用。未能立而言权,犹人未能立而欲行,鲜不仆矣。”在孔子心目中,能通权达变者是最难能可贵的。先秦儒家已注意到“权”在道德实践中的意义,孟子便已指出:“执中无权,犹执一,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孟子·尽心上》)并举例作了解释:“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孟子·离娄上》)孟子还说过:“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孟子·梁惠王上》)按当时的普遍规范(礼),男女之间不能直接以手接触,但在某些特定的情景之下(如嫂不慎落水),则可以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在这里,具体的情景分析,即构成了对规范作变通、调整的根据。如果缺乏从权达变的灵活性,片面地强调“执中”守经,实际上是对道德原则的严重损害,于道德生活毫无益处。权,超越于礼,但又不离开礼。权,是在礼的原则与事的实情之间寻找出一种适度的“中”,亦即一种合理的张力。

经权关系的探讨体现了道德实践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以确定性、稳定性为特点,经主要从形式的方面体现了原则的普遍规范作用;与具体的境遇相联系,权则更多地从实质的层面涉及了规范作用的条件性。可以看到,经(普遍之理)与权的统一通过普遍原则与情景分析的双重肯定,从另一个侧面触及了形式与实质的相关性。按其理论内涵,普遍规范与情景分析同时又涉及理念与境遇的关系:理念以超越特定时空关系的一般本质和普遍关系为其根据,境遇则反映了存在的历史性、特殊性,从而,普遍规范与情景分析的相摄互容,又蕴含着理念与境遇或理念伦理与境遇伦理之间的互动。这种追求原则与境遇相统一而达到“合宜”、“至善”的经权智慧,既是对中庸之道的适中、中的、时中等境界和目标的追求,也是对情理精神的把握,它既是对普遍性、形式化的“理”的固守,也是对客观境遇、主体情感、人伦关系等“情”的考量,并且努力把两者结合起来而选择一个最合宜的中道。儒家“经”、“权”理论的基本特征,在于承认客观事实有普遍和特殊的区别,主张在特殊状态下,应该通权达变,不能从僵死的教条去规范变化万端的现实;但同时又强调,“行权”仅仅是在某种特殊条件下,对“守经”的随机变通和补充,必须具备善良的动机,并最终能取得合乎“常道”的结果,这是对行权范围的严格限定。

中华民族道德生活的真蕴和魅力就在于以中庸为至高的人生和道德境界,以情理精神为达致中庸的实质内含,而以经权关系的正确解决为中庸的实现之道。因此,为了掌握中庸的玄机和道德生活的奥妙,我们必须坚持执经行权和执常达变的原则,透过道德生活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重重迷雾,去把握道德生活的实际和真谛。

二、中华民族道德生活史研究的方法

研究方法对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和启发性,不仅可以深入研究对象的核心作深度的关照与审视,而且能够在宏观整体与方向的把握上亦能够有比较适中的洞彻与追溯。研究中华民族道德生活发生发展的历史必须而且应当坚持科学方法论的指导,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以及价值分析与价值评价等方法。

1.唯物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伦理学的根本方法。坚持以唯物辩证法来研究中华民族的道德生活史,要求我们用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矛盾的观点去分析历史上的道德生活现象,揭示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切忌否认矛盾,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看问题。以唯物辩证法的过程论观点认识中华民族的道德生活,要求我们反对形而上学的“不变论”与“激变论”,坚持阶段论,反对超阶段论,坚持道德生活领域新事物必然代替旧事物的观点与方法。人类道德生活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辩证统一。人类道德生活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和不断进步的。尽管有种种暂时的倒退,前进的发展终究会实现。道德生活运动通过“种种表面的偶然性”为必然发展开辟道路。

坚持以唯物辩证法来研究中华民族的道德生活史,要求我们用全面的系统的观点去看待历史上的道德生活现象,认识到中华民族的道德生活史是一个有机发展的系统,它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每一个时代的道德生活发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由不同的部分构成,整体具有各部分所不具有的性质或功能,道德生活的部分依赖其整体,脱离其整体的道德生活部分会失去它原有的性质和功能,如黑格尔所说,离开人体的手就失去其原来的意义。同时,道德生活的整体和部分可以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互相转化。整体性观点要求我们在考察和论述中华民族道德生活发展史时要着眼于有机整体,整体的功能和效益是认识和解决道德生活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在总揽全局的前提下,认识和处理好局部性的问题,以实现系统的最佳功能。中华民族的道德生活发展史又是一个包含着各要素的严谨的结构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比例、秩序、形式等。在中华民族道德生活史的结构系统中又包含着不同的层次,依次体现为由低到高或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序列。中华民族的道德生活史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始终是开放的,它既不断地向外输出各种先进的因素和优雅的礼仪,又不断地吸收来自外部或异域民族的优秀道德品质和道德理论,真正体现了“内得于己,外得于人”的内在精神。

2.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

坚持历史和逻辑的统一,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理论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方法。历史的方法是指从事物自身的运动变化发展过程考察事物的方法,即从对象的自然过程研究考证描述对象的方法。任何事物都处在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之中,都有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正是通过它的历史隧道而体现出来的。因此,必须历史地考察事物,才有可能如实地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逐步形成科学理论。逻辑的方法是指透过对象自然过程中种种表面的个别的暂时的现象,从“纯粹”的抽象概括的形态上研究揭示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思维方法。科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最终总是运用逻辑方法完成的。在科学研究中,必须把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结合起来。没有历史作材料基础,逻辑方法就无用武之地;没有逻辑形式加入,历史材料便成了一盘散沙甚至一堆废物。只有坚持二者的统一,才能形成科学的认识,建构科学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