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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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户籍歧视”有碍司法公正

户籍也成了“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因素。记者随机查看北京法院网公布的60份轻微刑事判决书后发现,30名京籍被告人中27人获缓刑,而30名外地籍仅有5人获缓刑。从事多年刑事审判的陈法官称“一般不会判外地籍被告人缓刑”,他将此归咎于现行制度的滞后,因为外地籍缓刑犯多数处于脱管状态。(2月20日《北京青年报》)

的确,上面的这个问题,不仅在北京存在,我估计在全国都是存在的,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不判外地籍被告人缓刑”已成了公开的潜规则,即便外地籍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法官通常也会判其实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很明显,法律对判处犯罪分子缓刑的条件只有三个:一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三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犯罪分子是不是在本地不是适用缓刑的条件,而既然有这样明确的规定,还为什么存在着“户籍歧视”的问题呢?我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法官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有的地方是要追究判案法官的责任;二是缓刑考验的制度缺陷也是法官担心的一个重要方面,《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子以配合。”如此一来,缓刑考验的落实就遇到了问题,外地的怎么办?法律的规定不够具体,没有明确在不同情况下的考验落实问题,造成实践层面的操作难;三是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不够明确,量刑尺度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权力寻租和户籍歧视、身份歧视等现象。

其实,“户籍歧视”的问题,不仅在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案件时存在,而且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时也普遍存在,在使用侦查强制措施中,如在采取逮捕还是取保候审时,在审查是否有逮捕必要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户口问题,如果是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够取保候审的条件,一般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如果是外地的,一般不会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众所周知,户口不是法律规定的考虑因素,但办案机关还是在考虑,这样做从办案的角度来讲是有利于办案的,但最大的问题是人权保障。因此,不论从制度层面,还是在执法的操作层面,都要设法避免产生“户籍歧视”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记于201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