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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论儒家与墨家的基本不同点

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儒家与墨家的不同之处。孟子担当起的一个任务是在《滕文公章句下》第九节所说的“言距杨墨”。他认为:“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杨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是邪说诬民,充塞仁义也。”十分明显的一点是,主张仁义的都强调利人,而杨朱所讲的是利己,主张利己,就是反对仁义。问题是墨子讲兼爱,这也是利人,墨子在这方面甚至比孔子讲得更为明确,然则孟子为什么把墨子和杨朱归在一起加以反对呢?

历来对这问题的回答是:按照墨子的学说,爱是没有等级、差别的;而按照儒家的学说,爱是有等级、差别的。在《墨子》书中已指出了两家的差异。有一位巫马子,对墨子说:“我无法实行兼爱。我爱邹(邻国)人胜于越(远邻国家)人,爱鲁(本国)人胜于邹人,爱我乡人胜于鲁人,爱我家人胜于乡人,爱我亲胜于家人,爱我身胜于爱我亲。”

巫马子是儒家,《墨子》书中记他说:“吾爱吾身,胜于爱吾亲。”这有点蹊跷,不符合儒家主张的孝道,大概是墨家对儒家的夸张之词。除这一点之外,巫马子所讲的爱有等级差别是符合儒家主张的。

孟子在《尽心章句上》第四十五节谈到爱有等级时说:“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这也是说,爱是有等级差别的。《滕文公章句上》第五节记载,有一位墨家人士夷之与孟子交往的故事。孟子问夷之是否真的相信,人爱邻居的孩子可以和爱自己弟兄的孩子一样,因为人爱自己弟兄的孩子总是自然要比爱邻居的孩子多些。在孟子看来,这是完全正常的。由此前进一步,人应当把这种爱推广到邻居和社会其他成员。《孟子·梁惠王章句上》第七节记载孟子的主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就是孟子在同一节里所说的“善推其所为”。这是在“爱有等级”的原则下发展出来的。

从爱家人推广到爱其他人,就是实践孔子所说的“忠恕之道”,也就是“仁”的实践。在这些实践中,没有任何勉强的成分,因为人的本性就有恻隐之心,不忍看到别人受苦。由这一点善端推而广之,就使人自然地爱别人,而且也同样自然地爱父母多于爱众人。

这是儒家的观点。墨子则坚持爱众人与爱父母应当没有差别。不管这在实际上意味着少爱一点父母,或多爱一点众人,总之,是要消弭儒家主张的有差别之爱。孟子正是有鉴于这一点而责难“墨氏兼爱,是无父也”。

孟子和在他之后的其他许多思想家都曾清楚指出儒墨两家在爱的理论上的上述分歧。不仅如此,儒墨两家还有一个更根本性的分歧:儒家认为,人顺其本性,就自然发展出仁的品德;而墨家则认为,兼爱是要靠外力加之于人的。

对儒家来说,人为什么要行仁义,是不需要提出的问题,因为这是人的本性。墨家则必须回答人何以需要行仁义这个问题。墨子的回答是为了功利的缘故,为此他求助于超自然和政治的强制力量,这与儒家主张道德必须出于人的自愿,又是互相矛盾的。如果把《墨子》书中关于兼爱的三章与《孟子》书中论人性中“德之四端”相比较,这种根本分歧是十分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