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十三大通过的党章,只是对十二大党章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正。《修正案》共十条,涉及党章中的十条条文,有13处增删改动。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差额选举办法;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增加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不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而由中央委员会决定或批准;规定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是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不再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取消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的党组。
1992年十四大修改的党章仍然是十章五十条。对总纲部分作了较大的修改,写上了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鲜明地肯定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写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问题和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容;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删去了原党章“党的中央组织”和“党的地方组织”中有关顾问委员会的两个条文。在“党的中央组织”一章中增加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一条,在“党的纪律”一章中增加了关于党的纪律的重要性和对党组织、党员执行纪律的要求一条。
拓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章程(节选)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章党的干部
第三十四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并且要求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的干部必须接受党的培训,接受党的考察和考核。
党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能够坚诗社会主义道路,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作斗争,同党内外各种错误倾向作斗争。
(二)在自己的领导工作中,认真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
(五)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遵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制度,同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作斗争。
(六)在坚持党的原则的基础上,善于广泛地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六条党员干部要善于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非党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或者离职休养,或者退休。
第七章党的纪律
第三十八条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违犯政纪国法的党员,必须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政纪或法律的处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他说明情况和申辩。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中央委员会应即受理。
第四十五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党组
第四十六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
第四十八条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党组的职权和工作任务,以及是否把这些部门的党组改为党的委员会,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五、十五大至十八大: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党的建设
1997年党的十五大修改党章,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按照修改后的党章总纲中关于“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的规定,对党章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把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确定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2002年党的十六大修改党章,总纲部分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强调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总纲对党的性质作了新的表述,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党章作了修改,通过了新的党章修正案。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主要修改的部分是:在总纲中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写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内容;对党的基本路线内容作了充实;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在条文部分,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形势变化,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基层组织提出了新要求;在党的组织制度和党的纪律等方面也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2012年党的十八大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把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写入党章,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党章,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重要思想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党章,把党的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成果写入党章,是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统一全党思想行动、凝聚全党智慧和力量、调动全党积极性的重要举措。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学习贯彻党章,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有利于更好地按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及重大方针政策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有利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