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找到了另一枚戒指,所以事实证明这屋里确实有两枚戒指。商人说那个出差的人,看他手上的戒指跟自己手上的完全一样,于是把自己的戒指扔到马桶里,想要来个狸猫换太子。可是他没想到马桶堵住了,老板娘竟然把那枚假戒指掏出来了,他完全是想要讹诈自己的真金戒指。
出差的人则说肯定是他把金戒指放到床头柜上之后,那个商人一看自己的金戒指这么好,所以说起了歹意,趁他睡着了之后,把自己的假戒指扔了,然后把金戒指戴在手上。他仗着老板和老板娘看到了他手上的戒指,所以说才敢讹诈自己。
这一下又陷入了僵局,老方和老梁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现在看来这肯定不是误会,而是有人蓄谋而为之,一定有一个人带了一个假戒指,然后去骗另一个人的金金戒指。可是出差的人说那戒指是祖传的,所以说家里的人全都证明戒指是自己的。
那些人的证明虽然不能当作证据,但是至少可以说明那个戒指的来历。可是商人说这戒指是自己买的,这事儿就不好办了。他从买哪儿买的,卖给他的人是谁,他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买来的戒指是真金的。
因为如果这个戒指是从金店买,的那个商人就能拿出珠宝鉴定的证明来,那这件事情就好办了。可是那个商人说这个戒指是当初他从一个朋友手中买的,那个朋友当时着急用钱,所以才把这个戒指转给了他。当时他们去典当行鉴定过,这戒指绝对是真金的,所以那个出差的人在说谎!
现在双方都说真戒指是自己的,而且都拿不出自己拥有这个戒指的铁证。身旁的人虽然都能证明他俩都拥有一枚款式一样的戒指,可是两枚戒指真实的价值相差百倍,到底谁真谁假,如同真假美猴王一般难以区分!
说实话考量老梁和老方的时刻到了,因为他们两个人的决定,将决定了那两个人的命运。如果那枚戒指价值不高的话,炸贱事情可能还是可以通过调节解决的。可是那枚戒指价值几万块,现在他们两个当中,一定有一个人是企图巨额诈骗,那就是犯罪了!所以说事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们认为这件事情必须要谨慎对待!
面对着这么一个悬案,老方跟老梁开始在一起商量对策。他告诉老梁他曾经经历过一个案子,也是非常的奇特。当年有一个人入室抢劫,结果没想到遇到了户主,他想杀了被害人,免得对方报警说出自己的容貌。
结果这时候被害人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他表示自己可以写下两张欠条,证明自己是心甘情愿的把自己手里的钱借给那个劫匪,并不是劫匪想要抢走,而且他可以在借条上标注清楚,两年之内不需要劫匪还钱。
那劫匪听了之后,感觉既然借条一式两份儿,这钱算是他借的,那自己就不算是犯法了。以后到了对方要账的时候,就算是找到了自己,那自己赖账不还,谁也没办法。反正借钱不犯法,不还钱也没听说谁进监狱,所以他就是觉得这个主意不错。
于是他就同意了别害人的请求,结果那个被害人在劫匪走之后,立刻就找到了警察。警察根据劫匪留下的纸条,以及受害人描述的容貌,最后找到了那个劫匪。劫匪在面对警察的时候大义凛然,一点都不害怕。因为他觉得自己手中有欠条,这就是自己的免死金牌!
他表示这钱确实是他拿走的,不过是他跟那个人借走的,他手里有一份借条儿,跟那个人手中的内容一样。同样一份借条儿一式两份,上面全都是两个人白纸黑字写下的字句,那么他可以证实自己的清白。反正借钱又不犯法,警察凭什么抓他走呢?
可是受害人表示自己跟他非亲非故,甚至可以说根本就不认识,凭什么要借他钱?自己当时是在怕他杀人灭口,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用了缓兵之计,让他写下一张欠条儿,然后自己签了字。
现在他说那钱是他借的,其实就是他抢的。自己根本不可能借给对方钱,所以不能让那个劫匪逍遥法外。因此报案人不仅仅要求劫匪把钱还回来,而且要求警察将他绳之以法。那些钱早让那个劫匪挥霍一空了,想要把钱要回来是不可能了。至于想让他负法律责任,同样也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人家拿出了当初写的借条儿,上面有受害人的前面。
那张借条让这件事情的性质很难定夺,你说是入室抢劫,可是人家有借条证明自己是把钱借走的。可是受害人说当时他是拿刀逼迫自己写下的借条,所以说根本不能算数。现在双方各执一词,谁也没办法判定,到底谁说的是实话。
不过警察做了背景调查,他们发现受害人是一个奉公守法的良民,从来没干过任何坏事,而且他确实跟劫匪根本就不认识,没有道理借给他钱。反而是那个劫匪,整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信誉度不好,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他犯过罪,不过估计小偷小摸、偷鸡摸狗的事情,平日里他也没少干。
因此警察内心其实还是倾向于相信报案人,认为他说的都是实话。那个劫匪确实是把钱抢走了,借条也是受害人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写的。只可惜警察怎么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官怎么判决。法官怎么判定一个案件的性质,就看实际的证据。现在人家手里有被害人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的借条,那也就是说他从法律的角度讲,他确实没有犯法,而是把钱借走了。你要是想让法官改变这种观点,就必须要拿出铁证来,证明他是把钱抢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