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佛陀什、竺道生等译《五分律》卷二十二:“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2]昙无谶译《大品涅槃经》卷三。
[3]昙无谶译《大品涅槃经》卷十六。卷十二还有:“闻婆罗门诽谤方等,闻已即时断其命根。善男子,以是因缘是已来不堕地狱。”
[4]劳政武先生认为,这个观点是道宣的误解,以至以讹传讹千余年。参见劳政武《佛教戒律学》,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第1版,395页至398页。
[5]释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众生根性不同,悟入各异,……所以随其机报,先制后开。”
[6]《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引《增一阿含经》。
[7]释圣严《正信的佛教》,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26页。
[8]释圣严《戒律学纲要》,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65页。
[9]释圣严《戒律学纲要》,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67页。
[10]释法炬,释法立译《法句譬喻经·无常品》。
[11]白话文《汉化佛教与佛寺》,北京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53页。
[12]《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1993年10月中国佛教协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十四条。
[13]释圣严《学佛群疑》。李炳南《李炳南老居士全集·佛学答问类编上·通问》,第21页。
[14]释印顺《人间佛教论集》,中华书局2010年第1版,第120页,《人性》:“杀畜生与杀人,杀是相同的,但论杀罪就大有轻重了。甚至将鬼神杀死了,罪也没有杀人那样重。”
[15]释圣严《学佛群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20页:“因此,我们到哪儿放生?如果是鱼,有人用钩钓、网捞;如果是鸟,有人用枪射、网捕。而且今日的鱼市场和鸟店,所售的商品很少是野生的,有些是来自人工繁殖的鱼池和鸟园。它们都有各自生存的习性,有些根本没有适应自然环境而自求生存的能力,放生,也等于杀生。放小的,被大的吃掉;放大的,就进入餐馆的厨灶。而且,鸟类和鱼类,尤其是鱼类都有它们生存的习性。一定的鱼类必须生存于一定的水质、水深和水流的环境中;买淡水鱼放于大海,买海鱼放于淡水,都是大问题。如果是鸟园繁殖的鸟类,它们不曾在自然界觅食,便可能不知草丛树林间的草种树果等也可以作为食物;如果放之于原野,不是饥饿而死就是被其他动物或鸟类捕食而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还需要放生?是否还应该放生?“这确实是非常不幸的事实,自然环境的限制使得放生运动越来越困难。不过,放生的精义在于当下放生的念头,如希望被放的生物能够延长寿命;至于能够延长多久?我们必须尽到研究、考虑和照顾的责任。比如说,要放鸟类,就先得考虑放什么鸟,在哪儿放,什么时候放,才比较安全有效;放生鱼鳖水族,也当首先研究观察它们的生态、习性和来源,然后选择最适当的时机,放到我们觉得最安全适合的地方。”
[16]释印顺《人间佛教论集》,中华书局2010年第1版,第120页,《人性》:“但有的但知护生,不知首先应护人。这才但知放生──龟、鳖、鱼、虾、蛇、蛙、鸟、雀等动物,千千万万地热心救护它,而眼睁睁地看着那些无衣无食的受灾患病的人类,却不想去救济他们,这即是不知伦次。从人的立场说,应先救人类;这不是轻视众生,而是扩展人类道德应有的伦次。发心应广大,遍为一切众生;而实践应从近处小处做起,扩而充之,以到达遍为一切众生。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出家的,如师长、徒属;在家的,如父子、夫妇、兄弟、朋友,都应以惭愧心,履行应行的道德分宜。”
[17]“净人”称呼的来历说法不一。释道诚《释氏要览》卷下:“《十诵律》云:瓶沙王,见大迦叶,自蹋泥修屋。王于后捕得五百贼人,王问:能供给比丘,当赦汝命,皆愿。王遂遣往祇园充净人,谓为僧作净,免僧有过,故名净人。又梵云:吃栗多,唐言贱人,今见童行,自称“净人”,盖不知端也。”
[18]释圣严《学佛群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21页—第22页。
[19]释圣严《学佛群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23页。
[20]释圣严《戒律学纲要》,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64页—第65页。
[21]释圣严《戒律学纲要》,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67页。
[22]释圣严《戒律学纲要》,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68页:“邪淫的范围,不唯不得与夫妇以外的男女发生暧昧关系,即使自己的夫妇,亦有限制:佛菩萨的纪念日、每月的六斋日,不得行淫;父母的生日、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等的死亡之日,不得行淫;月经期中、妊娠期中、产前产后,不得行淫;除了阴道,不得行淫;除了夜间的卧室中,不得行淫。最好还能做到:子女成年之时,即行节欲;子女婚嫁之后,即行禁欲。”总的来说,原则似乎是,除了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外,要尽量减少一切夫妻生活。
[23]李炳南《李炳南老居士全集·佛学答问类编中·持戒》,第898页:“妻与妾同,礼之所许。”
[24]释圣严《戒律学纲要》,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66页—第67页。圣严法师在此处解释说,《优婆塞五戒相经》中说,受戒五年的居士可以嫖娼。这和印度的社会环境有关。在中国则应该一律禁止。
[25]释圣严《戒律学纲要》,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68页。
[26]李炳南《李炳南老居士全集·佛学答问类编中·持戒》,第874页。
[27]释圣严《戒律学纲要》,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67页。
[28]释圣严《正信的佛教》,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79页。
[29]许慎《说文解字》卷一:“荤,臭菜也。”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三十:“荤,姜及辛菜也。”周密《齐东野语》卷八引《荀子·哀公篇》注:“荤菜,葱、韭之属。”
[30]《正韵》:“凡肉未熟曰腥。”
[31]《四分律》十种不能吃的肉:人肉、象肉、马肉、狗肉、毒虫兽肉、狮肉、虎肉、豹肉、熊肉、罴肉(棕熊肉)。《僧祇律》十种不能吃的肉:人肉、龙肉、象肉、马肉、狗肉、鸟肉、鹫鸟肉、猪肉、猕猴肉、狮肉。
[32]吴承恩《西游记》(黄周星定本)第七回。
[33]实叉难陀译《大乘入楞伽经》卷六:“凡杀生者,多为人食。人若不食,亦无杀事,是故食肉与杀同罪。”
[34]释圣严《学佛群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4页。还可见李炳南《李炳南老居士全集·佛学答问类编中·持戒》,第875页。
[35]释圣严《学佛群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4页。
[36]李炳南《李炳南老居士全集·佛学答问类编上·通问》,第21页。李炳南《李炳南老居士全集·佛学答问类编中·持戒》,第875页,第907页,第927页,第966页。
[37]佛陀耶舍译《四分律》:“若比丘得好美食——乳酪、鱼、肉,若比丘,如此美食,无病自为己索者,波逸提。”鸠摩罗什译《十诵律》卷十三:“若比丘不病,白衣家中有如是美食——乳酪、生酥、熟酥、油、鱼、肉脯,自为己索如是食者,波逸提。”没病不能吃,潜台词是有病可以吃了。
[38]慧立、彦悰《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三:“日得瞻步罗果一百二十枚,槟榔子三十颗,豆蔻二十颗,龙脑香一两,‘供大人米’一升。其米大于乌豆,做饭香鲜,余米不及。唯摩揭陀国有此粳米,余处更无。独供国王及多闻大德,故号为‘供大人米’。月给油三升,酥乳等随日取足。”
[39]李炳南《李炳南老居士全集·佛学答问类编中·持戒》,第958页。
[40]李炳南《李炳南老居士全集·佛学答问类编中·持戒》,第911页。
[41]释圣严《律制生活》,华夏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179页。
[42]释圣严《学佛群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3页。
[43]释圣严《学佛群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3页:“对于烟、麻醉品的概念,在佛制的戒律,可因病而由医生处方使用;不仅是烟,乃至于酒,在不得不用的情况下,不算犯戒。”另可见李炳南《李炳南老居士全集·佛学答问类编中·持戒》,第876页,第903页,第935页,第971页。
[44]苏轼《东坡志林》卷二。窦苹《酒谱》:“天竺国谓酒为‘酥’,今北僧多云‘般若汤’,盖庾辞以避法禁尔,非释典所出。”
[45]吴承恩《西游记》(黄周星定本)第十二回:“唐王先教收拾行囊,马匹俱备,然后着宫人执壶酌酒。……太宗道:‘今日比他事不同。此乃素酒,只饮此一杯,以尽朕奉饯之意。’……三藏方悟捻土之意,复谢恩饮尽,……”第五十四回:“三藏道:‘贫僧们都吃素,但是小徒还吃些素酒。’……那八戒那管好歹,放开肚皮,一顿噇个罄尽。呷了六七杯酒……”第八十二回:“三藏羞答答的接了酒,心下踌躇。只听得行者在耳边说道:‘这是葡萄素酒,吃他一锺无妨。’三藏只得吃了。”
[46]鸠摩罗什译《梵网经菩萨戒本》:“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缘、酤酒法、酤酒业,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缘。”
[47]鸠摩罗什译《佛遗教经》:“合和汤药,……皆所不应。”
[48]李炳南《李炳南老居士全集·佛学答问类编中·持戒》,第971页:“(酤酒和造酒)若仅为作药治病,则酒是药,益人而不损人,不名曰犯”
[49]释圣严《学佛群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3页。
[50]释圣严《律制生活》,华夏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176页。
[51]李炳南《李炳南老居士全集·佛学答问类编中·持戒》,第889页,第918页。
[52]释圣严《学佛知津》,华夏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58页。
[53]释圣严《学佛群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24页。
[54]释圣严《学佛群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24页。
[55]释圣严《正信的佛教》,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83页—第84页。鸠摩罗什译《梵网经菩萨戒本》:“若佛子,不得为利养恶心故,通国使命,军阵合会,兴师相伐,杀无量众生。”
[56]李炳南《李炳南老居士全集·佛学答问类编中·持戒》,第882页,第908页,第949页。李炳南《李炳南老居士全集·佛学答问类编中·持戒》,第900页:“服从命令,疆场却敌,不滥杀无辜,自是王者之师,不伤仁慈,尚合戒义。”
[57]李炳南《李炳南老居士全集·佛学答问类编中·持戒》,第901页。
[58]《优婆塞戒经》中还有一些现在看来比较严的居士戒律,在此一并介绍。“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见有乞者不能多少随宜分与空遣还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见到乞丐,必须多少给点钱。“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四十里中有讲法处,不能往听,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四十里内有法师讲法,就必须去听。“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受招提僧卧具床座,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若优婆塞受持戒已,不储畜僧伽梨衣钵锡杖,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不能拥有僧衣、钵等僧人的用具。“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为生命须田作者,不求净水及陆种处,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如果种田,必须使用没有虫子的水。这点很难做到了。“若优婆塞受持戒已,道路若在比丘沙弥前行,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走路不能走在出家人的前面。
[59]佛陀耶舍译《四分律》:“若比丘,作绳床木床,足应高如来八指,除入陛孔上截竟,若过者波逸提。……自作绳床木床,足应高八指截竟,过者波逸提,作而不成突吉罗。”释道世《法苑珠林》:“又《阿含经》云:高广大床者,陛下足长尺六非高,阔四尺非广,长八尺非大。越此量者,方名高广大床。”灵峰蕅益《沙弥十戒威仪录要》:“床足但高一尺六寸,坐时脚不挂空,过此量者即名为高。但可容身转侧,过此即名为广。既高且广,即名为大。非出家人所宜坐卧也。”
[60]许慎《古文观止》卷六:“牀,安身之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