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帝国的慢性病:黑白大清
9351900000002

第2章 前言:清朝的腐败与反腐败

清朝是惩治腐败最为严厉的朝代之一,有数据为证:

清朝自1644年至1911年的267年当中,因贪污受贿、走私等各种经济犯罪案件而受到刑事处分的一、二品官员,据统计有165人。其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71人;判处死缓(斩监候、绞监候)的有52人;判处其他刑事处分的有42人。统计清代一、二品官员经济犯罪案件,其中有明确案发时间记载的有53案。其中一百天内判处结案的有26案;一百天以上至两百天判处结案的有17案;两百天以上至三百六十天判处结案的有6案;一年以上判决结案的有4案。[1]可见,清朝对贪腐毫不手软,对暴露出来的高官大案从严、从快处理。

另一方面,清朝始终未能摆脱腐败的旋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大贪巨蠹前仆后继,从早期的明珠、隆科多,到后期的和珅、奕劻等。一边是编织制度的藩篱,同时不断杀戮贪官,一边却是贪腐案件如泉涌般出现。杀贪官杀到手软的乾隆皇帝,晚年纳闷:“朕御极五十余年,未尝不时时以整饬官方为务。而贪纵骫法,如恒文、蒋洲、良卿、方世儁、王亶望、国泰、陈辉祖、郝硕诸人,接踵败露。”

重典治贪的清朝为什么无法遏止贪污之风?为什么惩贪愈严,贪风愈烈?

一、清朝反腐简史

如果把腐败定义为对政府赋予的公权力进行私用、滥用或者不作为,那么,清朝的腐败行为可以对应分为三大类:私用公权力的贪污侵吞、中饱私囊等经济犯罪;滥用公权力的腾挪枉法、胡作非为等行政犯罪;公权力不作为的昏庸无为。

经济犯罪比较容易理解。本书将提到的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威宁铅厂亏空案,就是典型的损公肥私、敲诈勒索案件。又比如,咸同年间贵州巡抚张亮基,在巡抚衙门内添设内粮台,凡有解款,先交内粮台,再发军需总局。历年来,湖南解往贵州巡抚衙门的白银有50万两,而发往军需总局的仅有20余万两,张亮基仅此一项就侵渔不下30万两。再比如,贵州绥阳县知县邓尔龚,“初任绥阳即无恶不作,假劝捐为名,肆行搜刮,下至妇女簪珥等物,为之一空,其间侵蚀肥己,数逾巨万”。邓知县所作所为就是赤裸裸的鱼肉百姓,都有敲骨吸髓之嫌了。

清朝的优势之一,在于它站立在之前朝代的肩膀上,可以汲取历朝历代优秀的制度成果,高起点地构建反贪倡廉体制。早在顺治朝,清朝就建立了成熟的官员考核制度,定期对京官进行京察、对地方官进行大计,奖优汰劣;吸取前朝宦官乱政的教训,严格管控太监,将太监置于文官集团的掌控之下,并且严禁宦官外出与参政——清朝自始至终没有发生宦官干政的现象;同样的,清朝也严禁后妃和外戚干政,明确后宫不得过问前朝事务。之后,清朝制度在高起点上增减修订,堪称是中国政治制度之集大成者。

清朝建立之初,贪腐案件还集中在经济犯罪领域,比如顺治朝的顺天乡试案、卢慎言贪污案,康熙朝的侵没逆产案、噶礼贪赃案、赵凤诏贪污勒索案,等等。

康熙皇帝是清朝的圣祖仁皇帝,平三藩,定台湾,又南征北战,建立了伟大的功业。统治后期,康熙对吏治并不重视,或者说有心整肃却力有不逮。康熙五十三年(1714)十二月,皇帝谕大学士等:“朕于大臣官员,每多包容之处,不察于细故也。人当做秀才时,负笈徒步,及登仕,从者数十人,乘马肩舆而行,岂得一一问其所以来耶?”这一问,问得好!一个穷秀才,为什么当官没几年就成富豪了呢?难道当官就能发财,或者就为了发财?康熙无力追究这背后的原因。

康熙五十四年(1715)十月,康熙皇帝谈到对地方督抚的要求时说:“山西巡抚苏克济、直隶巡抚赵弘燮、山东巡抚蒋陈锡历任俱久,未闻清名,亦无贪迹。而地方安静,年岁丰稔,此等便是好官。”这话,把康熙的晚年心态暴露无遗。他口中的“安静的好官”,很快就被证明是腐败分子。雍正继位后,查出苏克济亏空450万两,蒋陈锡亏空200多万两,赵弘燮亏空340万两。

雍正面临着的是一个吏治疲软、贪腐渐渐成风的局面。他强力整肃吏治,刷新政治。登基一个月以后,雍正皇帝就下令在全国清理钱粮。除陕西省以外,其他省限令三年,各省总督、巡抚将所属钱粮严行稽查,凡有亏空,无论已经揭发还是没有暴露的,三年之内务必如数补足。三年补完之后,再有亏空者,“决不宽贷”。

亏空问题不是一时一刻产生的,不可能用行政命令来解决。雍正皇帝并没有真正解决清朝官府的亏空问题,但是遏制了府库继续亏空的局面。他真正的反腐制度创建,是推行了“养廉银”制度。雍正把原先地方通行的、在正税之外征收的耗羡(各地巧立名目的附加费用)“火耗归公”,由各省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再发放给地方官员作为“养廉”费用。一来补贴官员行政开支,二来弥补俸禄的微薄,保障官员的物质生活。虽然在执行之初,就有人认为养廉银制度会增加百姓的税负,并不能真正养廉。事实也确实如此。但我们不能否认,养廉银的确缓解了清朝官员的财政压力,更不能否认雍正为了杜绝贪腐所做的努力。

雍正的另一项反腐创举是追赔制度。贪腐的不法收入,官员要如数退还,如果不能退还,就抄没家产,再不够数额就勒令其子孙世代赔偿。追赔制度在清朝执行了下去,我们会发现清朝是官员抄家没产最频繁的朝代。官员和朝廷之间,在转移资产与反转移、隐匿财富与挖掘赀财之间反复攻防,几乎是每一桩贪腐大案的必备曲目。

变革朝廷监察体制,是雍正的另一创举。之前监察制度有台、谏两套系统,前者是御史台,监察百官,后者是给事中,劝谏皇帝。雍正推行“台谏合一”,将给事中并入御史所在的都察院,转而同样监察百官(侧重于百官的行政效率)。此举虽然强化了君主专权,但对官僚集团的监察无疑加强了。

清朝贪腐与反腐的高潮,出现在乾隆时期。乾隆皇帝坚信:“劣员多留一日则民多受一日之残,国多受一日之蠹”,“斧钺一日未加,则侵贪一日不止”。“重典治吏”,乾隆做得比康熙、雍正更严苛,更是后世子孙无法企及的。

乾隆对贪腐官员冷酷无情,处置起来从不手软。王亶望的甘肃冒赈案发后,涉及官员210多名。乾隆杀了总督、巡抚、布政使3人,道府州县官员66人;判处杖刑流放到三千里以外边远地区服苦役的有6人;发遣戍边的50余人。另有50多名官员遭革职并追罚银两。

对于高官显贵的贪腐罪行,乾隆不但不留情面,还从严从重判处。比如王亶望案发后,闽浙总督陈辉祖之弟陈严祖作为甘肃某县的知县,贪污3700两银子;两江总督高晋之子成德也是甘肃某县的知县,贪污4300两银子。该案其他知县贪污在1000两以上10000两以下的都被判死缓,陈严祖二人按律该判死缓,乾隆特意改判为斩立决。乾隆皇帝就是要在全国官民面前宣告反腐意志,在贪腐问题上对任何人都不会法外开恩。

乾隆皇帝时刻留心官员,尤其是高官廉洁与否,常常通过一些细节发现贪腐线索,然后深挖下去。《清史稿》承认“高宗(乾隆)谴诸贪吏,身大辟,家籍没,僇及于子孙。凡所连染,穷治不稍贷,可谓严矣!”晚清薛福成说过:“高宗英明,执法未尝不严。当时督抚,如国泰、王亶望、陈辉祖、福崧、伍拉纳、浦霖之伦,赃款累累,屡兴大狱,侵亏公帑,抄没资产动至数十百万之多,为他代所罕睹。”

可叹的是,乾隆时期的贪腐已经超越了简单的经济犯罪,而是在各项制度压力下成为了普遍现象、全局现象。高度集权的制度设计,是官员不堪重负,不得不滥用公权力,或自保或营私谋利的根本原因。最典型的莫过于府库亏空案件,在乾隆时期大量出现,且数额巨大。官员挪用、勒派银两,不是简单地追求物质享受,更有弥补财政缺口、开展工作的形势需要。官员挪用钱财,违规操作,也可能与个人品行无关,而是形势所迫。比如,林则徐操守卓越,历任督抚要职,而始终布衣素食,清廉自律。曾国藩曾说:“闻林文忠公三子分家,各得钱六千串,督抚二十年家产如此,真不可及,吾辈当以为法。”(《清朝野史大观》)但是,张集馨在年谱中记载,其任陕西粮道时每年定期向时任陕西巡抚的林则徐奉送礼金数千两。我相信,林文忠公用这笔钱维持巡抚衙门和幕府的运转,并未装入私囊。可严格衡量,这是违法行为。面对如此复杂的现实,乾隆坚持简单处理的逻辑,注定不可能对财政困局有根本性扭转。财政如此,司法制度高压下的地方官员举止失措,更是如此。而至于行政犯罪,也已然和经济犯罪交叉混杂。

更糟糕的是,乾隆晚年也犯了和祖父康熙一样“政失于宽”的毛病。精明又贪婪的和珅,就是在其晚年崛起的。和珅的存在,完全可以推翻乾隆朝反贪腐的所有成果。[2]

乾隆之后的嘉庆、道光、咸丰诸位帝王,都是守成之主,同治、光绪、宣统更是不能与康雍乾三位相提并论。后世完全没有康雍乾三人的雄才大略与执政手腕。而后六位帝王面临的局面却远比祖宗复杂、困难得多。这注定清朝后期的反贪腐工作一团糟。

清朝后期,贪腐在经济犯罪、行政犯罪之上,又加了一层政治黑暗。庸庸碌碌成为官员常态,圆滑敷衍成为他们处事的原则。事已不可为。晚清有某国公使造访总理衙门,寒暄中,公使提到今天天气不错,清朝官员竟然鸦雀无声。过了一会儿,先是名位最高的亲王点了头,接着排名其后的重臣附和,最后再是一众官员纷纷回答:“今儿天气是不错。”如此做派,老态毕现,哪有一点刷新政治的可能?政治黑暗会抹杀革新的萌芽,会打压对公正高效的追求,掩盖诸多肮脏贪腐,它本身就是最大的腐败。

二、贪腐重因:清朝财政困局

财权是核心权力之一,清代财政管理制度固定僵化,缺乏必要的弹性,这是导致清朝诸多行政犯罪的重要原因,也给许多官员的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

所谓“国家经费有常”,清朝衙门和官员的开支只有符合特定的“例”与“额”才允许报销。而这些标准,大多定于清朝前期,确定后就恒定不变。可是,社会是发展的,很快“例价不敷”就成为普遍现象。不合标准的开支无法正常报销,不削足适履伪造账目,就只能以其他名目腾挪资金。又比如“强干弱枝”,财权操于朝廷,地方上除了官员俸禄外,原则上不能留存其他银两。那么,地方的诸多开支怎么办?向朝廷报销,往往例价不敷,报销不了。地方官员只能尽可能地筹措资金,左右腾挪了。而随着时间推移、朝廷开支不断膨胀,财政压力骤增,户部又把包袱甩给地方。地方原本就压力巨大,如今更是要寅吃卯粮、横征暴敛,及至伪造账目了。上下都越来越苦不堪言。钱粮赋税的亏空,上述原因是重要背景。

乾隆皇帝又给窘迫的官员们压了好几座大山。除了之后会提到的频繁进贡外,还有议罪银制度。议罪银又称“自行议罪银”“自请认罚银”“认缴银”“罚项”等。相当于官员检讨错误后交纳的罚款,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议罪银的名目太多,金额太大,显然超过了官员的承受程度。有些议罪银名目滑稽,不过是以小过获咎。官员不得不认缴巨额银子,向皇帝表示主动认错、严以律己的态度。例如,乾隆四十八年(1783)河南巡抚何裕城以奏折沾污香灰,遂声言惶惶不可终日,积极要求“请罚银三万两”[3]。这种未曾奉旨议罪而主动自请缴银的情况到乾隆晚年更为普遍。皇帝习以为常,官员完全不堪重负。

缺钱就得筹措。官员们筹资手法各不相同,但根子上是相同的,那就是“取之于民”。火耗、加征、陋规、摊派、节礼等,都是官员重要的收入来源。官吏们横征暴敛,“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同时不惜侵吞、挪用官库钱粮,导致官库亏空。州县官多方筹措资金后,并非全部据为己有,相当一部分又以陋规、节礼等同样的名义奉送给了上司。上下串通,都靠种种法外收入维持着各级行政运转。

《大清律例》规定,官吏犯赃,根据“枉法”和“不枉法”分别“计赃科断”,有禄人(月俸一石以上)受赃枉法1两以下者杖七十;80两,绞。无禄及月俸不及一石者贪赃120两,绞监候。监守自盗是严重的职务犯罪。从《大清律例》的规定看,死刑起点线是白银40两,处决方式为斩首。而且,还“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执行,清朝中期以后几乎每个官员都是罪犯,绝大多数人应该斩首。

清朝上层对财政亏空的处置,存在两种意见。康熙四十八年(1709),康熙皇帝谈到对钱粮亏空的看法,他说:“凡言亏空者,或谓官吏侵蚀,或谓馈送上官,此固事所时有。然地方有清正之督抚而所属官员亏空更多,则又何说?朕听政日久,于各州县亏空根源知之最悉。从前各省钱粮除地丁正项外,杂项钱粮不解京者尚多。自三逆变乱以后,军需浩繁,遂见一切存留项款尽数解部,其留地方者为俸工等项,必不可省之经费,又经节次裁减,为数甚少。此外则一丝一粒无不陆续解送京师,虽有尾次,部中亦令起解,州县有司无纤毫余剩可以动支,因而有挪移正项之事,此乃亏空之大根原也。”康熙的意见是,只要官员是一心为公,挪用、亏空钱粮可以默许。

雍正皇帝跟他父亲的看法完全不一样,雍正认为:“近日道府州县亏空钱粮者正复不少,揆厥所由,或系上司勒索,或系自己侵渔,岂皆因公挪用!”官员“每恃宽容,毫无畏惧,恣意亏空,动辄盈千累万。督抚明知其弊,曲相容隐,乃至万难掩饰,往往改侵欺为挪移,勒限追补,视为故事,而全完者绝少。迁延数载,但存追比虚名,究竟全无着落”。因此,雍正严厉追查亏空,勒令官员填补窟窿。

基本而言,清朝对财政亏空的查办,摇摆在康熙和雍正两种意见之间。暴露问题以后,朝廷会要求相关官员按照责任、品级、任职时间等复杂的标准分配好赔偿的比例,定期缴纳银两,或者干脆扣罚官员的俸禄、养廉银等来填补亏空。摊捐、分摊、流摊、捐赔等名词,指的就是不同的弥补亏空的方法。

随着亏空现象越来越普遍,官员的扣罚俸禄、赔补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款项“年增一年,至繁且杂”,以至初习钱谷事务者“每致茫无头绪,难悉源流”。为此,道光初年,江苏布政司书吏特意编纂《捐摊款目》一册,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光初年官员何耿绳在官箴中写道,州县官到任交接库项时应饬查“院司道府各衙门按年按季按月应解摊捐”之数额,足见摊捐在州县钱谷事务中的重要性。道光二年,浙江会稽知县禀称:“年例捐摊及奉文特派,并在县应捐各款,几及七千金,核之岁入,并应得养廉之数,已不敷甚多。”也就是说,每年的赔补金额就占去了会稽知县的收入及养廉银,同时期甚至有官员收入“全行坐扣,禄入毫无”的情况,他们只能去开辟额外的资金渠道。金银不会从天而降,官员只能剥削百姓,欺下媚上。

财政困局如此,司法困局也类似。清朝的法律既简略又僵化。清代法律主要由“律”和“例”两部分构成。律是稳定的法律原则,几乎不变;而例是判例,因时制宜,相对灵活。例的数量往往多于律,在实践中效用大于律。此外,圣旨也能成为最新的、最有效的法律。判例和皇帝的旨意不断涌现,新的社会情况又不断出现,不可能和条文完全相符,这就给了法官比附的自由裁量权,也给了上司驳斥的余地。加之,清朝在审级、期限、定罪权等方面的严格限定,导致下级衙门司法压力巨大,既不能应对复杂的现实,又不能满足上司的挑剔和重压。而司法权的集中,也让上级机关不堪重负,疲于应付。在上下怨声之中,唯一不受关注的就是原、被告的利益和事件的真相。

三、贪腐的“内隐”是皇权

晚清薛福成《庸庵笔记》记载:“(乾隆)诛延愈众,而贪风愈甚。或且惴惴焉,惧罹法网,惟益图攘夺刻剥,多行贿赂,隐为自全之地。非其时人性独贪也,盖有在内隐为驱迫,使不得不贪者也。”[4]那么,到底是什么“内隐”驱赶着清朝官员前仆后继地贪腐呢?

我们先来看几个史实。皇帝的出巡和官员的进贡,是引发贪腐的原因之一。康熙乾隆两朝巡幸频繁,特别是乾隆皇帝,在位六十年各种巡视竟然达到了一百五十多次。地方官员和绅士为了讨得皇上的欢心,不惜耗费巨资,费尽心思接驾。地方官大兴土木翻建行宫,修建园林,打通御道,搜罗古玩。乾隆皇帝晚年说道:“朕临御六十年,并无失德,惟六次南巡,劳民伤财,作无益害有益。”这些钱肯定不会是官绅们自掏腰包。康熙四十九年(1710)的江南亏空案就与康熙的多次南巡有关。这起亏空数额巨大却缘由不清。先是两江总督噶礼参奏江苏布政使亏空40多万两,后经钦差大臣查验迟迟出不了结果,最后还是康熙皇帝亲口说出:“朕屡次南巡,地方官预备纤夫、修理桥梁、开浚河道,想皆借用帑银。原冀陆续补足。而三次南巡为期相隔不远,且值蠲免灾荒,所征钱粮为数又少,填补不及,遂致亏空如此之多,尔等皆知之而不敢言也。”

大臣进献贡品,自古有之。但起初只是两厢情愿的事情,而且都是一些地方特产(方物)。可是,雍正时期,大臣进贡成为一项政治义务,固定了下来。雍正时期,非方物贡品较之康熙时期大幅度提高。广东等各处海关从海外购进西洋制品进贡。乾隆朝,大臣进贡日趋制度化、系统化。乾隆皇帝本人钟爱贡品,大臣的进贡愈演愈烈,达到顶峰。首先,可以进贡的人数增加,还允许越格进贡,乾隆皇帝也不追究驳回。其次,大臣进贡突破限制。一般说来,端阳、万寿和过年是进贡的常例,但是上元、中秋等节大臣也要照例进贡。“非例”直供明显增加。同时,乾隆还会主动要求大臣上贡。比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十二月,广东海关监督李永标、广州将军李侍尧进贡。乾隆皇帝览阅贡品以后,传谕李永标、李侍尧说,此次所贡镀金洋景表亭一座“甚好”,“嗣后似此样好的多觅几件,再有此大好者亦觅几件,不必惜价,如觅得时于端阳贡几样来”。你说,李永标、李侍尧两人胆敢不贡?乾隆时期,每年总督按例进贡共计183项,巡抚每年按例进贡共计277项。[5]由于大量的贡品涌进紫禁城,嘉庆皇帝亲政以后,检阅宫中藏品,内府所存陈设物件极其丰盈,“几无可收贮之处”。

乾隆朝多个贪腐大案与进贡有关。闽浙总督陈辉祖查抄王亶望家产,事后解送入京。话说,王亶望未出事之前曾向乾隆进贡大批字画。乾隆按照酌量退还的原则,将部分字画退还王亶望,其中就有宋代米芾的一幅米帖石刻。结果,乾隆在陈辉祖奏报的王家家产中没有发现米芾的这幅作品,进而怀疑陈辉祖贪污,最终揭开了陈辉祖隐匿查抄家产的案子。又有浙江巡抚福崧到任后,命令盐运使柴桢代办玉器、朝珠、手卷、端砚、八音钟等贡品,一次性就花费银子3.8万多两,最后案发处斩。

出巡与纳贡,体现了皇帝的私心。事实上,君主专制制度的核心就是皇帝,一切制度和人都围着皇帝运转。而皇帝的地位与享受,来源于皇权。确保皇权巩固,就能守住皇帝的地位与享受的根本。皇帝不能允许对皇权的任何威胁或挑战。在维护皇权这一点上,皇帝是绝对自私的。

乾隆三十七年(1772),云南布政使钱度贪婪勒索案发。刑部侍郎袁守侗奉旨赴云南查办,在贵州截获钱度送京“进贡箱笼”四只,“内贮金器大小八件,称重四百两零,玉器十一件”。钱度在布政使任内三四年都停发了养廉银,如果不是贪污勒索,这些财富是哪里来的?袁守侗于是扣押箱笼,准备以此为案件突破口。乾隆得知袁守侗等严讯钱度“金玉器件价值,何处置买,何处打造”后勃然大怒,严旨诘问袁守侗等人:“将以此为能问事乎,抑别有意见乎?”并不顾九五至尊,亲自上阵:“上年恭逢圣母万寿,各省藩臬职分原不当贡祝,业已通谕饬禁,嗣因福建藩司钱琦代母进贡,曾酌留香锦一二事,然因其列有金器,即降旨申饬,并因督抚中有以金器为贡者,亦明降谕旨,严切申禁,乃中外所共知。至钱度上年亦因其代母恭进,准留如意、藏香等五件,以备慈览,余俱发还,其贡单现在,收存之件,有圈可考,并著发去令伊等看,不知该侍郎等沾沾以此为首务,是诚何心?”原来,这是给太后的寿礼,你们也敢动?为此,乾隆责令袁守侗、云贵总督彰宝等明白回奏,并要求“各议奏罚来!”[6]结果,袁守侗因为是“新进之人”,不谙事体轻重,取得皇帝的施恩宽宥,侥幸躲过了一劫,而彰宝竟因此被罚了议罪银一万两。

雍正皇帝以“实话实说”著称。他对大臣说:“朕说你好,你才得好。”皇帝掌握着臣下的祸福荣辱,所以官员们对皇帝极尽奉迎之能事,法律、制度等都是一纸空文。只要把皇帝伺候好了,贪腐是次要的;但是把皇帝惹生气了,再清廉也白搭。这就是清朝官员的“内隐”。

这个“内隐”主导了官员的贪腐,也解释了诸多的反贪腐行为。我们发现,清朝的许多贪腐大案,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并非是严格依法办案,更多的是出自“政治需要”。皇帝要把某件案子作为执政的需要、意志的宣示,或者干脆就因讨厌某个涉案官员,此案就能得到特殊处理。皇权隐藏在所有贪腐大案的幕后。政治办案,超过了依法办案,有时甚至达到了颠倒是非黑白的地步。举个例子:雍正二年(1724),四川巡抚蔡珽和夔州知府程如丝贩卖私盐、毙伤商民造成惨案。蔡珽更是逼迫重庆知府蒋兴仁自杀,而谎称自缢。年羹尧对蔡珽和程如丝揭发参奏。雍正看了年羹尧的参奏后,再三审问后经刑部判处蔡珽斩监候。当年年底,雍正皇帝为了利用蔡珽打击年羹尧,将自己亲自审问并判处死缓的蔡珽立即释放,并提拔为都察院左都御史;而程如丝则被雍正帝提拔为四川按察使。有了如此案例,清朝的官员们更加会把皇权放在清廉之前,把忠诚放在实干前面,甘心受到“内隐”的驱使了。无怪乎历事乾隆、嘉庆、道光三朝的曹振镛,为官之道就是“多磕头,少说话”。

皇权与贪腐的发生难脱干系,同时也主导着反贪腐事业。乾隆后期,大臣尹壮图上疏议政:“各督抚声名狼藉,吏治废弛。臣经过地方,体察官吏贤否,商民半皆蹙额兴叹。各省风气,大抵皆然。”乾隆看后大怒,先以“挟诈欺公,妄生异议”罪判尹壮图“斩立决”,后为避免成全他的忠谏美名,免去死罪,降职处分。皇帝不让办的贪腐案子,你是突破不了的。

四、贪腐伴随清朝始终

雍正皇帝有言:“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其父康熙,从另一面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国之安危,全在官僚之贪廉。官若忠廉,则贤才向用、功绩获彰,庶务皆得其理,天下何患不治。”贪官能够乱政,清官能够理政。政治得失,首在用人。

官员是最活跃的政治元素,也是最重要的元素。一切政治制度都需要官员的运转,所有政治举措都离不开官员的贯彻执行。官员的思想观念和道德品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体制的清廉与否,行政的高效与否。

中国传统政治重视官德,讲究对官员的教育。倡廉、勤政等是其中重要内容。紫禁城太和殿有“正大光明”匾,地方官衙有“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的戒石。各地还有各具特色的对联,或官员自撰格言、官箴。比如,桂林知府的仪门有一副对联:“此是公门,裹足莫干三尺法;我无私谒,盟心只凛一条冰。”清代宁波知府衙门对联有云:“念厥职非轻,休戚与六邑相关:曰慎,曰清,曰勤敏;求斯心可问,是非唯群言是度:不宽,不猛,不因循。”清代山东金乡知县王玉池曾撰写对联警醒自己:“眼前百姓即儿孙,莫言百姓可欺,当留下儿孙地步;堂上一官称父母,漫说一官易做,还尽些父命恩情。”当然了,虽然有了警醒对联,桂林府、宁波府在清朝还是出现了贪腐官员。思想观念固然重要,但仅靠官员自律是不能杜绝贪腐问题的。如前所述,清朝贪腐的重要原因是制度性的重压,而皇权的自私与强悍,也逼迫官员无暇将清廉摆在首位。

纵观清朝历史,虽然历代帝王都强调反腐,也有诸多的制度建设与防范,遗憾的是没有能够在制度革新和官德教育两方面齐头并进。贪腐问题伴随清朝历史始终,最终拖着清朝沉入了历史的长河之中。

清朝入关后的顺治元年,即开始修撰大清律例,作为传世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博采前代之长,尽弃历史积弊,加之历代修订,终成中国古代法典的集大成者。《大清律例》的主要内容是“官律”,类似于现代的行政法、政府办事章程与廉政条例的混编。即便少数涉及社会生活的律例,本意也是规范官员的行为。不夸张地讲,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清朝法律法规,组成了最全面、最规范的反腐、廉政藩篱。它和官德教育构成了“白色”的一面,干净透彻。可充斥现实的贪腐、昏庸构成了大清“黑色”的一面,浑浊黑暗。本书《黑白大清》的书名,着意于此。

为了让读者更清晰地了解清朝的“黑白”两面,本书选取了清朝历史上有代表性的事件进行详细分析。蒋洲亏空案、威宁铅厂案、浙江亏空案三个案子聚焦的是清朝府库亏空问题,此问题在浙江亏空案中有比较翔实的分析;福建贪腐窝案讨论的是为什么贪腐问题一查就是“窝案”,上下沆瀣一气的怪现象是如何产生的;李毓昌遇害案谈的是赈灾官员遇害问题,揭示了赈灾弊病;京控自戕案、合州命案、杨乃武小白菜案、三牌楼案四个案子,都是司法方面的腐败案件,讨论了当薄弱的司法能力、严苛的司法制度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时,为何冤案频出,又该如何避免?顺天乡试案和云南报销案,则分别聚焦科举考试中的公平公正问题和清朝报销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所有的案子都是复杂的,都不是只有一面。我在写作的时候刻意突出了某一方面的内容,同时也尽量兼顾相关的背景与案情。希望大家理解了这些案件的前因后果之后,对思考清朝政治及贪腐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