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90年重大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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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一国两制(2)

中国共产党的对台工作,随着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形成,随着新时期党的工作重点的战略转移,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开展,逐渐走上了正轨,解决台湾问题的新思路也在逐渐形成。

1979年12月6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提出了广为流传的"三个不变"。他指出,实现统一祖国的目标,要从现实情况出发。统一后"台湾的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台湾与外国的民间关系不变,包括外国在台湾的投资、民间交往照旧"。"台湾作为一个地方政府,可以拥有自己的自卫力量,军事力量"。上述一系列谈话,成为"一国两制"构想形成的基本框架。

"一国两制"具体化阶段(1981年-1983年)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提出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简称"叶九条")。

(一)为了尽早结束中华民族陷于分裂的不幸局面,我们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双方可先派人接触,充分交换意见。

(二)海峡两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讯、亲人团聚、开展贸易、增进了解。我们建议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

(三)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

(四)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五)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六)台湾地方财政遇有困难时,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补助。

(七)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国大陆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不受歧视,来去自由。

(八)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

(九)统一祖国,人人有责。我们热诚欢迎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众团体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提供建议,共商国是。

"叶九条"已经包含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邓小平1984年12月19日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曾明确指出:"1981年国庆前夕叶剑英委员长就台湾问题发表的九条声明,虽然没有概括为'一国两制',但实际上就是这个意思。"

为了尽快实现国共两党的和谈,中共中央采取了更加具体的工作方式。

1981年10月9日,首都举行隆重的纪念辛亥革命70周年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在大会上发表了讲话。在讲到叶剑英9月30日对新华社记者谈话的九条时,他指出:"叶委员长的这个谈话代表了我们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进一步阐明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他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身份,邀请蒋经国、谢东闵、孙运璇、蒋纬国、严家淦、张学良先生和宋美龄女士亲自来祖国大陆故乡看看,谈谈心。胡耀邦还说,国共两党在历史上有过两次合作,但都破裂了,责任不在中共。我们不想算旧账,让过去的一切都过去吧。他告诉海峡对岸的台湾当局,"不但孙中山先生的陵墓经过一再修葺,而且奉化茔墓修复一新,庐山美庐保养如故,其他国民党高级官员的老家和亲属都得到妥善安置"。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邀请台湾当局领导人和国民党元老到大陆故乡来走一走,看一看,是至诚的。希望实现国共两党的第三次合作,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一贯坚持的主张。

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又谈到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他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剑英委员长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可以允许的,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破坏他们那个制度。这是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从此,"一国两制"的构想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实行"一国两制"有了宪法的保证。

1983年6月4日,邓颖超在全国政协六届一次会议开幕词中,进一步阐述了叶剑英九条方针的原则精神。她说:"我们充分考虑台湾各族人民的愿望和台湾当局的处境。我们不仅考虑到现在,也考虑到未来。祖国统一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将持久合作,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祖国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拟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互为补充,互相支援。"她指出:"赞成祖国统一就是爱国,在统一的大前提下,一切问题都好商量,总会求得合情合理的解决。我们深切希望台湾各族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同祖国大陆各族人民一道,继续为祖国和平统一献计献策,共商国是。"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提出了实现台湾和祖国大陆和平统一的六条具体构想(简称"邓六条")。

(一)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

(二)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自治不能没有限度,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

(四)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需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五)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不现实。

(六)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个适当方式。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国共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

从1981年"叶九条"到1983年"邓六条"的发表,标志着"一国两制"理论基本内容进一步具体化。

"一国两制"正式确立阶段(1984年)

此后,邓小平还就实行"一国两制"构想的背景、条件、依据、前景和意义作了充分论述和说明。

1984年2月22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系统地阐述了关于"一国两制"的构想。他说:"世界上有许多争端,总要找个解决问题的出路。我多年来一直在想,找个什么办法,不用战争手段而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这种问题。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

1984年7月31日,邓小平在会见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时,对他说:"'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不是今天形成的,而是几年以前,主要是在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的。这个构想是从中国解决台湾问题和香港问题出发的。""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也考虑到解决国际争端应该采取什么办法。因为世界上这里那里有很多疙瘩,很难解开。我认为有些国际争端用这种办法解决是可能的。"

10月22日,中顾委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邓小平在讲话中,用更简洁的语言将这个理论概括为"一国两制"。他指出:"用'一国两制'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美国应该是能够接受的,台湾也应该是能够接受的。蒋经国提出用'三民主义'统一中国,这现实吗?你那个'三民主义'在中国搞了22年,1927年到1949年,中国搞成了什么样子?'中国人站起来了',是什么时候站起来的?是1949年。使中国人站起来的,不是蒋介石,而是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他说:"我们坚持谋求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但是始终没有放弃非和平方式的可能性,我们不能作这样的承诺。如果台湾当局永远不同我们谈判,怎么办?难道我们能够放弃国家统一?当然,绝不能轻易使用武力,因为我们精力要花在经济建设上,统一问题晚一些解决无伤大局。但是,不能排除使用武力,我们要记住这一点,我们的下一代要记住这一点。这是一种战略考虑。"

1984年10月,《瞭望》周刊发表《一个意义重大的构想--邓小平同志谈"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对"一国两制"构想作了首次系统报道。这一报道可以视为"一国两制"构想已基本确立的重要标志。

1985年3月,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正式把"一国两制"确定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至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用"一国两制"解决台、港、澳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的基本方针正式确立。

邓小平富有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案,为解决祖国统一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按照"一国两制"构想,中国政府通过外交谈判终于成功地解决了香港回归问题。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联合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同样本着"一国两制"原则,1987年4月13日中国和葡萄牙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台湾问题,随着大陆人民、台湾人民和海外侨胞的长期努力,随着两岸同胞交往和相互理解的日益扩大加深,随着祖国的日益繁荣强大,也必将克服种种障碍,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得到解决。1984年7月31日,在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会谈基本上达成一致的时候,邓小平在和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的谈话中说:"我很有信心,'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能够行得通的。这件事情会在国际上引起很好的反应,而且为世界各国提供国家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