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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从国际法谈两岸关系(2)

(三)国际条约证明台湾是中国的领土

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不仅可以从政府继承和国际上的承认来给予证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国际法文件也可以作为一个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两份重要的有关台湾光复的国际法文件,为台湾在1945年10月25日回到祖国怀抱提供了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1943年11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正式签署了《开罗宣言》。《开罗宣言》宣告:“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由此,《开罗宣言》是第一份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国际法文件。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发表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项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当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向议会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国投降。10月25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在台北举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划入中国版图。至此,台湾、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

六十多年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和作为战胜国的中国收回其固有领土台湾、澎湖的历史事实,为国际社会包括当年的战败国日本所承认,作为提出这两个文件的当事国英国和美国对此也曾一再证实。1971年,第26届联大通过2758号决议,延续《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再度确认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还是数年来国际形势的发展均充分证明,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不仅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也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

二、解决台湾问题势在必行,一国两制仍为最佳模式

随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祖国,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峡两岸人民长久以来的共同心愿。要实现这一心愿就必须寻找一个解决的途径和方式,摆在面前的有两种方式:和平解决和非和平解决。海峡两岸人民都盼望和平实现祖国的统一,而不是采取武力的方式。中国政府也希望在一国的原则下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当然,如果出现台湾被以任何名义从中国分割出去的重大事变,如果出现外国政府侵占台湾,如果台湾当局无限期地拒绝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两岸统一问题,中国政府只能被迫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包括使用武力来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在目前的情况下,基于“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功适用,我认为“一国两制”在解决两岸问题上是最合情合理的。

“一国两制”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1.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两岸和平统一,即在一个统一国家的范围内,对统一后的各项事宜做出安排。台湾被宰割、被殖民的历史将不会重演;违背台湾同胞意愿的专制政权将不会再现。

2.两制并存。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3.高度自治。两岸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不同于中国其他省区市的高度自治权。不仅台湾同胞现有的各种权益将得到切实尊重和维护,而且他们希望获得的其他权益也将得到充分实现,真正实现当家做主的夙愿,充分行使选择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权利,更加广泛、直接地参与管理国家大事。

尽管台湾问题和香港、澳门问题的性质不同, 香港和澳门问题是国与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回归前,主权权力依据条约由有关缔约方转移给其他国家行使。台湾问题是中国国内内战遗留的问题,台湾一直是由中国人在统治。但是台湾同样可以和香港、澳门一样,用“一国两制”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完全可以有空间通过平等协商并兼顾现实的原则获得妥善合理的解决。比如,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并维持现行政府构架,而不是港、澳模式的翻版;大陆不干涉台湾内部事务,但台湾可派人参与大陆的政治和决策;台湾方不应单独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但不排除由台湾方面派人担任中国驻外大使,也不排除台湾方面参与国家外交和国防决策等等。“一国两制”的内容不仅在于维持现状,还在于倾斜台湾利益,使台湾在现状基础上有所得而无所失。“一国两制”是中国人的巨大创造,在解决两岸问题时,中国人还可以表现出更大的创造性。当然,该模式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将有待于在实行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可以说,“一国两制”是对国家主权观念的历史性突破,是主权和治权关系最宽松、最灵活的结合,既照顾了国家主权的统一,也照顾了治权分立的现实。

综上所述,从国际法的法理来看,无论是历史事实、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法,台湾都无可置疑地在中国的主权之下。1992年,大陆的海协会和台湾的海基会已达成了“九二共识”,两岸也承认这一事实。台湾当局不应否认这个原则,而应当放弃武力对抗,与大陆走上谈判桌,共商中华民族的未来。历史事实和国际条约明白地告诉我们,按照国际法法理,台湾无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领土。海峡两岸的人民都是炎黄子孙,合则两利,分则两害。两岸人民应当携起手来,共创“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开辟两岸的“双赢”之路。

(作者系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