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金刚经鉴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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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经文】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得[1]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耶?如来有所说法[2]耶?”

须菩提言:“如我解佛所说义[3],无有定[4]法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亦无有定法如来可说。何以故?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5]、不可说[6],非法、非非法[7]。所以者何?一切圣贤[8]皆以无为法[9]而有差别[10]。”

【注释】

[1]得:获得、证得。指获得或成就佛教的某种思想、功德或事业,佛教称此“得”犹如绳系于身,故亦称“得绳”。有四种之别:(1)“法俱得”:所得之法现在,“得”亦现在。(2)“法前得”:所得之法尚在未来,而“得”生于此前,如太阳尚在地下而明亮已现。(3)“法后得”:所得之法已经过去,而“得”犹存,如太阳西入而留余光。(4)“非前后俱得”:前面三得为有为法上的“得”,有为法有过去、现在、未来的不同,故“得”也有三种差别。无为法不生不灭,所得而不能说前后与现在的差别,所以无为法之“得”称作“非前后俱得”。这里的“得”即属第四种“非前后俱得”。因为它是指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此种无上圣智即属无为法范畴。大乘佛教般若学认为“得”是虚假非实的,认为有得则必失于菩提,而只有“无所得”才无所不得,才契合般若之性。《金刚经》中即多次表示如来佛于法实无所得。

[2]法:佛教最常见的名词。涵义相当复杂,此处指佛法,即佛教的教理、教义及表述教理、教义的一系列名言概念。

[3]佛所说义:义即意。如来佛所说的意思,指前文所讲的无相、无住义理。

[4]无有定:“定”即固定的、不变的、绝对的。“无有定”即无定,意指无常变化、虚妄非真、相对而待、随机而别的特性。佛教认为,一切事物、现象、特性、概念等皆是无定的。此处的“无有定”指佛所说的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法也是不能绝对肯定和绝对否定的,而是相对的,亦即下文所说的“非法、非非法”。

[5]取:执着、取着、追求等。指人们对所对之境界的取着与追求。《大乘义章》卷5说:“取执境界,说明为取。”其实,“取”亦即人们对事物与现象的认识,但是佛教认为一切都是虚妄不真的,所以人们的认识活动只是一种世俗的贪着和妄见。如佛教八苦中“五取蕴苦”的“取”即是人们对组成自身的色、受、想、行、识五要素的贪爱和固执的欲望,由此即会产生贪欲,从而导致痛苦。“恶取空”的“取”是指人们对“空”的追求和执着。所以,有“取”即有妄,有妄即为之系缚,有缚即不能解脱,不得解脱者即为凡夫。《涅槃经》卷17说:“取着名为凡夫。一切凡夫取于色,乃至着识;以着色故,则生贪心;生贪心故,为色系缚,乃至为识之所系缚;以系缚故,则不得免生、老、病、死、忧悲大苦、一切烦恼。是故取着名为凡夫。”“取”亦为“十二因缘”之一,指由“爱支”(十二因缘之一,位于“取”之上)现行引生的对外界的周遍驰求,执着不放,由此即可引生“有”(十二因缘之一,位处“取”之下),即思想行为。“取”的分类不一。从人们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来讲,分为“能取”(主体)、“所取”(对象)。从取的对象来讲,分“欲取”(对色、声、香、味、触五妙境的贪求)、“见取”(执取各种非佛教的戒律)等(见《俱舍论》卷1)。此处的“取”指对佛所说法的固执,也是一种应予破除的妄见,故经中说“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

[6]不可说:无法用语言表达或不可绝对认识,只能以无上圣智去体悟。其含义是:(1)不可说其是,也不可说其不是,即不可肯定化、绝对化;(2)如来所说无上菩提之法,神秘莫测,超言绝象,不可以口宣,不可以耳听,不可以用语言表达。如《大智度论》中所说:“般若波罗蜜,实法不颠倒。念相观已除,言语法已灭。”(3)佛说法是如来应化之身的随机教化,并非如来之真身,正如无着偈中所言:“应化非真佛,亦非说法者”。对说法者不能执取,对所说法更不能执取,即下偈中所言:“说法不二取,无说离言相。”(4)一切法无体相,无言相,本性空寂,故不应视其为实有而口说言传。

[7]非法、非非法:“非法”即无有佛法,因为佛法无状无名,无有体相,皆为权且方便,非绝对真实。“非非法”即非无佛法,因为无上菩提无我相而非虚无。“非法”为离有而说;“非非法”为离无而说。前者是否定,后者是否定之否定。

[8]圣贤:圣者与贤者。“圣”即证正道。《大乘义章》卷17曰:“初地以上,息妄契真会正,名圣。”圣者,即断惑证理、已离凡夫之位者的通称。“贤”即与圣者为邻,但尚在凡夫之位者。圣贤的分类大小乘各家不一。《仁王经》立“三贤十圣”。《璎珞本业经》立“四十二贤圣”,小乘萨婆多部立七贤十七圣,成实宗立“二十七贤圣”。最普遍的是“四圣”说,即(1)声闻:指听闻如来佛言教的觉悟者,他们只能遵照佛的说教修行,并唯以达到自行解脱为目的。此类圣者以修学四谛、八正道为主,最高果位是阿罗汉,最终目的达到“灰身灭智”的无余涅槃。(2)缘觉:亦称“辟支佛”、“独觉”,指独自观悟佛说因缘道理而得道者。(3)菩萨:自觉而觉他,是佛的候补者。以上三者又分别叫作“声闻乘”、“缘觉乘”、“菩萨乘”,合称“三乘”。(4)佛:大彻大悟,觉行圆满,是佛教修持的最高果位,至上圣者。“四圣”与天(天神)、人(人类)、阿修罗(魔神)、畜生、鬼、地狱(地狱受罪者)等“六凡”合称“四圣六凡”,是佛教对宇宙众生和证悟得道的生命体的十类划分。

[9]无为法:简称“无为”,指非因缘和合形成、无生灭变化的绝对存在。原是“涅槃”的异名。部派佛教后,又提出数种:大众部、法藏部、饮光部等主张“九无为”:(1)择灭无为;(2)非择灭无为;(3)虚空;(4)空无边处;(5)识无边处;(6)无所有处;(7)非想非非想处;(8)缘起支性(十二因缘之理);(9)圣道支性(八正道之理)。说一切有部、犊子部主张“三无为”:(1)虚空无为(无边无际,永不变易,无任何质碍而容纳一切色法的空隙、空间);(2)择灭无为(通过智慧的判断、选择而自觉地达到的寂灭境界,也即是涅槃);(3)非择灭无为(非由智慧的判断、选择而显示的寂灭。有部认为一切现象本由因缘和合而生,如果所需外缘已不存在,即缺乏“生缘”,就永远妨碍未来生物的产生,即所谓“缺缘不生”,不生则无灭)。大乘唯识宗主张“六无为”:(1)虚空无为(显示空无的真理即“真如”,离开各种障碍而寂灭,犹如虚空);(2)择灭无为(借无漏智慧的判断、选择力,断灭一切烦恼,证得真如);(3)非择灭无为(无待于人的智慧,而本性清净之真如);(4)不动无为(指禅定进入色界第四静虑时,不为苦乐所动的精神境界);(5)想受灭无为(禅定进入无色定的无所有处境界,一切尘污心想及苦乐二受,即想和受俱灭);(6)真如无为(真如即真理、绝对的本体。以观悟我空、法空所显的不虚不变的真实如常的理体)。无为法的各种分类基本上是就佛教修持所达到的境界来立论的。《金刚经》中的“无为法”到底指哪几类,尚未明示。但参照前经中“所有一切众生之类”及各种证道者的划分来看,似应指大众部的“九无为”。

[10]差别:各类贤圣在修证无为方面所显示的深浅不同,圣人、贤者即因此而得其名,所以,其名的本身就是根器与证果阶位差别的表示。此词在流支译本中作“得名”,真谛译本中作“显现”,玄奘、义净译本作“所显”,其含义是基本一致的。

【译文】

佛问道:“须菩提,在你看来,应如何理解如下的疑问,即如来佛真的独自证得了一种确定的、无上正等正觉之法吗?如来佛真的说过什么一定的法吗?”

须菩提回答说:“如果按我对佛所讲的般若义理的理解,没有一定的、绝对的佛法名叫无上正等正觉。因为此种无上圣智深妙玄奥、幽微难测,无有法相,随人证入,不能谓其一定,视其绝对。既无定法可名,如来便无所而得。与此相应,从说法方面来看,也没有一种肯定的、绝对的佛法是如来佛可说的。为什么呢?因为如来所说的一切佛法皆是因时因人,随机教化,对症下药,无有定相可言,所以,只可以性修,不可以相取;只可以意会,不可以言传。凡佛法者,无状无名,无体无相,皆为临时施设,非真实绝对之法。但亦不能说没有佛法。为什么要这样说呢?因为一切圣人贤者皆以其根器深浅、修行胜劣的不同而在证悟无为之法时显出高下阶位之差别,说明佛法无定相、无实体,故言非法。同时也因一切圣人贤者本身就是依无为之法而显示其性,并证得其果,说明佛法并非无有,故说非非法。”

【赏析】

般若的特点即遇到什么就破除什么,无论是一般众生,还是教主如来;无论是此岸万有,还是彼岸一切;无论是世俗认识,还是无上圣智,皆是般若遣除的对象。前面各段曾相继破度生所着人我众生之相;布施所着色法六尘之相;观佛所着释迦肉身之相;破相所着诸法断灭之相。此节接着这种破相去执的势头并紧随上节“于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为实”,“闻是章句”,“一念生净信”这一话题,引出对佛法的所证与所说的破除。经文仍采取问答的形式,所不同的是本段中须菩提回答时冠以“如我解佛所说义”之句,从而使其答语从机械的弟子回禀,变成具有一定权威性的说法。

本节文字精炼,脉络清晰,具有很强的逻辑性、思辨性,显示出佛家的超凡智慧和看待事物的基本观点。它围绕着有无定法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有无定法如来可说这一主题展开了多层次的论证和说明。第一层:正面标示。提出没有一定的法名叫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也没有一定的法如来可说。第二层:具体论证说明。在这里,须菩提以般若为观照“如来所说法”的指南,认为“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此中又含两层意思,第一是说如来所讲的一切佛法,毫无定相可得,无法具体言说,故而“无有定法”可得、可说。第二是通过“非法、非非法”对“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可说”作说明和总结,即“不可取”、“不可说”是因为佛法本非佛法,亦非不是佛法,说无却有,说有却无,不可取而得之,不可言而说之,既不能绝对肯定,也不能绝对否定。第三层即“所以者何?一切圣贤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此句以例说明第二层“非法、非非法”的含义。因为一切圣贤根器深浅、见解优劣各自不同,但皆可体悟佛说的无为之法,由此证得的果位有高下之分,这说明佛法并不是固定的、死板的,而是无定的、随机的,没有定相、没有实体,所以是“非法”;另一方面一切圣贤又都是因无为之法而悟道证果,说明佛法并非不存在,所以是“非非法”。

这种对待佛法的态度反映了初期大乘般若学的基本观点。原始佛教把释迦如来奉为唯一的佛,把佛所说的法看成句句是真理,而且是永恒的、不能变更的神圣教谕和永恒的不能消失的实体。这种对佛法的固执、僵化的态度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与此相反,《金刚经》却将佛法视为一堆没有任何实体和定相的名言施设,它从佛法中抽出了精神实质,也可说是佛法的基本原理,如该段中所说的“如我解佛所说义”,而此“义”实际上也就是般若,再以般若反观佛法,看到的便全是些名言假相和符号组合,如此当看不到佛法之时,才可说是真正地领悟了佛法。这种把佛法从佛的各种具体说教中抽离出来并加以神秘化、客体化的做法,一方面使原来的佛法变得毫无意义甚至成为一种妄自执着的邪见和真正解脱的障碍。另一方面又使新抽出来的佛法灵魂即般若实相成为脱离一切实际事物而又能构成事物的共同本质,所以此段中以般若观照全部佛法的态度,也完全适用于一切事物和佛教所讲的一切境界和一切现象。

本节经文中使用的“无有定法”一词也很值得我们回味,它不但准确地表达了本段经文的核心思想,而且也显示了佛教的智慧和高超的思辨能力。“无有定法”可简之为“无定”。据圆瑛法师解释,“无定者,不定取、不定舍、不定空、不定有。取、舍、空、有皆落情见,般若则超情离见,故皆无之”(《金刚经讲义》,圆明讲堂印,1985年)。意思是说,“无定”即不固定化,不绝对化,远离任何偏见,空有不取,两边不着,而达到此种认识程度是因为般若“超情离见”的缘故。这样便把“无定观”与佛的圣智又必然地联系起来。“无定”首先在于不能肯定法的实有,从而不必执着分别、妄生计度;其次不能肯定法的虚无,因为假施犹存。以“无定”思想为指导则此岸及彼岸的一切事物、现象、境界、构想、特性、概念、佛法等“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从哲学史的角度看,“无定”思想实际上是一种既不绝对肯定、又不绝对否定的思想。从它对待肯定和否定的态度看,则否定中有肯定,肯定中有否定。扩而广之,就是以相对的观点来看待一切事物。“无定”思想中包含的辩证法因素在当时来说是非常伟大的。

【评赞】

六祖慧能法师云:“三乘根性,所解不同,见有浅深,故言差别。佛说无为说者,即是无住。无住即无相,无相即无,无起即无灭。荡然空寂,照用齐施,鉴觉无碍,乃真是解脱佛性。佛即是觉,觉即是观照,观照即是智慧,智慧即是般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