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信息论域下的社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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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社会信息与社会真相

第一节 社会真相概念的“社会信息论”厘定

一 社会真相的范畴

社会信息及其传播视域中的社会真相问题研究的首要任务是界定社会真相概念的范畴。有的学者把社会真相作为实践的范畴。如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社会信息的传播及其真相上的革命性变革,是与马克思创立实践唯物主义、在哲学观上实现革命性转变相联系的。这种变革的实质在于将过去一直囿于认识论范围内加以讨论的社会真相范畴,置于人的存在论、实践论中加以解决。在这种观点看来,社会真相是一个实践范畴,对社会真相的追求,是人的活动与“价值”相对应的另一个维度。[28]还有的学者认为,社会真相的范畴是本体论、认识论、知识论兼而有之。如有人认为,对社会真相属性的考察不应局限于本体论范围内,而应以本体论为基础,在首先承认社会真相是一种观念存在,属于主观世界的前提下,将其纳入认识论、知识论范畴来分析。[29]社会真相的范畴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说属于哪一范畴。

对于“社会真相”,日常的观点认为,没有人及其意识就无所谓“真”与“假”; “真”与“假”,是与人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在认识论上并提的一对范畴。其实,如果说现实是实存的,人的认识则是虚而不实的,有如水中月、镜中花。意识的虚拟本质决定了它绝不是与物理世界处于相同本体论地位的某种实实在在的东西,而仅仅是观念的东西或者说是符号。之所以要发明众多的语词或符号,就是为了更方便地处理自然,就是为了更全面、更深入地反映现实,揭示现实的本质或规律。如果意识不能超越物质,就不能与物质相区别;概念是与物理世界不同的存在形式,如果认识没有这样一套概念系统,对世界的认识将是不可想象的。爱因斯坦的一句话从反面说明了这个道理,他认为“哲学上和逻辑学上的大多数错误是由于人类理智倾向于把符号当作某种实在的东西而发生的”[30]。而范·弗拉森在考察了整个西方科学哲学的演进之后意识到,随着20世纪二三十年代逻辑实证主义“拒斥形而上学”口号的广泛渗透以及20世纪初整个科学哲学领域对当代语言哲学问题的全面介入,使得科学哲学家们理智地改变了对社会真相问题论证的策略,开始以语言为契机,试图在语言范围内消解哲学难题。正是从这一基点出发,他对科学实在论的社会信息的传播及其真相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在他那里,经验的界限仅仅在于,“经验给定的只是关于什么是可观察的和现实的信息”[31]。

所以,把理论的认识论意义实体化,构想出一个理论实体世界或者如工具论者、符号论者用观念或理论的本体论意义代替理论的认识论意义是不对的。其实,对于物质存在来说,意识是有相对的独立性的,意识的独立性是人的认识活动的前提,因为只有这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32]。这正说明在进行纯粹的理论思维或符号推演时,不必考虑符号与物理世界机械的一一对应关系,更不必把符号想象成客观存在的东西,但观念或理论因为如实地反映了世界的本质或规律,可以是真的。

邬焜教授曾在物质和信息双重存在的维度上提出的“四个世界”的理论和“社会信息的三个世界”的理论,也就是世界是一个物质世界和三个信息世界的“四个世界”的理论。这个理论,实际上意味着世界从信息的角度看包括两大信息体,即“自然信息体”和“社会信息体”。社会信息世界中有一部分是已经被人所认识了的“自然信息体”,然而,“所把握认识的永远是这个已经社会化了、人化了的自然,这个自然已经由于这种把握而具有了某些它未被把握之前所不具有的新的质的规定性。它已经在社会的整体中,已经在人的认识中获得了自身和自身认识、自身改造的对应性统一”[33]。因此,这部分不是本来意义上的“自然信息体”了。前者,“就其本源来它是一个自然发生的现象,它包括从无机界到有机界,从植物到动物的所有未经人力直接改造过的自在信息体,它也包括着自然发育着的人体、人脑本身。它的一个根本的属性特征就是相对于人之‘自为’‘再生’信息的‘外在’性,这就是所谓的外在的宇宙、自然信息”[34]。后者也即社会信息体,包括三个社会信息世界:一个是人所认识和改造了的那部分自在信息(以自在信息体的形式存在着)的世界;一个是人所认识了的自为、再生信息本身的活动;另一个是再生信息的可感性外在储存(人所创造的文化世界)。[35]“自然信息体”在未被认识前,从与人的认识关系上来看和认识毫不相干,所以,在一定的意义上这个领域没有“社会真相”。这就是说,“社会信息体”是社会真相的对象,凡是社会真相都必须与它的“真”符合,“真”的认识仅存在于“社会信息体”中。社会真相只是以“社会信息体”为其对象的,换句话说,社会真相只存在于人类社会。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社会真相符合论就没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的社会真相了。“符合”首先应是对象信息和认识的主体信息在人类社会中实现了的矛盾的统一,也可以说是在实践中的统一。

通过以上的分析,就把社会真相的问题看成一个对“社会信息体”的“真”的认识的问题;与“假”相对,社会真相就是对象的“真”信息通过理论的表达而显露出来。所以,根本上说,“社会真相”又是一种人的认识的“信息问题”,是一个属于信息论范畴的概念。

二 邬焜的“社会信息论”思想概述

在《信息哲学——理论、体系、方法》[36]一书中,邬焜教授认为,可以将世界中的所有事物或现象具体归属到三个不同层次的世界:第一层次为“客观实在”或直接存在的物质世界的层次;第二层次为客观不实在或客观间接存在的自在信息世界的层次;第三层次为主观不实在或主观间接存在的精神(自为、再生信息)世界的层次。对应于上述三个层次的世界,可以抽象概括出三个不同的哲学范畴,即“物质”、“自在信息”和“精神”;而后两者可以用“信息”这一哲学范畴来具体表示。所以,所有事物或现象具体归属物质和信息。他还从物质和信息双重存在的维度提出了世界是一个物质世界和三个信息世界构成的四个世界的理论,从而,在本体上说明了信息概念的地位。

邬焜教授认为,就存在形式来看,信息有着“三态”,即信息的自在、自为和再生。自在信息是信息还只是以其纯自然的方式,自身造就自身、自身规定自身、自身演化自身,从而展开其自身纯自然起源、运动、发展的历程;信息场以及信息的同化与异化是自在信息的两种基本形式。自为信息是自在信息的主体直观把握的形态。再生信息是思维过程所产生的区别于自在、自为信息的新的信息,它是信息的主体创造性的形态。自然的信息形态经历了不同阶段的进化历程。当原始的、盲目的、自在的信息在自身复杂化演化的历程中创造出一个具有高度自组织、自调节能力的信息体的时候,信息也便会达到自我意识,在自身活动的不断“造化”中,经历了自在、自为、再生的漫长发生、进化过程,在社会信息中达到了自身完成的本质的统一。因此,在有人的意识参加的人与自然、人与人的交互作用中,信息“三态”总是在人的类、人的类意识、人所依赖的自然环境这三者所构成的整体系统中统一着。这个整体系统就是社会,在此社会中显示着的“三态”信息的统一就是社会信息,它是已被人类认知把握,以及人类创造出来的那部分信息世界的总称。

邬焜教授又认为,任何物体首先是一个具有内在结构和状态的物质的直接存在形式,所以,由这个物体所产生的信息场,必然首先以该物体本身的直接存在为其显示的第一层级的内容。但是,任何物体又都已经信息体化了,所以,当物体自身的结构和状态在信息场中显示出来的时候,凝结在这个结构和状态中的信息也便一同显示了出来。这些在物体中凝结着的信息的显示比该物体的直接存在的显示更具间接性,所以,这部分信息便是信息场中显示着的第二层级的内容。信息的这两个不同性级的质,还仅是在自在信息的范围里被规定的。当意识的能动作用对信息在相互关系中的属性考察不是以客观为准绳,而是以主观为规定时,信息就具有了第三性级的质的意义。信息第三性级的质是人类认识赋予信息的一个崭新的创造性的主观关系的质,它有可能在认识中将外界信息普遍抽象化、符号化,从而纳入普遍的相互作用和关系之中。

社会的范围规定着社会信息的范围,这就产生了三个相应的社会信息世界:①人所认识和改造了的那部分自在信息(以自在信息体的形式存在着)的世界;②人所认识了的自为、再生信息本身的活动;③再生信息的可感性外在储存(人所创造的文化世界)。就社会信息的“信息世界一”来看,无论哪一部分都在人的认识中被自为把握着。而信息体一经被认识把握,就必然同时被意识揭示出它那丰富的第二性级的质的内容(当然,不是全部)。由于信息体在人的认识中一般化、符号化,被人为地赋予了某种认识意义上的约定,这就使它们具有了第三性级意义的质。对象和意识构成了一个统一的系统,这个第二性级的质就在这个系统的认识结构中被部分揭示,而第三性级的质也在这个系统的认识结构中被约定。

社会信息的“信息世界二”和“社会信息世界三”,究其实质,都是从人的意识的意义上成立的,前者是主观意识活动本身,而后者则是主观意识的客观储存。人的意识本身既反映着信息的第一性级的质的直观内容,同时也揭示着这一内容中所凝结着的复杂的客观自然关系,另外,还必然使这两个层级的信息内容普遍概象化、符号化。这样,只要是在人的意识中反映着的信息便必然是“三质”同具的一个统一的整体。当这个意识中的信息被编码为文字、艺术、语言而客观储存、传播的时候,意识信息的这种“三质”统一性也便同时被储存和传播。

从意识的角度来分析,外在储存、传送的符号本身是信息第三性级的质,而它所揭示的内容却是信息第一、第二性级的质。但是,反过来,如果从作为社会信息的“信息世界三”客观存在的形式来看,也可以认为符号的形、色、声是信息第一性级的质,而其中内含的意义才是第二、第三性级的质。如此看来,这个“信息世界三”达到了信息“三质”统一的互逆的完满性。

三 从社会信息到社会真相

社会信息,作为一种符号与意义的组合,或者说有意义的信息是相对于人及其社会存在而言的,这里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一群人、一国人,也可以是全人类。“信息”一词在中文文献中流行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了。“符号”的意义较直观,因而易于理解,例如中文汉字、英文语词、口语发音、哑语手势、基因组合等都是“符号”。但对“意义”的意义进行说明就要抽象得多、难解得多了。从一个侧面可以说,意义就是一种社会信息。

邬焜教授关于社会信息概念的研究体现了一种对信息分类的“三分法”,对社会信息的“三分法”认识,在历史上也有其痕迹。比如,至少在2500年前,在中国,儒家已经意识到了对社会信息加以切分的必要。孔子就使用的是“仁、知、勇”的概念,“仁”是孔子思想的中心概念之一。“仁”可被解释为一种人生目标类信息,“知”可被解释为对客观外界信息的了解,“勇”可被解释为与行动意愿相关的信息。孔子关于“仁、知、勇”的概念认识,反映了在他生存着的社会中意识到有必要区分关于目标、关于外界和关于行动的三种社会信息。同样,在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之间的漫长岁月中渐次成形的犹太教《圣经》(即天主教《旧约圣经》)中大量使用了“真”(true)、“善”(good)、“美”(beautiful)的概念,这对整个欧洲的文化意识产生了深刻影响,对真、善、美的追求也随之成为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近代以来,欧洲的孔多塞(Jean Antoine Condorcet, 1743-1794)与韦伯(Max Weber, 1864-1920)都曾讨论过真、善、美的概念。

把社会真相理解为关于“真”的“理论”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理论”作为一个学术上的重要概念,至晚从20世纪20年代起就已开始流行,至今仍然是一个常用词。回过头来看,大多数作者笔下的“理论”,可以被看作社会信息的一种,可以认为,凡内涵比较复杂或意义比较重大的社会信息或其组合往往被称为“理论”。“理论”的内涵与外延应该包含“社会真相”。“理论”是比较复杂或意义比较重大的社会信息,因此,并不是任何关于“真”的“理论”都可以称为社会真相,而就“理论”又作为一种信息而言,社会真相其实是“社会信息真相”。

马克思把社会真相问题研究域从纯粹主观的领域、概念的领域、仅仅知识论的领域,拓展到人类社会的现实的、历史实践的领域。因此,社会信息的传播及其真相是人们对事物、对象的整体的、系统的、过程性的把握,并且是它们之间的相一致、相符合。重要的是,马克思根据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总的价值观,探讨社会真相问题,使社会真相问题与整个人的全面发展,与整个社会的、现实的全面进步密切联系起来。在信息哲学视野中,信息既是客观的,又可以是主观的,比如,自然信息是客观信息,而精神或者意识作为信息则是主观的。这样,信息就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因此,成为自然、物质与精神、意识的中介存在。所以,要从人与自然的实践中介以及认识主客体及其信息中介的辩证运动关系来探讨社会信息真相的生成与证明。也就是说,社会信息真相就是在主客观、物质与精神的统一中实现了的一种特殊的社会信息体。

基于以上的思考,在社会信息及其传播视域中,关于社会真相的概念可以作如下界定:社会真相是适合实践的、关于“对象”的同构模拟,是多重传播中介建构的社会信息。对这一概念的信息厘定的具体内涵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真相是适合实践的社会信息体。这是社会真相的本质存在。生活的观点、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观点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有着重要意义。在前面,已经说明了社会真相问题是一个在信息论范畴里的问题,“社会信息体”是社会真相的对象,凡是社会真相都必须与它的“真”符合。从这方面看,存在的关于“真”的“理”即社会真相,只存在于人类社会。如此来理解社会真相符合论,就是指对象和认识在人类社会中实现了的矛盾的统一,也可以说是在实践中的统一。这意味着,社会真相的本质,要在关系中、运动中来理解。社会真相不是纯粹的自然,或者自在、自然信息,更不是“上帝”和“绝对”的化身了,它总是关乎确定的对象,是它所关联的对象的社会存在。

第二,社会真相是一种同构“模拟”。社会真相的创造性根源于社会真相中的再生信息作为人思维创造的结果。在社会信息真相建构的过程中,认识主体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通过抽象的相似性而使用不同的模型表征世界的某些方面,所有的模型受到特定主体旨趣、意向与视角的影响,不存在一种完全、直接地表征世界的所有方面的模型或理论,这不仅涉及世界的复杂性和社会信息真相的现实有限性,还在于对世界诸方面的界定与选择取决于主体创造性。因此,对象与本体的关系是一种信息同构关系。正如维特根斯坦在其《逻辑哲学论》中认为:“命题是现实的图画。命题如所想象的那样,是现实的模型。”在他看来,命题的真假依赖于是否符合现实,认为“要知道图画的真假,必须把它与现实相比较”[37]。

不论是数学结构还是物理理论,抑或经验世界的信息系统,甚至是人类的思维认识系统,都可以映射到其他系统而实现同构变换。由于事物的结构系统是多重的,而不是单一的,而且事物可看作结构信息的整合,类似于数学上的等量代换,相似结构信息之间可以相互转化、相互取代,因而事物存在着同构性与统一性。所以,基于社会真相的对象与本体之间的同构映射关系,实现了社会真相认识与认识对象之间的符合,不过,这种符合本质上是作为一种模型而存在的。特定的模型是由其特定关联所给定的,由于所模拟的特定部分与实在或者说对象的某些要素相符合,因而能够间接地获得社会信息真相。可见,对社会真相的探索很大程度是利用了那些对实在描述的模型结构。可以说,这种同构模拟在拯救了对象的同时又超越了对象,体现了一种构造经验主义的自然主义倾向。

第三,社会真相是由多重传播中介建构的。在实践中介活动中形成的关于对象及其本质和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不是一种非中介化了的直接认识过程,而中介本身也不是一个又一个单纯存在。比如,没有绝对的单个认识主体,认识主体总是社会主体。从形式上看,社会信息真相主体是某个具体的人;但是,从信息视角来看,这个人之所以能获得社会真相,只是在于他已经是多重传播中介化了的信息体。

这个定义力图对“社会真相符合论”作新的理解,以揭示传统的那种象征着确定性、绝对性的社会信息的传播及其真相的缺陷,从而在本质上打碎预设社会真相的僵化框架。这样,“符合”既是符合,也是不符合,是符合与不符合的统一;“符合”是一个辩证的不断深入的过程。近似性是社会信息真相的具体特征表现。社会真相对于对象的历史的反映是近似,对于对象的现实的反映也是近似,对于对象的未来的反映更是近似。主体、客体与中介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都处于变动的过程中,所以,社会真相与对象之间诚如恩格斯所言,是永远也不会相交的“两条渐进线”。因此,作为认识结果的社会真相,就必然只是一种模型,不可能完全地再现对象。

总之,人们的认识与实在之间存在着一种障碍,正是基于对这一障碍的消解,提供了从社会信息向社会信息真相飞跃的动力。如果说社会真相能消解与实在的距离的话,那么很明显,社会真相与实在之间的关联就很可能是一种非常不完整的关联,如此,“非确定性”是社会真相的本质所在。

第二节 社会真相:从“两极对立”到“三元信息变项”

对于讨论什么是真的或者真实的,包括社会真相,一般认为是主体对对象之真质及其规律的正确掌握。然而,仅仅简单地认为“思想与客体一致”的观点没有看到社会真相问题研究的两个前提,是肤浅的。社会真相内容的人类学特征与实践属性是社会真相问题的两个基本研究前提。社会真相作为人的认识显然和人有着天然的联系,社会真相当然有着人类学的背景。马克思认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所以,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中心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38]。

我们理解的社会真相对“真”的反映不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开始的。有学者认为,“直观认识论主要有这样的几个特征:一是轻视实践,不懂得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二是抹煞人的主观能动性,否认认识的反作用,只强调客观决定主观、主观服从客观,看不到人可以能动地作用于客观;三是不懂得人的认识是一个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二级、三级本质的深化的过程,是一个曲折复杂的能动的辩证发展的过程,而把认识看成是一个直观被动的反映”[39]。从信息哲学唯物辩证地看,人的信息活动是在生物种系进化的过程中不断、次第建构和发展起来的,人的信息活动以某种全息综合的方式将所有层级的信息形态具体地映射、包容、统一起来。它分为五个基本的层次:一是信息的自在活动;二是信息直观识辨;三是信息记忆储存;四是信息主体创造;五是主体信息的社会实现。人类思维创造的再生信息,首先是以纯间接存在的形式通过主观关系的设计在人脑中被产生出来的,并且在主观上认识者也能把它所体验着的记忆表象与那个对应的客体具体地统一起来。如果说感知识辨和记忆储存的自为信息还保持着与认识对象的直观对应性的话,那么,作为主体创造的再生信息的概象信息和符号信息则已经超越了与具体对象直接的直观对应性。[40]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这样,“社会真相”绝不是纯客观的,也不单纯是知性思维活动的产物,更不能机械地把它视为对客观对象的反映、摹写、复制,如同照相那样。社会真相的追求与获得,必须通过主观感受性。主观感受性规定了“社会真相的导向”,导致了“纯客观的超越”,完成了“价值的升华”。“导向—超越—升华”形成了社会真相的感受与追求的全过程。[41]所以,社会真相的内容有其人类学特性,应该充分重视人在社会信息真相生成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社会真相内容的人类学特征意味着,必须把对社会信息真相结构的研究置于实践的结构中去考察。当然,有的人提出疑问,哲学常识告诉我们,大千世界,只有物质世界、外部事物才是客观的,才具有“三不依赖”的特征和品质,除了客观事物,世界上不存在什么不依赖于人或人类意识的东西。而社会真相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又不是客观事物,那它到底是什么呢?[42]这样的疑问在于对客观性的理解上存在片面性,绝不是任何客观存在的东西都可以称作社会真相。正如有学者分析的,只强调“社会真相”先于人或外在于人的客观存在性,甚至可以说是与人无关的,但未能就“属人的”事物是否构成社会真相加以明确表态。这样,对“社会真相”的界定虽然与唯物主义客观性原则不相违背,但没有达到实践唯物主义的高度,在这里社会真相被混同于一种纯粹的“自在之物”。[43]马克思曾说:“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44]实践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社会真相的内容是源于实践的,于是,实践的结构从根本上规定着社会真相的结构。一般来说,实践的宏观结构是由实践主体、工具及实践对象“三要素”构成的。这样,构成社会真相认识的结构就有三元基本变项,即客体、中介、主体。“三元”的沟通,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就实现了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过程。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主体、中介和客体三元的关系之所以可以看作并列的,是因为只是在一个具体社会真相认识过程中,暂时把三元都看成是构成同一认识过程的、具有相对独立的质的规定性的变项。但另一方面仍然在统一中有区别,在区别中有统一;而主客体二元的对立是有中介的对立,双方的联系也是有中介的联系。

其实,认识既然是一个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它就不应当仅仅是主客体这样简单的两极对立。认识过程“把它赖以产生的主体和客体,以及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种种中介因素(客体及其环境的信息场、工具、主体神经的和认识的结构)都看成是先于自身存在着的先决条件”[45]。以往的关于“真”的理论研究多是以主客体二元对立的矛盾关系为出发点的。这样,主体与其所认识的客体就构成了一个同一认识过程的矛盾着的两极。所谓认识,就是在这个两极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于是,在这样的主客体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下,根本上说,认识尤其是社会真相认识的结构中其实只存在着“一元变项”,即客体。所以,在社会真相认识的讨论中,符合论、融贯论、实用论、“T约定”等都不能令人满意,而其原因就在于它们在对社会真相认识的研究中仅考虑到了“真”是“承载真者”(比如语句)和“使之真者”(事实)之间的关系。比如在符合论中,英美哲学家们把事实指派给了“使之真者”,语句被指派给“承载真者”,“真”是两者间的符合。哲学家们对社会真相结构的研究强调了“语句”(语句具有信息中介的意义),似乎忘却了更应强调的社会真相结构中的另一元——“主体”。

社会真相是主体认识活动的产物。在认识论意义上,社会真相不是指自在的客观实在,或者说是客体一元的物质存在,但也不是指主体单纯主观的思维形式,只有当客体一元经由中介传播转化为主体思维的内容的时候,才谈得上社会真相。很明显,社会真相是主体、客体以及中介的三元相互作用的产物。如此,社会真相的距离逻辑就是要达成三元变项的理解,提供互动的空间,贯彻三元相互适合的思想。社会真相的三元变项中其距离关系至少可分为如下几个层次:①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距离。无论主体有多强的理解能力,也无法完全穷尽客体的意义,因为客体是独立自足的,其意义也是自足的。就是说当客体被主体制造出来之后,就获得了相对独立性。②主体和中介之间的距离。③客体与中介的距离。客体是经过选择加工的现实,它不可能完全再现原貌,所谓“仿真说”的理论可以对之作出解释。④中介之间的距离。中介系统各有其自身的语境。⑤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距离。比如,主体之间最常存在的一种距离——心理距离,为了实现这种心理方面的距离,主体往往会通过叙事来控制。例如,按照社会真相的客观性原则,主体往往在诸如叙事的角度上有意拉大距离。

社会真相的距离逻辑关系表现为以传播中介为中心展开,体现了主体与客体在传播中介之中通过距离“交往”的特点,主体需要完成的是立足于如何理解、如何把握“距离中的社会真相”,从而使客体更加丰富准确。在社会真相认识过程中,主体必须发挥自己全部的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运用实践和认识的一切传播中介,在大量的正确的感性信息的基础上,再经过大脑的加工制作,即“当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通过一定的传播中介以信息的形式被输入主体的头脑中转化为思想的内容时,要通过主体思维的操作活动,对信息进行加工制作,把它归入一定的概念、范畴、判断等等,并按照一定的理论框架或逻辑结构加以组织和构建,才能形成系统化的理论体系”[46]。因此,客体主体化与主体客体化是一个发生、发展着的过程。主体和客体是内在关联、不可分割的,它们的界限也是辩证的,在社会真相问题的理解上,片面强调主体尺度或者片面强调客体一元,都是片面的。只有从全面把握主客体、扬弃两极片面性的实践中介出发,才可能对社会真相的生成、发展和性质、属性作出合理的解释。

构成社会真相认识结构的三元变项又都是以信息的凝结为其现实的、具体的存在,也就是它们其实是三元“信息”变项。

社会存在具有物质与信息双重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亦即社会世界可以分为物质世界与信息世界两种存在。一方面,世界统一于物质,信息世界派生于物质世界;另一方面,信息世界对物质世界的进化有巨大的反作用。在当代,人类社会实践的社会化、信息虚拟化程度越来越高,将越来越不直接地从事物质实践中介活动,因此,虚拟实践越来越占主导地位,并对当代人的生存状态产生深远的影响。虚拟实践之所以可能,就在于实践的信息规定。目前,实践的物质规定在我国学界很大程度上已达成共识,而随着知识和信息经济的崛起,随着社会的信息进化的加速发展,信息在现代社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所以,信息概念的革命性意义应该在实践问题的理论上得到足够的重视。从信息哲学的视角来看,正如邬焜教授指出的,实践中介活动有着双重规定,也就是物质规定和信息规定。因为,在实践结构中,每一要素的内部结构都是以物质因素和信息因素为硬要素和软要素。比如,从工具的内在结构看,一种是作为物质态存在的,一种是作为信息态存在的。“主观工具即认识、改造对象的主观方式和方法。这类工具是潜存于劳动者主体之内的,作为劳动者的软件(信息)构成而被具体规定的。”同时,“客观工具已经成了劳动者的相关知识、技能、方法的物化信息凝结体。作为主观信息的物化凝结体,客观工具的本质便不能简单由其物质承担的因素方面来规定,而只能由其所凝结的主观信息的因素方面来规定”[47]。

这样,在信息认识论看来,主体首先是一个特殊的信息体存在,“认识主体的产生必须以信息凝结为中介”,而且,“个体认识结构的建构仍然必须以信息凝结为中介”。在认识过程中,感官也并不与认识对象直接接触,“主客体的相互作用首先被各种不同的信息场所中介着”,而在很长的一个哲学历史时期,这个“中介”问题被先验论者和经验论者简单地、形而上学地回避了。真正使认识构成一个现实的过程必须有主客体之间的“传播中介”,而这个“中介”不是别的,正是“信息”。正是“信息”在多重意义、层次和尺度上构成了人的认识发生和过程展开的中介传播环节。现代物理学揭示了构成物质的基本粒子不断地在进行粒子辐射,而粒子相互碰撞时普遍存在着粒子交换和粒子反射,就使任何物质都存在着一个不断运动变化着的“物质场”;物质场显示了另一种存在的间接存在性,即信息场的存在。在认识论意义上,物质只有通过信息场才能显示其自身的存在。因此,所谓认识不过就是具有信息意义的客体和主体经由中介传播信息所发生的相互作用过程。[48]

所以,社会真相其实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活动存在的,它是客体、主体与中介三元的信息循环反馈的结果。只有把握住这社会真相结构中的“三元信息变项”,才能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下的社会真相认识的符合论。

第三节 社会真相的三元信息差异建构

一 相互作用与差异

相互作用与差异是社会信息真相三元建构的动力机制。社会真相的本质是认识主体与世界的相互作用,社会真相的对象并不是等待人去发现的现成的对象,而只有当在世界之中的主体与客体和各种传播中介发生内在相互作用时才得以凸显。在这个过程中,客体对象本身并未进入对之进行认识的主体,能够进入主体意识的仅仅是已在诸多传播中介中几经变换、选择、建构过了的关于客体对象的信息,而对象的信息又只能是通过某种差异关系的对应呈现的。如此,社会真相又成为人可以从某种视角进行理解并能进一步加以操控的实践力量。这就是社会真相建构论研究的核心。

谁能赋予社会真相之真以合法性?表征主义的认识论和理论优位的社会信息的传播及其真相认为社会真相是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但由此在存在论与认识论之间产生了一系列难以逾越的鸿沟。为了跨越存在论与认识论的鸿沟,逻辑经验主义企图诉诸经验观察,而观察渗透理论的论点迫使从形而上学层面进一步反思表征主义的认识论的局限性。表征主义的认识论实质上是服务于抽象的大写主体的认识论,尽管人并未因上升为大写主体而成为具有超越、透视能力的造物主,却被赋予像上帝那样站在世界之外观察而不介入世界的姿态,这种隐藏着“上帝之眼”的社会信息的传播及其真相,实质上是基于本质主义的外在存在论和构成性的实体实在论,并进一步导致了独断论。这种思想必将以获得世界的唯一本质为目标。人的社会真相关系并非表征主义所暗示的那样为词与物的简单映射关系,其本质是人与世界的相互作用,只有当在世界之中的人与各种物质性力量发生内在相互作用时才能跨越这个鸿沟,使世界通过相互作用加以理解和操控。吉尔指出,尽管一些人的色觉有别于一般人群(如红绿色盲或只能感知黑白灰度者),但只能说一些人的色觉比另一些人更丰富,而不能说某种更正确,而且它们之间并不能相互转换。其原因在于,颜色与其说是对象的属性,不如说是对象与特定的视觉系统相互作用的结果,或许人们的视觉系统所提供的特定视角不同于他人,却不易相互比照。据此,吉尔认为,与人的视觉系统类似,仪器仅仅对某些特定的信息输入敏感,而可能无法感知其他输入,而且仪器的输出是由输入和仪器的内部构造共同决定的。[49]

其实,马克思早就从实践的范畴出发,明确地指出主体改变客体并使其转化为人的力量,社会真相认识过程是人的实践过程的内在组成部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中,作为认识对象存在的人化自然不是抽象、纯粹的自然,不是等待人去发现的现成的存在,而是在具体的实验和观察中由人参与其中而呈现的可以感知、描述和操控的现象。这就是说,社会信息真相是复杂的矛盾关系体,是多种要素、方面、规定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在人与世界相互作用的互动关系中生成的。

社会信息真相的三元建构表现了社会真相的唯物辩证法本质和社会真相本质属性之间的内在本质关系,因此,社会信息真相是一种复杂的生成性的关系态存在;多元变项信息只有在特定差异关系中才能被人们所辨识、所认识。可以进一步讲,没有差异关系就没有信息,没有信息之间的差异关系就没有对信息进行辨识性认识的信息显示和对社会真相信息的把握。因此,在实在论的研究中,多元论者不得不放弃外在论或形而上学的实在论,转而沿着普特南的内在实在论(internalist realism)的理路,提出了能动者实在论(agential realism)等基于主体的能动因(agency)与世界的相互作用的整体论意味的参与实在论。女性主义者巴纳德(Karen Bard)认为,[50]应以操作性的形而上学(performative metaphysics)取代表征主义,主张所面对的世界建基于能动者的内在相互作用(agential intra-action)。受到康德的物自体与现象二分和玻尔对量子测量的解释的启示,巴纳德指出,首要的认识论单位不是独立的客体而是现象,而能动者实在论的主旨在于强调现象不是观察者与被观察对象之间的区分标志,而是基于能动者内在相互作用的不可分割的存在论构造,或者说现象是存在论意义上的原初关系——没有预先存在的关系者的关系。

因此,鉴于还原论重实体、轻关系和过程,对关系与过程做某种局域化和静态化的处理的弊端,从社会信息真相作为一个三元变项建构的关系体而言,需要在“差异”中把握三元变项关系及其过程,也即提倡“多元求异”。首先将实体复原为异质性的关系与动态过程网络,也即应该将实体视为导致整体关系与过程的结果,而不是将关系与过程视为实体的属性,唯有如此,才可能获得对整体的认识。社会真相的三元信息变项的差异建构根源于物质的普遍差异性。任何物体,一方面,比较于其他物体具有无限差异性;另一方面,作为本身,它又存在着内部成分、结构、层次的无限差异性。由于这两方面无限差异性的存在,使任何物体所产生的场都会具有与其他物体所产生的场相区别的差异的结构、状态和特性,从而也赋予了物质场携带显现本身与他物、与自身无限差异的特质信息。

任何社会真相的认识都只能首先是在主体的认识结构所提供的思维模式的规范下进行的。应该说,认识结构模式在不同的人甚至同一人的不同时期都存在着普遍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便造成了不同个体及其不同时期的社会真相活动的不完全同一性。“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非只是一句无关紧要的俗语,而是生动揭示了由主体认识结构的普遍差异性带来的人的认识的普遍差异性这一事实。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社会真相认识的相对性不仅仅是指人的认识是相对于人的肉体结构而成立的,而且是指相对于人的历史的、社会的认识水平和程度而成立的。这种历史的、社会的认识水平和程度既取决于主体及其所采用的传播中介手段的认识水平和程度,又取决于人类认识与实践的客体本身发展的水平和程度。我们应该坚持的是主体、中介和客体三元变项的社会的、历史的统一。

下面,将进一步说明在社会信息真相结构中的三元信息变项。

二 社会真相信息结构中的传播中介

对社会真相的探寻,与社会真相的“距离和中介”系统的发展密切相关。从口语时代到文字时代、从印刷术到计算机的发明,社会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覆盖面不断扩大,同时,人类所接受与处理的信息量也不断增大。在当今的“地球村”,时间与空间距离获得突破;网络中介系统的进化,对现实世界的影响、事件、人物进行加工、取舍,为我们建构一个社会真相的“虚拟环境”。传播中介对物质与社会真相,或者说主客体“距离”的塑造就是把“距离”看作沟通的屏障来控制、消解,还把它看作一种“时空资源”来建构、利用。“中介距离”就调控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距离来说,这种中介距离已包含了中介的支配性地位的含义。

由于中介对社会信息真相创制具有巨大影响,使社会真相对传播中介有着天然的依赖,在社会信息真相的内容中,一定程度上,传播中介是决定社会真相信息创制的核心。因此,首先讨论一下社会信息真相结构变项中的中介信息。

马克思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51]这说明了一个事实,即任何直接存在之物都首先是通过外化信息场来显示自身的,而所有的信息场都只是在信息的多级运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现象。信息场的这种信息多级运动产物的意义,导致了作为直接存在的信息的间接性程度越来越高,信息的显示比该物体的直接存在的显示更具间接性。所以,一方面,古往今来的哲人大家尽管给人认识能力、人的主体地位以充分的肯定,但在一定意义上人的认识能力确实是很有限的,世界客体有太多对人来说神秘的东西。而科学研究也表明,人在视觉、听觉、嗅觉等方面,还不如动物灵敏。所以,人类为了实现对神秘的世界客体的认识,获得对象的社会真相信息必须“善假于物也”。也就是说,认识信息活动是一个系统,不仅有主体、客体,而且还必须具有沟通主体与客体的手段,即工具中介。列宁曾摘录过黑格尔在《逻辑学》中的这样一段话:“在探索的认识中,方法也就是工具,是在主体方面的某个手段,主体方面通过这个手段和客体相联系。”[52]通过列宁摘录的一段话说明方法与工具关系,也说明了传播中介之于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

不可否认,由于科学的发展,科学实验与观察都需要仪器、工具等中介。既然这诸多中介传播环节本身的变化和发展是认识本身变化和发展的原因,那么,主体对客体认识的规模、程度和样态就不能不依赖于这诸多中介传播环节本身。的确,特定的工具中介只对现象的某个方面是敏感的,并不存在一种能够记录自然对象和过程的所有方面的仪器。在量子世界里,测量活动的观测仪器与测量对象间的相互作用使两者不可分割,意味着只能在特定的中介情境、视域和视角下,通过对现象的作用去把握社会真相。其实,中介信息参与、影响到了对象信息本身。在实验哲学、新经验主义研究中,就强调了科学仪器、工具和技术在实验和观察中所扮演的介入者和调节者的重要角色。新经验主义认为,实验及其技术过程使得自然对象和过程首先被纳入一种可以控制的运行机制之中,进而转换为一套由常量和变量构成的模型,而模型在实验中既是“技术的”又是“认识的”——它们用“某物如何工作”来描述“某物为何”。[53]哈金指出,实验为科学实在论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这并非因为可以验证关于实体的假设,其原因在于那些原则上不可观察的实体可以被有规则地操控并进而用于产生新的现象和探究自然的其他方面。它们是用于行动(doing)的工具和仪器。[54]皮克林和哈金还进一步主张将假说、仪器和理论模型视为一种整体性的弹性资源,认为它们在实验中体现出的相互包含、调节乃至博弈构成了一种连接信念、理论和行动的整体,将朴素的实体实在论提升为一种“知行整体论”。“人们的理论至多对于那些从仪器抽象出来的现象来说是真的,而这些现象的产生就是为了更好地契合理论。仪器运作中所发生的修正过程,无论是物质性的(对其进行固定),还是智力性的(对其进行重新描述),都在致力于人们的智力世界和物质世界的契合。这就是科学的稳定性。”[55]

即便是像速度、温度、时间这些基本的概念也只有在仪器、工具等中介传播环节等成为可实现的技术之后,才成其为科学社会真相的概念。事物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向人们呈现它自身存在的真相的,要认识特定的事物,要认识特定事物的特定层次、特定方面的社会真相信息,就必须运用与之相适应的认识工具、仪器、设施等中介。探索社会真相的活动越来越呈现出它的本质并非如自然之镜一般被动地反映现成的世界,而是在仪器与工具(包括计算工具)所允许的水平上介入对象、影响对象。应当说,由于人类发明了延伸自己本质力量的中介系统,从而大大超越了人类认识器官的局限性。

社会信息真相中不可避免的中介信息正是根源于实践中介活动的合中介性。“劳动,就其起源来看,它是由于在动物和自然相互作用的关系中增加了一个中介传播环节——工具而开始的。劳动的目的性和借助于工具与自然对象发生作用的性质,不仅规定着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而且也规定着劳动中人与对象发生作用的间接性。”[56]在劳动实践中,实现对象的客观规律的观念化转换,需要属人的方法、工具为核心的现实的工具中介,以克服主体生理及其认识活动局限。由于“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57],实践从不断扩展着的需要中得到不断的扩展。实践中介活动往往是具体的、特殊的,这其实也根据不同的中介选择,因合中介的不同规定性而具有特殊性。这一特殊性表明,主体只能将其中一部分被改造的对象的规律现实化展开。

从人类认识发展史来看,认识活动的传播中介是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而由于人类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便从根本上决定着认识活动具有不同程度的传播中介,这是从纵向来看的。从横向的空间范围来看,尽管认识主体处在同一历史阶段,但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不平衡性,认识活动的传播中介也会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就直接决定着每一时代与同一时代的获得与处理的信息的差异。一般说来,认识活动中介系统的信息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人类更好、更多地揭示和获得社会的真相信息。

三 社会信息真相变项中的主体

距离逻辑不仅是人都能感知到的具体的时空存在,同时又是社会、文化与心理等差异的体现,它的核心概念是“心理距离”。这种“心理”并非先天规定或随时加载的,而是后天学习或实践沉淀下来的结果。换言之,这种心理距离在于它不单代表个体心理,更是一种文化心理或者主体性的体现,因此,社会真相与距离关系问题的核心在于主体之间的距离。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兴起和虚拟主体的出现,传统的“主体”概念及其内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来比较容易辨别区分的人际、群体、组织等类型之间的界限正在模糊。换言之,现在的主体已经带有越来越多的群体、共同体的特点。

那么,什么是主体?传统观点认为,只有用实践的方式把握了客体世界,实现了人的活动,使人的意识外化为实在的感性的对象性活动,人才成为现实的主体,人的主体地位才能得以现实地确立。而随着生态文明的兴起,更重要的是看到了环境危机,从而在对人的行为及其理论的反思基础上,也有学者突破实践的界定,强调“自然主体观”。从信息角度看,凡是存在着信息活动,发生着相互作用的双方都是作为“主体”而存在,对主体问题的研究不应该是以人为本体的方法。因为信息相互作用是客观世界中普遍存在着的,并且,客观世界中普遍存在着的“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又是人类据以产生并能展开其主体性活动的基础。自然的主体地位与普遍发生着的主体间相互作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然而,从社会存在论的意义上看,自然史与人类史不同。人类史是有着人的主观意识活动参与其中的社会运动,“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他必须既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并表现自身……正象一切自然物必须产生一样,人也有自己的产生活动即历史,但历史是在人的意识中反映出来的,因而它作为产生活动是一种有意识地扬弃自身的产生活动”[58]。人类的意志“正是人自身物质机体与周围世界相处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现象,人需要同周围世界进行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交换,于是便出现了人的意志的各种表现。这些意志的表现往往与周围世界相抵触,客观必然很难满足人的意志”[59]。但“人靠自然界生活”[60],自然界给人提供了维持其生命存在的生活资料以及为获取生活资料所必须依赖的材料、工具,这样,自然界也成为作为主体的人的对象。“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的本质即自己的生命表现的对象;或者说,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61]

因此,人类从自然走入社会,从原始时代到信息时代,作为“自然—人—社会”系统中的人的主体地位发生了从自然主体到实践主体的飞跃。如此,主体的确立及其程度也就表现为在实践中其所把握的一定的信息的进化与累积过程,所以,可以提出信息主体概念。比如,信息社会要求个人有选择、创造、更新知识的能力;现代教育必须有与之适应的教育信息手段、网络化生存能力等,其实也就是一种主体的信息结构在质和量上进行优化。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一定的“信息”标志着人的主体性。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体与群体所具有的一定的信息一定条件下具有相互转换的关系。比如,个体所拥有的一定的信息将会唤醒、促进群体的认识,群体的认识又将有利于个体深化认识,从而实现信息主体的发展,所以,在信息主体的发展、进化中必须很好地协调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同时,从宏观意义上整个人类的主体地位确立没有最终的标准极限,人类的主体地位的确立程度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提高。信息的发展、进化是一个无限的过程,从人的认识信息活动看,人的认识能力也是无限的,人的认识水平是不断提高的。对于同一确定的认识对象,人总会在反复认识的过程中不断地获得新的认识、新的见解,从而使主体所获得的一定的信息总是在更新、发展着。

亚里士多德曾把理性分为“被动理性”与“主动理性”。他认为,“一种理性类似于质料,因为它变成所有事物;另一种理性类似于动力因,因为它制造所有事物”[62]。前者是被动理性,类似于感性认识过程,外部对象的形式传达到感觉主体形成观念,这种观念与对象同一。于是,被动理性也变成了自己的对象。后者是主动理性,它类似于理性认识过程,它作用的是被动理性,是脱离质料的“纯形式”。主动理性先于身体而存在,并且可以不依附于身体而永恒不朽。他说:“主动理性必定是上帝……正是上帝作为主动理性,才使潜在的认识对象成为现实的认识对象,并同时使本身只具有认识潜能的被动理性能够现实地去认识,恰如阳光使潜在可见的成为现实可见的,并且使具有视觉潜能的眼睛现实地看见。”[63]“主动理性”蒙上了唯心主义的神秘面纱。然而,摒弃这种唯心主义,关于“主动理性”的思想给予的启示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或者作为社会真相认识活动,从信息认识论出发,看到“主体同样是认识的客观条件之一”,[64]比如,主体的认知结构是一种工具性和方法性的思维结构,它具体表现为凭借实践建立起来的概念框架。一定的思维结构总是和一定的认识能力相联系,它一旦相对地固定下来,就作为从事认识活动必不可少的信息工具。否则,对象的现象只能永远是自在的,无法进入主体的感性框架之中,感性表象世界背后隐藏的对象的本质和规律也就无法被主体提取。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认识都是社会真相认识,认识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对于不同的主体及其思维结构发展的各个阶段来说,认识是多层次和多维的,这个过程所把握的信息并非都是社会信息真相。社会真相渊源于感性认识,而感性的东西既包含单一的东西,又包含一般的东西;既包含偶然的东西,又包含必然的东西;既包含现象,又包括本质。但这并不能否认社会真相从反映个别、偶然、现象的信息到反映一般、必然的信息的发生和形成过程不是主体自身的思维认知结构对感性材料进行选择、过滤、处理的结果。事实上,主体之所以能作出这样或那样的反应或信息建构,是由于主体具有能够同化对象的认知结构。

因此,社会信息真相中不可避免地有来自主体认知结构的信息。正由于主体的这种参照系作用,就使人的认识具有了来自主体本身的某些规定性。客体的映象是在主体状态对客体信息的整合和规范下在主体中建构出来的,主体对这个建构出来的客体映象并不是一个纯粹外在的观察者,而是一个直接内在的建构者。[65]事实上,当代对科学实践哲学起推动作用的SSK(Sociology of Scientific Knowledge)学者,如布鲁诺·拉图尔、卡琳·诺尔—塞蒂纳以及安德鲁·皮克林等人通过对“科学实践”的分析,把实践理性从具体操作中抽象成为一种认识论上语境相关的重要概念,并且把实践中介活动置于文化场景中,将科学视为人与世界相互作用的方式而不仅仅是观察与描述的方式,认为所有的现象都被人的行动所包围着,都在与人的力量相互冲撞中使其自身和人的力量得以显现。在传统的表征主义认识论那里,一方面,有认识却无认识的主体,或者说只有一种上帝的视角(God.s Eye Point of View);另一方面,又将科学活动简单投射为科学语言实体与世界之间的关系。若将关注点转向科学实践,就应该从真实的表征活动入手,关注能动者,即那些进行表征活动的科学家。鉴于科学家是有目的和目标等意向性的能动者,表征活动可以形式化地表述为:科学家S出于目的P而用X表征世界W。[66]

由此,即便固守传统科学哲学所关注的语言实体与世界的语义关系和证据关系,对这些关系的思考也应该从主体基于其旨趣而对假设的接受与拒斥出发。

以上这些观点从理解科学知识的角度,对理解社会真相的主体性产生了重要的激励和直接的影响。社会信息真相内在地包含着的主体方面的信息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价值信息。对社会真相的追求可以说总是根据主体的需要,都体现和反映着人的生存发展和自我完善的价值需要。而每一具体主体在信息认识中总是贯穿和渗透着主体的兴趣、愿望、情感、意志,这归根到底也是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主体的各种价值需要。通常认为,价值是与社会真相相对应的概念,因此社会真相本身并不包括价值,把价值包含在社会真相中就会走向主观关于“真”的理论。其实,价值本身也是一种客观的关系,价值关系的真假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它属于社会真相的范围也是明显的。需要指出,相对于自然科学来说,人文社会科学更直接地反映和表现着主体的需要、情感和意志等价值信息,但不能因此而认为人文科学就不是社会真相认识。人文社会科学总是同主体的生活经验、情感体验、价值评价联系在一起的,总是贯穿着各种各样的主体价值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把主体价值信息排除在外,就容易抹杀人文社会科学的特殊性。

第二,反映主体能力信息。在社会真相文明的演进过程中,人类活动的总体水平总是要体现在各种认识成果中,反映了主体活动能力的各个方面的信息。如反映主体活动的水平、方式、手段、效率及其差异,总是可以从一个时代的社会真相文明成果中看出反映这个时代的认识与实践能力的信息。这尤其表现在社会真相的物质文明形成中,“人化自然”一定意义上是人类能力的标志。

第三,反映主体社会关系信息。人们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认识,因此社会真相不可能不反映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实践中介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展示出来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67]因此,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他看到了社会因素对于认识社会真相的重大作用,并揭示了社会信息真相的社会性本质。

在范·弗拉森看来,社会真相是一个“自然而然”的概念,它只要求其在经验上是适当的,而不强求在不可观察范围内的绝对性,也即在可观察范围内的理论的有效性。但是,这不等同于把时空、基本粒子、场等描述中的可能性看作实在,相反,这种可能性只是经验适当性的描述,而不是理论与实在之间的绝对对应。因此,所谓“经验适当性”作为社会真相概念的特定表述,是通过测量的经验性或可观察性被自然地表达出来,从而使得科学研究所提供的社会真相直接与测量主体的背景信念、价值取向、时空境遇相关联。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信息真相中所含有的主体信息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差异。各种类型的社会真相认识在对主体的反映程度上存在着各自的差异;有的认识强烈地反映主体某一方面的信息,而对另一方面反映较弱。所以,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考虑到社会信息真相中主体信息反映的复杂性,不能因为反映程度上的差异而否定反映的全面性,而这里的问题关键是“有”与“无”。否定社会真相的人类学特征的人通过混淆理解“社会真相不能脱离主体”,推出这否定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唯物主义基本原则,其实这是个误解。马克思主义的物质概念比旧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要宽泛得多,它不仅包括自然存在,而且包括社会存在。而从信息视角看,社会信息体作为认识的高级形态,是包括自然的自在、自为与再生“三态”信息的统一。总之,“任何高级形式都包含所有低级形式……物质存在的最高质的形式——社会存在,实质上能够包含所有其他(低级)水平的物质,即实际上包含整个自然界。”[68]“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69]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物质的东西”显然包括了人,作为主体的物质存在,认识结果作为对“物质的东西”的反映,也就包括了对主体不可避免的、“客观”的信息的反映。

四 作为社会信息体的客体世界

柏拉图最早提出了“天赋观念说”,而亚里士多德表现出了对这种唯心主义先验论的反动,认为灵魂被称为心灵的那个部分,在尚未思维的时候,实际是没有任何东西的。“感觉就是从个别对象出发并抵达灵魂。”[70]“并没有什么先前就有的前在的知识。如若说知识也许是与生俱来的,那么对诸科学中最强大的科学却毫不知晓那就奇怪了。”[71]他又说:“比如要把圆加工成面积相等的正方形,如果这个过程确实是一种知识对象,虽则它本身作为一种知识对象是存在的,但关于它的知识却仍未产生。”[72]

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就感觉来使感觉成为现实的东西都是外在的,如视觉对象、听觉对象,以及这一类的感觉对象”[73]。这种认识充分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反映论思想。列宁曾对此给予极高的评价,“亚里士多德紧密地接近了唯物主义”,“这里的关键是‘外在’——在人之外,不以人为转移。这就是唯物主义”[74]。

在讨论社会真相认识活动时,这里仍然坚持唯物主义反映论。然而,特别指出的是,作为一个反映过程的社会真相认识活动,其“相互作用与差异建构”机制,以及无法超越认识的诸多中介传播环节去直接认识客体,意味着这诸多中介传播环节在实质上构成了认识产生的参照系背景,关于客体的信息在这个参照系背景中被选择、变换、改造和建构。如此,通常所反映、把握了的“客体信息”或者说“社会真相客体”都总是不可避免地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某些扭曲、变态。这样,社会信息真相实际上是“诸多信息方面(客体信息、诸中介传播环节中的信息、客体环境的信息、主体神经系统之外的体内环境信息等等)的相互作用的分析综合中产生出一种新的信息样态来,这个新的信息样态是它赖以分析综合的诸多信息方面所不简单具有的”[75]。

关于“客体信息”将从三个层面进行说明。其一,社会信息真相中的社会真相客体作为一种社会信息存在;其二,客体世界同样可以作为社会进化、发展的尺度;其三,“澄明客体”。(由于关于“澄明客体”的内容涉及“社会真相的自觉”问题,所以,把它放在了“第五章”进行详细说明。)

一定的客体总是处于一定的认识关系结构中的客体,脱离认识的主客体相关性来谈论离开主体而存在的所谓“对象”,是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对象”,对人来说也是无。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76]所以,从认识意义上主体与客体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性,主客体的相互生成是一切认识活动都具有的一种特征,正是在这种认识主客体的相互规定中,客体才成为客体。实践确立了主客体关系,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作为认识客体一旦同人发生联系,一旦被纳入实践领域,它们也就成了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了,这样它们也就从自然存在转化为客体。客体的社会性归根到底是由实践造成的,实践把客体同主体的社会需要连在一起,使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不可否认,实践的信息活动意义是明显的。因为,实践实际上既是主体信息在客体中实现的过程,又是客体信息在主体中实现的过程。[77]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实践才能生成与检验着社会真相认识,成为社会真相的现实承担者。也正因为肯定实践的信息运动意义,社会真相认识现实存在的范围只能在“社会信息”之中。因为,“社会信息”是在实践的社会历史进程中反映着并相对独立,形成了与实践互动既具有社会普遍性又具有历史连续性,同时也具有鲜明时代性的特征,成为一定的理论、知识的本体承诺及其现实性基础。这样,在存在论视角下,把认识范畴从物质世界分割给了信息世界。所以,周围的感性世界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活动的产物,渗透和体现着主体的需要、意志和主体活动的水平。虽然在人的活动范围之外还存在着自在对象,但是自在对象可以向客体转化。自在对象一旦进入人的认识领域,同人的需要、目的相联系,也就成了认识活动和实践中介活动的客体,从而成了一种“社会信息”存在。

应该承认,在社会进化过程中与主体相对应着的客体世界同样可以作为社会进化、发展的尺度。因为从认识论看,认识的主客体是相互生成、相互缠绕、相互渗透的关系。一方面,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及其程度是由人的认识能力决定的。在认识信息活动中,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甚至相同的对象获得的信息是有区别的。但是,人的认识能力的先天遗传因素正是前人认识能力通过遗传形式的积淀,当然,在遗传过程中也会使前人认识能力的积淀发生一些变异,甚至会发生质的变化;而人的现实的认识能力主要是由后天决定的,先天遗传只能使人拥有或优或劣的潜在的认识能力,它仍然需要后天开发,才能成为现实的认识能力。但后天的认识能力形成,或者说主体的认识能力的形成,不能不和认识的客体有密切联系。另一方面,人类的认识主体地位及其程度也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才得以确立的。每个人都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一分子,每代人也都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一个阶段。马克思说:“人同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同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说来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78]“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79]他所理解的社会历史,其实就是作为既定的时代客观条件,也就是作为先在客体而存在着的。这样,从客体方面看,作为主体的人,或者时代所能获得的既定的“信息”都必然要受到他们所处的社会历史、时代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也就是一定意义上受对象客体的决定。

当现实的客体进入认识活动过程中,就与认识发生着相互联系,认识成果(即所获得的信息)就包含着客体本身显现着的信息。由于相互联系的普遍性,一个客观事物总是与其他客观事物处在千丝万缕的相互联系之中,客体本身在内部矛盾运动的推动下,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着。这就意味着,要从范围、程度上穷尽对客体的信息的把握是困难的,因此,对客体信息的把握是没有极限的,而认识信息活动触及客体的范围愈广泛,程度愈深入,主体所得的信息便愈多,反之则愈少。世界不外是从与人相关和不相关两个方面开始进一步研究的,应该说,这也意味着世界将或潜在或现实地作为人类主体的“客体”而存在。所以,人所面对的并不只是有限的现实的客体世界,还有更大量存在的无限的潜在的客体世界。而人们的活动不断开辟新的领域,把握新的对象,即现实客体将越来越多,虽然潜在客体是无限的,但潜在客体不断转变成为现实的客体,而且,这种转变过程越快,人类所把握的现实客体越多,由此,人类所获得的关于客体的社会信息真相便越多。这样,世界作为客体,是一个动态无限发展的过程,人类通过不断地挖掘它、把握它,不仅会成为现象世界客体的主体,而且也会成为本质世界客体的主体;不仅成为现实世界客体的主体,而且成为发展变化中的世界客体的主体。人类主体将所把握、改造了的世界客体进一步符号化、理论化,赋予其以普遍代示、人为中介的各种关系以意义,也就是使其信息体化。而人类的主体地位的发展不可能停留在某一固定的水平上,或达到某一极限,从而主体所获得的世界客体的一定的信息总是更新、发展着。如此,客体世界越来越被烙上人类主体的“烙印”,赋予其以新质。在这个意义上,世界作为客体,其发展、进化的过程及其程度集中体现着人对世界的改造能力,集中显示着人类社会的本质,从而直接体现着人类社会文明、进化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