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城市发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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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城市人与城市社会发展(6)

1988年,在总结三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家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把生育保险范围扩大到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在内的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再次提高保险待遇,把产假从56天调整为90天,并规定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994年,劳动部颁发《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的支出主要包括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的生育津贴等。

今后进一步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是:①广泛建立生育保险基金,扩大社会统筹覆盖面;②健全生育保险基本项目,规范生育保险制度;③降低基金提取率,压缩基金结算存量,减轻企业负担;④因地制宜,分级管理。

3.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是指政府出资为那些生活困难的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而建立的制度。为了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权益,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对城市孤寡老人、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和孤儿实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集中供养一般通过举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进行;对于残疾人,通过政府的优惠政策来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企业,帮助适合参加劳动的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

4.优抚安置制度。在中国,优抚安置制度是指对国家和社会有功劳的特殊社会群体给予补偿及褒扬的一种制度。具体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等。目前,全国有三千八百多万优抚安置对象。为保障他们的权益,国家陆续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规。这些法规规定对于牺牲军人家属、革命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发放优待金;对革命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费用减免;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政府一次性就业安置,对自谋职业的安置对象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5.社会互助制度。邻里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益捐献法》,对社会捐献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进行了立法规范和鼓励。政府还积极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组织地帮助和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基层政府通过兴办社区服务业,为贫困对象提供照顾和服务。各级工会还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保险,职工自愿参加,这种互助互济性质的保险,是国家法定社会保障保险的重要补充。其作用是在国家法定社会保障保险之外,在职工以及家属生活发生特殊困难时给予一定物质帮助。职工互助保险的特点是群众性,自愿性,实现民主管理,发扬互助精神,发挥补充作用。自1994年起,全国各级工会每年还组织开展对困难职工家庭的“送温暖”活动。

6.灾害救助制度。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水灾、地震、旱灾、风灾、冰雹灾等自然灾害不断,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为了作好灾民的救助工作,国家建立了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社会救助制度。各级政府每年都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救灾支出,用于安置和救济灾民。灾害救助制度有力地保障了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第三节构建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是城市发展的理想目标

(一)和谐社会的概念

和谐,源自中华文化中的“和”,有协调、和谐、适中调和之意。从哲学思想上说,和谐是多样性的统一,是有差异的不同事物之间协调有序、富有活力、共生共荣、和谐共处的发展状态。和谐社会是人类共同的理想目标,是一种自然稳定的良性状态,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最佳价值选择与最佳发展模式。

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其基本特征。胡锦涛指出,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中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他阐明和谐社会的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他还特别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说到底,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一个有和谐文化、社会规范、有道德的文明社会。

(二)和谐社会在城市发展中的体现

和谐社会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也孕育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城市是由人、社会、经济、自然组成的浑然一体的复合大系统,它们之间多元共存,正是城市内部系统和谐共生的体现。同时,城市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与周边城市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体现着城市与城市之间、中国城市与国际城市的交流合作,也存在彼此和谐的问题。

和谐城市既是城市内部系统的和谐,也是城市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的协调。当今中国城市发展要求改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共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是人向自然界索取资源,但又不造成过度破坏,要保护环境,形成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就是在经济资源分享上,保证自由竞争的公平性,并发展慈善事业。一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在文化资源分享上,坚持教育公平,合法信仰自由公平。社会各利益主体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分享经济、文化和政治资源。

在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各城市之间不仅有竞争,也有合作,更要协调,以谋求互利互惠,实现共同繁荣。在城市群不断出现的新形势下,城市之间和谐共生的理念得到充分的体现。构建和谐城区正是城市发展的理想目标。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城市功能的国际化日益明显,城市之间更加相互依赖,这需要在繁荣与平等的原则下,在更宽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上加强交流与合作。城市发展更要重视国际城市间的合作与交流,城市是中国与世界联系的重要桥梁。和谐共生的理念还是展示当代中国外交形象、构建和谐世界的重要基础。

二、慈善事业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机制

(一)慈善事业的概念

慈善,是对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同情,即以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扶贫济困、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团体的社会救助活动。慈善的核心是爱、人类之爱。慈善事业是指社会成员建立在自愿、善心的基础上所从事的一种有组织的、无偿的、对不幸人群的援助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主要有以下特征:

1.有组织的社会活动。现代慈善事业不是个别人的自发活动,而是建立在慈爱之心、社会良知的道德基础上的各种慈善组织承担具体的实施工作。现代慈善事业的主要形式是基金会,这是慈善事业之所以成为一项公益事业而非单个的施舍行为的组织基础,也是与政府实施社会救助的重要区别所在。

2.以自愿性为基础。经费主要来源于社会成员自愿捐献。慈善组织在实施慈善项目的同时,必须以捐献者的意愿为实现基础。只要捐献者的意愿不违背现行法规及社会公德,捐献者有权指定慈善组织将资金用于其指定的慈善项目甚至救助对象,并按其意愿实施。

3.本质上属于民办属性。现代慈善事业本质上属于民办事业,民办性是其本质要求。如果将其变为官办事业或政府职能部门的附属物,则会损害捐献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并会加重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负担与财政压力。因此,要坚持慈善事业的民办性,让慈善事业由单纯的富人事业变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事业。

4.规范性运作。慈善事业的民办性并不排斥规范性运作。在具体运作中,一方面排斥政府权力的过多干预,另一方面,也可接受政府的财政资助并服从其规范性监督。慈善事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范化程度,没有健全的规范制度,慈善事业就不可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慈善事业的功能

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如现阶段在中国社会出现的一些不协调与不和谐的现象,但刚性的制度安排不可能包办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因为它不可能具备道德、精神、文化方面的功能。推动社会和谐并不完全是刚性的规范与约束,还需要自觉自愿的行动,而慈善公益事业正是建立在自觉自愿参与的基础上为公众利益服务的事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尤为需要发展慈善公益事业,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弥补各种正式制度安排的缺漏,同时还具备软性的维系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功能,以及调和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或对抗,进而提升公众社会责任与社会公德的功能。慈善事业的功能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爱弱势群体。目的在于缩小贫富差距,稳定社会,构筑富裕阶层回报社会的平台,在关爱社会的弱势人群及体恤贫困人群方面具有独到而特殊的功能。

2.促进社会保障。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因不幸事件而沦为不幸者,政府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可能完全满足不幸者的各种社会需求,需要社会救助和关爱的事情大量存在,这就决定了民间的慈善事业和各类救助、互助活动的必要性。

3.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慈善事业以实际行动提倡爱心,培养人们的慈善意识,提高人们的道德文明水平,有效地显示出精神文明的力量。

4.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慈善事业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有利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和谐;另一方面在缩小阶层差距、贫富差距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当代中国慈善事业

20世纪80年代,当代中国的慈善事业开始发展。1981年成立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1985年成立爱德基金会,1989年成立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这些早期的基金会都是“运作型基金会”,即募集资金与开展各类济贫救困和助学活动同时进行。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直接冠以“慈善”名称的慈善组织在中国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1993年1月,中国出现了首家地方性慈善组织——吉林省慈善总会。目前,中华慈善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已达201家,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和大中城市,有些甚至深入到乡镇和居民小区。

2005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这也是在执政党的文献中,首次明确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并且把发展慈善事业提到“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此后,中国慈善事业经过十多年的摸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其地位和作用也得到进一步的彰显。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中国慈善事业在“十一五”期间的发展目标主要是:慈善福利机构稳固发展,在以国家兴办的福利机构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服务网点为依托的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推动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在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建立各类慈善组织,在社区普遍设置慈善服务网点。

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慈善事业虽然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新的时代要求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因此,必须提高对慈善事业功能作用的认识,发展慈善事业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且是构建和谐城区不可或缺的机制。

三、反城市贫困

(一)城市贫困的概念

贫困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而且是从古至今一直伴随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发展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人类与贫困作斗争、不断摆脱贫困的历史。当今城市如何减少贫困乃至消灭贫困,是困扰世界各国和地区城市的重大难题。

城市贫困通常是指城市一部分成员持续经历的生活困难现象,同时导致社会地位低下和文化、教育、健康等方面的落后,以经济收入低下为主要特征。贫困现象实质上是经济现象与社会现象的统一,而不是单纯的经济现象。它反映了经济以外的社会结构、权力分配不平等和社会文化现象等。所以,城市贫困是城市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从历史和现状来看,城市贫困问题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并不一定都亚于农村贫困问题。至少从工业化时代以来,城市贫困问题在各国就一直没有消失过。并且,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城市贫困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贫困问题的主要方面,城市中穷人的数量和他们贫困的程度已经超过了农村。美国研究者Joel A Devine和James D Wright指出,美国近年来贫困问题新的特点之一就是贫困现象更多地集中在中心城市当中。另一位美国研究者P A Jargowsky所作的一项研究显示,美国所有贫困率达40%以上的“高贫困社区”中,有84.5%是在大都市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