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帝国往事:国史经典选读(大学国学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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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原 法

(清)黄宗羲

【导读】

本文选自《明夷待访录》。

与黄宗羲同时的顾炎武读完《明夷待访录》,致信说:“大著待访录,读之再三,于是知天下之未尝无人,百王之敝可以复起,而三代之盛可以徐还也。”数百年后,梁启超写道:“梨洲有一部怪书,名曰《明夷待访录》,这部书是他的政治理想,从今日青年眼光看去,虽像平平无奇,但三百年前———卢梭《民约论》出世前之数十年,有这等议论, 不能不算人类文化之一高贵产品。”梁启超承认:“在三十年前,我们当学生时代,实为刺激青年最有力之兴奋剂,我自己的政治运动,可以说是受这部书的影响最早而又最深。”

顾炎武、梁启超两人相去数百年,他们对《明夷待访录》的观感却相似,不免令人惊讶。顾炎武的时代、经历与黄宗羲相去无几,他的感佩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而梁启超既是谙习旧学的学者,也是积极向国人介绍新学的鼓动家。他发自内心的钦佩,恰恰是近代中国新旧过渡之间的思想标本。

《明夷待访录》中最激进的篇章,多是对先秦诸子论证的旧事重提。在这些追问原初问题的篇章之中,《原法》是十分特别的一篇。探求《原法》的行文,不难发现这是一篇十分晦涩的文字。文中既有理智的追问、怀疑和论证,又有情感的向往、追求和呼唤。理智和情感交织往复的《原法》,在今日的读者看来,仅仅是颇具煽动性的政治檄文,而非严肃的学理论证。但是平心静气地思索,却必须承认《原法》恰恰是当时最严肃的政治论文。因为今日的读者视为源自人类情感、愿望偏好的命题,一个世纪前的论者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先验真理。今日的读者认为荒诞可笑的理想,几代以前的读者为之心潮澎湃。在考虑到背景、语境的变迁后,方可理解黄宗羲的激切、抗议、忧虑和胆怯。这种理智的探索、考证,以及被后人遗忘的遭遇,与欧洲中世纪的经院学者有惊人的相似。后人信心十足地接受了前人的结论,却不应轻视前人探求的艰难。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二帝:指尧、舜。三王:夏、商、周开国君主,夏禹、商汤、周文王],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赋:此处指兵,因古代以田赋出兵。卒乘之赋:指部队。古代卒指步兵,乘指车兵]。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末尝为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庶孽:指除继承君位的嫡长子以外的诸子。刘邦曾大封同姓王],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方镇:地方集团。宋太祖曾吸取唐末五代教训,削除地方势力],以方镇之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

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鳃鳃然:恐惧的样子。意谓战战兢兢地惦记着自己的天下,唯恐被人夺取],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论者谓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夫非法之法, 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周旋于此胶彼漆之中,以博宪章之余名,此俗儒之剿说也[宪章:遵循前人的法律。剿:同“抄”。剿说:因袭别人的成说]。即论者谓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苟非为之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井田:古代土地制度。封建:西周实行的封土建国的政治制度。],虽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终无已时也。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延伸阅读】

新儒家论《原法》篇

此所谓法是从治天下方面说之治道之法。“三代以上有法。”其所以有法,乃因其法为天下而立,不为一己而立。此依据禅让之公而说下来。此亦正合于吾所说之“让开散开”之精神, “就个体而顺成”之原则。“让开散开”是不把持天下以为己物,“就个体而顺成”是不逆提牵率天下人民以从己。故其法无私,而可谓真有法。此为敞开之法。“三代以下无法。”其所以无法,乃因其法全为一己而设,全违背“让开散开”之精神、“就个体而顺成”之原则。此为“非法之法”,乃封闭禁锢之法。

…………

最足见儒者“理性之内容表现”之至意。

……然此“内容表现”之至意已将政治之最高原则,即让开散开之精神,就个体而顺成之原则,表露无余矣。此种理念,若能畅达不已, 必至民主政体之出现。梨洲、亭林等所处时代正是西方十七、十八世纪洛克、卢梭等之时代。而彼等之人权运动,开出近代之民主政治,正是一帆风顺之会。而顾、黄、王所遭遇者,则是断潢绝港之时,遭遇清朝一绝大之歪曲。东西运会之异,岂不令人长叹息乎?

———牟宗三:《政道与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