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东晋佛教思想与文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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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比丘尼受戒考(1)

§§§第一节 部派律藏概说

一、制戒缘起

佛教戒律并非佛教成立即有。因为早期印度佛教经济依赖居士布施,随着佛教僧众增加,因人而异的行为一方面导致佛教僧众受到来自居士方的质疑 ,另一方面使佛教集体修行出现一定困难。因其引发的后果会影响佛教生存,佛陀制定戒律以规范僧人行为。佛陀指出:戒律的制定对比丘而言有“十利”,即“摄僧故,极好摄故,僧安乐住故,折伏高心人故,有惭愧者得安乐故,不信者得净信故,已信者增长信故,遮今世恼漏故,断后世恶故,梵行久住故”《十诵律》卷一,《大正藏》第23册,第1页下。同样,对比丘尼来说也有“十利”,即“摄僧故,僧极好摄故,僧安乐住故,折伏高心人故,有惭愧者得安乐故,不信者得净信故,已信者增长信故,遮今世恼漏故,断后世恶趣故,梵行久住故”《十诵律》卷四十二,《大正藏》第23册,第301页下-302页上。因此,比丘和比丘尼从佛陀制戒中得到相同利益。

以制戒“十利”反观原始佛教发展遇到的障碍,主要有:第一,僧不受摄。僧人对佛教产生了怀疑,有的甚至有改宗的想法。第二,僧不好摄。僧人各行其见,在修行观念上的理解分歧较大。僧人对修行的趣向,有无来世,来世是否有善恶趣产生怀疑。第三,僧不安乐。僧人修行观念受到当时印度各派修行思想影响,认为生无可乐,死更快乐,并出现他杀和自杀现象。第四,僧人傲慢。由于佛教僧众来自印度社会的各个阶层,印度文化的等级意识表现在佛教僧众的关系中。第五,僧人信心不增长。第六,认为梵行可能不久住。

以上六点归纳起来可以得出制戒有五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为了佛教能够存在并发展,需要制定戒律。第二,修行是佛教团体的共同行为,为了令僧众合和安乐,实现佛教内部朴素平等主义,要避免世俗等级观念渗入佛教团体修行。第三,佛教要求净信,并非博采各宗教义。第四,禁止自杀和他杀行为。第五,佛教是世间修行的出世间法,所以要禁止世间的欲望。

佛陀时期戒律的制定原则为“随事而制”,每一条戒律的制定都有特定的背景、人物、地点、起因及结果。戒律的内容涉及佛教发展时遇到的相关问题,有来自社会的阻碍,也有因比丘比丘尼自身原因对佛教教义理解的差异所导致的修行阻碍。特别是早期佛教中,禅定是非常重要的宗教体验,戒律的制定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修行禅定需要。

持戒受戒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得宗教意义上的解脱,如《善见律毗婆沙》云:律藏即是父母。何以故?与其出家,令得具足,教学威仪,依止律藏,自身持戒,能断他疑。若入僧中,无所畏惧,若有犯罪,依律结判,令法久住。诸法师言:“佛语比丘:若受持此律,有五事利。何谓为五:一者自能持戒,二者能断他疑,三者入僧无畏,四者建立佛法,五者令法久住。佛说持律人,即是功德根。因根故,摄领诸法。”法师曰:“佛说戒律,为欲止恶因。止恶故生不悔心,因不悔心故,得生欢喜。因欢喜故,得生安乐。因安乐故,得生三昧。因三昧故,得生慧眼。因生慧眼故,而生厌污。因厌污故,而得离欲。因离欲故,而生度脱。因度脱故,得度脱智。因度脱智,次第得入涅槃。”《善见律毗婆沙》卷四,《大正藏》第24册,第694页中-下。也就是说,持戒能止恶行善,得生欢喜,得生三昧,次第入涅槃。二戒律的沿革与流变

佛入灭后不久,以大迦叶为首,组织五百大比丘僧第一次结集论藏。结集的阵容,以“长老阿若陈如为第一上座,富兰那为第二上座,昙弥为第三上座,陀婆迦叶为第四上座,跋陀迦叶为第五上座,大迦叶为第六上座,优波离为第七上座,阿那律为第八上座。凡五百阿罗汉不多不少,是故名为五百集法”《五分律》卷三十,第192页上。《十诵律》录为:长老阿若陈如第一上座。长老均陀第二上座。长老十力迦叶阿难和上第三上座。长老摩诃迦叶第四上座。结集的结果,认为“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已,不得有违”。自此之后,佛教律藏集成。

佛教戒律从原始结集到部派戒律的制定过程中,出现僧人对戒条理解的差异,因为意见不同,导致根本分裂,形成大众部与上座部。根本分裂后,由于对佛教的根本问题又有不同的理解,大众部与上座部分别又一再分裂。

就大众部来说,案《异部宗轮论》,最终本末合计分为九部:“一大众部,二一说部,三说出世部,四鸡胤部,五多闻部,六说假部,七制多山部,八西山住部,九北山住部。”[唐] 窥基《异部宗轮论述记》,《续正藏》第53册,第575页下。陈朝真谛译与此稍有不同,玄奘认为“《文殊问经》若大众部,并根本说但有八部,真谛法师合为七部,此皆非也”。大众部所系诸部中,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本宗同义,此部的律中文译有《摩诃僧祇律》。

上座部分裂后本末合计“分为十二部:一名上座部、二名雪山、三名萨婆多、四名犊子、五名达摩欝多梨、六名跋陀罗耶尼、七名弥离底、八名六城部、九名弥沙塞、十名昙无德、十一名迦叶惟、十二名修多罗论部”[陈]真谛《十八部论》,《大正藏》第49册,第18页中。其中,上座律译为《十诵律》,雪山部律译为《善见律毗婆沙》,化地部(弥沙塞部)律译为《五分律》,法藏部律为《四分律》,汉末开始,陆续传入中国。

隋文帝时期,因为当时僧尼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佛教戒律规定,为了规避因此产生阻碍佛教发展的后果,于开皇十五年(595),“(隋文)帝以僧尼时有过失,内律佛制不许俗看。敕有司依大小乘经,有禁约沙门语,悉令录出,为《众经法式》十卷,奖导出家,遏恶弘善”见于《释氏稽古略》卷二,《大正藏》第49册,第808页下-809中;《历代三宝记》卷十二,《大正藏》第49册,第108页中;[宋]本觉编《释氏通鉴》卷六,《续正藏》第76册,第68页中。隋文帝此举在当时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也说明僧尼不能很好持戒的状况。这固然与僧人素质有关,也因为产生于印度社会特定语境的戒律,难以与中国文化沟通,因而于中国僧人执行较难。相异的状况导致自唐以后中国僧团改良戒律、制定中国僧制及形成禅宗清规。三隋前译集比丘尼戒律系统

1. 律典统计

根据《历代三宝记》、《大唐内典录》与《开元释教录》

2. 戒律在各时期翻译的侧重与弘传的主要特点

(1)后汉时期,以洛阳为中心,译集戒律10部。从名称上看,其中5部与女性相关,内容以菩萨戒及有关“十戒”之本为主,提到《摩诃僧祇律》。

(2)前魏时期,以洛阳为中心,译集戒律12部,以《十诵律》及《四分律》等系统的比丘律及比丘尼律为主。

(3)西晋时期,以长安为中心,译集戒律9部,以菩萨戒为主。

(4)前后秦时期,以长安为中心,译集戒律14部,以《十诵律》、《四分律》为主。

(5)东晋时期,以建康为中心,译集戒律9部,以《十诵律》、《摩诃僧祇律》系统为主。此一时期,北凉译菩萨戒等2部。

(6)刘宋时期,以建康为中心,律集戒律19部。全面译集《四分律》、《十诵律》、《五分律》、《摩诃僧祇律》及大乘菩萨戒系统。

(7)南齐时期,以广州为中心,译集戒律1部,为《善见律毗婆沙》。

(8)萧梁时期,以建康为中心,集戒本2部,侧重《五分律》一系。

(9)南陈时期,以广州为中心,译集戒律6部,主要为《明了论》《广弘明集》卷三(《大正藏》第52册,第111页上)录阮孝序(479-536)著《七录》载: “戒律部七十一种八十八帙三百三十九卷。”如其在萧梁时所统计,要较笔者据佛经目录统计稍多。

从译集时间上看,后秦与刘宋译集戒律部数最多。《摩诃僧祇律》及菩萨戒最先被提及,《十诵律》及《四分律》稍后译出,但被翻译次数最多。从译集地点来看,以洛阳、长安与建康为中心。

在所有译集的戒律中,刘宋以降以《十诵律》最为流行,带有半官方推行的特点。僧正释僧璩大明七年(463)集《十诵僧尼要事羯磨》二卷、《十诵羯磨比丘要用》一卷;僧正法颖泰始年(465-471)集《十诵律比丘尼戒本》。与之相比,《五分比丘尼戒本》一卷普通三年(522)方由释明徽集出,比《十诵律》戒本晚约五十年。《四分律》的戒本至唐朝方由怀素集出。笔者认为,《十诵律》是东晋宋齐梁时期最重要的戒律。

从律本翻译者来看,有同一译者译多部律的现象:如昙摩迦罗译《十诵律》、《僧祇律》及《四分律》;法显与佛陀什共译《摩诃僧祇律》及《五分律》;求那跋摩同时传播《十诵律》及《四分律》。文后也会谈到比丘尼一人也可研究多部律。说明其时对待戒律态度较开放,译集者与受戒者均在寻找更适合在中国推广的戒本。

§§§第二节 比丘尼戒本主要内容比较

本节内容出版时较博士论文有大量删节。

中国人第一次受戒,可以上推到嘉平二年《佛祖历代通载》卷五(《大正藏》第49册,第517页上):“嘉平二年,西竺昙摩迦罗及婆芬陀至洛阳,与康僧等翻译众经。《四分律钞》云:‘自汉以来,法流滥觞,比丘特剪发而已,未有律仪,供会斋忏,事同祠祀。至曹魏之初,一同汉式。’迨嘉平间,天竺昙摩迦罗及梵僧昙无德、康僧藏师地梨茶耶,乃阿瑜阇第九世弟子也。藏承其后,妙善律宗,准用十僧大行佛制,而以戒心为日用,立羯磨受具(戒),中夏戒律之始也。”,而比丘尼第一次受具足戒,则为东晋时期的释净捡。受具足戒,标志着正式具有比丘尼身份。戒律规定,根据轻重,比丘尼犯戒定为五种:“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十诵律》卷五十七,《大正藏》第23册,第423页中。本书以(唐)怀素集、(姚秦)佛陀耶舍译:《四分比丘尼戒本》,(刘宋)释法颖集:《十诵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戒本》,(东晋)释法显、觉贤译:《摩诃僧祇比丘尼戒本》与(梁)释明徽集:《五分比丘尼戒本》等四种戒本为基础,从波罗夷、僧伽婆尸沙、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波罗夷、僧伽婆尸沙、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等五种罪通常被称为“五篇”。与“五篇”相应,另有“七聚”的提法。所谓“七聚”,案[唐]释道宣述《四分比丘尼抄》卷一(《续正藏》第40册,第707页下)为“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偷兰遮、四波逸提、五波罗提提舍尼、六突吉罗、七恶说”。案《善见律毗婆沙》卷十八(《大正藏》第24册,第799页上):七聚中“五罪可忏悔者:僧残、偷兰遮、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恶说,是名五罪可忏悔。第六须羯磨者,僧伽婆尸沙。一罪不可忏者,波罗夷是也”。“七聚”与“五篇”内涵相同,本书参考戒本中不用“七聚”而用“五篇”分类,故本书也仅录“五篇”。、众学法与灭诤法中选择较具代表性的条款比较差异。

一波罗夷波罗夷指不共住,是僧人所犯戒中最严重的一条,任犯其一,就永远失去作为僧人的资格。

四种戒本中关于波夷罗的论述基本一致,共八条。简要来说,以不淫、不盗以犯王事、不杀生、不妄言得道、不破坏僧团和合为目的。其中有关“不淫”的有三条,说明原始佛教时期对比丘尼生理欲望限制严格。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佛教禅定的需要。二僧伽婆尸沙

“僧伽婆尸沙者,是罪属僧,僧中有残,因众僧前悔过得灭,是名僧伽婆尸沙。”《十诵律》卷三,《大正藏》第23册,第14页中。比丘尼犯此罪,要在僧伽会议上悔过。僧伽婆尸沙罪,系僧尼行媒嫁之事、破坏僧团合和、度犯国罪人为比丘尼以及对佛教产生怀疑而得。各律对此罪的规定基本相同,与原始佛教时期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一致。特别是提到 “不独有此沙门释子”,“更有余沙门婆罗门,有惭愧善好乐持戒者,我当从彼修梵行”。说明原始佛教所处社会,宗教信仰相对自由,彼时期佛教僧团中出现比丘尼欲改宗的现象,为佛教戒律禁止。《摩诃僧祇律》规定条目最多,有十九条。三尼萨耆波逸提

“尼萨耆者,汉言舍,此是律法。波夜提罪应忏悔。”《善见律毗婆沙》卷十四,《大正藏》第24册,第772上。犯尼萨耆波夜提者,在僧伽会议中忏悔得解脱。

比丘尼“尼萨耆波逸提”罪的适用范围包括比丘尼拥有超过佛教戒律规定的财物,以及违反规定向他人索求财物。各律所录基本一致,带有原始佛教时期印度社会的特点。

其中有关比丘尼生病时“七日蓄”一条,《四分律》:“若诸病比丘尼,畜药:酥、油、生酥、蜜、石蜜得食,残宿乃至七日得服。若过七日服,尼萨耆波逸提。”《摩诃僧祇律》:“若比丘尼病,所应服药:酥、油、蜜、石蜜、生酥、及脂,如是病,比丘尼听畜七日服,过七日有残不舍而服者,尼萨耆波夜提。”《十诵律》:“若比丘尼病,听服四种含消药:酥、油、蜜、石蜜,共宿至七日得服,过是服者,尼萨耆波夜提。”《五分律》:“若比丘尼病,得服四种含消药:酥、油、蜜石、蜜,一受乃至七日,若过尼萨耆波逸提。”虽都为七日食,但对食物品种的规定出现细微差异:“酥、油、蜜、石蜜”为四种最基本食物。这样的饮食习惯显然与中国南方并不相同,在中国缺少可操作性。

关于“蓄长钵”的规定,《四分律》:“若比丘尼畜长钵,尼萨耆波逸提。”“若比丘尼多畜好色器者,尼萨耆波逸提。”《摩诃僧祇律》:“若比丘尼,长钵得十日畜,若过者,尼萨耆波夜提。”《十诵律》:“若比丘尼,畜长钵乃至一夜,过是畜者,尼萨耆波夜提。”因此,《四分律》及《十诵律》禁止畜长钵,《摩诃僧祇律》期限是十天,《五分律》没有明确天数,仅说“若比丘尼多积聚钵,尼萨耆波夜提”。此条戒律各律所录不同,也会导致比丘尼行为不同。

关于最有争议的禁止“取金银”一条,《四分律》:“若比丘尼自取金银,若钱,若教人取,若口可受,尼萨耆波逸提。”《十诵律》:“若比丘尼,自手取宝,若使人取,尼萨耆波夜提。”《五分律》:“若比丘尼,自捉金银及钱,若使人捉,若发心受,尼萨耆波逸提。”《摩诃僧祇律》无有此条,仅有“若比丘尼,自手捉生色、似色,若使人捉举染着者,尼萨耆波夜提。”看来,此条戒律曾有过变化。

关于禁止比丘尼行买卖事一条,《四分律》:“若比丘尼种种贩卖者,尼萨耆波逸提。”《摩诃僧祇律》:“若比丘尼,种种贩卖生色、似色者,尼萨耆波夜提。”“若比丘尼,种种卖买,尼萨耆波夜提。”《十诵律》:“比丘尼,种种贩卖者,尼萨耆波夜提。”《五分律》:“若比丘尼种种贩卖求利,尼萨耆波逸提。”“若比丘尼以金银及钱种种卖买,尼萨耆波逸提。”看来,部派时期佛教戒律禁止僧尼进行商业活动。四波夜提

波夜提,也译作波逸提《四分律》及《五分律》系统译为“波逸提”;《十诵律》及《摩诃僧祇律》译作“波夜提”。案《十诵律》:“波逸提者,烧煮覆障,若不悔过能障碍道。”《十诵律》卷四十五,《大正藏》第23册,第324页中。比丘尼犯此罪需要在僧伽会议上,于僧众中忏悔后解脱。

波夜提罪,是关于言语、行为、举止准则的规定,与尼萨耆波逸提不同之处在于:尼萨耆波逸提指向物,有物可舍;波逸提主要指行为,是对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废弃。此罪条目,各律不尽相同,《摩诃僧祇律》最少,《五分律》最多。笔者选择其中几条试做分析:

1.着衣颜色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