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易经白话全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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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噬嗑卦

噬嗑卦,由下震上离组成,卦形作“”,象征“啮合”,即“咬合”。“噬”字意思是“咬啮”,“嗑”字意思是“交合”,两字连用即卦名所取“啮合”之义。上卦“离”为火,在上为“闪电”之象;下卦“震”为雷:雷电交击,犹如动物口中上下“啮合”,也喻示用刑罚罪应当有“雷电”之势。全卦大旨,以口中“啮合”食物作譬喻,阐发“施用刑法”的意义。

噬嗑:亨。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译文噬嗑卦象征咬合:亨通,利于执法断狱。

《彖传》说:口中含物而咀嚼之,所以卦名为噬瞌。其卦辞说:“通泰”。本卦下卦为震为雷为阳,上卦为离为电为阴,所以说刚柔相济,雷电交合,光彩炳然。喻人敢于行动,而明察机宜。六二之爻居下卦中位,六五居上卦中位,阴柔居处恰当而渐次上升,虽六三、六五阴爻处于阳位,但无大碍,所以说“利于执法断狱”。

《象传》说:本卦下卦为震为雷,上卦为离为电,雷电交合是噬嗑的卦象。先王观此卦象,取法于威风凛凛的雷、照彻幽隐的电,思以严明治政,从而明察其刑罚,修正其法律。

解读电以明照、雷以威势,二者并现,威镇而明察,有用刑之象,故以象征噬嗑卦。古先圣王观察噬嗑卦电明、雷威相须并现,威镇而明察之象,悟知施政当先辨明刑罚之轻重,整饬法令之得失,方能使万方顺服,天下一心。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译文初九:脚上套着刑具而遮住脚趾,无所咎害。

《象传》说:脚上套着刑具而遮住脚趾,初九就不至于再前行重犯过失。

解读初九是第一爻,象征初次触犯刑法,过错尚轻,所以不必严惩。初九又是以阳爻居阳位,刚暴好动,能力很大,所以又必须加以惩罚。综合考虑的结果,是加以较轻的足刑,以警诫后来,防止他继续发展,犯更大的罪行。这样做,看来是惩治,实际上是挽救。在《系辞传》引用了孔子对这一爻的解释,说:“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译文六二:咬松软的嫩肉,连鼻子也掩没进去,没有过错。

《象传》说:咬松软的嫩肉,连鼻子也掩没进去。说明六二应该乘凌于刚强者之上。

解读六二以阴爻处阴位,又居于下体之中,象征柔顺中正的执法者。这样的人审讯治狱,不能一味用柔,要防止优柔寡断,要注意执法的深严,要像咬松软的嫩肉一样,一下子就深深地咬进去,甚至连鼻子也陷进肉里。总之,像六二这样个性的人,执法深严一些是没有害处的,这就是爻辞所说的“噬肤灭鼻,无咎”。六二作为执法人员,要扬长避短,在耐心细致的同时,必要时要抓住时机,坚决果断,才能办好案子。对罪犯一味地用柔是不行的,必须压住他的气焰,乘凌于强硬的罪犯之上,执法深严,宽猛相济,才能制服罪犯,进而达到改造、挽救他的目的。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译文六三:吃腊肉,中毒。碰上了麻烦,但不十分严重。

《象传》说:中毒,因为六三阴爻居于阳位,像人不称其位。

解读六三居位不当,阴居阳位,而又不居中,以柔弱之质,居于执法者的刚强之位,犯人也会欺软怕硬,因此而顽抗,所以难免会遇到些小麻烦。不过六三毕竟上承于九四,得到刚强的上司的支持,这块硬肉终究会咬下来,中点毒也不过是小有不适,无伤大体,尽管放胆执法好了。所以爻辞说它“小吝,无咎”。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译文九四:啃吃骨头,发现骨头中有金属箭头。利于在艰难中守正,吉祥。

《象传》说:虽然利于在艰难中守正,可获吉祥,但是执法治狱之道尚未发扬光大。

解读九四以阳居阴,失位而又不中,在主客观因素上有这样弱点,所以在执法治狱时遇到重重困难,十分艰苦。不过九四的优点也很明显,它秉性阳刚,正直不阿,有此品格,就能够在艰难中坚持守正,所以爻辞断为“利艰贞,吉”。六爻中只有这一爻吉祥,可见执法人员刚直的品格十分可贵。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译文六五:咬干肉,得到一粒黄铜。守持正道以防危险,可以免除过错。

《象传》说:守正防危,可以免过,说明六五的行为得当。

解读六五虽然高居尊位,但是它性格柔弱,以阴居阳,以柔乘刚,在审理上报到国君面前的大案要案之时,显得魄力不足,正像咬嚼干肉一样困难。六五咬干肉时,无意中咬出一粒黄铜,这似乎是神灵的启示,使得处于治狱困境中的六五有所领悟。“黄”在五色之中是中央之色,暗示六五居于中位,要注意发扬中道;“铜”为刚坚的金属,暗示六五以柔居刚,要注意刚决果断。总之,黄铜是刚中之德的象征,要求六五以“刚”来克服阴爻性格的“柔弱”,以“中”来克服以阴居阳的“不正”。六五以这样的精神调整自己的行为,才能够守正防危以免过,这就是“贞厉,无咎”了。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译文上九:肩上扛着大枷,遮住了耳朵,凶险。

《象传》说:肩上杠着大枷,遮住了耳朵,因为其人不听劝阻,触犯了刑律。

解读上九,居卦之终极,罪发展到极点,噬亦发展到极点,罪大已不可解,恶积已不可掩,非处以重刑不可。上九得到“何校灭耳”的重罚,责在它自己,在它自己“聪不明”。应当说“耳不聪”,何以说“聪不明”呢?“聪不明”其实是说它听之不聪,听不见人家的劝告,长着耳朵却未发挥耳朵的作用。卦中反映出的《周易》和孔子的法律思想。孔子在“大象”中提出“明罚敕法”的主张,可知孔子并不否认刑罚在治国中的作用。他虽然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力主以德治国,以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不是好办法,甚至反对为政以杀,但是他并不一概排斥治国用刑的必要性。孔子的法律思想与法家迥异。法家唯法唯刑是用,孔子则强调“明罚敕法”,要求统治者将法与罚公诸民众,使之知,使之畏,使之尽可能不犯法不受刑。“明罚敕法”一语的要害在明不在罚,在敕不在法,在于坊民教民,不在于制民刑民。应当说,明罚敕法,包含在孔子德治思想之内,是德治思想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