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农村基层工作政策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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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及干部队伍建设

1.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摘自《中国共产党章程》

2.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几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摘自《中国共产党章程》

3.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有哪些?

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整理

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否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5.党的地方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监督对象的问题和意见应如何反映?

党的地方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监督对象的问题和意见应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整理

6.什么是廉政承诺制度?

廉政承诺制度,是指村干部就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秉公办事等方面,向全体党员和村民作出公开表态和承诺。这是增强农村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强化群众监督的重要制度。

——摘自中央纪委法规室《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学习问答》

7.廉政承诺制度都包括哪些内容?

廉政承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承诺对象是村党组织领导

班子成员和村委会成员。二是承诺方式。一般采取集体方式,也可以个别进行。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村党组织或者村务监督机构保存,作为监查和考核依据;一份由承诺者上级党组织保存;一份由承诺者本人保存,以便对照检查。三是承诺内容。一要模范执行党的纪律,自觉遵守党纪政纪条规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的各项规定;二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三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自我要求;四要真心为群众服务,做群众的表率。

——摘自中央纪委法规室《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学习问答》

8.如何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是督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保障《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还可以综合采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等方法进行。

——摘自中央纪委法规室《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学习问答》

9.纪检监察机关在贯彻实施《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有何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摘自《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10.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制度执行的意识和氛围。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制度意识,筑牢守法的思想基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反腐倡廉制度贯彻执行的重要前提。要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列入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专题培训、座谈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系统地学习,使他们全面掌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2)强化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中央赋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关系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显得比以往更加重要。必须从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战略高度出发,从建立一支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现实需要出发,切实保证《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贯彻落实。

(3)创新监督检查方式。一是开展集中检查。要适时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强日常监督。要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检查考核、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以及干部考核考察等党内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掌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三是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四是创新监督手段,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督的科技水平。

(4)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摘自中央纪委法规室《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学习问答》

农村土地使用管理

11.如何认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经过二十多年的农村经营,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经营体制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业和农村发生了重大变化。虽然目前我国农业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了变化,但我国基本国情没有变,农业的基础地位没有变,所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坚持长期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写入法律,使其具有法律的保证,使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必须依法实施的工作。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12.土地承包时应遵循哪些原则和程序?

土地承包时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是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法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是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是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是签订承包合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3.农村土地承包需明确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需明确三方面内容:一是农村土地指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二是家庭承包是“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平等的承包权利,承包方式实行均田制,土地分包完后,不再以人口增减变化来决定土地的变化。三是耕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即承包方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4.土地承包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5.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发包方。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发包方的权利:一是发包权。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是监督权。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是制止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行为。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发包方的义务:一是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是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等服务;四是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6.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承包方的权利:一是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的义务:一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二是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7.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权利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把握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出嫁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离婚、丧偶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三是在国家征占地获得补偿和代劳时,与男子具有平等的权利。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8.农业承包合同的作用是什么?

农业承包合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其他承包者之间,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承包合同要登记承包方、发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土地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承包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解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9.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作用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的,确认承包方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人民政府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证书,是真正落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精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投入,有利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和土地产出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整理

20.如何保护承包方的土地和林地的经营权?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这是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1.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是什么?

一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林地的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后,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可以继续承包经营)。二是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应当接受。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2.可用于个别调整的土地应坚持什么原则?

一是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二是法律允许调整的范围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发包方不得扩大范围;三是允许调整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四是进行个别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3.可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和个别调整的土地有哪些情形?

可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和个别调整的土地有以下四种: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摘自《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4.哪些人员属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户口新增人口包括以下几类:

(1)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

(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村的子女;

(4)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

(5)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摘自《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5.农村外来人口的土地承包权怎么确定?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6.“四荒”地如何承包?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统称为“四荒”地。“四荒”地的承包方式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转让“四荒”使用权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

27.如何加强机动地管理?

机动地是一些地方在进行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为解决人地矛盾,减少承包地调整次数,或为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开支,保留了一些土地不实行家庭承包,而由集体统一经营或者实行招标承包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应当将超过部分的土地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已经流转的应当收回,短期内难以收回的,发包方应当将其超过部分的流转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待土地收回后再分包给上述农户。

——参见《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8.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程序是什么?

以其他形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拟订承包方案,并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听证的,发包方应当组织听证。

承包方案应当包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发包方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9.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将承包地收回另行发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第35条“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规定,发包方不得以承包人任何名义,收回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整理

30.哪些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第(1)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

31.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1)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将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的;

(2)承包方确属自愿放弃全部土地的;

(3)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摘自《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3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户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以有偿或无偿形式交由其他农户或单位耕种的一种方式。它包括转包、转让、互换、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哪些规定?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农户。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4)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流转形式的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6)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农户同发包方确定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户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4.土地承包发生经营纠纷怎么办?

一是协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磋商,自行解决。

二是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三是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是诉讼。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整理

35.土地被征占后,农民应获得哪些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建设需要占用农民承包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承包方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水平可以根据承包地的收益水平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

36.农民宅基地管理有哪些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在此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整理

37.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有哪些要求?

(1)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报批:

①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②占地0.5公顷以上1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③占地1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3)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4)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整理